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153-2014 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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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短路电流计算及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6.1 高压厂用电系统短路电流计算

6.1.1 高压厂用电系统短路电流计算及电器和导体的选择和校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2的相关规定。

6.1.2 高压厂用电系统的短路电流由厂用电源和电动机两部分供给,并应按相角相同取算术和计算。

6.1.3 计算短路电流时,应按可能发生最大短路电流的正常接线方式,不考虑仅在手动切换或自动切换等切换过程中短时并列的运行方式。

6.1.4 高压厂用电系统的短路电流计算中应计及电动机的反馈电流对电器和导体的动、热稳定以及断路器开断电流的影响,并考虑高压厂用变压器短路阻抗在制造上的负误差。计及异步电动机反馈的短路电流可按照本标准附录L的方法计算。

6.1.5 厂用电源供给的短路电流,其周期分量在整个短路过程中可认为不衰减,其非周期分量可按厂用电源的衰减时间常数计算。

6.1.6 异步电动机的反馈电流,其周期分量和非周期分量可按相同的等值衰减时间常数计算。

6.1.7 当主保护装置动作时间与断路器固有分闸时间之和大于0.15s时,可不考虑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对断路器分断能力的影响,但在下列条件下应计及其影响:

1 主保护装置动作时间与断路器固有分闸时间之和小于0.11s;

2 主保护装置动作时间与断路器固有分闸时间之和为0.11s~0.15s,且短路电流的周期分量为断路器额定开断电流的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