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化理论与实践文集(第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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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对象与利用策略

基于大运河工程及管理的现状,以及未来区域水利发展的既定目标,根据大运河遗产的科学价值、类型、运用现状,区别对待,分区规划,对大运河遗产实施多元化的保护与利用策略。

(一)保护对象

保护对象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大运河沿线目前存续的古河道、古代水利工程及其相关遗产。主要包括五种类型:

(1)河道。主要包括:大运河主水道、支线水道、城河。原则上以17世纪的大运河线路为主。

(2)水源工程。主要包括:水柜(即历史时期节制或调节运河水量的湖、塘)、引水渠及其相关工程(闸、坝、堰、堤)等。

(3)控制性工程。主要包括:大运河水道上的闸、坝、堰、堤等。

(4)工程管理设施。主要管理设施诸如水志桩、水则等。

(5)其他。主要包括:衙署及管理工房、镇水神兽、碑刻、典籍、工程档案、遗址遗迹等。

(二)保护与管理策略

针对大运河遗产保护对象的特点,以及保护和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需要从大运河遗产管理、保护和水文化建设等多方面提出并高呼与利用的策略。

1.大运河遗产管理

(1)建立协调机制。建立水利与文化遗产保护、城建、环保、交通等部门的长效协调工作机制,统一部署,统一安排,协调解决保护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规范和完善已建立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

(2)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纳入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管理职责。有关古代水利工程维护、大运河遗产保护事宜,水利管理部门负责与文化遗产管理部门的协调,保障水利遗产的法制化管理。

在部级层面设立水利遗产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水利部相关司局,负责大运河遗产保护的业务指导;组织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各级保护管理制度,执行对其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监督;组织保护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修订与专家论证等。

(3)编制《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规定》。依据《水法》《防洪法》《文物保护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律编制《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规定》。

大运河沿线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且已经退役的水利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将大运河遗产管理与保护纳入水利工程的常规管理中。在保证大运河水利功能可持续发挥的原则下,常规工程管理应符合文化遗产保护的需求,避免对大运河遗产造成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涉及大运河遗产的改建、扩建、施工等,要有专项规划、报批手续,按程序审批。编制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委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

大运河的保护和管理以防洪安全为前提,防洪调度过程中对大运河遗产造成损害的,应在防洪任务完成后将水毁工程及岸域环境恢复原状。

(4)将大运河遗产专项保护纳入大运河沿线河道管理职责。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专项基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拨款,用于工程常规性维护,以及防汛应急工程措施造成损坏后的修复。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将规划各项任务,根据管理权属,列入国家及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国家及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规划各项任务完成,保障大运河水利工程管理有稳定的投入。

(5)加大科普宣传力度。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需要社会和公众的参与。通过科普读物、宣传册、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普及保护知识、相关政策和法规等,增强水利遗产的保护意识。完善分层分级的专业人员培训机制,开展相关知识、技术、措施的培训。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等宣传活动中开展保护大运河的宣传,建立全社会共同保护、合理利用水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2.大运河遗产保护

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大运河水利工程,针对现状和工程特点采取点、线、面结合方式实施保护。点是指大运河沿线古代水利工程,如闸、坝、堰和水柜等;线是指河道及其堤防和岸域;面是指大运河周边环境。

(1)大运河沿线古代水利工程,根据现状可分为在用、失去水利功能、遗址三类类型,其保护与利用对策分别为:① 在用古代水利工程。包括古代闸、坝、堤、桥、涵洞、水柜等,这类工程中目前只有少部分仍保持原貌,多数工程的建筑材料、结构或形态有局部改变。对于这类遗产的常规性工程维护和管理应维持现状,以保持其遗产价值。应识别、尊重、保存其外形和设计、材料、用途、功能、位置等历史信息,在维修和修复时鼓励使用历史上所采用的、符合地方特点的传统技术、传统材料、传统结构和传统工艺。② 失去水利功能的古代水利工程。管理维修时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除防洪调度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拆除、迁移。③ 古代水利工程遗址。在古代工程旧址上重建的现代水利工程,应尽量保留原工程名称,并设置标识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考古发掘的,按《河道管理条例》报批。

(2)大运河水道(含黄河故道):除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河段的特殊需求外,应维护河道形态和传统堤岸。断头河应进行必要的论证,凡是经过治理后,可以恢复区域水利功能,改善环境的断头河,应结合中小河流治理予以疏浚和实施河湖连通。

(3)大运河周边环境:加强大运河水质监测,完善监测机制。对入河污水排放量进行总量控制,防止大运河生态环境恶化。将大运河水道、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与水环境作为整体,实施一体化管理和整体保护,通过环境整治、生态修复等规划项目的实施,实现环境的保护。

1)河道疏浚与岸域环境治理。通过河道疏浚、岸域环境整治、水量配置、人文景观建设,保障河道生态功能,改善水质,营造健康的河流生态环境,促进河流系统良性循环。

2)断头河整治及河湖连通。对断头河河段,应将大运河遗产保护与区域防洪排涝、灌溉需求结合起来,统筹安排,针对具体情况予以疏浚,或实施河湖连通工程,对大运河历史环境予以适度修复。

3)大运河沿线区域生态保护。结合蓄滞洪区建设,利用大运河沿线塘泊、洼淀蓄滞洪水,改善水环境,使大运河的历史文化景观得到恢复,促进河流系统良性循环。

3.水文化建设

充分挖掘大运河的历史、文化和科技价值,通过多元化的手段、丰富生动的形式展示大运河工程技术成就和人文景观,为公众认识运河、回望历史、珍爱文化遗产创造条件,最终充分发挥大运河的社会效益,改善当地生态环境,带动沿线地区经济发展。

(1)大运河遗产标识设置。对险工段、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等设置统一、完善的标志系统,标明其最初建设年代、改建的历史及科学文化价值等,增加公众对大运河遗产的了解和认识。

(2)大运河风景区建设。将大运河水利工程及遗产的保护、展示与水利风景区建设结合起来。对大运河沿线的著名水利枢纽,条件允许时可建设为水利遗址公园,作为水利风景区的一种类型进行规划、建设与管理。把保护大运河遗产与促进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发挥大运河文化资源优势。

(3)大运河绿道建设。利用大运河水道的历史文化影响力,建设运河绿道,形成大运河景观展示廊道,以拓展公众体验大运河的方式与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