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职责
本志断限涉及第七届至第十一届陕西省人民政府,历经第三次至第六次政府机构改革。在此期间,机构设置、职能职责以及省政府组成部门发生多次变化,本章只依据断限内最新规定予以记述。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记述陕西省人民政府职权;根据2008年7月22日省政府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记述省政府职能、组成人员职责和会议制度;根据2008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2009年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政府各工作部门、所属机构单位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进行记述。
第一节 陕西省人民政府职权、职能和组成人员职责
一、职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编制和执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地方预算,领导和管理本省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旅游、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外事、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职能
(一)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组成人员职责
(一)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二)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三)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常务副省长负责省政府的常务工作,受省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五)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建议。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六)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七)各厅、各委员会实行厅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四、会议制度
陕西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规定,每半年召开一次省政府全体会议,每周召开一次省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主持,省政府组成人员参加,并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主要任务是通报政府工作情况,分析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安排部署政府工作。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重要部署和省委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讨论通过呈报国务院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讨论通过由省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命令、政府规章以及重大行政措施;审议陕西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及调整意见;讨论决定省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事项;讨论决定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事项。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负责召集,研究和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专项问题会议由省长委托副省长或按照分管工作主持召开的研究、协调政府专项工作的会议,参加人员根据专题内容需要确定。
第二节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组成部门职责及内设机构
一、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参事室、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职责调整
1.将省监察厅承担的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职责划入省政府办公厅,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2.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文件审核和对外联络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
1.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
2.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3.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书处理工作。
4.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5.围绕省政府总体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6.向国务院、省政府报送信息,反映各方面动态。
7.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级政府对省政府决定事项及中央和省上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8.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省政府及有关领导同志指示。
9.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做好需由省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10.负责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省政府系统的建议与提案办理的督促检查工作。
11.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政务公开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
12.办理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
综合一处、综合二处、综合三处、综合四处、综合五处、综合六处、综合七处、综合八处、会议处、信息处、机要处、省应急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省政府政务公开和媒体联络办公室、省政府督查室、办公室(人事处)、外联处、行政处(财务处)。
(四)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厅属机构
1.陕西省应急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
(1)主要职责
负责省政府、省应急委应急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做好需由省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全省应急体系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检查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省政府值班和省长专线电话工作;负责向国务院应急办报送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信息;办理信访及应急管理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调研工作;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公务活动安排和公务迎送工作。
(2)内设机构
值守处、指导处、处置处
2.陕西省政府政务公开和媒体联络办公室主要职责
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务公开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省政府各部门和全省各级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管理省政府门户网站,指导全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负责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以及政府宣传的协调联络工作;联系省政府新闻办,协助做好省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理有关政务公开的文电、会务、调研工作。
3.陕西省公祭黄帝陵办公室
(1)主要职责
负责省公祭黄帝陵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黄帝陵保护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策划并组织实施清明公祭黄帝典礼,协调实施系列活动;负责黄帝陵的保护、管理、规划、建设等事项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为保护和整修黄帝陵开展资金筹集工作;协调组织开展黄帝文化的宣传、研究和交流等工作;负责管理公祭轩辕黄帝网站;负责黄帝陵基金会募集的资金、物品的保管与解缴;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内设机构
综合协调处、规划保护处、对外联络处(基金会秘书处)
4.陕西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1)主要职责
围绕全省经济建设提供信息,牵线搭桥,招商引资,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开拓人才、科技、劳务、商品、资金市场,承办省政府有关部门的经济、技术协作等业务;收集整理、调研驻地重要的政务、经济、科技等方面的信息,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负责协调管理全省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派驻驻地机构;负责联络协调驻地陕西商会,联系在当地党政机关和大型企业工作的陕西藉同志以及在陕工作过的同志;承担政府接待工作;完成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任务。
(2)机构设置
省政府驻北京、上海办事处(正厅级),分别内设办公室、经联处、信息处、接待处。
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副厅级),内设办公室、经联处、信息接待处。
省政府驻武汉、新疆、天津办事处(副厅级),分别内设办公室、经联处。
5.陕西政报、年鉴编辑室主要职责
负责编辑出版《陕西政报》和《陕西年鉴》;负责组织陕西政报、陕西年鉴编委会会议及其日常工作;负责政报、年鉴的发行、广告、印刷等业务工作;负责组织联系政报、年鉴的通讯、撰稿队伍;负责政报、年鉴的业务经费管理;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鲁迅图书馆主要职责
负责为省政府领导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负责为驻新城各单位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负责编发《三秦书讯》;协调省直机关报纸分工收藏和利用;负责公开、内部出版的书刊购买、分编和保存;代省直机关单位和个人购销书刊资料,开展文献、科技信息开发;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省人民政府参事室
1.主要职责
组织省政府参事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真实情况,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统战联谊;组织省政府参事对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及重要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支持、组织省政府参事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组织省政府参事及时学习掌握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组织省政府参事参与同国内外政府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承办省政府参事的遴选事务;负责为省政府参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协调落实参事的相关待遇;指导下一级政府参事室工作;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内设机构
综合处、业务处。
(六)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1.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财税和金融工作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承办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来文、来电和设区市政府,省政府财政、地税、审计、金融等部门及国家部委驻陕财政、国税、审计、金融等机构向省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负责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全省金融业发展规划;负责研究分析全省宏观金融形势和运行情况,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指导并协调各市金融发展工作;负责全省地方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和改革及重组工作;协助和配合中央驻陕金融监管机构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地方政府与中央驻陕金融机构的业务联系和指导;归口管理全省企业上市工作,负责全省非国有企业上市指导、审核推荐及上市公司制度规范和监管指导工作;组织协调省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化解和有效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地方金融市场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指导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打击非法金融行为;承办省金融发展和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内设机构
财金综合处、金融服务处、资本市场处。
补遗
陕西省人民政府鲁迅图书馆
鲁迅图书馆的前身是在毛泽东倡导和支持下,于1932年6月在江西瑞金叶平村成立的“中华苏维埃中央图书馆”,当时馆舍设在毛泽东驻地一间“熬厅子”的屋子里。图书馆隶属于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1933年4月随中央政府迁往瑞金沙洲坝的下肖村, 1934年8月迁往瑞金云石山,同年10月又随中央红军离开苏区,开始二万五千里长征。迄今在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馆藏盖有“中华苏维埃中央图书馆”椭圆形红色印章的图书尚有2091册。
1935年10月,“中华苏维埃中央图书馆”跟随中央红军到达陕北,转经陕西吴起镇(今吴起县),1936年7月9日迁至保安县(今志丹县)。美国记者埃德加·斯诺两次到保安(今志丹县)会见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曾借阅图书馆的《字林西报》等图书,并在图书馆门前为小红军战士拍照。同年10月19日鲁迅先生逝世,中共中央、苏维埃中央政府10月22日致电国民党中央、南京政府:“(三)改苏维埃中央图书馆为鲁迅图书馆”。1937年1月10日,毛泽东率中共中央机关离开保安赴延安,“中华苏维埃中央图书馆”更名为“鲁迅图书馆”迁往延安南门外。美国作家、记者艾格尼丝史沫特莱将带到延安的一批外文图书报刊赠与鲁迅图书馆,即设立“外文书刊部”,史沫特莱兼任管理员。同年9月,鲁迅图书馆划归陕甘宁边区政府管理,董必武任馆长。1938年,周恩来在武汉购置两套《鲁迅全集》赠送鲁迅图书馆。1939年冬季,边区政府决定扩建鲁迅图书馆,毛泽东、林伯渠同志捐赠银元590元。其间毛泽东、林伯渠、谢觉哉、李鼎铭等老一辈革命家常到图书馆借阅书刊资料,谢觉哉曾逐本借阅《鲁迅全集》。1942年6月,鲁迅图书馆藏书已达1万余册。
1947年3月,鲁迅图书馆随陕甘宁边区政府撤离延安,一部分文献随军过黄河、一部分随边区政府转移到安塞县的真武洞,另一部分就地掩埋,1948年所藏图书重回延安。
1950年1月19日,西北军政委员会成立,宣告陕甘宁边区政府光荣结束。鲁迅图书馆即移交西北军政委员会(后改称西北行政委员会)管理,馆址迁至西安市南院门(原中共西安市委机关院内)。1954年归属陕西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员会),馆址移至省政府机关(新城大院)。到1966年,鲁迅图书馆藏书已达2.7万余册,报刊杂志1.5万余册。“文化大革命”期间鲁迅图书馆闭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省委、省政府决定恢复重建鲁迅图书馆,1981年6月6日正式对外开放,馆址设在新城大院南侧五间平房。原中共陕西省委书记处书记、全国政协常委舒同题写馆名。1985年年初,鲁迅图书馆迁至新城大院原西安事变指挥部旧址, 1986年9月迁至省政府办公大楼,1995年7月迁至6号办公楼,设阅览室、报刊库、特藏库、工具书库和借书室等。1996年10月,在鲁迅图书馆新馆阅览室召开“鲁迅图书馆建馆60周年纪念会”,时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山林、副省长范肖梅为鲁迅雕像揭幕,原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常黎夫出席,习仲勋夫人齐心为鲁迅图书馆题词:“继承革命传统,弘扬鲁迅精神”。1999年11月,鲁迅图书馆计算机集成系统投入运行。2010年,鲁迅图书馆(省政府机关书屋)面积近千平方米,累计馆藏纸质图书8万余册,数字图书3万余册。
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主要职责
1.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省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2.负责监测全省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全省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3.负责汇总分析全省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综合分析全省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省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4.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5.承担规划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6.推进全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负责能源行业管理,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
