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的通知(人事公〔2012〕2号)
各流域机构:
现将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3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并在相关工作中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人事司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关于印发《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附件《中央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操作规程(试行)》供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组织本地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工作中参考。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会同考试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13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114
第三章 命题管理………………………………………………114
第四章 试卷管理………………………………………………115
第五章 考试实施………………………………………………115
第六章 阅卷……………………………………………………116
第七章 考务信息管理…………………………………………117
第八章 安全与保密……………………………………………117
第九章 附则……………………………………………………1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笔试考务工作,保证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工作的安全、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试录用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务,是指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共科目笔试的命题管理、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试卷评阅、考务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考务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制定笔试工作方案和考试大纲,指导或组织笔试试题命制工作,审定笔试试题及评阅标准,指导、监督考务实施工作等。
第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考试机构,承担笔试试题命制、试卷管理、考试组织实施、阅卷、维护考试秩序和安全等工作。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六条 考试要配备与所承担的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业务素质,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执行考务工作时,有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等利害关系的情形,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应当予以回避。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命题管理
第十条 考试命题应当制定命题工作方案,明确命题目标,以及在试题征集、试题评审、组配试卷等方面的工作内容和责任。
第十一条 试题应符合考试的目的,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命制。
第十二条 参加试题命制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组织人事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了解并掌握人才测评技术,熟悉公务员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参加试题命制的人员须填写命题工作人员登记表,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其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命题场所应符合保密工作条件要求,应有安全封闭的专门场所。命题应配备专用设备和资料,并由专人保管。
第四章 试卷管理
第十四条 试卷印制应在国家保密局或者省级保密局认定的保密材料印刷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 试卷应按照统一的规格装封和配发。
第十六条 试卷传递、交接、保管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应有专人负责,并配备专门的车辆和设备。
使用完毕的试卷应保存半年以上,保存期满后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组织销毁。
第十七条 在试卷传递、交接、保管、分发过程中,考试机构发现试卷失密、泄密以及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尽快查清原因和失泄密范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考试机构报告。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十八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以省(区、市)为考区,各考区成立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负责人组成的考区领导小组。省级公务员招考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考区,成立考区领导小组。考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考点一般在省会城市设置,必要时,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较大城市设置。省级公务员招考考点在省会城市或地(市)级城市设置。必要时,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人口较集中的城市设置。考点设置应按集中、择优原则,设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人事考试定点机构。
