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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奖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事公〔2011〕28号)
各流域机构人劳(事)局(处):
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和规范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的奖励工作,国家公务员局要求,今后各单位在组织实施奖励工作前,须先制定奖励实施工作方案,经国家公务员局批准后方可实施。为做好我部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的奖励工作,现就奖励工作相关程序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流域机构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机关及所属单位参公人员奖励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报送工作,经部人事司审核后上报国家公务员局。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奖励根据、奖励原则、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等内容(详见附件)。
二、结合年度考核开展的奖励实施方案一般应在考核年度当年12月20日前上报。对年度考核优秀人员的评比,要严格标准。优秀人员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在15%~20%。
附件:参公人员奖励实施方案报送材料
水利部人事司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参公人员奖励实施方案报送材料
一、结合年度考核开展的定期奖励实施方案
1.标题:《关于××单位××年度参公人员奖励实施方案的函》。
2.主送单位:水利部人事司。
3.正文:奖励根据、奖励原则、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组织领导等。
4.落款: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5.附件:情况说明(本单位编制情况、实有人数、参加考核人数、未参加考核人数及原因、优秀名额及比例)。
二、及时奖励实施方案
1.标题:《关于××单位××奖励实施方案的函》。
2.主送单位:水利部人事司。
3.正文:奖励根据、奖励原则、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组织领导等。
4.落款: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5.附件:拟奖励对象事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