7.承担组织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及关中率先发展、陕北跨越发展、陕南突破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承担西部大开发工作。综合协调全省开发区的规划和发展工作。
8.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
9.负责全省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10.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省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11.组织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省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
12.起草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
13.组织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14.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15.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国民经济综合处、经济运行调节办公室、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固定资产投资办公室、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与省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办公室合署办公)、区域经济协调处、西部开发处、农村经济处、基础产业处、省能源局、产业协调处、高技术产业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社会发展处、经济贸易处、政策法规处、财政金融处、人事处、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省装备动员办公室)、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
三、陕西省教育厅(省委教工委)
(一)主要职责
1.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研究拟定全省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案并监督执行。
2.研究提出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编制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编制下达教育经费预算并监督执行,管理教育专项资金,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管理办法;监督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陕西省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4.组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评估;负责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
5.综合管理全省基础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各级和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
6.研究提出全省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评估,负责“211”工程的实施与协调工作。
7.规划、组织全省教育体制改革,指导全省城市和农村的教育综合改革。
8.主管全省教师工作,执行国家关于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全省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工作。
9.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研究生的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本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10.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11.组织全省高等学校承担国家、省上重大科研项目并协调实施;规划、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的自然科学研究,促进高新技术应用,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
12.归口管理全省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13.负责全省教育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
14.负责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
15.负责全省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发展的规划、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指导高校学生实习基地的建设和中小学劳动教育课的教学工作。
16.协调指导高校后勤保障工作;指导中小学后勤工作。
17.负责全省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的稳定工作和安全教育,协同有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
18.负责机关、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和有关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
19.承办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省科教领导小组教育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20.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省委教工委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省教育综合改革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教育资金管理处、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师资与师范教育处、高校学生处、科研与产业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省教育厅港澳台办公室)、学校保卫与保障处、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省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省科教领导小组教育办公室。
四、陕西省科技厅(省委科技工委)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省科技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研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拟定全省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优先发展领域;研究拟订地方性科学技术管理的法规、行政规章。
2.组织编制、实施全省民用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西部大开发陕西科技行动规划和计划。
3.研究提出全省科技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机制;指导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4.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编制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算方案;负责全省科技条件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大型仪器设备共用网的建设和管理。
5.研究制定加强全省基础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措施;负责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攻关、星火、火炬、社会发展、科技合作、成果推广、重大科技产业化和软科学等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6.研究拟订全省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发展规划;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应用技术的开发、推广工作;归口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带、大学科技园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的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科研单位与科技型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初审和申报工作;负责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的认定。
7.协调管理在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建设;编制和实施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计划。
8.研究拟定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的相关政策;负责科技新星的选拔培养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秀中青年专家选拔、科技副县(市)长选派工作;负责全省民营科技企业和厅属、归口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科技培训工作。
9.负责管理全省科技外事和政府双边、多边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审核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负责全省科技考察、国际学术会议、科技展览、科技合作与交流、出国团组及外国人来陕科技访问的审批。
10.归口管理全省技术市场、技术产权交易、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成果、科学技术奖励、科技保密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11.根据《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规定,负责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审批和发展的管理工作;负责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管理和登记审查工作。
12.加强农村和农业科技工作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农业新技术革命和农村科技进步的方针、政策;组织和指导农村科技产业、星火技术密集区、农村区域性支柱产业的科技示范与推广、科技扶贫、科技下乡工作,推动农村与农业科技进步。
13.研究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和优先发展领域,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等方面的科技工作。
14.指导地市科技管理和全省科研机构的业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审核独立科研机构和省级科技学会、协会、研究会。
15.负责科技宣传、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
16.承办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17.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省委科技工委办公室)、发展计划处、国际合作处、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火炬计划办公室)、社会发展处、条件保障处、农业与农村科技处(星火计划办公室)、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五、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一)主要职责
1.提出全省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
2.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业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编制全省工业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工业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3.监测分析全省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4负责提出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5.贯彻国家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有关国家、省政府科技重大项目,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全省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6.承担全省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的规划、政策,依托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7.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8.推进全省工业和信息产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9.贯彻执行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统筹推进全省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10.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在陕的公用通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运行及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督与服务,协调省内电信资源分配管理,推进电信普遍服务,保障重要通信。
11.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权限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率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12.承担全省网络安全及相关信息安全的责任,负责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有关重要事项。
13.贯彻国家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工业、信息产业招投标工作的政策规定,研究拟定全省工业和信息产业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工业和信息产业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执法。
14.负责原轻工、冶金、石化、机械、建材、纺织、医药等行业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和办公家属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15.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产业政策与法规处、规划处、财务处、科技处、运行监测协调处、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安全生产处、原材料工业处(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装备工业处、消费品工业处、军民结合推进处、电子信息与软件服务业处、无线电管理处(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息化推进处、信息安全协调处、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机械设备招标处)、人事处。
六、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陕西省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政策、部署和指示。
2.组织开展对全省少数民族和宗教情况的调查研究,提出陕西省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草拟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3.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利,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4.负责协调兼职委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少数民族工作;协助拟订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规划,督促检查规划实施情况,拟订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
5.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工作,承办相应事宜。
6.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7.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指导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8.负责组织全省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工作。
9.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对外交流与合作;配合国家宗教局落实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工作。
10.依法审核审批宗教方面的有关事项,指导市、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
