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基层单位移民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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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移民政策回顾

早在1953年的全国水利工作会议上,国家就水库移民提出的政策是:兴修水库或开辟蓄洪区尽可能在少迁移人口的原则下举办;必须保证被迁移人口的生活不低于迁移前的水平;在迁移时尽可能由政府发给足够的迁移赔偿费;尽可能地做到不损害接受移民地区的群众利益;同时还要进行艰苦的政治工作,做到对新来户不排挤,不欺生。这是我国对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最早的政策规定。

当时的政策强调必须保证移民搬迁后不降低生活水平,这是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目标和核心。再就是在要求搬迁安置时尽可能由政府发给足够的迁移赔偿费,这是保证移民搬迁后不降低生活水平的物质基础;新中国成立初期,广大农村的农民生活还相当贫困,淹没的实物指标也比较简单,淹没补偿标准以1953年政务院公布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为依据;政策还强调要尽可能地做到不损害接收地区群众的利益,就是要求处理好水库淹没区与移民安置区的关系,使移民和安置区当地群众能够和睦相处,保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稳定;同时还要求进行艰苦的政治工作,做到对新来户不排挤,不欺生。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广大移民和移民安置地的群众了解国家兴办工程的意义,这是非常重要而且不可缺少的工作内容。通过艰苦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由于政策明确、贯彻到位,在当时农村经济尚不发达,物价水平低且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移民安置后基本能在较短时间内恢复生产和生活,迅速达到并超过了原有水平。

几十年过去了,这些政策不但没有过时,而且仍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这是移民政策的精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