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期货的概念及产生和发展
一、期货的概念
期货(Future Contract)是一种标准化合约,是买卖双方在有组织的交易所内以公开竞价的形式达成的,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交割标准数量标的资产的协议。
(一)标准化合约
标准化合约是指其基础资产的交易价格、交易时间、资产特征和交易方式等都是事先标准化的,此类合约大多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具体表现为:期货合约的商品品种、数量、质量、等级、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条款都是既定的、标准化的,唯一的变量是价格。期货合约的标准通常由期货交易所设计,经国家监管机构审批上市。以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的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为例,合约中约定交易品种为黄大豆1号,一张(一手)合约所代表的基础资产的标准数量为10吨。交易者无论如何购买黄大豆1号合约,其买卖的合约都只能是一手合约的整数倍,因此到期交割的基础资产数量只能是10吨的整数倍。合约中约定的基础资产质量必须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交割质量标准(FA/DCE D001—2012),若到期交易者所提供交割的商品质量不符合这一标准,则交易所拒绝收货交割。另外,合约中还约定了交货的时间为最后交易日后的第3个交易日,交货地点为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所有这些条款都是事先设定好并且固定化了的,除了合约交易价格随着市场供求变动而变动外,其他条款都不发生变动,这就是合约的标准化。
(二)有组织的交易所
有组织的交易所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同意,专门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交易所的职能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是交易功能。交易所有一个交易厅,是一个专门的、有组织的场所,它通过提供交易厅内外各种方便多样的设施,如先进的通信设备等,确保交易能在交易厅内迅速、准确地进行。此外,随着技术进步,交易所还开通了无形席位,大大拓宽了交易通道,提高了交易效率。交易所向会员提供的服务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信息服务,即及时地把场内所形成的期货价格公布于众,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信息公开度,这样可以吸引更多的交易者和投资者参加交易,同时可以指导相同商品交易的场外交易者。
第二是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交易所统一制定期货合约,将期货合约条款统一化和标准化。按照规定,期货合约中除交易价格在交易厅内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形成外,其余内容都按统一的标准制定,这样做不仅能使期货市场具有高度流动性,提高市场效率,更重要的是可以减少甚至杜绝交易者之间因期货合约不合理而引起的纠纷与争执。
第三是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交易所应为期货交易制定规章制度和交易规则,并监督这些制度、规则的实施,最大限度地规范交易行为。同时,还应监督、管理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活动,调解交易纠纷,包括交易者之间的纠纷、客户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等。另外,期货交易所负责对每一个会员的交易进行结算,监督每一张合约的保证金变动,直至会员单位的持仓合约经对冲平仓或通过实物交割而了结期货交易为止。
第四是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在即期或远期合约交易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合约的履行得不到保证,主要原因是缺少必要的履约保证金制度,一方的毁约往往会给另一方带来一系列的经济问题,甚至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有鉴于此,期货交易所从形成初期起,就采取了一系列的有效措施,如制定能对交易者起到必要的监督和保护作用的管理制度,资金上采取会员保证金制度,等等。期货交易机制要求交易所作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承担最终履约责任,这就大大降低了期货交易中的信用风险。
第五是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制度。期货交易所是期货合约买卖的第三方,承担着保证期货合约顺利履行的责任,同时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为了增强交易所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建立、健全保证金制度、每日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等。因此,制定并执行各种风险管理制度,成为期货交易所的主要职能之一。
目前,世界主要的期货交易所分布于美国和欧洲境内,美国境内以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集团(CME Group)(1)为代表;欧洲境内以欧洲期货交易所(EUREX)和纽约-泛欧交易所(NYSE Euronext)为主要代表。除此之外,亚太地区的发达经济体也有一些代表性的期货交易所,如日本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OCOM)、新加坡交易所(SGX)和印度国家证券交易所(NSE)等。中国内地的交易所目前有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小麦、棉花、白糖等农产品期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大豆、玉米等农产品期货)、上海期货交易所(主要交易金属、能源、橡胶等工业品期货)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简称“中金所”,主要交易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三)公开竞价