第二十条 考试机构应制定笔试考试实施方案,明确考试组织任务、要求和责任。考试机构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十一条 主考、监考、巡考、巡视等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报考者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十二条 因试卷印刷有误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考试时间拖延或者需要重新考试的,按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考试机构批准后,可进行顺延或者重新组织考试。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严重影响考试秩序的事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并迅速报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考试机构。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须按要求将考试情况书面报告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六章 阅卷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成立阅卷工作领导小组,对阅卷进行指导、组织、监督。
第二十六条 阅卷应制定阅卷工作方案,明确阅卷原则、任务、阅卷人员组成及职责、阅卷方式、阅卷保障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阅卷应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阅卷要按照规定的阅卷流程进行,阅卷场所及设备应符合阅卷工作要求。应由2名以上专人共同负责数据管理,保证阅卷软件安全。客观题应采用机器阅卷。主观题阅卷应实行双评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主观题阅卷人员一般应为从事相近学科教学或科研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电脑操作,工作责任心强、作风过硬、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阅卷人员应严格遵守阅卷规定。
第三十条 阅卷工作领导小组应对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一条 阅卷结束后,阅卷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考试信息。
第三十二条 考试实施及阅卷过程有关纸质原始材料须保存半年以上,电子文件须保存3年以上。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的保存时间应多于当事人受到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年限,受到终身禁考的人的违纪违规证明材料,应当作为永久材料保存。
第七章 考务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考试机构对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考试实施情况,阅卷工作情况及结果等考务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机构要制定管理办法和工作纪律,保证考务信息的安全准确。
下级考试机构要及时向上级考试机构报告考务信息。
第三十五条 考务信息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以上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泄露考务信息。
第八章 安全与保密
第三十六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保证考试组织实施各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三十七条 试题、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答卷等属于国家保密事项。密级划分如下:
绝密级:考试结束前的试题(含题库),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
机密级:尚未进行考试的命题方案,已考完但未评阅的答卷。
秘密级:考试结束后的试题,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已评阅完的答卷,尚未公布的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未公布的考务信息。
第三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参与考试工作的机构应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考试保密事项发生失泄密等情况,考试机构应立即向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考试机构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公务员招考的专业科目笔试考务工作,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考试录用笔试考务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央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操作规程(试行)
附件:中央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操作规程(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报名确认………………………………………………119
第二章 考点考场设置…………………………………………122
第三章 试卷管理………………………………………………123
第四章 考试实施………………………………………………127
第五章 客观题阅卷……………………………………………132
第六章 主观题阅卷……………………………………………134
第七章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137
附件………………………………………………………………140
第一章 报名确认
一、基本概念
