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041-2012 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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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规范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工作,统一通信系统设计内容深度,适应电力建设和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标准对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进行了规定,包括生产管理通信、生产调度通信、通信电缆网络以及其他辅助设施(如通信机房、通信电源、接地等),不包括发电厂系统通信部分,如光纤通信、载波通信、微波通信、卫星通信、接入电网的数据通信网等。

1.0.3 本标准适用于配置输煤粉锅炉的燃汽轮机发电机组,且单台发电机组的额定容量50MW以上的新建或扩建的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

1.0.4 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的厂内通信设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确保厂内通信安全、可靠、畅通。

1.0.5 应建设安全可靠的厂内通信系统,应能满足电厂安全、可靠运行,满足电厂人员生产管理、生产调度通信的要求。

1.0.6 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应按发电厂组织机构、汽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和台数以及电厂的控制方式、调度体制和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并应考虑发电厂规划装机台数和容量,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1.0.7 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应与电力系统通信设计要求相适应。

1.0.8 发电厂厂内通信应装设下列主要设备:

1 生产管理通信设备;

2 生产调度通信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