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绿地设计内容应包括:总体设计、单项设计、单体设计等。
3.0.2 城市绿地设计应以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明确绿地的范围和性质,根据其定性、定位作出总体设计。
3.0.3 城市绿地总体设计应符合绿地功能要求,因地制宜,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生产等作用,达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效果。
3.0.4 城市绿地设计应根据基地的实际情况,提倡对原有生态环境保护、利用和适当改造的设计理念。
3.0.5 城市绿地布局宜多样统一,简洁而不单调,各分区间应有机联系。城市绿地应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
3.0.6 不同性质、类型的城市绿地内绿色植物种植面积占用地总面积(陆地)比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城市绿地设计应以植物为主要元素,植物配置应注重植物生态习性、种植形式和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
3.0.7 城市绿地范围内原有树木宜保留、利用。如因特殊需要在非正常移栽期移植,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确保成活,胸径在250mm以上的慢长树种,应原地保留。
3.0.8 城市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
3.0.9 城市绿地的建筑应与环境协调,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公园绿地内建筑占地面积应按公园绿地性质和规模确定游憩、服务、管理建筑占用地面积比例,小型公园绿地不应大于3%,大型公园绿地宜为5%,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可适当提高比例。
2 其他绿地内各类建筑占用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陆地总面积的2%。
3.0.10 城市开放绿地的出入口、主要道路、主要建筑等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连接。
3.0.11 地震烈度6度以上(含6度)的地区,城市开放绿地必须结合绿地布局设置专用防灾、救灾设施和避难场地。
3.0.12 城市绿地中涉及游人安全处必须设置相应警示标识。城市绿地中的大型湿塘、雨水湿地等设施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和预警系统,保证暴雨期间人员的安全。
3.0.13 城市开放绿地应按游人行为规律和分布密度,设置座椅、废物箱和照明等服务设施。
3.0.14 城市绿地设计宜选用环保材料,宜采取节能措施,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以及雨水等资源。
3.0.15 城市绿地的设计宜采用源头径流控制设施,满足城市对绿地所在地块的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
3.0.15A 海绵型城市绿地的设计应遵循经济性、适用性原则,依据区域的地形地貌、土壤类型、水文水系、径流现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海绵型城市绿地的设计应首先满足各类绿地自身的使用功能、生态功能、景观功能和游憩功能,根据不同的城市绿地类型,制定不同的对应方案;
2 大型湖泊、滨水、湿地等绿地宜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技术措施,提高对径流雨水的渗透、调蓄、净化、利用和排放能力;
3 应优先使用简单、非结构性、低成本的源头径流控制设施;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场地整体景观设计,应与城市绿地的总平面、竖向、建筑、道路等相协调;
4 城市绿地的雨水利用宜以入渗和景观水体补水与净化回用为主,避免建设维护费用高的净化设施。土壤入渗率低的城市绿地应以储存、回用设施为主;城市绿地内景观水体可作为雨水调蓄设施并与景观设计相结合;
5 应考虑初期雨水和融雪剂对绿地的影响,设置初期雨水弃流等预处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