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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
中央下发关于成立三峡省筹备组的通知
1985年3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成立三峡省筹备组的通知》(中发〔1984〕号)(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了保证三峡工程顺利建成,妥善安置库区移民,加快三峡地区的经济开发,中共中央、国务院认为有建立三峡省的必要,在三峡省正式建立之前,先成立三峡省筹备组,并建立党组。《通知》同时指出三峡省筹备组的主要任务是:第一,研究制定三峡省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开发这一地区的有关政策;第二,制定开发型的移民安置规划;第三,做好安置移民的试点工作;第四,研究制定三峡省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进行建立三峡省的准备工作;三峡省省级领导班子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考核配备;第五,与国务院有关部委和两省协商安排一些适合放在三峡省的工程项目。三峡省筹备组办公地点设在宜昌市。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发布施行
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共7章41条,包括总则、事故分类、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工程处理、事故处罚、附则等。《规定》指出,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国务院原则同意《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2003年3月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3〕34号)(简称《批复》),原则同意《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批复》指出: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目标是,到2005年底前,海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进一步改善,饮用水源地控制断面水质达到饮用水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0年的基础上削减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