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高耸与复杂钢结构可靠性鉴定的内容应包括:安全性鉴定、适用性鉴定和耐久性鉴定。对于有抗震要求的地区,尚应对钢结构抗震性能进行鉴定。
3.1.2 高耸与复杂钢结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测与可靠性鉴定:
1 拟改变使用功能、使用条件或使用环境;
2 拟进行改造、改建或扩建;
3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
4 因遭受灾害、事故而造成损伤或损坏;
5 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
3.1.3 钢结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检测与可靠性鉴定:
1 对建筑或构筑物进行大规模维修或装饰装修;
2 正常使用中例行检查、维修时,发现劣化或损伤迹象。
3.1.4 当钢结构存在下列问题时,宜进行专项检测与鉴定:
1 存在影响使用功能的振动;
2 存在疲劳问题,影响疲劳寿命;
3 遭受火灾影响或损伤。
3.1.5 钢结构可靠性鉴定对象的范围,应按结构系统确定,鉴定对象应是整个建筑物的钢结构或建筑物中结构功能相对独立的钢结构部分。
3.1.6 在进行钢结构可靠性鉴定时,应明确建筑或构筑物的后续目标使用年限。
3.1.7 对钢结构进行可靠性鉴定时,可根据后续目标使用年限的不同,按表3.1.7的规定取用结构重要性系数γ0,荷载和作用不得因后续目标使用年限的不同再进行折减。
表3.1.7 不同安全等级或后续目标使用年限的结构重要性系数γ0
3.1.8 钢结构可靠性鉴定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调查、收集结构建造及加固改造的信息资料并进行实物复核;
2 调查、核实、检测结构上的作用及使用条件;
3 调查、检测结构的缺陷、损伤状况;
4 评估结构性能的劣化状况;
5 对结构进行分析与校核。
3.1.9 钢结构上荷载或作用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和构件自重的标准值,应根据构件和连接的实际尺寸,按材料和构件单位自重的标准值计算确定,对不便实测的连接构造尺寸,可按结构构件竣工图计算;
2 常用材料和构件的单位自重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当标准规定值有上、下限时,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取上限值;
2)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取下限值。
3 结构上的荷载或作用,应根据建筑物的实际状态和使用环境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确定。
3.1.10 钢结构的分析与校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校核验算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并应考虑使用环境、基础沉降、结构变形、材料缺陷及损伤、构件损伤、节点损伤对结构性能的影响;
2 结构材料的性能指标,应根据调查复核结果或现状检测结果取用;
3 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尺寸,应采用调查复核结果或现状检测结果,并应考虑制作安装偏差、缺陷、腐蚀等的影响;
4 当需要通过现场荷载试验检验构件的承载性能和使用性能时,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试验。
3.1.11 钢结构可靠性鉴定的层次、鉴定项目,宜符合表3.1.11的规定,并应按鉴定目的要求,对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分别评定等级。
表3.1.11 可靠性鉴定的层次、鉴定项目、等级划分及内容
3.1.12 鉴定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鉴定的目的、内容、范围及依据,调查、检测、分析的结果,鉴定等级或鉴定结果,相应的处理意见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