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保护规划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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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水功能区划发展历程

1999年12月,水利部依据国务院“三定”规定,组织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全国各省区开展了水功能区划工作;2002年3月编制完成了《中国水功能区划》,并在全国范围内试行。2002年10月,修订后的《水法》进一步明确了水功能区的法律地位。2003年,水利部颁布了《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明确了对水功能区的具体管理规定。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推进水功能区划工作,2001年10月—2008年8月期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先后批复并实施了本辖区的水功能区划。2010年5月,国务院以国函[2010]39号文批复了《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2010年11月,国家标准《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T 50594—2010)正式颁布实施。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水功能区划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制定相关规划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对全国6684个水功能区进行了调查评价,提出了2020年全国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80%,2030年全国江河湖泊水功能基本达标的规划目标;《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也将2020年全国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80%作为主要目标。

面对新形势,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复的水功能区划基础上,2010年,水利部组织流域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复的水功能区进行了全面复核。在此基础上,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组织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和水利部水规总院,编制完成了《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征求意见稿)》。2010年12月,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将《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征求意见稿)》征求国家有关部委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与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充分沟通和协商,经认真复核和论证,对《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成果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修改完成《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报批稿)》,于2011年11月报请国务院批准。2011年12月,国务院以国函[2011]167号批复了《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