11.推动各民族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搞好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12.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民族一处、民族二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人事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
七、陕西省公安厅
(一)主要职责
1.维护社会稳定。
2.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3.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4.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5.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6.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
7.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8.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9.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10.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1.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告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研究室、指挥中心、政治部、警务督察总队、直工处、装备行政处、治安管理局、出入境管理局、禁毒总队、刑事侦查局、法制处、监所管理总队、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总队、信息通信处、科技处、交通管理局、边防局、消防局、警卫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
西铁公安局、走私犯罪侦查局、省森林公安局、铁一局公安处、铁二十局公安处、民航西北管理局公安局、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接受主管部门和省公安厅双重领导)。
八、陕西省监察厅
根据中共中央批准的《中共陕西省委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185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是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专门机关,受省委和中央纪委的双重领导;省监察厅是省政府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省政府和监察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省纪委和省监察厅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种职能,向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委、省政府负责。
(一)主要职责
1.主管全省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认真抓好反腐败斗争,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2.主管全省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省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3.负责检查并处理省委、省政府机关各部门,各市地党组织和省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负责调查处理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市地政府(行署)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5.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省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7.负责对党的纪检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参与制定党内法规。
8.调查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地政府(行署)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9.会同省直机关各部门以及各市地党委、政府(行署),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市地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负责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直各部门除“省管干部”以外的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的领导干部职务的任免;组织和指导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10.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中纪委、监察部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办公厅(下设秘书处、综合处、行政处)、组织部、宣传部、政策法规研究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第四纪检监察室、第五纪检监察室、第六纪检监察室、第七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预防腐败室、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
九、陕西省民政厅
(一)主要职责
1.拟订全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编制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承担对全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3.拟订全省救灾减灾工作的政策办法,承担全省灾民生活救助工作,实施减灾计划,开展减灾合作与交流。
4.负责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5.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省城乡社区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6.负责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7.指导全省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8.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9.负责全省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10.负责全省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
11.负责全省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工作;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12.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3.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分配、监督和管理。
14.负责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15.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人事处(社会工作处)、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民间组织管理局(省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社会救助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社会事务处、区划地名处、优抚处(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办公室。
十、陕西省司法厅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定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2.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和监狱管理工作。
3.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4.制订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省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5.管理、指导和监督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6.管理公证机构,指导监督公证业务活动。
7.指导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及基层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8.依法对仲裁机构进行审核登记。
9.管理监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10.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计划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11.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及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地(市)管理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
12.指导、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归口管理省法学会,指导监督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和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负责司法外事工作。
13.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法制宣传处(省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基层工作处、法规教育处、社会法律服务管理处、计划装备处、政治(警务)部(内设组织干部处、宣传教育处)、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省劳动教养委员会办公室)。
十一、陕西省财政厅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财政发展规划、政策,拟订和执行本省财政政策、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分析预测本省财政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省和市、县的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2.起草本省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3.承担省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本级和全省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组织制定省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省转移支付制度。
4.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全省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5.组织制定全省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6.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调整政策,研究制定省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或报请省政府审批地方税收的减免工作。
7.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8.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贯彻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拟定并执行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拟定并执行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和办法。
9.负责办理和监督省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和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省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10.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本省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1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内外债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务,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参与涉外债务等的国际谈判,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
12.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全省会计管理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本省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13.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14.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综合处(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税政处、预算处、国库处、行政处、国防与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处、农业处、社会保障处、企业处、金融处、国际合作处、会计处、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人事处、省财政监督检查局。
十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拟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拟定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3.负责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的全省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4.统筹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定全省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定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定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5.负责全省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6.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7.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8.负责管理全省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拟定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陕工作或定居政策。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制定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管理来陕工作的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全省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留学人员来陕工作。
9.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定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10.负责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定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11.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2.统筹拟定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13.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人事处、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就业促进处、人力资源市场处、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职业能力建设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农民工工作处、劳动关系处、工资福利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调解仲裁管理处、劳动监察局、省外国专家局(副厅级)。
十三、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一)主要职责
1.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执行国家并拟订省级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2.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及地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研究起草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负责指导全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较大违法案件。
