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美苏冷战对日本自卫队整军计划、战略指导思想的影响
二战之后,影响和决定日本防卫政策的关键因素是两大法律体系:《日本国宪法》与“日美安保条约”。《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规定:“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作为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正是由于这一条的存在,《日本国宪法》也被称为和平宪法。按照宪法规定,日本不能拥有正式军队,而且不得行使集体自卫权,当然也就更谈不上什么向海外派兵了。然而“日美安保条约”却要求日本协助美军行动,用日本的资源为美国的战略目的服务。也就是说,日本宪法第9条是明确日本不能做什么,明确了其防卫政策的基本原则,如“专守防卫”“无核三原则”等;而“日美安保体制”却要求日本应该做什么。因此,两大法律体系实际上是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
由“日美安保条约”形成的日美安保体制对日本战后的防卫所起的作用是根本性的、实质性的,它甚至动摇了和平宪法对日本战后防卫所做的种种限制。日美安保体制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则就是日美双方相互合作并相互提供防卫,日本承担相应的增强军备的义务。由于在冷战期间,美国的根本目的并不是要扮演保卫日本本土安全的“卫士”,而是要利用日本作为对抗苏联的前沿阵地,这就注定了美国将利用这个体制对日本提出要求、开发日本潜在资源的发展趋势。
表面上看,日美安保体制将日本的军事行为限定在了日美同盟关系的框架下,但与宪法第九条的严格限定相比,日本反而在这个安全同盟的框架内找到了发展自己防卫力量的空间。与美国保持合作、维护与美国的同盟关系成了日本扩大军事力量、发展军事技术“理所当然”的借口。日本在防卫问题上的种种突破,其法理根源并不在于宪法赋予了日本这样的权力,但其之所以敢进行扩大性解释,并一再突破防卫禁区,就在于有“日美安保条约”为依据。也就是说,“和平宪法”与“日美安保法”这两个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的互相排斥的张力,促使战后日本的防卫政策悄然发生着演变乃至蜕变。
尽管这两个法律体系在构建之初并非出自日本人的自主选择,而是美国出于自身战略需要的产物,但当经过数十年的岁月,它已逐渐被大多数日本人所认可。这两个法律体系之间的矛盾既反映了美国对日政策的两重性,也反映了日本国内保守与革新势力的对立。因此,在战后日本的防卫决策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一个规律性的现象,就是每一项防卫政策的出台都伴随着激烈的辩论,最后以日本政府统一解释的形式得出一个结论,并在法理上找到一个能够游刃于这两个法系之间的解释。这种反复无常的自我辩解在世界上恐怕也是独一无二的。
被占领时期的整军和战略指导思想
日本所谓的被占领时期,是指自1945年9月2日正式投降至1952年4月28日《旧金山和约》正式生效使日本“复国”的这段日本被盟国——其实主要是美国军事占领的时期。
二战结束后,美国为了防止日本军国主义东山再起,对日本实行了严厉的制裁措施,责令日本按照美国的要求进行民主改革,并且在1947年“帮助”制定了一部日本国宪法。
日本政府与美国占领当局进行了反复的交涉,使美国放弃了对日本实行直接军事统治的原定方案,改为通过日本政府进行间接统治,并且将天皇制这一国体成功地保留下来。关于日本“放弃战争”问题,日本政府希望只将其写入前言,但驻日盟军总部坚决要求将“放弃战争”单独作为一章写入宪法,而关于放弃的战争问题,日本希望仅指侵略战争而言,而不包括自卫战争。但是麦克阿瑟的修宪三原则规定日本应放弃作为解决国家纷争之手段的战争,“甚至是维护本身安全的战争”也要放弃。由此可见,战后初期美国并不关心日本的安全问题,而是考虑如何根除日本军国主义势力基础。后来由于美国军方内部意见不一,再加上日本的多方努力,最后制定的宪法第9条虽然规定“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作为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却未明确规定日本放弃自卫战争。
战后日本以日美基轴为核心的安全战略是在吉田茂时期形成的。1946年4月组阁之后,吉田茂即开始制定复兴日本国家的战略,其核心思想是“重经济,轻军备”,将日本经济的复兴作为首要目标。在安全方面,吉田认为战败后的日本无国家地位可言,且经济濒于崩溃,又被解除了武装,只能依附于某个大国并在其扶植下谋求恢复与发展,而这个大国只能是美国。1948年以后,随着美苏冷战局势的日趋激化和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迅速进展,美国日益感到日本在其亚洲安全战略中的重要性,因而决定与日本实现单独媾和,对日本实行相对宽大的政策。对此吉田茂认为,在东西方冷战的世界格局中日本无法实现无防卫的、中立的全面媾和的设想,只有追随美国的媾和政策,才有可能于冷战的格局中在美国的核保护伞下求得日本经济的复兴,进而取得政治上的独立。
