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水功能区复核
在进行某流域(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时,对于规划范围内的水功能区,由于其批复时间和规划现状时间的不确定性,需对已有的水功能区划进行复核。可根据规划范围确定需进行复核水功能区划的水域。以国家确定重要河流湖泊水功能区划成果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成果为复核对象。
复核内容主要包括水功能区主导功能、水功能区名称、功能区起止断面、长度,规划水平年水质管理目标、水质代表断面等,并复核相邻水功能区之间的水质是否衔接。
因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发生重大改变的区域,或在水功能区管理工作中出现问题和矛盾的水域,可依照相关规划提出局部调整建议。
5.4.1 水功能一级区
首先复核保护区,然后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最后复核保留区。具体方法如下:
(1)保护区。
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水域全部划为保护区;对于地(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则根据区内水域范围的大小,及其对水质有无严格要求等方面确定是否将其划为保护区。对于已经建设或在规划水平年内将会实施的大型调水工程水源地、调蓄水库及其主要输水线路,划为保护区;对于在规划水平年内不会实施的,则划为保留区。重要河流的源头一般划为源头水保护区,大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应划为保护区。
(2)缓冲区。
省界(际)水域或用水矛盾突出的地区水域划为缓冲区。用水矛盾突出的地区是指上下游和左右岸地区间或用水部门间矛盾比较突出、存在争议的水域。
(3)开发利用区。
将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高,对水域有各种用水和排水要求的城市江(河)段划为开发利用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采用可采用“三项指标法”衡量,即以工业总产值、非农业人口和城镇生产生活用水量等三项指标的排序来衡量开发利用程度。对于指标排序结果虽然靠后,但现状排污量大、水质污染严重、现状水质劣于Ⅳ类的,或在规划水平年内有大规模开发计划的城镇河段也可划为开发利用区。
(4)保留区。
划定保护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后,其余的水域均划为保留区。保留区是指目前开发利用程度比较低,为将来可持续发展预留的后备资源水域。国界河流的出、入境河段划为保留区。
5.4.2 水功能二级区
首先,确定区划具体范围,包括城市现状水域范围以及城市在规划水平年2030年涉及的水域范围。同时,收集划分功能区的资料:水质资料;取水口和排污口资料;特殊用水要求,如鱼类产卵场、越冬场,水上运动场等;收集陆域和水域有关规划资料,如城区的发展规划、码头规划等。然后,对各功能区的位置和长度进行协调和平衡,避免出现低功能到高功能跃变等情况。最后,考虑与规划衔接,进行合理性检查,对不合理的水功能区进行调整。具体方法如下:
(1)饮用水源区。
主要根据已建生活取水口的布局状况,结合规划水平年内生活用水发展要求,将取水口相对集中的水域划为饮用水源区。划区时,尽可能选择上游或受其他开发利用影响较小的水域。
(2)工业用水区。
根据工业取水口的分布现状,结合规划水平年内工业用水发展要求,将工业取水口较为集中的水域划为工业用水区。
(3)农业用水区。
根据农业取水口的分布现状,结合规划水平年内农业用水发展要求,将农业取水口较为集中的水域划为农业用水区。
(4)渔业用水区。
根据鱼类重要产卵场、栖息地和重要的水产养殖场位置及范围划分。
(5)景观娱乐用水区。
根据当地是否有重要的风景名胜、度假、娱乐和运动场所涉及的水域划分。
(6)过渡区。
根据相邻功能区的用水要求确定是否设置过渡区。其范围,现阶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经验来确定,低功能区对下游高功能区水质影响较大时,过渡区的范围应适当大一些,规划时根据纳污能力计算结果对范围进行复核。
(7)排污控制区。
排污口较为集中,且位于开发利用区下游或对其他用水影响不大的水域可设置排污控制区。排污控制区的设置和范围应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