3.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各级规划执行情况。参与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交流。
4.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较大权属纠纷,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5.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监管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6.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省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监管土地确权、地籍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7.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8.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9.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实施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编制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10.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地质基本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
11.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12.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资产管理与监督。
14.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15.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信访处)、调控和监测处、规划与科技处、资金资产处、耕地保护处、建设用地管理处、地籍管理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地质勘查处、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环境处、人事处。
十四、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省级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方针、政策和法规。起草省级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省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省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3.承担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4.负责提出全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参与指导和推动全省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5.承担全省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全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全省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负责全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或受省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7.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生态保护工作。拟定全省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8.负责全省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省级地方性辐射安全法规和政府规章,拟定技术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审批。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9.负责全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执行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制定全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10.开展全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指导全省清洁生产,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省级环境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
11.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全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开展对外环境保护信息交流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全省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12.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3.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人事处、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污染防治处、科技标准处、环境影响评价处、环境监测处(应急办公室)、自然生态保护处、辐射安全管理处(核安全管理处)、固体废物管理处、宣传教育处。
十五、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主要职责
1.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及省上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2.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3.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4.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5.承担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责任,指导全省建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定全省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省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6.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7.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及抗震设防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定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8.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定全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9.研究拟订全省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上报,负责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遗产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10.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的建设。
11.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12.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人事处、住房保障处、住房改革与发展处、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筑市场监管处(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计划财务处、城乡规划处、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标准定额处(省抗震设防办公室)、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十六、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拟定全省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交通运输行业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全省公路、水路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2.组织拟定全省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物流业发展规划的拟定并监督实施。
3.承担全省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和城市客运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
4.承担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通信导航、救助打捞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舶代理、航道疏浚的行业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提出全省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定全省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负责收费公路的运营管理,筹措交通建设资金并监督使用。
6.承担全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负责全省重点公路、水路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7.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和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8.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9.负责全省交通运输外事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10.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人事处、政策法规处、综合规划处、财务与收费管理处、高等级公路管理处、公路管理处、道路运输与客运管理处、安全监督处(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公室)、科技教育处、审计处、交通战备办公室。
十七、陕西省水利厅
(一)主要职责
1.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省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依据规划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省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中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省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2.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市用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全省水利行业供水工作;指导县及县以下供水管理工作。
3.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4.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5.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6.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全省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测和水资源公报。
7.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和跨地区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8.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定水土保持有关政策,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预防监督和监测预报工作;负责重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9.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10.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地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并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11.负责全省渔业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省渔业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水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主管全省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全省渔政执法和队伍建设。
12.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定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办理有关涉外事务。指导全省水利职工队伍建设。
13.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规划计划处、政策法规处、水资源与科技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财务审计处、人事处、建设与管理处、农村水利处、渔业局(省渔政局)、安全监督处(省水政监察总队)。
十八、陕西省农业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一)省农业厅
1.主要职责
(1)拟定全省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2)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3)指导全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相关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4)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组织拟定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全省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5)承担提升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组织落实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6)组织、协调全省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的国家标准。监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的实施。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7)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起草有关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办法,签署省际协议、协定。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省内动植物(除森林、野生动物外)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核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8)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实施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9)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的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农业信息服务工作。
(10)拟定全省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1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12)组织全省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定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13)制定并实施全省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14)承办省政府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和农业贸易规则制订,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承担农业援助项目的监管工作。
(15)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内设机构
办公室、人事处、政策与法规处、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发展计划与财务处(省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外事外经处、科技教育处、种植业管理处(植物保护办公室)、农业产业化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畜牧兽医局(副厅级)。
(二)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1.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2)开展调查研究,编制全省扶贫开发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市、县扶贫开发工作。
