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溉与排水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及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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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基本规定

《灌溉与排水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以下简称《质评表》)是检验与评定施工质量的基础资料,也是进行工程维修(护)和事故处理的重要凭证,是工程验收的备查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后,《质评表》作为档案资料长期保存。因此,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对《质评表》的填写作下列基本规定:

1.单元(工序)工程完工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评定其质量等级,并按现场检验(测量)结果,客观真实的填写《质评表》。

2.现场检验(测量)应遵守随机布点与现场监理指定区位相结合的原则,检验方法及数量应符合SL703—2015《灌溉与排水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3.若手笔填写,应使用黑色碳素笔或黑色墨水钢笔,字迹应工整清晰;若计算机打印,输入内容的文体应与表格固定内容不同,以示区别,字号可以相同或相近,匀称为宜。质量意见和质量结论及签字部分(包括日期)不可打印。

4.验收评定表与备查资料的制备规格采用国际标准A4(210mm×297mm)。

5.数字要使用阿拉伯数字(1,2,3,…,9,0),单位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并以SI符号表示(如MPa、m、m2、m3、t、…),数据与数据之间用逗号(,)隔开,小数点要用圆点(.)。合格率用百分数表示,小数点后保留一位,如果恰为整数,则小数点后以0表示。例:95.0%。

6.修改错误时,将错误部分用斜线划掉,再在右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禁止使用改正液、橡皮擦、刀片刮等不标准方法。

7.表头空格线上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如“乌拉斯台河灌区”工程。表头填写: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名称,按项目划分确定的名称填写。单元工程部位可用桩号、高程、到轴线(中心线)距离表示,原则是该单元从空间(三维)上受控,必要时附图示意。“施工单位”栏要填写与项目法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全称。

8.“质量标准”一栏中,凡有“符合设计要求”者,应注明设计的要求的具体内容,如内容较多可附页说明;凡有“符合规范要求”者,应标出所执行的规范名称和编号。

凡在“质量标准”一栏中只做定性(即设有定量标准)描述的检验项目,则在检查(检测)结果记录中亦做定性描述,不参与质量结论中的合格率计算。

《质评表》中列出的某些检验项目,如实际工程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查(测)记录一栏内用斜线“/”表示。

9.检查(检验、检测)记录应真实、准确,设计值按施工图填写,实测值填写实际检测(测量)数据,(可打印但应有原始记录)而不是偏差值。当实测数据较多时,可填写实测组数、实测值范围(最大值至最小值)和合格数,但实测值应作表格附件备查。

10.监理人员(须持监理工程师证)复核质量等级时,如对施工单位填写的质量检验资料或质量等级有不同意见,可写入“质量等级”栏内或另附页说明,并在“质量等级”栏内填写出复核的质量等级。

11.所有签字人员必须是与工程项目具有合同关系的人员(相关专业岗位:施工员、质检员、技术负责人)且有本人按照身份证上的姓名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同时填写日期。

12.表尾填写:××单位是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现场派出机构,若需加盖公章,则加盖该单位的现场派出机构的公章。

13.本书中未涉及的评定表、备查资料表,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制造商)根据设计要求,制定相应的评定表备查资料表,在工程开工前报质量监督(站)机构核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