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稻田大学日本史(卷五):镰仓时代(华文全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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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实施新政的影响

一、对新政的指责

新政开始实施之时,守护的职权比后世更加广泛,偶尔也会涉及文官的职权。之后,朝廷才将守护的职权确定为监督大番、消弭谋反和逮捕罪犯,也就是所谓的“大犯三条”。守护一职顺应时代而生,行使军事警察的职责,在当时受到了世人的欢迎。地头与军粮税直接影响本所、领家及国衙的收益,难免与他们产生利益冲突,地头中也偶有借关东威严滥用职权之人。在新政实施之后,对地头的指责批判之声不断,通过院厅请求幕府处分之事也时有发生。

二、废除军粮税

通过实施新政,幕府迅速掌握了土地兵马的实权,所以无须继续执行不人道的举措。不出三个月,源赖朝就命令尚在京中的北条时政上奏申请废除军粮税。文治二年(1186年)三月二十一日,朝廷下旨废除军粮税。

三、调整地头制

应朝廷、本所及领家的要求,幕府对地头进行调查,若认定地头存在不法行为,则予以警告;情势严重者,则改任他人,并根据土地的性质和历史,在某些地区取消了地头制。文治二年六月,因畿内近国的守护、地头以军粮税为由苛待人民,幕府向院厅上奏申请,除叛国者所在的诸国和凶徒的所属领地以外,在各地即刻取消地头制。文治二年七月,幕府再次上奏请求在权门望族世袭的领地取消地头制,平氏旧领地及凶徒居住地除外。虽然并未废止该制度,但幕府为了处分地头推出了一系列新方针,这也算是对守护、地头制度的一大调整。幕府几次提到的“凶徒居住地”一词意义并不明确,若从广义理解实施,必将带来重大影响,只会招致烦扰。文治二年(1186年)十月,朝廷下旨,明令禁止对地头进行干涉,叛国者居住地除外。幕府也谨遵旨意。

四、大势已定

朝廷的法令本应严格执行,但动辄因幕府或武士的利益肆意改动。与地头制相比,守护制度虽然并未受到诸多指责,但越权妨碍国衙的守护也大有人在。然而,大势已定,朝廷也无可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