(3)负责全省扶贫开发项目的评估论证、申报审批和组织实施工作。
(4)负责拟定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监督和检查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5)负责全省贫困地区农民适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6)负责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内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及驻军等方面社会扶贫的组织协调工作。
(7)负责全省扶贫开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外资扶贫项目。
(8)负责全省扶贫开发的统计监测和宣传信息工作。
(9)承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0)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内设机构
综合处、政策法规处(老区建设处)、规划财务处、社会事业处(基本建设处)、产业开发处、扶贫移民处、人事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
十九、陕西省林业厅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起草林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2.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以及动态监测、评估和管理,指导全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
3.负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拟定全省造林绿化计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办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林木种子管理,指导全省林木种子苗木基地建设。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负责陕西省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省政府、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省属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省属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
5.负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省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在省内的履约工作。
6.负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定全省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开展重大沙尘暴灾害监测,制定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指导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理工作。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在省内的履约工作。
7.负责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省境。负责濒危物种进出省境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省境的审批工作。
8.负责省内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在省内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9.承担推进全省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地合法权益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关于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10.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全省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11.负责全省森林公安和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负责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12.参与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中央、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负责提出全省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及中央、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林业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监督管理全省林业国有资产和林业建设资金。
13.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的建设。14.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人事处、政策法规处、造林绿化管理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科教外事处、森林资源管理处(省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省森林公安局(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二十、陕西省商务厅
(一)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和政策,起草全省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措施。
2.负责推进全省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3.拟定全省内贸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省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4.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全省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5.承担组织实施全省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全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6.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组织落实国家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工作,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7.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工作,依法颁发防扩散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8.牵头拟订全省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工作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业发展。
9.承担组织协调陕西省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全省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全省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陕西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10.指导全省外商投资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依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11.负责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定并执行陕西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陕西省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拟定本省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依法核准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12.负责对外援助工作,管理多双边对陕西省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中国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13.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14.监测全省投资环境,受理并调解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宜,指导投资促进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指导国家级开发区、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
15.负责全省的空港、陆港和江河口岸及电子口岸的管理工作。
16.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人事处、政策法规处、综合处、财务处、市场秩序处、市场体系建设处、商贸服务管理处、市场运行调节处(省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对外贸易处、服务贸易处、机电产品进出口处(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外国投资管理处、国际经济合作处、世贸工作和公平贸易处、外事联络处、会展业发展管理处、投资促进处、投诉协调处、开发区工作处、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二十一、陕西省文化厅
(一)主要职责
1.拟订全省文化艺术方针政策,拟订文化艺术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2.拟定全省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3.指导、管理全省文学艺术事业,指导全省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制定全省性文化艺术比赛、评奖等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4.推进全省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规划协调全省文化设施建设布局,指导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统筹安排文化事业经费预算。
5.研究拟订全省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的交流与合作。
6.拟定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法规文件草案,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7.指导、管理全省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8.拟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9.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10.拟订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11.拟订全省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12.指导管理全省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
13.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人事处、艺术处、社会文化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文化市场处(文化稽查处)、规划财务处、文化产业处、对外文化处(港澳台文化事务办公室)。
二十二、陕西省卫生厅
(一)主要职责
1.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贯彻国家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拟订陕西省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依法拟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国家药物政策,拟定陕西省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贯彻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3.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贯彻国家并拟订陕西省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4.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5.组织拟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6.拟订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7.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拟订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贯彻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8.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9.贯彻国家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拟订陕西省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草案,拟订陕西省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全省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10.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11.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拟订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全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12.组织拟订陕西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实施国家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13.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陕西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
14.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15.负责省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级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16.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17.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人事处、规划财务处(省卫生国外贷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卫生应急办公室(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疾病预防控制处、农村卫生管理处、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科技教育处、对外交流合作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二十三、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主要职责
1.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建立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救助机制和保障制度。
2.负责实施全省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3.监测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4.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5.组织实施全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依法管理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6.制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7.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8.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省人口学会、省人口文化促进会的业务工作。
9.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10.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发展规划与信息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宣传教育处、科学技术服务处、财务处、人事处。
二十四、陕西省审计厅
(一)主要职责