期货市场的公开竞价是一种拍卖式的交易方法。传统的公开竞价由交易员在被称为“交易池”的交易大厅中进行面对面的交易,他们通过高声叫喊买入和卖出指令来口头表达其交易意愿。希望买入的交易员先喊出在某个价格上所需要的数目,希望卖出的交易员再根据合约数目宣布所需要的价格。当交易池内交易活跃、交易员数量很多时,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听清其他人发出的指令,因此在公开竞价中,交易员常常需要附加手势来表达自己的意思。此外,在双方确定交易意向后,交易员还需要完成交易单,以此来确认交易的达成。交易单是证明交易主体、交易对象和交易数量的基本单据。
公开竞价实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公开竞价的全过程是公开透明的,且在专门的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能够有效地避免“地下作业”“暗箱操作”等情况的发生。在交易中心平台上公开操作,可确保投资者公平参与。同时,这种交易方式也使得投资者可以自行分析和判断,并且比较其他投资者的出价,从而有利于缩短项目转让时间、降低转让方和受让各方的成本、充分发挥市场发现和公平确定价格的功能。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电子计算机的普及,公开竞价已被计算机撮合竞价取代,但无论采取怎样的形式,竞价交易的本质是不变的。
(四)特定时间
特定时间是指期货合约未来买卖标的资产的时间是事先在合约中约定好的,期货合约中,双方将来必须进行交易的特定时间被称为结算日或交割日。每种期货合约都有一定的月份限制,到了合约月份的一定日期,就要停止合约的买卖,准备进行交割。这个日期对于不同交易所、不同期货是有所不同的。例如国内的商品期货,商品代码中显示了年份和月份,如豆油1805合约,就是2018年5月为交割月份,具体交割日期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而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即豆油1805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2018年5月15日,交割日期为2018年5月18日。总体来说,不同交易所、不同的期货合约,其规定的交割日期是不同的,具体时间视合约而定。
(五)交割
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交割有现金交割和实物交割两种形式:现金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日,核算交易双方买卖价格与到期日结算价格相比的差价盈亏,把盈亏部分分别结算到相应交易方,其间不涉及商品或金融资产的转让;实物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日,卖方将相应商品或金融资产按质按量交入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买方向交易所交付相应货款,履行期货合约,买入商品或金融资产。一般金融证券类期货合约以现金交割形式为主,商品期货合约以实物交割形式为主。
(六)标的资产
标的资产是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涉及交易范围的资产或是司法案件中涉及纠纷的需要明确的财产。期货合同中的标的资产则是指期货合同中所约定的将来买入或卖出的商品或金融资产。例如,大豆期货合约的标的资产为大豆,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一方支付大豆价款,另一方支付实物大豆;国债期货合约的标的资产为国债,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一方支付债券价格,另一方支付国债合约。
二、期货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际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13世纪,现货商品贸易得到了广泛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形成了中心交易场所、大交易市场以及无数的定期集贸市场。如罗马帝国的罗马大厦广场、雅典的大交易市场以及我国当时各地的大小集贸市场,它们都按照既定的时间和场地范围进行大量的现货交易活动。在现货商品交易普遍推行的基础上,产生了专门从事商品转手买卖的贸易商人,因而也出现了大宗现货批发交易。由于那时交易的商品主要为农产品,而农产品的生产具有季节性,因而逐渐产生了根据商品样品的品质签订远期供货合同的交易方式。这种由贸易商人和商品生产者签订的远期供货合同,由初级形式演变为远期合约经过了漫长的过程,在合同的条款、计价方式与价格以及合同的信用等方面进行了不断的完善和修订,一直到19世纪中叶才开始形成较为完善的远期合约交易。
在远期合约发展的过程中,随着远期合约条款的不断完善以及人们贸易的需要,期货合约也逐渐演变和发展起来。1570年,英国伦敦开设了第一个皇家交易所,而后荷兰、比利时也开设了农产品交易所。第一宗有案可考的、有组织的期货交易出现于17世纪时的日本。当时日本富有的封建藩主发现,城市里的商品交易范围日渐扩大,而他们根本资源的基础在农村,他们夹在中间左右为难。并且,他们从佃农手中收到的田租是每年稻谷收成的一部分,这种收入不稳定,易受气候和季节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同时由于商品贸易要求这些贵族随时准备现金,于是他们就把多余的米运到大阪与江户(东京旧称)等城市储藏,必要时再卖出。为了迅速筹措现金,藩主很快就开始根据储藏在农村或城市仓库里的实物,出售“米券”。常受收入不稳定影响的商人也乐于根据预期的需求购买这种米券。为了便于交易,最后大家普遍把米券当成一种货币的形式。1697年,大阪开设了“堂岛大米市场”,1730年“堂岛米市场”成立,下设“正米商内”和“帐合米商内”。“正米商内”负责米券的发放而“帐合米商内”则进行相当于期货交易的证券买卖活动。每年有100万石来自兹内、九州、四国甚至东北的大米集中在被称为“藏屋敷”的仓库内。米商用购买的“米切手”(米券)兑换大米运往大阪堂岛米市场进行销售。到17世纪末期,日本米市的一个特点就是只能交易期货合约。1730年,德川幕府正式规定这个市场只在书面上交易大米,这种米市的一些交易规则与现代美国期货交易规则极为相似。
美国的期货交易的产生远远晚于英国和日本,起步较迟但发展很快。19世纪以后,美国的期货交易从发展速度和交易规模来看,均超过了其他国家。1848年,美国芝加哥的82位商人发起并组建了美国第一家交易所,即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hicago Board of Trade,CBOT),它实际上是一家谷物交易所,也是正式的、最早的期货市场。那时,先签合同后交割的期货交易形式已经盛行,仓库将各种谷物分成不同等级,然后对寄存的谷物出具标明某种等级和一定数额的收据,这种仓库收据是所有权的凭证,可以代替实物进行交割。CBOT最初采用的远期合约交易方式未能对商品的质量和交货期规定统一的标准,商人和交易者之间的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为使谷物交易不断趋于正规化,CBOT于1865年推出一种被称为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以取代原先沿用的远期合约。这种期货合约在所交易商品的质量、数额、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等方面规定了统一的标准,同时又实行了保证金制度,即交易所向交易双方收取保证金,作为履约的保证,远期交易由此发展成为现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世界各地出现了一大批期货交易所,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1874建立)、伦敦金属交易所(1876建立)等,它们的陆续建立和期货交易品种的不断扩展,大大推动了期货交易的发展。1891年美国明尼阿波利斯谷物交易所出现了第一个完整的结算所,并建立了严格的结算制度。期货交易结算程序的确立,极大地扩展了商品交易范围,使期货交易活动逐渐正规化、完善化。
