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防电伤害
4.3.1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电击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击防护 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 17045和《电气设备应用场所的安全要求》GB/T 24612的规定。
4.3.2 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成排配电装置的两端必须与接地线相连。
4.3.3 20kV及以下变电所配变电装置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4.3.4 易燃易爆场所、露天或多尘、潮湿场所的电机和电器,应分别选用防爆型、密闭型、防尘和防水型等相应防护等级的设备。
4.3.5 误操作可能带来人身触电或伤害事故的设备或回路,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或机械联锁装置。
4.3.6 用电设备应设置电气保护装置,其电流、电压、短路容量均应满足工作条件的要求;电气设备及线路设计均应达到相应的绝缘水平。
4.3.7 手持式或移动式用电设备、室外工作场所的用电设备、环境特别恶劣或潮湿场所用电设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TT系统中,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或过电流保护电器。
4.3.8 装设手持电器插座的供电回路上,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4.3.9 设备检修用手持电灯的工作电压,在一般场所不应超过36V;在潮湿场所和在能导电的设备或容器内不应超过12V;在水中使用不应超过6V。
4.3.10 用电设备的周围应留有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平台、走道和梯子的上方有可触及电缆线时,应设置遮拦或外护物等防触电安全设施。
4.3.11 起重机、胶带输送机运输线的供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
4.3.12 电动过跨平车,宜采用充电蓄电池供电。
4.3.13 电泳涂漆的整流系统,应单独设置在维护设施内;电泳设备应采取接地措施,且安全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电泳槽应做绝缘处理,保证干燥状态下耐压20kV。
4.3.14 热处理车间的感应设备、激光束、电子束和等离子束等设备应隔成独立的区域,并应能满足危险工作区域的特殊要求。
4.3.15 高频装置的房间地面,应铺设绝缘橡胶;高压电源应有可靠接地;周围应设置围栏,围栏入口与主回路电源应有联锁装置。
4.3.16 高电压试验区域装设有起重设备时,试验电源与起重设备应设有电气联锁装置。
4.3.17 有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大电流或深冷等试验台和装置的试验站,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配备信号、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高电压、大电流试验站和试验大厅应设置可靠的接地系统。
4.3.18 离子渗氮设备阴极直流高压外露部分,应设可靠的防护措施,炉体应设可靠的接地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