1.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省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2.起草有关审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地方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3.向省长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的报告;向省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4.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省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省政府投资和以省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省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省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省政府部门、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审计署授权审计的中央驻陕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省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5.按规定对省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6.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7.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8.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9.与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共同领导设区市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市、县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市、县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设区市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设区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负责管理派出审计处。
10.组织审计省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11.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省审计信息系统,组织计算机审计和审计管理专业培训。
12.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法规处、财政审计处、行政事业审计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金融审计处、企业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外资运用审计处、经济责任审计处、审理稽核处、人事处。
二十五、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省港澳事务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
1.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制陕西省外事工作的政策、规章和工作规划;检查全省对外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协调全省各部门的外事和涉外活动;研究、会签全省各部门涉外工作的请示报告;协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事项。
(3)归口管理全省外事工作,开展外事调查研究,为经贸、科技、文化、教育等合作交流提供信息,牵线搭桥;掌握全省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情况;了解和监督陕西省所属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和在国外活动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4)承办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领导人出访和邀请外国人员来访的具体报批事宜;审核审批正、副厅局级、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的护照、签证(通行证)和应邀来访外国人士的签证、通知、函电以及其他领事业务。受教育部、外交部委托审核在陕部属高校人员因公出国(境)、邀请外国人来华等事项。承办全省因公赴港、澳人员的审核、审批。
(5)负责组织接待来陕西省访问的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接待来陕西省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外交人员;统筹安排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活动。
(6)管理和接待来陕采访的外国记者;指导陕西省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外国记者采访活动的安排;管理外国驻陕的新闻机构和常驻记者。
(7)负责对全省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进行外交政策和外事纪律的教育,组织外事干部对外政策、业务培训;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外事纪律及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外事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审核重要涉外报道稿件和其他文稿。
(8)指导各地、市和省级各有关部门外事机构的业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和处理有关口岸涉外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外宾参观单位的开放、调整和外事业务的建设工作。
(9)办理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1)贯彻执行侨务方针、政策和法规,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全省侨务工作的调查研究,制定侨务事业发展的规划;开展侨务政策的宣传工作。
(2)开展海外侨胞、外籍华人及其社团的友好联谊工作;配合有关部门通过侨务工作渠道开展对台工作;了解掌握陕西省海外侨情,向省委、省政府提供侨务信息。
(3)做好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的服务工作;开拓外向型侨务工作,组团出访,友好交流,为陕西省经济建设服务。
(4)指导全省侨务经济工作,扶持侨资、侨眷企事业的发展,办理海外侨胞公益捐赠事宜;负责侨资和侨字号企业的认证工作。
(5)负责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归侨和侨眷的来信来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华侨、归侨、侨眷出入境的有关政策问题。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物的人事安排;办理“三侨考生”的高考登记工作和归侨、侨眷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身份审核工作。
(7)负责华侨、港澳同胞来陕定居安置工作;协助县(市)政府做好归侨、侨眷的扶贫救济和港澳同胞在陕眷属的工作。
(8)负责侨务系统职工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开展侨务研究,培训侨务干部。
3.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1)业务上接受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领导,完成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交付的各项任务。
(2)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港澳问题的方针、政策,研究港澳社会各方面情况。
(3)统筹协调省级各部门、各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官方联系。
(4)负责陕西省因公赴港澳人员的审批工作。
(5)负责港澳重要客人来陕的接待工作。
(6)协调陕西省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7)参与对在陕港澳中资机构的管理。
(8)负责港澳在陕举办大型活动的联络工作。
(9)负责处理本省涉港澳的重大或突发性事件。
(二)内设机构
秘书处、礼宾处、涉外管理处、领事处、出国管理处、新闻处、侨政处、联络经济处、港澳工作处。
第三节 陕西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职责及内设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主要职责
1.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2.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3.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4.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5.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7.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8.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依法对市、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9.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发展处、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产权管理处、企业改革与改组处、企业分配与综合处、收益管理处、监事会工作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人事处、宣传工作处、群众工作处。
第四节 陕西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职责及内设机构
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承担全省地方各项税收及省政府指定的社会保险费、基金的征收与管理职责。
3.负责税收工作调研,负责全省地方税的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处理在税收管理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地方税税率调整及减免有关事宜。
4.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执法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5.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负责组织税法宣传。
6.编制、分配和下达地方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负责普通发票和票证管理。
7.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规划和组织实施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
8.负责地方税务反避税工作,组织实施反避税调查,负责外资企业和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
9.负责税收检查工作,规范和整顿地方税收秩序。
10.负责中、省企业和省内重点税源的税务稽查工作。
11.垂直管理地方税务系统的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工作;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工作;负责地方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
12.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人事处、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涉外税收和反避税处、基金处、税源处、纳税服务处、财务和审计处。
(三)直属行政机构
1.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副厅级)
贯彻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大型企业、跨省市生产经营企业的地方税、社会保险费和基金的征收管理;承办省地方税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负责起草税务稽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考核全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负责中、省企业和省内重点税源的税务稽查工作;受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组织、督办、协调、查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负责与公、检、法等部门联系协调处理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负责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参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工作;承办省地方税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起草全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2.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3.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全省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4.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5.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
6.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对全省范围内的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8.负责依法对全省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9.负责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10.指导全省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11.负责全省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指导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负责全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负责全国驰名商标的推荐、管理,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专用权的保护。
12.负责指导全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13.负责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14.领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15.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法规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直销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市场规范管理处、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企业登记监管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监管处、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财务与统计处、人事处、基层工作处。
三、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2.承担全省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3.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全省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4.负责全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工作。
5.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管理企业标准备案,负责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进出口设备、引进技术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归口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6.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实施量值传递和强制检定以及计量校准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7.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管理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的评审和认可工作,依法对为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考核授权、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8.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管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
9.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负责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10.垂直管理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财务、资产、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
11.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人事处、政策法规处、质量处、标准化处、计量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产品质量监督处、食品生产监管处、稽查局、科技处、财务与内审处。
四、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一)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把握宣传舆论导向。
2.组织推进全省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建立健全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长效机制,构建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
