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移民安置政策
我国的水库移民工作,经过长期的不断摸索与社会实践,移民安置政策得到逐步改进、完善和提高。各地根据当地资源情况,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采取多形式安置移民,取得了很大成绩。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移民搬迁安置,使移民搬迁后的生产生活条件,如住房、交通、供电、供水、文教、卫生及通信设施等普遍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契机。就此而言,可以说通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使许多原来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信息不灵、基础设施简陋的山区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提高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农村平均水平。如新疆恰甫其海水利枢纽工程,特克斯县淹没区牧业村,多年来由于地处偏僻,一直没有通电、通路,没有学校及卫生设施,水库蓄水需要后靠安置,通过对移民安置区建设,建起了移民新村,建设了现代化的喷灌草场,彻底解决了困扰牧民的牲畜饲料问题,不仅修建了公路,还建起了完全小学,各族儿童不出村,就可以读到高小毕业。使贫穷落后的牧业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给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机遇,大大促进了这些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在实施水库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针对东西部、南北方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当地实际可利用的资源条件,积极探索移民搬迁安置的途径,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走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移民之路。
归纳水库移民搬迁安置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
1.6.1 经济补偿补助政策
实施移民搬迁安置,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是保障移民的合法权利,是使移民有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是移民恢复和发展生产的物质基础。对移民的经济补偿应以恢复移民原有生活水平并具备可持续发展条件,达到使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为目标。我国对水库移民的补偿补助政策主要是由三部分组成,即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以及对移民私有财产的补偿。不同的安置方式,给予移民的补偿办法也不尽相同。对移民的经济补偿是以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以及移民私有财产和一切应予补偿的物质为基础,按照移民安置规划进行补偿补助。目前,执行的补偿补助政策是199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被征用土地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4~6倍;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在第22条中再次明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移民个人财产的补偿按当地市场的平均价格进行计算。
这里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规定的补偿标准是以被征用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为基数乘以规定的倍数,没有充分考虑失地农民其他各种社会损失。目前,我国正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还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对失地农民给予补偿。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移民的个人财产可以按照当地市场的平均价格计算进行赔偿,但土地只能进行补偿,而不能进行赔偿。《移民条例》规定对水库移民进行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的政策完全是基于我国现有的土地使用制度而制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移民补偿政策。
1.6.2 大农业安置政策
基本上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一交由移民安置地县级或乡级地方人民政府,集中用于为移民购买土地、山场、水面,为移民发展生产创造必要的条件,所谓大农业安置,主要是通过调剂土地、开发荒地、滩涂等手段进行安置。其出发点必须建立在为移民提供一份能够满足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并有可持续发展余地的基础上。这种方式适合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商品经济欠发达、人口密度不大、以农业生产为主的中西部和北方地区。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制定移民安置规划时,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在移民安置环境容量许可的条件下,在本乡、本县范围内就近后靠;或集体成建制的外迁到本省受益县、市或有资源条件的其他地区。
例如黄河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采取以土为本、以农为主、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措施,把移民安置到工程受益区或经济相对发达且具有安置容量的地区,并通过开发黄河温孟滩及续建后河水库,创造灌溉条件、改善土地质量,为移民提供集中连片的土地,保证了每个移民拥有一份基本口粮田。在具体实施中,无发展水浇地条件的,人均不少于1.7亩;有条件发展水浇地的,人均不少于1.2亩;全部是水浇地的,人均不少于0.8亩。属于移民自己的房屋、树木、搬迁费等个人财产的补偿补助费全额兑现给移民。
河北省桃林口水库,也是采取大农业安置的方式,按照工程“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向工程受益的唐山市和秦皇岛市分摊移民安置任务,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选择村集体经济较好、安置容量宽裕的行政村为安置地,使移民得到了与安置地的村民基本相当数量和质量的土地以及其他生产资料。
新疆恰甫其海水利枢纽工程,采取大农业安置的方式,淹没区特克斯县除牧业移民建立喷灌草场后靠安置外,大部分农业移民安置在巩留、新源和察布查尔县,在这三个县新建7个具有完善灌溉与排水系统的集中生产安置区,提供移民生产使用。部分移民插花安置在本县和新源县经济相对发达且具有安置容量的乡镇场,搬迁后的移民人均4亩水浇地。
1.6.3 加快乡村城镇化建设安置移民
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东南沿海地区。通过开发、建设小城镇,大力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并辅以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的生产方式解决农村及城镇移民的就业安置问题。这种安置方式是把移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移民个人财产赔偿费直接全额兑现给移民。
