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常压气化制气
5.3.1 常压气化用煤的主要质量指标宜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常压气化用煤的主要质量指标
续表5.3.1
5.3.2 煤场的储煤量应根据煤源远近、供应的不均衡性、季节性调峰和交通运输方式等条件确定,宜采用10d~30d的用煤量;当使用本厂焦炭时,宜小于1d的用焦量。
5.3.3 当气化炉按三班工作制时,储煤斗的有效储量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 储煤斗的有效储量
注:1 备煤系统不宜按三班工作制。
2 用煤量应按设计产量计算。
5.3.4 气化炉储煤斗前应设筛分装置和末煤斗,其总储量不宜小于气化炉厂站1d的筛出量。
5.3.5 煤气化后的灰渣处理宜采用机械化设施,灰渣应进行综合利用,灰渣斗的总储量和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的有关规定。
5.3.6 煤气化炉煤气低热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气发生炉不应小于5MJ/m3;
2 两段煤气发生炉上段煤气不应小于6.7MJ/m3,下段煤气不应大于5.44MJ/m3;
3 水煤气发生炉不应小于10MJ/m3;
4 两段水煤气发生炉上段煤气不应小于13.5MJ/m3,下段煤气不应大于10.8MJ/m3;
5 流化床水煤气炉宜为9.4MJ/m3~11.3MJ/m3。
5.3.7 气化炉产气率指标应根据选用的气化炉炉型、煤种、粒度、操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对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采用其平均产气率指标;对未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根据其气化试验报告的产气率确定。当缺乏条件时,可按表5.3.7选用。
表5.3.7 气化炉产气率指标
注:气焦指直立炉炼制的气焦。
5.3.8 煤的气化制气厂站的设计产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选定的气化制气炉型作为主气源时,设计产量应按本规范第3.0.1条、第3.0.2条第1款确定;
2 当选定的气化制气炉型作为主气源的辅助气源时,其设计产量应按主气源要求的最大调峰气量确定。
5.3.9 流化床水煤气炉厂站的设计产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气化炉仅作为人工制气厂站所产末煤的配套处理设施时,应根据人工制气厂站最大末煤产量和所选炉型确定;
2 当气化炉所产冷煤气为主气源或作为掺混气源和调峰气源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3.8条的有关规定。
5.3.10 气化炉组工作台数每1台~4台宜另设1台备用。
5.3.11 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每3台宜编为1组;流化床水煤气炉每2台宜编为1组;每组宜合用一套煤气冷却系统和废气处理及空气鼓风设备。
5.3.12 空气鼓风机和煤气排送机的并联工作台数不宜超过3台,并应另设1台备用。
5.3.13 循环气化炉的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量应按空气瞬时最大用量确定;
2 风压应按气化炉加热期的空气、废气系统阻力和废气出口压力之和确定;
3 循环气化炉每1组或每2组应另设1台备用的空气鼓风机;
4 空气鼓风机应有减振和消声措施。
5.3.14 循环气化炉的煤气缓冲罐宜采用直立式低压储气罐,其容积宜为0.5h~1.0h循环气化炉厂站的煤气产量。
5.3.15 循环气化炉的蒸汽系统中应设蒸汽蓄能器,并宜设置备用的蒸汽系统。
5.3.16 煤气加压机房、空气鼓风机房、循环水泵房等宜分别布置在单独的建(构)筑物内,且宜与主厂房分开布置。
5.3.17 煤气加压机、空气鼓风机、循环水泵等设备应单排布置,并应预留安装检修场地。设备与设备之间、设备与墙的净距宜为1.5m,当用作主要通道时,不宜小于2.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