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钢结构原材料化学分析的取样批量、取样方法、评定依据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钢结构材料化学分析取样数量及方法
续表4.3.1
4.3.2 由于事故、灾害等原因,钢材材质可能有变化或某元素含量发生变化时,应取样进行化学分析。取样方法、评定依据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本标准表4.3.1的规定。
4.3.3 当不能确定被检钢材是否符合对应的国家现行产品标准时,应进行化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