国际期货市场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从商品期货到金融期货,再到其他期货类衍生产品(如期货期权)的发展历程,交易品种不断增加,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其中,商品期货历史最悠久且种类繁多,主要包括农产品期货、金属期货和能源期货等;金融期货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主要包括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和股指期货;其他期货类衍生产品则以20世纪80年代产生的期货期权为代表。具体来看,全球主要期货品种的产生历史如下。
1.商品期货
农产品期货。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诞生并推出标准化合约后,随着现货生产规模和流通范围的扩大,市场上不断有新的期货品种出现。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随着新的交易所在芝加哥、纽约、堪萨斯城等地出现,除小麦、玉米、大豆等谷物期货外,棉花、咖啡、可可等经济作物,黄油、鸡蛋以及后来的生猪、活牛等畜禽产品和木材、天然橡胶等林产品期货也陆续上市。
金属期货。最早的金属期货交易诞生于1876年成立的伦敦金属交易所(LME),当时它的名称是伦敦金属交易公司,主要从事铜和锡的期货交易。1920年,铅、锌两种金属也在伦敦金属交易所正式上市交易。工业革命之前的英国原本是一个铜出口国,但工业革命却成为其转折点。由于从国外大量进口铜作为生产原料,所以需要通过期货交易转移铜价波动带来的风险。伦敦金属交易所自创建以来,一直生意兴隆,至今伦敦金属交易所的期货价格依然是国际有色金属市场的“晴雨表”,其目前主要交易品种有铜、锡、铅、锌、铝、镍、白银等。美国金属期货交易的出现晚于英国。19世纪后期到20世纪初期以来,美国经济从以农业为主转向建立现代工业生产体系,期货合约的种类逐渐从传统的农产品扩大到金属、贵金属、制成品、加工品等。纽约商品交易所成立于1933年,由经营皮革、生丝、橡胶和金属的交易所合并而成,交易品种有黄金、白银、铜、铝等,其中1974年推出的黄金期货合约,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国际期货市场上具有较大影响。
能源期货。20世纪70年代初发生的石油危机,给世界石油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导致石油等能源产品价格剧烈波动,石油等能源期货由此产生。2000年以前,纽约商品交易所(1933年成立)和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1980年成立)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能源产品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原油、汽油、取暖油、天然气、丙烷等。2001年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被洲际交易所(2CE)收购,成为2CE欧洲分部(2CE Europe)。2008年,纽约商品交易所被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 Group)收购。因此,目前CME Group和2CE Europe是全球两大主要能源期货交易市场。
2.金融期货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解体,20世纪70年代初,国际经济形势发生急剧变化,固定汇率制被浮动汇率制所取代,利率等金融管制政策逐渐取消,汇率、利率频繁剧烈波动,以上种种促使人们重新审视期货市场。1972年5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设立了国际货币市场分部(IMM),首次推出包括英镑、加拿大元、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和瑞士法郎等在内的外汇期货合约。1975年10月,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上市国民抵押协会债券(GNMA)期货合约,从而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推出利率期货合约的交易所。1977年8月,美国长期国债期货合约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上市,是迄今为止国际期货市场上交易量最大的金融期货合约之一。1982年2月,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KCBT)开发了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使股票价格指数也成为期货交易的对象。至此,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和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均上市交易,并形成一定规模。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金融期货在欧洲和亚洲的期货市场中占据了大部分的份额。在国际期货市场上,金融期货也成为交易的主要产品。金融期货的出现,使期货市场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彻底改变了期货市场的发展格局。目前,在国际期货市场上,金融期货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并且对整个世界的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期货期权
