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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热水及开水
6.3.1 热水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 热水用水量定额(60℃)
续表6.3.1
6.3.2 生活热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不应低于60℃。手术室等处的盥洗池水龙头应采用恒温供水,供水温度宜为30℃。
6.3.3 热水系统与冷水系统的供水压力应平衡。医院热水系统的换热设备不应少于2台,当一台检修时,其余设备应能供应60%的设计用水量。
6.3.4 热水进行再循环时,对于在严重传染区下游的不带水阀门的结构,在使循环水回到蓄水箱后,应在箱内于80℃加热10min以上进行杀菌,然后再以供给时所需的温度进行循环。
6.3.5 每个护理单元应单独设置饮用水供水点。当医院开水系统采用蒸汽间接加热时,宜集中设置蒸汽开水炉,并应通过开水管道向各护理单元供应;当采用电加热时,每护理单元应单独设置电开水器。
6.3.6 医院开水系统也可采用瓶装水饮水机。
6.3.7 生活饮用水管道宜避开污染区,当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