例如浙江珊溪水库位于经济较发达的温州地区,针对库区经济落后、移民生存环境和生产发展条件较差的具体情况采取三种安置方式:一是以外迁为主,就地安置为辅。将92%的移民外迁到经济发达的温州东南沿海地区安置,移民从山区到平原,从经济落后地区到经济发达的城镇安置,为移民脱贫致富、尽快改变落后面貌创造了社会环境和有利条件。二是以土地安置(农业)为主,依托集镇,积极开拓第二、第三产业,实行多渠道分流;对已进城多年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居民实行“农转非”,以换取他们的土地承包权来安置移民,使移民同当地村民一样,既可以拥有一份土地从事农业,又可以在发达的安置区从事第二、第三产业,以多种方式发展生产。全市在各安置点通过“农转非”,共换取农民承包土地13000多亩,基本满足了移民生产用地的需要(珊溪水库共淹没耕地13035亩)。使移民和当地村民一样得到一份土地,口粮能够自给,有了基本的生活保障。起到了稳定库区和安置区社会的巨大作用。三是把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找门路(自谋职业)结合起来。
广东飞来峡水库也位于中国南方经济发达地区,采用移民集中城镇安置的方式,利用邻近香港、澳门的优势,通过来料加工,兴办玩具厂、绢花厂、皮革制品厂、灯饰加工厂、集市贸易等第二、第三产业以及发展高效农业的方法等解决移民的就业问题。
1.6.4 对自谋职业、自找门路、投亲靠友的补偿补助政策
在当前阶段,还不宜大力提倡自谋职业、自找门路的安置做法,因为这种做法风险很大,部分投亲靠友、自找门路的移民将经费花完后,又要找政府要求重新进行安置。对要求自谋职业、自找门路安置的移民一定要慎重对待,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交给安置区县以上地方政府统一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要确认移民拥有专门技术或一技之长,确保移民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和固定的住房以及相对稳定的收入或生活来源。
具体做法是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应当由本人向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其具有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后,应当与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只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发给移民个人。
对于自找门路、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群众,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慎重,有能力采取这种安置形式的是很早就在外面进行商业活动,并有一定基础的人。如果不具备这类条件,应考虑其他安置方式。如某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后,有些移民自己盲目提出,自找门路、自谋职业安置。有些移民自认为已经找到门路,并和对口“单位”或“部门”签了所谓的各种“协议”,最终却得不到落实甚至上当受骗,回来要求重新安置。这个水库开始有100多户,到最终实现搬迁安置的仅剩51户224人,就在这51户中还有10多户要求重新安置,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1.6.5 城镇公共设施及专业项目的补偿补助政策
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实施,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城(集)镇迁建应当以城(集)镇现状为基础,本着节约用地、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法编制迁建规划,规划确定需要迁建的公共建筑和各项基础设施的投资列入投资概算,因工程蓄水淹没的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电力设施、电信、电视、广播线路等基础设施和文物古迹需要复建的,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编制迁建规划,规划所需投资列入投资概算。
城镇公共设施、专业项目、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房屋的补偿都是按照移民安置规划进行补偿、迁建或复建的。补偿补助关键是需要迁建规划的编制既要合情合理又要实事求是。
要全面正确理解“三原”原则,既要以现状为基础,又要考虑今后发展的需求,依据法律法规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既不能不顾国家财力将规划搞的很大,无法实现,也不能“原样”恢复。
1.6.6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与移民建房的补偿补助政策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迁建。安置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建设。
农村移民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由于对移民个人房屋的补偿价格,是按原规模、原标准和恢复原功能的重置价进行补偿的。因此,要全面正确理解恢复原功能“重置价”的含义,移民原来住草房或窑洞,不是要按原规模、原标准恢复草房或窑洞,而是按照移民安置所在地区平均住房标准进行规划,从而给予合理的补偿和补助。
已经实施的新疆恰甫其海水利枢纽工程和重庆彭水水电站淹没区不少移民原有住房补偿费低于当地建房的平均标准,怎么办?恰甫其海实行统建住房,平均每户60m2,原订价15120元,如果将材料调价考虑在内,要21000多元。有的移民户主房补偿只有3000元左右,如果只按这点钱,在安置区是无论如何也盖不了房子的。住房补偿低于15120元的移民户在这里占到移民总数的34%,就需要给予合理的补偿和补助,最起码使移民在安置区能够盖上满足基本需求的住房。
重庆彭水水电站贵州淹没区则规定:建房困难户补助(指农业人口),以实物指标调查时移民户为单位,人均房屋(正房)补偿不足7000元的,补足到人均7000元,待移民搬迁安置验收合格后,由县移民局补足差额部分。
1.6.7 工矿、企事业单位补偿补助政策
工矿企业的搬迁复建,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技术改造,对需要搬迁的工矿企业统筹规划和结构调整。对技术落后、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当依法实行兼并、破产或者关闭。工矿企业、事业单位搬迁补偿资金实行包干管理,其数额按照实际淹没损失的重置价格核定。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1.6.8 成建制外迁安置政策
在生存环境恶劣、生产发展条件差,附近又没有环境容量可安置移民的情况下,可将移民村组按原建制集中外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建制外迁安置的,由迁出地与安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例如三峡工程移民实行就地与异地安置、集中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办法,有12万移民外迁到上海、浙江、福建等9个经济比较发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安置。
福建省水口水电站移民,选择在现有中小城市附近,以城市为依托,按原建制集中安置移民,通过招商引资,发展大规模、集约化的高效农业以及兴办食品加工、建材、保温材料等企业安置移民。
1.6.9 消落区土地和水面利用政策
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消落区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当地农村移民使用。
1.6.10 文物古迹保护政策
对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文物,应当在查清分布、确认保护价值的情况下,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实行重点保护、重点发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