20世纪70年代,金融期货推出后不久,国际期货市场又发生了新的变化。1982年10月1日,美国长期国债期货期权合约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上市,为其他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交易开辟了一方新天地,引发了期货交易的又一场革命,这是20世纪80年代初出现的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都具有规避风险、提供套期保值渠道的作用,但期货交易主要是为现货商提供套期保值的渠道,而期权交易不仅对现货商而言具有规避风险的作用,而且对期货商的期货交易也发挥着一定程度的规避风险的作用,相当于给高风险的期货交易买了一份保险。因此,期权交易单独或其与期货交易结合运用所产生的种种灵活交易策略吸引了大批投资者。目前,国际期货市场上的大部分期货交易品种都引进了期权交易方式。应当指出的是,在国际期货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各个品种、各个市场间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可以说,目前国际期货市场的基本态势是商品期货保持稳定、金融期货后来居上、期货期权方兴未艾。现在,期权交易不仅在期货交易所和股票交易所开展,美国芝加哥等地还有专门的期权交易所,其中,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是世界上最大的期权交易所。表1-1所示为世界主要期货交易所及其交易合约类型。
表1-1 世界主要期货交易所及其交易合约类型
(二)中国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1.商品期货的产生和发展
20世纪80年代末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对农产品购销实行了“双轨制”,农产品在计划订购之外还可以议购议销。随着市场调节作用的不断扩大,农产品价格出现了大起大落的现象,这使得政府由于农产品补贴造成的财政负担进一步加重。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一些经济学者提出了发展期货市场的建议。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1990年10月,我国成立了第一家具有期货市场性质的商品交易市场——郑州粮食批发市场。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是我国第一个正式的农产品交易所。1991年3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签订了新中国商品市场发展史上的第一份远期合约——小麦规范化期货远期合约。1993年5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推出了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同时正式启用“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名称。1991年6月,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作为中国第一家生产资料期货市场正式挂牌。1992年1月,该交易所推出了特种铝的标准化期货合约。1992年5月,上海金属交易所开业。伴随着期货交易所的发展,期货经纪公司也迅速发展起来。1992年9月,我国第一家期货经纪公司——广东万通期货经纪公司成立;同年年底,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开业,标志着我国期货交易的结构框架基本建立。以上这些交易所的成立及期货交易标准化合约的推出,是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拉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期货市场发展的序幕。
我国期货市场建立初期,认识的偏差及管理的缺乏使得期货业进入了一段盲目发展的时期。1992年到1994年,各地纷纷创办了各种各样的期货交易所,数量多达50余家,接近当时全球其他国家商品期货交易所数量的总和,同时期货经纪公司也有近1 000家,可进行期货交割的上市品种接近50个,这种无序状态下的期货市场具有很大风险,操纵、欺诈和投机过度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改善这种状况,相关部门开始对期货市场进行清理整顿。1993年11月,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明确提出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执行对期货市场的指导、规划和协调、监管工作。除此之外,1994年到2000年,国务院陆续出台了多项规章制度以规范期货市场的发展。伴随着监管条例及法律法规的出台,期货交易所的整顿清理工作也陆续展开。1994年,证监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的请示》,对50多家期货交易所进行了重新审核,审核通过的15家期货交易所继续从事期货交易,其余交易所禁止继续从事期货交易。1998年8月,证监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再一次对期货交易所进行精简合并,确定新合并成立的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留的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为三家继续试点期货交易的交易所。此外,证监会还对期货交易制度、交易品种进行了重新审定并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了清理整顿,上市交易的期货品种由原来的近50个缩减为12个,缩减后允许进行上市交易的期货品种包括: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铝、胶合板,天然橡胶和籼米;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小麦、绿豆、红小豆和花生仁;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豆粕和啤酒小麦。期货经纪公司经清理整顿后,数量由原来的330多家缩减为170多家。
2.外汇期货的产生和发展
1992年6月1日,上海外汇调剂中心推出的外汇期货是我国最早的外汇期货,交易的外汇品种包括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日元和港币。周一、二、四、五下午2:30至3:30进行交易。外汇期货结合我国的特点并参照国外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合约设计也参照了国外期货品种。以美元期货合约为例,当时的美元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为25 000美元,最小变动价位为0.000 1美元(每张合约为25美元),合约的交割月份为3月、6月、9月和12月。由于当时我国实行双轨汇率制度,即存在“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和“非贸易外汇结算价”两种汇率,这使得外汇期货价格难以直接反映市场对汇率变动的预期,再加上外汇现货交易存在严格的限制条件,自由买卖很难达成。市场对外汇期货的需求很小,交易状况十分冷淡。至1992年年底,仅成交期货合约10 813张,交易金额2.2亿美元。1993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已设立的外汇期货交易机构停止办理外汇期货交易,自此,外汇期货的试点陷于停顿状态。