报名确认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各地公务员考试机构组织,对已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通过网络或现场方式进行报名信息确认、考生照片采集、考试费用缴纳的过程。主要环节包括:报名信息确认、考生照片采集、收取考试费用、汇总确认信息等。
二、质量标准
(一)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人事考试机构下发的数据库结构及照片采集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变更。
(二)严格按照报名确认期间的信息更改要求进行操作。
(三)严格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考试费用。
(四)有效检查,防止在禁考期内的考生通过更改报考信息通过报名确认。
(五)在指定时限内,将符合要求的报名确认信息上报人社部人事考试机构。
(六)严格按照规定的日期、网址开通网上报名工作,并保障报名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畅通。
三、操作说明
(一)网上报名确认的基本程序
1.考生通过报名序号和身份证号登录所在考区网上确认系统。
2.考生阅知报名确认须知、考场规则和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承诺“本人已经周知考场规则和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考试当天,保证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反,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3.考生上传本人近期的电子照片:2寸证件照(35×45毫米),jpg格式,20Kb以下(以上规格仅供参考)。
4.考试机构对考生上传的照片质量进行审核,并按要求的文件命名规则进行存储。
5.上传照片审核通过后,考生网上支付考试费用。
6.考生选择考点城市[注:此步骤只针对在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以外的城市增设考点的省区市]。
7.网上报名确认结束后,考试机构提示考生下载和打印准考证的日期和网址。
农村特困和城市低保考生,报名确认及其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的具体方式,由各地考试机构自定。
(二)现场报名确认的基本程序
现场报名确认的基本程序与网上报名确认相同,时间与网上报名确认同步,具体时间由各地考试机构自定。原则上现场报名确认只针对报考特殊岗位和其他符合现场报名确认条件的考生。
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者视为放弃考试报名。
四、注意事项
(一)关于考生报名信息的修改
报名确认中,各地可根据考生申请自行更改三类报名信息:考试地点、姓名中的错别字、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错误数字。其他报名信息,未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更改。
1.考试地点。当考生提出更改考试地点时,直接由更改后所在考区的考试机构负责办理。具体程序是:从全国总库中调出该考生的信息,转入当地信息库,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当考生向原确认地点考试机构提出改为异地考试请求时,应提示考生直接向异地考试机构申请。
2.姓名中明显的错别字。常见的主要有:同音字、形似字等,在报名确认时应以考生出示的身份证为准,只有身份证号一致时才可以更改。
3.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数字。在姓名一致的情况下,当发现信息库中的身份证号与考生出示身份证中的身份证号有个别数字出入时,若该数字不涉及出生年月,各地可以自行更改。
4.考生更改本条2、3款报名信息时均应填写《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各省进行备案。
(二)关于减免考务费用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
五、操作流程图
第二章 考点考场设置
一、基本概念
考点考场设置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择考点和考场,并按相关要求设置考点和考场的过程。
二、质量标准
(一)严格按照设置标准选择考点和考场。
(二)严格按照设置要求布置考点和考场。
三、操作说明
(一)考点设置标准
1.考点一般在省会城市(首府、直辖市)设置,必要时,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较大城市设置。
2.考点选择应按择优原则,设在人事考试定点学校和高考定点学校。
3.考点设主考1名,副主考1~2名。主考由该考点的主要负责人或考试机构的管理人员担任。
4.考点须配设试卷保管、试卷收发、保卫、后勤、医务等工作人员及相关设施。应在显著位置张贴考场规则、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有关规定、考场分布图、考场安排表(考场编号)、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安排表等有关内容。
5.有条件的考点应配备身份证鉴别仪、无线电信号扰断仪或金属探测仪等设备。
6.考试前,应当公布考点的法定地址、乘车参考路线等。考点入口处应有“××公务员考试××考点”明显标识,考点内主要道路和路口应设有醒目的指示标识。
(二)考场设置标准
1.考场要选择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四周环境安静的教室。阶梯教室不得用作考场。考场内座位须单人、单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桌子清空桌屉后放置,有条件的应倒放。考场入口处要标明考场号,便于考生核对入场。
2.每个标准考场安排30名或25名考生,考场内至少设2名监考人员,每10个考场至少设1名流动监考,监督监考人员的履职情况。监考和流动监考的性别应适当搭配。有条件的考点,每个考场应尽量设男女监考各一名。
3.有条件的考试机构应使用有监控设备的考场。
四、注意事项
(一)原则上,不同考试类别的考生应分开安排考点。
(二)严禁将不同考试类别的考生混排在同一考场内。
(三)考试前,公务员主管部门、考试机构应当与当地公安、无线电管理、消防、电力、保密等部门协调沟通,做好防火、防干扰、防泄密、防停电等准备工作。
(四)除特殊情况外,要设置标准考场;如有特殊原因,阶梯教室用作考场的,应隔行排列;设为多个考场的,每个考场均应按标准考场配备相关人员,严禁交叉管理。
第三章 试卷管理
一、基本概念
试卷管理是指考试机构从试卷的预订到试卷运送、交接、保管、分发、回收和销毁的全过程管理。
二、质量标准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试卷管理。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上报试卷预订单。