不得不说,吉田很好地抓住了历史机遇。1949年美国国务院制定了对日媾和草案,其目的在于将日本纳入西方阵营,并使日本恢复独立和主权。由于朝鲜战争的促进作用,日美加速了媾和的进程,美国于1950年9月发表了《对日媾和七原则》。
1951年9月,旧金山对日媾和会议如期召开,9月8日,除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外的49个国家在《旧金山对日和约》上签了字。这样,日本在美国的支持下以最快的速度取得了恢复国家主权独立的战略目标,为战后日本重返国际社会和重整军备奠定了基础。作为代价,日本牺牲了一部分国家主权,可以说日本是在以牺牲一部分安全为代价来换取另一部分安全。同一天,《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安全保障条约》也被签署(简称“日美安保条约”,由于后来日本和美国又进行了重新修订,所以这次签署的也称旧日美安保条约),它和《旧金山对日和约》及翌年签订的《美日行政协定》一同构成了美日安全保障体系,依此建立了美日安全同盟关系,美国将日本置于自己的安全战略轨道之下,日本虽然得到了美国的核保护,但同时也承受了一些不平等的条款,如美国有在日本本土驻军的权力等。
在此期间的另外一件大事是,日本以朝鲜战争为契机建立了国家警察预备队(后来改称保安队),为日本重整军备打开了第一步。1950年7月8日,麦克阿瑟在致吉田茂的书简中要求日本政府创建75000人的警察预备队,海上保安厅增员8000人。关于成立警察预备队是否违反宪法《战争放弃》之条款,吉田茂认为宪法所禁止的是“以战力作为国际纷争的手段”,而非禁止自卫手段的战力,故日本此举不在军备范围之内,从而将修宪之争转为释宪之争,在事实上确立了警察自卫队与宪法第九条并存的局面。但日本只希望利用朝鲜战争之机加紧发展经济,并以战后初期国力不佳、百废待兴为由拒绝派兵入朝。也就是说,日本在这一时期的军力还处于重建的初期阶段,整体实力很弱,而且二战日本惨败的教训殷鉴不远,因此日本在这一时期的战略指导思想是借助美军的保护来集中精力积攒国力。
冷战初期和中期的整军和战略指导思想
自1952年日本独立至1976年日本国会通过《防卫计划大纲》,是日本整军计划和战略指导思想变迁的第二个阶段。这一阶段日本的国家安全战略仍表现出对美国极大的依赖性,同时也逐步表现出一定的自主性,把目光投向美国以外的其他地区。在这一阶段,日本政府在国家安全战略方面采取了许多重大举措。1 9 5 4年日美签订了《日美共同防御条约》(简称 MSA协定),同年6月日本政府据此通过了防卫二法,即《防卫厅法》和《自卫队法》,据此保安队改组为陆上自卫队和海上自卫队,增设航空自卫队,保安厅改名为防卫厅。日本陆、海、空自卫队由此诞生,标志着日本在重整军备的道路上又迈进了一步。1957年5月日本政府通过了《国防基本方针》,决定“根据国力和国情,在自卫所需限度内,逐步发展有效的防卫力量。”
《方针》表明日本对美国仍有很大程度的依赖,同时也表现出日本政府重整军备的野心,即日本的防卫力量发展不是以外部存在的侵略威胁为依据,而是以日本国家综合实力的发展为依据,从而使日本军备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而迅速扩充。依据《方针》,日本政府自1958年至1976年先后四次推行扩军计划。1970年10月,日本防卫厅首次正式公布《防卫白皮书》,提出“我国的防卫以专守防卫为宗旨”,根据日本防卫厅的解释,“专守防卫”是“战略守势”的同义语。
在日美同盟关系方面,20世纪50年代初形成的日美安保体制继续发挥着作用,日美基轴依然是日本安全战略的核心。但日本国内反对旧“日美安保条约”的呼声越来越高,日本政府遂向美国提出修约的要求,1960年1月19日两国在华盛顿签署了《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共同合作及安全保障条约》(简称“新日美安保条约”),其主要内容为:(1)增加了日美经济合作的条款和日美军事同盟的内容,使日美两国在政治、经济及安全保障方面的关系进一步明确。(2)明确了美国对日本的防卫义务,规定美国有援助日本防卫的义务。(3)明确规定条约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后一方可单独宣布终止条约。(4)突出了日美双方的对等性,明确规定驻日美军的配备、重要装备的变更及为了采取战斗行动而使用日本的设施和区域时,须与日本政府事先协议。(5)删除了驻日美军可以镇压日本内乱和不经美国同意日本不得将基地和基地有关权利等给予第三国的规定。
通过《新日美安保条约》,日本与美国取得了一定的对等地位,进一步发展了日美同盟关系,同时也明确了该条约与《联合国宪章》之间的联系,实现了《新日美安保条约》与《联合国宪章》之间的衔接。《新日美安保条约》在日本国内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以社会党为首的进步势力和广大人民掀起了反抗浪潮。
