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097-2014 火力发电厂贮灰场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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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山谷灰场勘测

6.2.1 初步设计阶段山谷灰场勘测应着重查明坝基、坝肩地段不良地质作用和软弱岩土的分布、性质,评价坝址稳定性和地基方案,并提出相应处理措施。

6.2.2 勘探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坝址区场地的复杂程度布置勘探线。对简单场地和中等复杂场地,应沿坝轴线和垂直坝轴线各布置1条勘探线;对复杂场地或存在强透水层的湿式贮灰场时,除沿坝轴线和垂直坝轴线各布置1条勘探线外,还应在上游坡脚和下游坡脚附近各布置1条勘探线。

2 对采用分期筑坝的湿式贮灰场,当坝基为淤泥、淤泥质土、泥炭、泥炭质土、冲填土、杂填土及其他高压缩性土等软弱土层或液化土层时,垂直坝轴线的勘探线应向上游延伸至终期坝轴线位置处,向下游延伸至下游坡脚外0.5倍初期坝坝基宽度处。

3 应沿排洪竖井、排洪卧管等主要排洪设施布置勘探线。消能池地段可结合坝址区布置勘探线。

6.2.3 勘探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坝址区每条勘探线上勘探点数量不宜少于3个。

2 坝址区的勘探点间距宜为50m~100m。对复杂场地宜取小值,当沟谷狭窄时沿坝轴线方向可适当加密勘探点间距,且沟底处应布置勘探点。

3 排洪竖井、排洪卧管勘探点的间距宜为100m~200m。其他排洪设施可布置少量勘探点。

4 灰场管理站可根据场地复杂程度布置1个~2个勘探点。

5 在岩溶发育地区,应根据工程物探或工程地质调查与测绘成果,在岩溶、土洞发育的地段,增加少量验证性勘探点。

6.2.4 勘探深度应根据地基条件和坝高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基岩裸露或埋藏较浅的场地,勘探深度应达到基岩面,控制性勘探孔应适当加深进入中等风化基岩1m~3m。

2 在基岩埋藏较深的场地,湿式贮灰场勘探深度宜为0.5倍坝高,干式贮灰场勘探深度宜为1.0倍初期坝高度,或进入碎石土、密实砂、老沉积土等坚实土层不应小于3m~5m;当遇软弱土层、液化土层或当终期坝远远超过初期坝高度时,勘探深度应适当加深,以满足地震液化评价及坝基稳定性验算的需要。

3 除排洪竖井、排洪卧管外的其他排洪设施和灰场管理站勘探深度宜进入基岩或坚实土层1m~3m。

4 坝址区岩溶发育时,勘探深度宜为1.0倍初期坝高度,并进入岩溶洞隙以下完整岩体不应小于3m。

6.2.5 当利用废弃水库堤坝作为坝体的一部分时,应以收资、调查为主,必要时对原堤坝布置适量勘探工作,查明堤坝填筑的密实度和坝基土的性质,并评价其作为堤坝体的适宜性。勘探深度应深入原坝基1m~3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