(三)严格执行试卷运送、交接、保管、分发、回收和销毁规则。
三、操作说明
(一)试卷预订
1.试卷袋装封统一采用30份或25份两种规格。
2.各地根据考点、考场设置情况,严格按照考试各科目实际报名确认的人数,预订各科目试卷袋数,不得多报多订。
3.认真核对试卷预订单中的各项内容,防止发生错报和漏报现象。
4.试卷预订单须经2人以上复核确认无误、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人社部人事考试机构。
5.每个考点城市,不同考试类别只能有1个尾考场。
6.考前发现试卷预订和报名确认人数不符的,应立即调整并报人社部人事考试机构。
7.每个考点配发1袋备用试卷。无特殊情况,不得启封备用试卷。确需启封的,应报经人社部人事考试机构同意,由考点主考(副主考)和人社系统工作人员签字后启封。备用试卷(包括启用的和未启用的)须保存在省级考试机构。
(二)试卷运送
1.试卷必须由2人以上专人(不含驾驶员)押运。押运途中,不得携带无关人员,严禁搭载无关物品,押卷人和卷车不得兼顾办理其他事项。
2.利用火车运送试卷的,只能乘坐独立包厢或专用车厢;利用飞机运送试卷的,必须随身携带,不得托运。专车押运的,车辆应当具有封闭、监控设施。
3.有条件的考试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试卷运送车辆,不得使用出租车或其他社会车辆运送试卷。
4.建立试卷押运途中安全零报告制度。
(三)试卷交接
1.试卷接收方须向试卷交出方提供介绍信和身份证,且接卷人必须是上报信息里的接卷人员,经确认无误后进行交接。
2.交接地点须在人社部人事考试机构确认的地点进行,试卷交接双方均不得少于2人。
3.试卷交接时,应由交方、接方和监督方三方对各科目试卷(各答题卡)袋数量进行认真清点核对,并对包装和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合格并确认存放安全后由三方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字。
4.试卷交接时,如发现试卷种类、数量有误,包装、密封破损或更换过密封签,应立即逐级上报,同时做好记录,迅速查明原因。
(四)试卷保管
1.试卷接收后应立即存入试卷库。试卷库必须具备严密的防火、防盗、防潮设施和完好的实时电子监控装置。
2.应建立试卷存放期间值班制度。试卷存放期间须有2名以上专人昼夜值班,并做好试卷保管情况记录,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试卷存放场地。严禁将考试试卷(及有答题信息的答题卡)在考点隔夜保存。
3.除特殊情况外,考试前考区保管试卷的时间不得超过3天;考试结束后,考区保管含考生答题信息的答题卡等有关考试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五)试卷分发、回收及销毁
1.除特殊情况外,考区应在考试开始前2小时将试卷分发到考点,考点应在考试开始前40分钟将所考科目试卷分发给监考人员。
2.考试结束后,就地清验试卷、答题卡的数量,检查考场记录、袋装等有关事项和程序是否完整、正确,并经主考(或核验人员)核准后,方可密封。
3.除特殊情况外,考点于考试结束当天将全部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等有关材料交考区存放。
4.考区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含有考生答题信息的答题卡等有关考试材料运送到阅卷点存放。
5.除特殊情况外,考区将试卷和不含考生答题信息的所有考试材料由考区集中封存,考试结束6个月后监督销毁。
6.负责阅卷的单位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对答题卡等有关考试材料集中保管,考试结束6个月后监督销毁。
四、注意事项
(一)试卷管理各环节必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严禁临时工等非正式工作人员负责试卷押运、交接、保管、拆封和分发等工作。
(二)所有人员不得对试卷(试题)进行摘抄、拍摄、复制,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等有关考试材料携带出考场。
(三)接卷人和交接地点必须是上报信息里的接卷人和交接地点,身份证号码与所报信息中的身份证号码必须完全一致。
(四)试卷在押运、交接、保管、拆封、分发过程中,发现试卷失密、泄密以及其他重大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人社部人事考试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尽快查清原因和失密范围,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等候处理意见。
(五)销毁试卷须由专人在指定地点对试卷进行集中销毁,并做好记录。
五、操作流程图
第四章 考试实施
一、基本概念
考试实施是指考试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组织考试工作的过程。
二、质量标准
(一)制定总体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工作程序,规范考试操作,明确人员职责,保证考试安全、有序顺利实施。
(二)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6号)等有关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信息的记录要清晰准确,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三、操作说明
(一)考试实施要求
1.监考工作由各地考试机构统一安排,应选派作风正派、坚持原则、遵守组织纪律,并有一定监考经验的人员实施监考。
2.监考人员监考前须接受培训,掌握有关考试工作的纪律和规定,掌握考试实施基本程序、考场规则、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有关规定,掌握试卷及答题卡整理、装订和密封等方法。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监考人员的分派应采取随机方式。
3.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确保考场秩序井然有序。
4.主考人员应按照考务实施方案要求负责所在考点考试的全面工作,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5.巡考人员负责对所巡视地区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人员执行纪律情况以及考场布置、试卷保管、交接、保密和考试实施等环节进行检查。
6.主考、监考、巡考人员必须遵守考试的各项工作纪律和要求,熟悉考试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政治可靠、品德良好、作风过硬、责任心强、执行规定严格、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考试回避的有关要求。