3.拟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4.拟订全省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监管全省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管理全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
5.负责全省各级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
6.管理全省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指导全省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运用;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7.管理全省广播电视专用网、专用频段和频率;管理全省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参与制订全省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8.领导陕西人民广播电台、陕西电视台,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9.负责全省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对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10.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宣传管理处(政策法规处)、人事处、规划资金处、传媒机构管理处、电视剧管理处、科技事业处、网络及发射台管理处、电影管理处。
五、陕西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2.拟订全省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规划、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指导实施,推进全省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3.监管出版活动,组织查处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规出版活动,指导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4.负责对新闻出版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5.负责出版物内容监管,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献、重点出版物和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工作,拟订全省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承担组织协调工作。
6.负责对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审核、报批和监管。
7.拟订全省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
8.拟订全省出版物市场的调控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对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
9.负责全省新闻单位记者证的管理,负责省内报刊出版单位、国内媒体驻陕分支机构和记者站的监管,组织查处新闻违法活动。10.负责全省印刷业监管。
11.负责全省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
12.组织开展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负责出版物进口管理,协调、推动出版物的进出口。
13.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财务处)、综合业务处(法规处)、出版产业发展处、新闻报刊处、出版管理处(省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办公室)、印刷发行管理处、科技与数字出版处、出版物市场监管处(省“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版权管理处、人事处。
六、陕西省体育局
(一)主要职责
1.研究全省体育发展战略,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2.贯彻执行国家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省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3.统筹规划全省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4.统筹规划全省竞技体育发展,设置体育运动项目,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5.统筹规划全省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加强体育后备人才队伍建设。
6.拟订体育产业发展规划,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销售管理。
7.组织开展体育科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
8.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9.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法规宣传处、群众体育处、竞技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体育经济处、人事处、科教处。
七、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主要职责
1.组织起草全省安全生产地方性综合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和规划,研究拟定地方性工矿商贸行业(煤矿企业除外,下同)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
2.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4.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中央驻陕和省属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5.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组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8.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9.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10.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11.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2.负责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负责全省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指导和监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13.负责拟定全省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14.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5.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16.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综合规划处、安全监督管理一处、安全监督管理二处(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政策法规处、人事处。
八、陕西省统计局
(一)主要职责
1.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职责;拟定全省统计政策、规划以及全省统计调查计划;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2.建立健全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贯彻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完成全省投入产出调查任务;核算全省及各地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4.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省基本统计数据。
5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省基本统计数据。
6.组织全省各地、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7.对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8.依法审批或者备案省级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9.按照规定的权限与责任,管理省属调查队系统的人员和统计事业费;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各地统计部门由省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10.建立健全并管理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推广计算机及传输技术在全省统计工作中的运用。
11.开展统计研究工作和统计科学的交流,承担国家安排的统计科学国际交流合作项目。
12.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法规与统计设计处、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国民经济核算处、工业统计处、能源统计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贸易外经统计处、人口和就业统计处、城市社会科技统计处、农村社会经济统计处、人事处、财务处。
九、陕西省文物局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2.组织文物资源调查,指导和协调全省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3.负责全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审核全省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全省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4.审核、申报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审核、审批或申报全省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
5.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负责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工作。
6.负责全省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报批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文物流通,负责文物复制品管理、流散文物征集、文物鉴定工作。
7.管理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
8.统筹规划全省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养;组织指导文物、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9.管理、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文物对外交流与合作;受国家文物局委托,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
10.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社团工作。
11.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财务处)、政策法规处、文物保护与考古处、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督察与安全保卫处、外事处、人事处。
十、陕西省旅游局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省旅游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标准,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市县旅游工作。
2.制定全省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
3.组织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全省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全省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协调指导全省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4.承担规范全省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全省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服务标准;负责全省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省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全省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5.负责依法申报全省经营国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依法审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负责管理全省出境旅游;核发入境旅游签证通知;依法审核境外单位在陕西省设立旅游机构的资格;依法对旅游从业人员实施管理;负责全省特种旅游相关工作。
6.制定全省旅游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旅游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7.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综合协调处)、政策法规处、国际旅游促进处、规划发展处、监督管理处、国内(港澳台)旅游事务处、人事处。
十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协助省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2.承担统筹规划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经省政府批准后督促指导实施;承担审查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责任;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承办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及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全省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办理省政府规章向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报送备案工作。
4.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5.负责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
6.负责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管理工作。
7.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及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8.承办省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受省政府委托,办理诉省政府行政案件的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监督全省的行政复议工作。
9.负责联络省政府法律顾问组,办理省政府日常法律事务;指导各仲裁机构依法开展仲裁工作。
10.承办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组织开展法制培训工作。
11.负责及时清理、编纂省政府规章,负责译审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12.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秘书行政处(人事处)、综合协调处、经济法制处、社会法制处、法制监督处、行政复议应诉处、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处、政府法律事务处。
十二、陕西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省发展研究中心)
(一)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或参与对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和咨询意见。
2.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牵头组织省政府重要会议的文件起草,参与省委重要会议的文件起草工作。
3.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单独或组织、协同有关方面起草、修改省政府有关重要文件,起草省政府领导同志部分重要讲话等文稿。
4.对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收集、分析、整理和报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信息、动态,为省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建议。
5.组织社会各界研究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综合性、长期性的问题进行研究。
6.负责政府系统调研机构和社会研究机构课题的协调工作,负责省际间调研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7.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秘书处、综合研究处、宏观经济研究处、工交贸易研究处、农村经济研究处、社会发展研究处、省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室。
