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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视觉导向标识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人行导向标识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GB/T 15566.1的规定。车行导向标识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1~3的规定。
5.1.2 导向标识系统各类标识中信息的传递应优先使用图形标识,图形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0001.2~6、9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GB/T 20501.1、2的规定。边长3mm~10mm的印刷品公共信息图形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印刷品用公共信息图形标志》GB/T 17695的规定。
5.1.3 导向标识系统中各类标识所使用的文字宜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民族自治区域内的城市应同时使用中文和当地民族文字,且文字的使用应规范、准确。
5.1.4 同一系统中导向标识设计要素的形式、位置、大小、色彩应保持一致,且应与区域的风格环境相协调。
5.1.5 地下空间或有夜间使用需求的室内、外公共建筑标识宜采用电光源型、荧光膜或反光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