7.考试期间,主考、监考、巡考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佩带考试机构统一制发或指定的工作证。
8.考点或考场客观环境发生变化,需要推延考试或启用副题重新组织考试的,须报人社部人事考试机构,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相应顺延或启用,但延长的考试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0分钟。
9.启用副题重新考试的组织管理等工作均依照本次考试考务文件相应要求执行,考试时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10.考试实施过程中,如遇试卷失泄密、群体性舞弊、数据丢失、发生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报人社部人事考试机构。
11.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各地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2)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3)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4)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5)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6)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7)在考试的客观环境受到外界干扰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或减少干扰,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受影响的考生给予适当、相应的补救。
(8)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12.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须按要求将考试情况报人社部人事考试机构。
(二)人员职责
1.主考、副主考工作职责具体包括:
(1)落实各项考务工作制度,明确考点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2)负责考前监考培训工作,审核监考人员资格,组织抽签确定各考场监考人员,督促监考人员执行考试纪律。
(3)主持接收、发送试卷,检查试卷保管、考场布置和考前准备等情况。
(4)掌握考试时间,发出考试预备、开始和结束的命令。
(5)对违反纪律的监考人员及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撤换,并提出处理意见。按有关规定处理违纪违规考生及相关人员。对考试期间发生的难以处理的问题,及时记录并上报。遇到严重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作弊事件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6)批准调剂或替换缺损、错装或有质量问题等情况的试卷、答题卡,并与考场监考人员同时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注明原因、签字。
(7)负责本考点备用试卷的管理。
(8)督促检查监考人员做好试卷装封、回收工作,防止错装、漏装试卷,检查无误后,批准密封。
(9)负责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工作。
(10)负责本考点的考试情况报告工作。要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告考试人数、参考率以及考试异常情况。
(11)按照权限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其他问题。遇有重大特殊情况,及时向考区负责人报告。
2.监考人员主要职责包括:
(1)在考点主考的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基本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2)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场规则》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六、七、八条。
(3)检查考生身份证件、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或材料,督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4)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5)发现和报告考试异常情况。
(6)制止与本考场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7)管理本考场考试材料(试卷等)。
(8)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不做题、不念题、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不得从事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
(9)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或传出考场。
(10)考前、考后检查、清理考场。
3.巡考人员重点检查以下情况:
(1)考试工作人员执行考试纪律情况,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发现监考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监考不严、工作不负责任,应当场批评指正。对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的,应提请主考处理,并有权向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情况。
(2)巡视中,如发现考生替考、作弊等违纪情况应当场制止,并通知监考人员如实记录。
(3)当主考对考试中发生的问题处理不当时,巡考人员可以向人社部人事考试机构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4)考试结束后,听取考生、监考人员对考试组织管理、考场纪律,以及试题质量等方面的意见和反映。
(5)将巡视情况和巡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人社部人事考试机构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
