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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材料的检测与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钢结构现场取样,应根据检测内容和目的确定取样部位、取样数量和样品尺寸,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
4.1.2 在结构上进行材料取样之前,应记录取样的具体位置、样品尺寸和形状、构件表面原始状态等信息。
4.1.3 当被检验材料的性能指标随时间变化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时,可按下列情况之一确定材料的性能指标:
1 经调查当有可靠的材料质量实测记录资料时,可按原记录资料确定材料的性能指标;
2 当工程尚有拟鉴定结构构件的余料时,可对其余料进行检验,确定材料的性能指标,否则应现场取样实测。
4.1.4 当结构工作环境与原设计状态比无明显变化,未曾发生材料劣化、损坏现象或迹象时,可按下列原则进行组批检验:
1 对于钢材,同种构件、同规格为一个检验批;
2 对于焊接接头的金属材料,同种构件中同一形式焊缝为一个检验批;
3 对于连接紧固件和其他节点连接材料,同种构件中的同规格零部件为一个检验批。
4.1.5 由于累积损伤、腐蚀及灾害等原因可能造成材料性质发生改变时,应在鉴定对象上取样检验;进行检验组分批时,应考虑致损条件、损伤程度的同一性。
4.1.6 当钢结构材料发生烧损、变形、断裂、腐蚀或其他损伤时,宜进行金相检测。
4.1.7 既有钢结构材料性能的检测与评定,宜以结构有损伤或破坏部位的材料为主。
4.1.8 现场取样的方法或措施,应保证试样材料的原有性能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