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849-2014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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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7.1 一般规定

7.1.1 传染病医院各部门的温度、湿度在设置空调系统时,应符合表7.1.1的要求。

表7.1.1 主要用房室内空调设计温度、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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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位于采暖地区的无空调系统的传染病医院,应设集中采暖。采暖方式宜设置散热器采暖。各种用房室内采暖设计计算温度应满足表7.1.2的规定。

表7.1.2 主要用房室内采暖设计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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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传染病医院或传染病区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7.1.4 医院内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应按区域独立设置。

7.1.5 医院门诊、急诊部入口处的筛查,其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7.1.6 机械送、排风系统应使医院内空气压力从清洁区至半污染区至污染区依次降低,清洁区应为正压区,污染区应为负压区。清洁区送风量应大于排风量,污染区排风量应大于送风量。

7.1.7 排风系统的排出口应远离送风系统取风口,不应临近人员活动区。

7.1.8 病房卫生间排风不宜通过共用竖井排风,应结合病房排风统一设计。

7.1.9 医院各处门口不宜设置空气幕。

7.1.10 有条件设置集中空调的地方,诊室、病房、医护办公等小空间可结合机械送排风系统做风机盘管系统,机械送风系统应设计为空调新风系统。中庭、门诊大厅等大空间可设计全新风直流式空调系统。

7.1.11 全新风直流式空调系统应采取在非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时期回风的措施。

7.1.12 手术室、重症监护室(ICU)、负压隔离病房以及高精度医疗设备用房等,宜采用空气调节。

7.1.13 医疗设备用房应在根据房间压差要求设置送排风系统的基础上,根据设备的温度、湿度要求设置独立的空调机组或恒温恒湿机组。

7.1.14 传染病医院空调的冷凝水应分区集中收集,并应随各区污水、废水排放集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