(三)考场规则
1.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8.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严禁抄袭。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四、注意事项
(一)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可请考生离开考场;
(二)答题卡和试卷封装要分别进行,确保准确;
(三)做好考试实施的应急处理。
五、操作流程图
第五章 客观题阅卷
一、基本概念
客观题阅卷是指专用读卡设备读取考生答题卡(使用2B铅笔填涂作答)卷面信息,并通过卷面信息和标准答案对比得出客观题成绩的过程。主要环节包括:读卡准备、初阅、复核、检查、追加、异常情况处理和评分。
二、质量标准
(一)客观题读卡采用分组方式、初阅和复核交换的方式进行。
(二)客观题读卡要做到读卡完整(不漏读),信息准确(不错读)。
(三)读卡过程中,要核对答题卡和考场情况记录单中的缺考及违纪信息,确保缺考、违纪处理准确。
(四)做到客观题成绩均对应分数、缺考或违纪信息。
三、操作说明
(一)开始读卡前,做好系统软硬件安装和测试工作,包括系统杀毒、系统升级、读卡机保养和测试、网络测试等。
(二)答题卡出袋后,核实缺考和违纪人数是否和考场情况记录单相符,同时将考场情况记录单按是否违纪分类存放。
(三)答题卡阅读与复核,设置读卡环境,完成读卡过程,并检查是否有考生或考场漏读的情况。
(四)复核缺考、违纪人员信息。
(五)客观题评分。
四、注意事项
(一)各项工作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初阅和复核交换操作人员,相互监督。
(二)多机并行读卡,采取异机复核方式。正式读卡前,要进行试读,防止因读卡机或阅卷程序设置等原因产生的读卡错误。
(三)读卡人不得随意更改答题卡信息,如确有必要,须经读卡负责人同意,在其监督下更改并做好记录,由负责人签字。需复制答题卡的,原卡应随新复制卡一并装袋,并记录复制原因。
(四)读卡过程中出现各种异常问题要如实作好读卡工作记录,包括考生姓名、考号、科目名称、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并由读卡人签字。
(五)读卡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同考场同考号的答题卡处理,防止替考或信息覆盖现象发生。
(六)原则上缺考人员答题卡也应读卡,不提倡使用缺考替换,防止漏读答题卡。
(七)读卡过程中,注意及时备份数据。每日读卡结束后,应将当日阅读数据存储并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
(八)尽量做到当天打开的卡袋当天读完,若不能读完,应封箱入库保管。
(九)异常试卷的处理(见附件)。
五、操作流程图
第六章 主观题阅卷
一、基本概念
主观题阅卷是指阅卷员利用特定的设备完成试卷评阅的过程。
二、质量标准
(一)严格按照阅卷工作程序操作,维护考试公平、公正。
(二)做好阅卷期间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三)严格按照阅卷质量标准,控制误差。
(四)严格按照统一的进度安排,确保按期完成工作。
三、操作说明
(一)阅卷点基本条件
1.阅卷点要选在独立、安静、不易受外界干扰的地方,实行封闭管理。
2.在集中场所(机房)具有足够数量、性能良好的计算机配置,方便搭建阅卷的独立局域网络。
3.阅卷场所(机房等)明亮、通风良好。
4.能够按照规定标准提供食宿。
(二)阅卷员的具体资格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长期从事相近学科的教学或科研工作。
2.曾经参加并能胜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公务员考试阅卷工作,且会使用计算机。
3.工作责任心强、作风过硬、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三)阅卷安排
1.考试开始前,领导小组召开阅卷工作会议,统一部署阅卷工作。如确定分题阅卷地点、各省阅卷员人数、进度计划安排等,并责成相关工作组加以落实。
2.审定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1)各题标答制订组草拟各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报标答审定组审定,按审定意见修改、完善并最终定稿。
(2)通过试评挑选“样卷”和“标准试卷”,准备对各阅卷点阅卷员进行培训。
3.考试结束后1~3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要求将答题卡送至指定地点,人社部人事考试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接收、清点、编号并存放保密室。网上阅卷技术服务商进行图像扫描,建立数据库,准备网上阅卷工作。
4.试评阶段
(1)对全体阅卷员进行培训:命题专家和各题组组长讲解试题及答案,主要介绍命题思路、题目特点和作答要求等;题组组长结合讲解“样卷”、互动讨论、个别辅导等方式,重点讲评本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的掌握和运用。
(2)以各阅卷点为单位,系统随机抽取试卷分发给所有阅卷员评阅,通过每组阅卷员对同一批考生试卷的评分情况统计,评价阅卷员对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的掌握情况。
5.正评阶段
将考生试卷随机分发给阅卷员评阅,所有试卷至少2评,最多4评,系统经过误差控制,产生考生的最终成绩。
6.重评阶段
对正评阶段的问题试卷,如图像模糊、答错位置等按规定统一处理。
7.阅卷数据的整理与备份
阅卷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和备份数据,阅卷最后数据刻光盘一式两份。各阅卷点阅卷数据由2人以上分别运送至指定地点(乘坐飞机的,应搭乘不同班次),统一进行成绩合成以及汇总、统计和分数测算工作,为确定合格分数线做好技术准备。
8.阅卷工作结束后,已扫描的答题卡按原答题卡袋清点、封装,由保密室管理人员交国家定点保密场所或单位集中保存备查,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于考试结束6个月后统一销毁。
四、注意事项
(一)评卷技术支持公司负责确认网络评卷的软硬件环境是否符合评卷要求。
(二)用于扫描和评卷的局域网和计算机必须实行物理隔离,扫描或评卷前必须进行杀毒,确保软、硬件工作正常。
(三)各题目负责人要及时抽查本组人员评阅的试卷是否符合评分标准,如果存在给分过高或过低的情况,需及时进行指导和纠正。
(四)为保证评卷工作质量,减少人为误差,不宜将评卷过程中单评、双评、误差控制、敏感分数段等流程模式和操作细节告知评卷人员。
(五)在正评阶段,双评超过规定误差的,进入三评,三评仍超过规定误差的,由题目组长确认最好分数。
(六)评卷过程中,评卷人员如发现雷同试卷或其他异常情况,应提交专家组认定。
