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熔窑设计窑龄不宜低于8年。
3.3.2 品种、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平板玻璃》GB 11614的有关规定,总成品率不宜低于80%,其中一等品率宜大于70%。
3.3.3 能源消耗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平板玻璃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 50527和《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0的有关规定。
3.3.4 环境保护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559和《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