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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电压调整及调压方式
4.3.1 在正常的电源电压变化和厂用负荷波动的情况下,厂用电各级母线电压的变化范围不宜超过额定电压的-5%~+5%。电压调整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G的相关规定。
4.3.2 电源电压的波动范围应根据各电厂的具体情况确定。发电机出口电压的波动范围可按5%考虑。
4.3.3 当未装设发电机断路器或负荷开关时,为了提高单元机组的运行可靠性,发电机出口引接的高压厂用工作变压器不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4.3.4 当装设发电机断路器或负荷开关时,为了满足机组启动时厂用电各级母线的电压偏移要求,高压工作变压器或主变压器宜采用有载调压方式,如通过厂用母线电压计算及校验,满足本标准第4.3.1条的要求时,也可采用无载调压方式。
4.3.5 当高压启动/备用变压器阻抗电压在10.5%以上时,或引接地点的电压波动超过95%~105%时,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当通过厂用母线电压计算及校验,可以满足厂用电各级母线的电压偏移要求时,也可以采用无载调压方式。
4.3.6 启动/备用变压器引接地点的电压波动应计及全厂机组停运时负荷潮流变化引起的电压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