(七)全部评阅完毕后,应对缺考、违纪和零分的答题卡信息进行核实,确保评卷结果准确无误。
(八)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备份评卷信息。评卷工作结束后,评卷技术支持公司应向评卷负责单位提供评卷工作报告,并附评卷异常情况记录。
(九)异常试卷的处理(见附件)。
五、操作流程图
第七章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基本概念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是认真做好考场记录、考场情况说明等违纪违规行为信息记录,并根据违纪违规行为信息记录和雷同甄别结果等对考试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过程。
二、质量标准
(一)严格考试实施程序,准确记录违纪及异常情况。
(二)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违纪违规人员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明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三、操作说明
(一)宣传工作
1.报名确认时,须设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考务规定的阅读环节,并签订诚信承诺书。
2.考点应进行相应的宣传,以条幅和宣传板的方式。
3.考场内应提示考生遵守考场规则等。
(二)违纪违规行为信息记录及相关处理
监考老师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上的所有内容,确保填写完整、准确,对于考场内的异常及违纪情况,描述客观、准确,并向主考报告,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1.关于手机使用
(1)手机使用
1)携带身上并开机。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3)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
4)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5)拿出手机并开机。
6)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2)手机未使用
除“手机使用”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考生坐错考场
(1)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
(2)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办法》第六条中“经警告”和“事后发现”的理解
(1)凡考场记录单记录有“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的,按违纪认定;记录有“警告”但未记录有“改正”或“仍不改正”的,不做违纪认定。
(2)凡考场记录单中未记录有“警告”的,均按事后发现进行认定。
4.关于雷同试卷的有关记录
(1)同考场打小抄。
(2)跨考场两两作弊。
(3)集团作弊。
(三)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阅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违纪违规行为信息记录及各地的其他说明,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及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做出违纪认定和处理。有异议的考生可将陈述材料寄至人社部人事考试机构,待复核工作结束后,由人社部人事考试机构给予答复。在此期间,各地做好考生的解释说明工作,并配合人社部人事考试机构开展复核工作。
四、注意事项
对违纪违规处理有异议的考生,各地在确定处理无误的前提下,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附件:考务信息的规则与格式要求
附件:考务信息的规则与格式要求
一、考生信息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一)数据库结构(用FOXPRO 6.0以上版本)
(二)文件名
1.人社部人事考试机构下发的考生网上报名信息库的文件名由“BM”加“地名”(汉字)组成,如下发给北京市的考生报名信息库的文件名为BM北京.DBF。
2.各地上报的排好考场、考号的考生数据库文件名由“KC”加“地名”(汉字)组成。如北京市上报的考生数据库的文件名为KC北京.DBF。
二、考区代码表
三、准考证号编排规则
(一)基本规则
准考证号为12位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
报考部门代码(3位)
考试类别(1位)
考区代码(2位)
考点号(2倍)〔01—99〕
考场号(2倍)〔01—99〕
座次号(2倍)〔01—30〕
(二)注意事项
1.各代码的次序不能颠倒。
2.两类考生应分开考试,不能混排考场和座位。
3.报考部门代码、考试类别代码、考区代码为事先设定或选定。
4.考点号原则上由计算机随机安排,若需要就近安排考生的,请报人社部人事考试机构备案。
5.考场号、座次号由计算机随机安排。
(三)准考证内容及式样
四、报名信息更改表
××年度中央机关公务员考试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 制表
五、异常试卷认定和处理规则
(一)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成立阅卷专家小组,对异常试卷进行认定与处理。
(二)有下列情况的试卷视为异常试卷。
1.未按规定用笔作答的。
2.笔迹前后不一的。
3.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做有特殊标记的。
4.客观题雷同程度超出合理范围的。
5.主观题答案高度一致的。
6.其他认为有必要鉴别的试卷。
(三)阅卷工作中发现异常试卷,及时报告阅卷专家小组,由阅卷专家小组认定,并报阅卷领导小组批准和处理。
(四)异常试卷认定需填写异常试卷登记表,并填写异常现象、认定理由和认定结果,经阅卷专家小组组长签字,作为处理的依据。
(五)认定为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考场内雷同试卷超过60%或同一考点考场合格率高于80%等异常现象时,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考试机构。
六、巡考人员巡视记录单
××年度中央机关公务员考试巡视记录单
备注:
1.重点监督、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2.此记录表填写后交考点负责人,汇总后交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