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83-2016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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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源及水处理

4.1 水源选择

4.1.1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的水源应与整个矿井的水源相结合,可采用一个水源或多个水源。

4.1.2 井下消防、洒水的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源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810的有关规定。采用多个独立水源时,非主要水源的保证率要求可降低。

2 取水经处理后应能达到井下消防、洒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4.1.3 水源选择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节约天然水资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2 宜利用井下排水作为水源;

3 地面水源工程位置的选择,应综合水文、环境、交通、供电及工程地质等因素后确定。

4.1.4 含有生活污水的再生水不宜作为井下消防、洒水水源,特殊情况用作水源时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价。

4.2 水源工程

4.2.1 地面水源工程应保证供水可靠、管理方便,并应使取水、净水、输水各个环节相互协调。

4.2.2 在具备可靠性、安全性且经济合理时,可开发井下水源。4.2.3 井下钻井取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钻井设计前,必须先查明含水层所承受的水压大小以及含水层与井下巷道之间的岩层情况。

2 井下对承压较大的含水层打钻取水应采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 50511规定的有关保护矿井安全的措施。

4.2.4 井下水源工程及设备硐室必须布置在稳定的岩层内,并应与井下巷道及设备布置相协调。井下水源井的位置应根据相关采煤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勘察资料确定。前期设计确定的水源井位,施工前必须根据巷道现状及巷道施工中新探明的情况重新核定或调整。

4.2.5 井下取水井所在硐室应有施工及检修的空间,其高度应满足水源井施工及维修时提升钻杆和井管的要求。

4.2.6 当取用原水水质达到用水标准的井下涌水时,应建立与采、掘、运输等生产活动相隔离的保护区及专用蓄水仓。不需进行净化的水从水源到水池或加压泵站不宜采用明沟输送。

4.3 水 处 理

4.3.1 地面水源的净水工程应根据进水水质和井下消防、洒水水质要求选择合理的工艺流程。各水处理单元的设计参数及水处理构筑物的布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及《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 50109的有关规定执行。

4.3.2 利用井下排水作水源时宜将净水设施、酸性水中和设施、腐蚀性高矿化度水的除盐设施等集中设置于水处理站内。水处理站设置的位置应充分考虑职业健康和安全因素,并应根据井下条件、地面条件、环境要求及处理后水的使用分配情况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3.3 设于井下的水处理构筑物应根据井巷工程的特点进行布置,应做到紧凑、便于管理和检修;应设置人行栈道,并应留出设备进、出通道。

4.3.4 生活污水再生复用于井下洒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再生水处理流程应包括二级生化处理、深度处理和消毒;

2 深度处理应包括超滤或活性炭吸附;

3 再生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中的车辆冲洗水质指标;

4 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关闭污水再生水管道,并应能及时切换成其他水源进入井下;

5 设计兼用于紧急供水服务的井下洒水系统,不应采用含生活污水的再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