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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公共建筑标识系统设置
3.2.1 公共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和室内空间均应进行公共建筑导向标识系统的专项设计。
3.2.2 公共建筑导向标识系统应包括无障碍标识系统。
3.2.3 公共建筑标识系统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标识系统的安全、功能、用途、位置,以及建筑物规模、等级和重要程度等,并综合考虑经济成本,合理确定。
长期性标识版面的工艺材料设计使用年限不宜少于5年,长期性标识本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宜少于10年。
3.2.4 公共建筑标识系统的设置应综合考虑使用者的需求,对公共建筑物的物业管理、空间功能、环境空间、建筑流线等方面进行整体规划布局。当需求功能及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增减、调换、更新标识。
3.2.5 公共建筑导向标识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服务对象的人机工程学参数,合理确定标识的点位、空间位置、型式和版面。
3.2.6 当视觉标识设计需要满足高龄使用者及弱视群体需求时,应在字号、字距、边距、行距、色彩对比度和版式设计方面作相应强化设计。
3.2.7 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设置相应的无障碍标识。无障碍标识宜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
3.2.8 标识系统应定期开展维护和保养,发现损毁、灭失、缺少的标识应及时修复和补充。
3.2.9 应急导向标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应急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23809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