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全国公务员考试录用信息工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事公〔2012〕12号)
各流域机构:
现将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全国公务员考试录用信息工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公考录函〔2012〕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掌握全国公务员考试录用信息工作平台的使用方法,并在今后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中使用好该工作平台。
附件:关于印发《全国公务员考试录用信息工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人事司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关于印发《全国公务员考试录用信息工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公考录函〔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局,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全国公务员考试录用信息工作平台2012年3月6日正式开通。现将《全国公务员考试录用信息工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司。
国家公务员局
考试录用司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全国公务员考试录用信息工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公务员考试录用信息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工作平台”)管理,确保工作平台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作平台作用,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以下简称“考录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局,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使用工作平台的人员。
第三条 工作平台是考录司主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制作维护的考录工作网站。网站注册域名为http://kls.scs.gov.cn,中文搜索名称为“全国公务员考试录用信息工作平台”。
第四条 考录司是工作平台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工作平台的日常管理、风险监控、功能升级和人员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受考录司委托,负责工作平台的系统维护和安全监控等技术支持工作。
第五条 各地公务员考录工作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的考录工作人员均可按权限使用工作平台,浏览、上传、下载、删除工作平台上的有关信息。各地公务员考录工作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应指定责任心强、熟悉考录业务、具备一定电脑操作水平的正式工作人员担任本单位工作平台联络员,负责工作平台日常信息收发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作平台具备信息交互、数据管理和工作交流功能,共设“领导讲话”“工作通知”“考录司工作动态”“地方及部门考录动态”“考录政策”“考录新闻”“数据中心”“工作论坛”“博客”“我的邮箱”“通讯录”“即时通信”“系统管理”等栏目,栏目设置将视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七条 工作平台基本工作流程:
(一)考录司将领导讲话、工作通知、工作动态、考录政策、考录新闻、数据报表等信息及时发布、更新到平台上,需要办理的事项同时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联络员。各单位联络员应及时进行信息的接收和浏览,并报送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处理。
(二)各单位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机制,由联络员将本单位工作动态、考录政策、考录新闻、数据报表等及时发布、更新到工作平台上,对需要办理的事项及时办理,通过工作平台等方式反馈考录司。
第八条 工作平台使用人员均可使用“工作论坛”“博客”“我的邮箱”“通讯录”“即时通信”等栏目。通讯录为考录系统人员内部资料,不得对外扩散。
第九条 发布、转载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考录方面的信息为主。工作平台信息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工作平台的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有关规定。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传到工作平台。工作平台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不得随意提供给他人使用,密码应定期修改。联络员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安全检查,发现不当信息应及时处理或报告。工作平台出现信息失泄密问题,除追究联络员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考录司将对各单位工作平台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考评,评出工作平台使用优秀单位,并对需改进单位进行通报。
优秀单位标准:
(一)报送或反馈工作信息及时准确,较好促进工作开展。
(二)上传共享信息内容丰富,时效性强,质量高。
(三)积极参与工作平台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对工作平台建设与管理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且被采用实施的。
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单位,将被列为需改进单位: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或反馈工作信息,影响工作开展的。
(二)上传信息虚假或质量较低,经提醒仍未改正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十条规定上报信息的。
(四)其他影响工作平台正常运转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考录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三月六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