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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净化和调质
7.1 一般规定
7.1.1 煤气净化和化工产品回收工艺,应根据煤气种类、用途、处理量和煤气中杂质含量以及化工产品的市场,结合当地条件和煤气掺混情况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7.1.2 煤气净化设备的处理能力,应按小时最大煤气处理量和相应的杂质含量确定。
7.1.3 煤气净化装置的设计,当净化设备检修和清洗时,出厂煤气中杂质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T 13612的有关规定。
7.1.4 煤气净化装置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录B的规定。
7.1.5 剩余氨水、终冷排污水,煤气水封水、粗苯分离水以及其他化工产品深加工排出的高浓度废水,应经蒸氨处理后送入酚氰废水处理站。
7.1.6 煤气净化装置应采用计算机集中控制,提高自动监测及控制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