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城市洪涝灾害的一般特点
2.1.1 城市洪水灾害特点
2.1.1.1 洪水灾害频次高
由于特殊的地理区位和气候条件及其变化,导致我国洪水频繁发生,加之特殊的地形特征和人口的压力以及欠合理的生产活动方式,使我国成为世界上洪涝灾害出现频次最高的国家之一。
据史料记载,近2000年来我国严重的洪涝灾害共发生2397次,且水灾发生频次总体呈上升趋势。特别是16世纪以来,洪涝灾害发生频次递增速度加快。20世纪洪涝灾害频次数高达987次,比19世纪增长了122%,详见图2.1。
20世纪以来,七大江河洪涝灾害频繁,共发生特大水灾31次,大水灾55次,一般性水灾127次,仅20世纪90年代就有8年发生较大洪涝灾害,即1991年、1992年、1993年、1994年、1995年、1996年、1997年和1998年。
2.1.1.2 洪水灾害损失大
据资料统计,我国20世纪90年代由于水灾造成的年平均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100亿元,约占同期GDP的1.8%,而在流域性大水年的1996年和1998年直接经济损失占同期GDP比例更高达3%~4%。我国洪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占GDP的比例之高,远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
图2.1 中国近两千年来水灾频次柱状图
注:1.数据统计资料来源于竺可桢《中国历史上气候之变迁》,并做若干补充。
2.凡见于记载的水灾,不论其灾情轻重及灾区广狭,均按现行省区划分分别统计。
2.1.1.3 洪水致灾条件变化大
自进入农业社会的几千年来,人类活动对自然界的影响逐渐显现,在洪涝灾害中,逐渐掺入了人为因素。随着人类活动对自然影响的不断加剧,人类社会已不仅仅只是洪涝灾害的承受体,而且已成为形成和加剧洪涝灾害的重要因素。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随着人口增加,人水争地的矛盾日益加剧
中国人口数量庞大,人类对社会空间的需求不断扩大,原本属于洪水泛滥调蓄场所的洪泛平原被过度侵占,使人与洪水的矛盾日趋尖锐,洪水风险显著加大。在旧中国,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许多江河的堤防不完整,防洪标准很低,稍遇较大洪水即溃堤决口,使社会生产力难以提高。新中国成立后,多数江河建成了比较完整的防洪系统,防洪标准有较大提高。在防洪有了初步保障的基础上,经济发展迅速,同时社会安定,人口急剧增加,耕地面积又进一步扩大。与此同时,洪水的宣泄通道和调蓄场所也相应地受到进一步限制,导致在同样洪水条件下洪水位不断抬高,形成恶性循环:堤防越修越高,堤线越来越长,洪水位越来越高,一旦堤防决口,损失也更加严重。
2.孕灾环境日益恶化
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对自然环境的干预达到了空前的规模和强度,影响日趋深刻,使洪涝灾害的孕灾环境向着更有利于洪涝灾害产生和发展的方向演变,这是当今中国社会在作为承灾体的同时进而演变成为致灾因素的主要原因。若不能正确和及时调整当今社会需求、生产、消费、环境与洪涝灾害之间的关系,人类社会将步入洪涝灾害随经济社会发展而发展的悲剧性怪圈。
2.1.2 城区积涝灾害特点
2.1.2.1 城区积涝特点
随着城镇的发展,城镇洪涝灾害致灾因子与承载体也随之发生变化。
1.洪涝致灾因子发生了重大变化
城市化使城市范围扩大,城市土地利用方式发生较大改变,大大增加了不透水面积,减少雨水的下渗,使洪峰增高、洪水过程变陡峭。由于城市发展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侵占了原本可以用来调蓄和滞留雨水的湖泊、洼地,从而使洪水滞留时间减少。加以城区地下管网排水系统的排水标准较低,暴雨积涝十分频繁,城市洪涝致灾因子的负面影响日益增大。
2.承灾体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承灾体由原来的第一产业(农业)为主,逐渐改变为第二产业(工业)、第三(服务)产业为主,单位面积人口与资产总量呈现几何级数增长。例如,从1978年到2010年,城镇人口由17245万人增加到66978万人,增加了2.9倍。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的GDP由1990年的6682.16亿元增长到2010年24.58亿元,增长35.8倍。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也大幅度增长。1990—2010年用水普及率由48%发展到96.7%;燃气普及率由19.1%发展到92.0%;城市排水管道长度由5.8万km发展到37万km,增加5.4倍;人均绿地面积由1.8m2发展到11.2m2,增加5.2倍。人口与资产的大幅增加,意味着洪涝灾害潜在损失的增大,虽然人员伤亡不多,但资产损失,特别是生命线工程的损失将对城镇正常运转带来巨大影响,甚至造成城镇瘫痪。
3.受灾时限敏感性发生了重大变化
城镇与农村承载体的差异决定了各自承受洪水时限敏感性的差异。城镇受灾时限极其敏感。例如,在农村一场暴雨过后,农田受淹了,农作物要泡上1天或几天才成灾;而在城镇,一旦暴雨积水,很快就可能使城区交通中断,航班延误,地铁或地下商场受淹,从而很快打乱城镇正常的生活秩序。
2.1.2.2 城区积涝的一般景象
暴雨中以及暴雨刚过,马路积水、车辆堵塞、交通瘫痪、住宅被淹、地下空间进水、生产生活秩序打乱。2011年7月18日,南京市突降暴雨,一座现代化大都市突然陷入紊乱与无序,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尤育中冒雨拍摄到此种情景。此情此景,国内国外概莫能外,见图2.2。
图2.2 2011年7月暴雨后南京市城区积水
强暴雨侵袭城市,由于排水能力较低,以及特殊的汇集条件,往往在很短时间内,在一些低洼地区,很快积水,对密集人群造成伤害,也造成车内人员危害。这种情况很难在短时间内缓解,而需要及时启动城市应急预案,实施人员救护。
2.1.3 我国洪涝灾害损失的省际分布
由于缺乏众多县级市和建制镇的洪涝损失资料,目前尚无法对全国城镇洪涝灾害损失进行分省统计分析;但是,由于城镇损失所占的比例较大,因此从洪涝灾害损失的省际分布也大致可以看出我国城镇洪涝灾害损失省际分布的端倪。
我国洪涝灾害损失在地区分布上是很集中的,见图2.3及表2.1。
图2.3 1991—200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洪涝灾害累计直接损失排序
表2.1 1991—200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洪涝灾害损失情况 单位:亿元
续表
注 1998年前,重庆市的损失包括在四川省的损失内。
从表2.1可知,10年累计洪涝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亿元的共24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有5年超过100亿元的省份为广东省,4年超过100亿元的省份有湖南、安徽两省,3年超过100亿元的是广西、浙江,2年超过100亿元的是吉林、辽宁、江西、湖北和福建,1年超过100亿元的是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江苏和河南。同时还可以看出,10年中有6年以上年洪灾损失值超过50亿元的有浙江、江西、福建、湖南、广东5省,其中有8年洪灾损失超过50亿元的有浙江、江西两省。另外还可以看出,每年洪涝损失最大省份的洪涝损失值占全国当年洪涝损失的比重是很大的,10年洪涝损失最大省份占全国洪涝损失比重的平均值高达21.3%。10年中洪涝灾害损失最大的省份为湖南省。这表明平均全国每年洪涝损失量约有1/5集中在一个省份。
这充分说明在20世纪90年代,地区性暴雨洪水造成的洪涝灾害之巨大,也表明了我国洪灾损失年内的地区分布的集中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