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管理机构
1.1.1 机构分类
我国的水库管理实行从中央到地方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大致可分为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3类,由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
1.行政管理机构
我国的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水利部作为国务院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统一的用水管理机构。
水库大坝管理的行政管理机构包括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和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水利部主要负责制定有关大坝安全管理法规、指导水库安全运行、制订水库维修加固政策、监督大坝安全监测设施改造、推进大坝安全管理技术进步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部门负责落实、协调、实施有关大坝安全管理工作。
设在水利部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以及各级政府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水库防汛抗旱工作,依据批准的调度方案下达调度指令。
2.技术管理机构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外还设有作为事业单位的各级水库大坝的专业管理机构,属政府职能的延伸,受政府委托承担一定的水库大坝管理的行政职能,如部级和省级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利工程管理局等。
全国有大量的科研和设计单位作为水库管理的技术支撑机构,根据市场需要为水库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形成了一个以技术服务与监督、行业管理等为特色的大坝安全专业化技术管理的体系,在水库大坝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运行管理机构
按工程所有权的不同,水库可划分为3种所有制形式:国家所有制水库、集体所有制水库和私有制水库。
国家所有制水库是指为满足一定需求而由国家投资兴建的水库,由人民政府代表国家管理,水利部门是其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如能源、交通、国土等)管有少量水库。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水库,政府一般都设有水库专管机构或管理组织,如水库管理局(所、委员会)等,专门负责水库的运行管理。
集体所有制水库是指由乡镇或村集资兴建的水库,主要解决灌溉引水问题,一般规模较小,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为业主并负责管理,无专管机构,管理人员大多为乡镇水利(水务、农业)站人员或村民。
私有制水库是指由个人(业主)自办、联办、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修建的水库,由个人(业主)自建、自管。
这些管理机构对水库大坝的运行与安全负全面责任,按照水库功能和有关批准的规定,具体执行调度指令,负责水库大坝的日常运行、养护维修等管理工作。水库安全的责任主体是政府,需对社会公众负责,其代理人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主要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而水库业主追求的是水库效益最大化,其代理人即水库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库的运行维护监测等工作。
1.1.2 岗位设置
水库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库工程的日常管理、运行和维护,需要设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岗位,水库运行管理单位的机构、岗位及人员配置,应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来确定。
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的岗位可划分为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水政监察、运行、观测和辅助8个类别,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的岗位可划分为单位负责、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水政监察和辅助5个类别。具体岗位名称见表1.1。
表1.1 岗位类别和名称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2年9月发布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水库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维养经费等必须依据已批复的水管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执行,要求水库管理单位至少应有2名或以上的中级或初级水利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般管理人员中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1.1.3 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是指完成本岗位应开展的工作内容和任务并对工作负责任,对于负责岗位,还应包括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法规,指导、组织行政管理或技术业务工作。有关技术岗位职责见表1.2。
表1.2 技术岗位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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