为了营造更好的安全环境,日本又在美国以外的历史舞台积极活跃,主要表现为同苏联和亚洲各国恢复和发展外交战略关系。对于苏联,鸠山一郎在1954年出任日本首相后便决定同苏联复交,以争取早日加入联合国。尽管美国和以吉田茂为首的亲美派坚决反对,加之日苏之间尚存在战俘和领土纠纷等诸多问题,鸠山一郎还是于1956年10月抱病访问了莫斯科,10月19日与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尼古拉·亚历山德罗维奇·布尔加宁签署了《日本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共同宣言》(简称《日苏共同宣言》),日苏宣布终止外交状态,恢复邦交,苏联支持日本加入联合国,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同意将齿舞群岛、色丹岛归还给日本。
通过日苏复交,日本避免了在美苏冷战对峙的格局中充当马前卒的危险,为本国经济发展赢得了较好的安全环境,同时日本也在加入联合国的道路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1956年12月,日本加入联合国,“迈出了争取实现与美欧等国平等的重要一步。”在同亚洲各国(尤其是东南亚各国)的交往方面,日本先后同东南亚许多国家恢复和建立了外交关系,其目的是确保东亚南各国对其所需战略资源的供应,以及日本从中东进口石油等战略资源的海上交通线的畅通。
冷战后期的整军和战略指导思想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中曾根康弘《自主防卫五原则》出台和《防卫计划大纲》的制定,日本进入了自主防卫阶段,这一阶段一直延续到美苏冷战结束。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因卷入越战等原因而实力衰弱,而日本的经济实力则迅速上升,日本开始为摆脱对美国的依赖、发展自主防卫力量而努力。事实上,日本的自主防卫构想早已有之,它和依赖美国的防卫是相互联系的,只是在不同时期二者的比重不同而已。1970年,时任日本防卫厅长官中曾根康弘提议以“自主防卫五原则”取代“国防基本方针”。同年10月,日本政府首次发表《防卫白皮书》,其中第一次提出建立“自主而独立的防卫力量”,这些思想最终被《防卫计划大纲》所贯彻。1976年10月,三木武夫内阁以国防会议和内阁决议的方式通过了《防卫计划大纲》,其核心是所谓“基础防卫力量构想”,它的突出特征是对军事力量规模的限定,强调质量建军和统合(即综合)战力的观点,将自己视为西方阵营的一员,并从西方阵营一体化防卫构想出发去设计日本和军事防卫力量。《大纲》提出日本防卫力量的目标是“具备平时足够的警备力量”和应付“有限的小规模侵略”,特别是强调自卫队要为解决地区冲突而发挥作用,这是战后日本第一次明确自卫队的防卫目标,也表现出了日本政府自主防卫和地区防卫的思想。1981年日本进一步明确其“防卫”范围为“日本周围海域几百海里,海上运输线1000海里。”
1983年日本发表《防卫白皮书》,公开宣称所谓“海上运输线防御战略”,将日本防卫区域标定为关岛以西、菲律宾以北的1000海里的海上航线以及日本周围数百里海域。
日本安全战略在这一阶段最重要的发展是在70年代末推出了综合安全保障战略,它是战后日本第一个具有全局观点和长远考虑的国家总体战略。1978年11月大平正芳在竞选演说中提出了综合安全保障战略的基本思路,认为日本的安全保障只有在整备防卫力量的同时,把经济力量、外交力量、文化创造力量等本国具有的全部力量都综合地集聚起来,才能得到保证。
1980年7月,综合安全保障研究组向日本政府提交了《综合安全保障战略报告书》,报告从国家安全高度对战略的主导思想、基本措施等进行了全面论述,是系统阐述80年代日本国家安全战略调整的重要文件,它标志着综合安全保障战略正式形成。其主要内容是:(1)力求构筑一个面向世界的、开放式的具有庞大目标指向的防卫体系;(2)当代国家安全必须是基于军事与经济双重意义上的,经济安全应提升到与军事安全同等的高度加以考虑;(3)在防卫手段上,主张建立起政治、经济、军事等多种手段的综合并用,并与西方联合的战略防卫体系。综合安全保障战略的针对目标主要是苏联,该战略体现了日本把自己视为西方一员的全球性战略思想,以及对美国势力衰弱的关注。
关于日美同盟关系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发展是1978年11月双方制定了《日美防卫合作指导方针》,该方针主要是针对苏联的威胁而制定的,《方针》开章明义地指出:“这指针是以日美安保条约及其相关规定为基础”,又指出“对日本武力攻击或感到具有上述威胁时的诸问题”,以及由以上问题以外“而使日本的安全受到重大影响时的诸问题”,日美应“顺利地采取共同对付行动”。该《方针》强调“防患于未然”,扩大了日本防卫的范围,即无论任何世界局势变化,只要日本认为对其安全构成威胁,日本均可采取行动。这一时期,日本的防卫预算也在逐年扩充,并最终在1987年突破了防卫预算总额不超过 GDP 的1 %限制,人均国防费用更是跃居世界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