十三、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
1.负责《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省人民防空建设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2.制定全省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制定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的规划、计划。审批人防工程的立项、验收、预算、决算。指导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定额管理等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4.指导人防城市防空袭预案及相关保障方案的拟制和修订工作。
5.制定全省人防通信、警报建设规划,负责全省人防指挥通信网络建设和战备执勤。
6.指导全省人防城市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和训练。
7.制定全省人防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组织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
8.负责全省人防经费和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全省人防经费预算决算。
9.制定全省人防平战结合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人防城市开展平战结合工作。
10.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11.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军区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秘书处、法规与平战处、指挥通信处、工程计划处、人防资产管理处。
十四、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省乡镇企业局)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发展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培植经济主体。
2.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规划和县域工业化、县域工业园区发展规划。
3.承担全省非公有制经济、民营企业的发展工作,协调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指导非公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生产要素市场化建设。
4.负责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建设;负责企业经济运行的监测、统计和分析;建立小企业的预警机制;为企业和社会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
5.负责全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科技创新、信用担保、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体系建设;联系、指导相关的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
6.指导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自主创新和技术创新,组织开展企业家培训和人才交流,促进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协调企业与科研教学机构的合作,加快科技项目的产业化,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7.指导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工作;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发展和融资担保机制的建立。
8.负责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招商引资与合作交流;指导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外向型经济。
9.促进创业、催生小企业;依法维护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10.负责全省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11.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人事处、发展规划处、企业经济运行处、县域工业处、非公经济发展处、创业与技术创新处、融资服务处。
十五、陕西省信访局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处理群众给省委、省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电,接待来访。承办国家信访局及中央有关部门转送、交办陕西的群众来信来电来访。
2.负责向省委、省政府反映来信来电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提出制订修改完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3.督促检查中、省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落实情况,承办中、省领导同志交办信访事项的落实,向各市(区)和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4.办理中央联席办、国家信访局等转送、交办陕西的群众信访事项,协调处理来省进京上访,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
5.综合协调指导全省信访工作,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指导省内党、政、军各部门的信访工作和市县党、政机关的信访工作。负责全省信访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6.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指导全省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7.承担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8.负责全省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协调信访工作外事活动和对外交流。
9.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综合指导处、督查室、办信处、来访接待一处、来访接待二处、驻京信访处、省投诉受理办公室、人事处。
十六、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一)主要职责
1.研究拟订陕西省相关知识产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全省专利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重大经济活动和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
2.负责规范全省专利管理秩序,组织协调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和维权援助工作。
3.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开展专利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4.负责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组织全省重大专利技术实施;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5.负责全省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承担专利统计工作;监督管理专利中介服务机构。
6.组织开展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工作;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7.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保护协调处、政策法规处、专利管理处、规划发展处。
第五节 陕西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职责及内设机构
一、陕西省粮食局(归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主要职责
1.研究提出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总量计划和收储、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指导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拟订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和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
2.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制定全省粮食应急预案,并负责提出启动建议。
3.负责全省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和粮食流通宏观调控具体工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定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粮食流通行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储存、运输技术规范;负责粮食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4.负责全省粮食系统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工作;起草全省粮食流通和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研究提出省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进出口总量计划,提出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审批意见并督促实施;监督检查省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6.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指导全省粮食系统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7.组织安排和协调保障部队、灾区、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粮食供应。
8.承办省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调控处、监督检查处、财务处、流通与科技发展处、人事处。
二、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归口省司法厅)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监狱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全省监狱监管改造、监狱经济、队伍建设工作。
2.管理全省监狱。负责全省监狱的布局调整和内部机构设置、合并、撤销;编制监狱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
3.负责全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受理罪犯及家属的申诉和控告;审核重刑犯的加减刑和审批罪犯的保外就医。
4.负责协调全省监狱企业生产运行及经营管理,组织项目论证、产品开发、科技创新。
5.负责全省监狱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监狱系统资源、基建、装备、设施等。
6.制定监狱系统财产、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监狱经费和罪犯劳动生产设施及生产经费的编制、申报和管理,对监狱企业资产经营和损益进行监督审计。
7.负责全省监狱系统工人管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统筹及留场就业人员的教育管理。
8.负责全省监狱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干警队伍教育管理;管理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宣传报道。9.负责全省监狱系统工会、共青团组织管理和监狱理论研究及监狱对外开放工作。
10.完成省政府、司法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政治部、狱政管理处、教育改造处、生活卫生处、生产科技处、计划基建处、劳动工资保障处、装备处。
三、陕西省国防科技和航空工业办公室(归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国防科技和航空工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加快航空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航空产业发展,延伸产业链;搭建航空产业发展平台,争取更多的资源和项目。
(2)协助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督促检查在陕重点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负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市场监管、条件保障和民口军品配套工作。
(3)负责在陕军工企业事业单位科研生产安全工作;负责在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质量、计量、标准、档案、保密、安全、国防专利、知识产权、重大科技成果和军民两用技术推广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在陕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战时动员和资源保障工作,协调解决能源供应、交通运输、基建征地等有关问题。
(4)负责国家对在陕地方单位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过程监管、审计、验收和后评估工作,对国家投资的资产进行监管;协助国家对在陕中央军工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和项目验收。
(5)负责全省民爆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6)协助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组织管理军工技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军工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消化创新工作。
(7)承办省政府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含党委机构)
秘书处(党委办公室)、人事处(组织宣传处)、纪委(监察室)、发展计划与资产监管处、科技质量处、协调配套与保密保障处、安全生产与民爆行业管理处、航空产业促进处。
四、陕西省公务员管理局(归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调任、辞职、辞退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实施意见,推行公务员职位分类,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3.负责编制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计划,组织考试录用工作。
4.负责公务员调配、调任工作综合管理,办理省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调任审批事宜。
5.依照组织法办理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依照省政府行政任免办法,办理提请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
6.实施公务员考核制度,组织省级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对全省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7.贯彻执行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
8.综合管理行政奖励工作,审核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和推荐的人选,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9.承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综合处、职位管理处、考试录用处、考核奖惩处、培训教育处。
五、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归口省卫生厅)
(一)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
2.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3.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4.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初审工作;负责保健用品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6.依法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注册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监督实施国家有关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7.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制定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8.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发布省内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9.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10.指导全省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1.贯彻执行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12.承办省政府及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食品许可处、食品安全监管处、药品注册处(中药民族药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药品安全监管处、药品市场监督处、稽查局、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