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人行导向标识版面设计
5.3.1 人行导向标识版面图形和汉字的最小尺寸应根据设计的最大观察距离确定,应满足行人在设计最大观察距离范围内视认性的要求,其中图形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3.1-1的要求,汉字高度尺寸不应小于表5.3.1-2规定的高度一般值,条件受限时可采用高度极限值。
表5.3.1-1 标识图形最小尺寸的规定(m)
表5.3.1-2 标识汉字高度尺寸的规定(m)
5.3.2 人行导向标识中的阿拉伯数字和其他文字的高度应根据汉字高度确定,与汉字高度的比例关系宜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其他文字、图形符号与汉字高度的关系
注:h为汉字高度。
5.3.3 人行导向标识版面的文字、符号、图形等导向元素的间距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保证各元素之间比例协调,间距应根据汉字高度确定,并宜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 文字、符号、图形等版面元素的间距
续表5.3.3
注:h为汉字高度,X为英文字体高度。
5.3.4 人行导向标识版面文字应从左到右横向布局,中文在上,拼音或英文字母在下。
5.3.5 单一文字标识的版面文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字分布应充实、均匀,位置应居中;
2 文字与标识上下边缘的间距不应小于0.25倍的汉字高度,与左右边缘的间距不应小于0.3倍的汉字高度;
3 带有边框时,边框线宽宜为0.03倍 ~0.05倍的汉字高度。
5.3.6 人行导向标识版面的文字、符号、图形等版面元素与标识边缘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0.1倍的汉字高度。
5.3.7 人行导向标识版面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0001.2~6、9的规定,自行设计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志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GB/T 16903.1~3的规定。
5.3.8 人行导向标识版面的底色及版面元素的明暗对比度不应低于30%,并应与周围建筑空间环境相协调,不宜大面积使用与安全、警告相关的安全色。图形符号安全色的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 289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