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固定干坞
6.2.1 固定干坞坞底高程应根据出坞水位、管节高度、管节浮起时的干舷高度、管节浮起时底部到坞底的最小安全距离、干坞底部基础厚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6.2.2 固定干坞基坑开挖与支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和《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的有关规定。
6.2.3 固定干坞坞底地基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的有关规定。
6.2.4 固定干坞坞底应满足承载力、变形和管节起浮的要求。
6.2.5 固定干坞坞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质基底最后300mm厚土体应分区、分块人工修挖;
2 当坞底地基承载力、变形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处理;
3 岩质基底应采用冲击破碎开挖法或静态破碎法;
4 当采用静态破碎法时,应按设计要求布孔、钻孔、装破碎药剂、破碎、装碴提升,钻孔与出土应平行作业;
5 倒滤层施工时,盲管沟应畅通,并应与基底排水明沟连通;
6 封闭层与起浮层应控制其平整度;
7 应疏干坞底土层中水分,再进行垫层施工;
8 坞底预制管节基底与道路基底的级配碎石层宜同时安排施工,级配碎石层密实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9 干坞范围内道路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的有关规定;
10 坞底管节预制区基底混凝土施工应在坞底道路完成后进行,其配合比应满足设计要求,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的有关规定。
6.2.6 固定干坞坞底应设排水沟,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6.2.7 固定干坞坞门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沉箱式坞门或钢结构坞门、钢板插拔坞门、钢管桩坞门、围堰等形式。
6.2.8 钢筋混凝土沉箱式坞门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300的规定。
6.2.9 钢板插拔坞门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 167—3中第7.3节、第7.4节的规定。
6.2.10 钢管桩坞门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12.3.4条的规定。
6.2.11 围堰工程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12.3节的规定。
6.2.12 堤岸恢复及护岸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12.2节的规定。
6.2.13 固定干坞内放(注)水速度、排水速度和水位差应按设计要求实施,注(排)水设施能力应满足施工要求。
6.2.14 在坞口封闭阶段,干坞防汛体系应独立;在坞口敞开阶段,与施工区域外的原河堤防汛墙应形成共同防汛体系;工程结束后,应恢复原防汛墙。
6.2.15 施工期间应对临近的堤岸、附属建(构)筑物和管线等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