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153-2014 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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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厂用变压器和电抗器的选择及电动机起动时的电压校验

4.1 负荷统计

4.1.1 选择厂用电源容量时,应对厂用电负荷进行统计,并按机组辅机可能出现的最大运行方式计算,计算原则应遵循以下要求:

1 连续运行的设备应予计算;

2 当机组运行时,不经常而连续运行的设备也应予计算;

3 经常而短时及经常而断续运行的设备应予计算,计算时可以考虑其对变压器温升的实际效应而作适当折算;

4 不经常而短时及不经常而断续运行的设备不予计算,但由电抗器供电的应全部计算;

5 由同一厂用电源供电的互为备用的设备只计算运行的部分;

6 互为备用而由不同厂用电源供电的设备应全部计算;

7 其他类型设备负荷的计算方法应满足本标准附录F的相关规定;

8 对于分裂变压器,其高、低压绕组中通过的负荷应分别计算。当两个低压绕组接有互为备用的设备时,对高压绕组应按第5款的规定计算,对低压绕组可按第6款的规定计算;

9 在统计单元机组高压厂用工作变压器的低压侧负荷时,可将单元机组暗备用低压厂用变压器容量之和乘以0.5后,再加上容量最大的1台低压厂用变压器的计算容量乘以0.5,作为低压负荷的计算容量;

10 对于分裂电抗器,应分别计算每一臂中通过的负荷,其计算原则与普通电抗器相同;

11 厂用负荷的运行方式可按照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确定。

4.1.2 负荷计算可采用“换算系数”法,也可采用“轴功率”法。相关计算方法应满足本标准附录F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