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69-2016 橡胶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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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污染源控制

5.2.1 产生废气、粉尘等污染物的橡胶加工设备宜选用密闭式,对无法密闭的设备应设污染物的收集设施。

5.2.2 炭黑及其他粉状配合剂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自动称量、自动投料的密闭系统。

5.2.3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采取有组织排放措施。

5.2.4 排放废气、粉尘的部位应设置排风罩、排风围挡,排风罩宜采用密闭式,使罩内形成负压。

5.2.5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粉尘等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单位产品排气量以及排气筒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2 的规定,建厂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控制指标的要求。

5.2.6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恶臭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4的有关规定。

5.2.7 废气的有组织排放口应设置采样口,采样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1.7的有关规定,必要时应设置采样监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