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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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林业有害生物,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检疫、治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强化检疫、科学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实行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联防联控的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总责,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控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防治检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纳入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规划,并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及宣传工作,协助做好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检机构)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任务。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海关、军民融合等部门以及电力、电信、邮政、铁路等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相关工作。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国有林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和乡(镇)有关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防治工作,协助做好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第六条 林业生产经营者和其他有关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做好其所属或者经营管理、使用的森林、林木、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预防、治理和检疫知识的宣传普及,鼓励、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公众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科研、教学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的科学研究,引进、推广使用先进防治技术和疫木无害化、资源化处置技术。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