3.股指期货的产生和发展
2010年4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推出了沪深300股指期货。该期货的推出经历了漫长的准备过程。2006年9月8日,中金所在上海挂牌成立,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推出的准备工作。2006年10月,中金所将起草的《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于网站,为制定股指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2007年2月7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在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上得以审议并原则通过,至此,股指期货上市的法律障碍基本扫清。同年3月6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正式公布;4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并称两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同时实施。2007年4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股指期货的三大配套文件草案,分别为《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和《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下发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开始征求意见。2007年4月15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至此股指期货上市的法律障碍彻底扫清。2007年5月14日,中金所实施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业务规则》,依据该规则,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仿真交易活动于当年10月30日正式启动。2007年6月27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配套实施细则,此举标志着中金所规则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已经建立,金融期货的法规体系基本完备。2007年8月13日,股指期货跨市场监管协作制度建立。当日,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和协调下,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金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在上海签署了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协作系列协议。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年底,证监会陆续批准了多家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资格和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截至2009年11月,中金所的会员总量达到111家,其中全面结算会员15家,交易结算会员61家,交易会员35家。2010年1月8日,国务院原则同意推出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2010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参与程序、比例限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控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010年3月26日,证监会批准同意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交易,并确定2010年4月16日推出。2010年4月16日,沪深300股指期货正式上市交易。至此,经过近四年的筹备,中国的股指期货交易时代正式开启。
截至2019年年底,中金所上市的股指期货合约已在原来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基础上增加了中证500股指期货和上证50股指期货两种股指期货品种。股指期货成交量由2010年的4 587.3万手增加到2019年的6 641.04万手,日均成交额达2 853.32亿元。
4.国债期货的产生和发展
早在1992年,我国就开始进行国债期货的试点工作。1992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尝试国债期货交易,设计并推出了12个品种的国债期货合约,这标志着我国金融期货的开端。当时获得批准可以从事国债期货交易的会员机构只有20家,市场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多,再加上其信心和操作经验都不充足,因此,国债期货市场初期交易形势十分冷清。1993年7月10日,财政部决定对国债实施保值贴补。保值贴补是当物价上涨到一定幅度时,银行对储户的存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一定保值贴补的一种补偿方式。保值贴补的比率就是物价指数高于储蓄利息的部分。国债期货市场实行保值贴补政策之后,由于保值贴补率的不确定性,使得国债期货的投机空间大大上升,疲软的国债期货市场开始活跃起来。1994年全国国债期货市场总成交量达2.8万亿元,远远高出当时上市交易的445亿元国债现货成交量,几乎是所有商品期货交易总金额之和。伴随着国债期货交易网点的扩张和国债期货交易量的迅猛增加,产品设计、交易制度以及监管体系等方面的不足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市场上出现了一系列违规事件,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327国债事件”。
“327”是“92(3)国债06月交收”国债期货合约的代号,对应1992年发行1995年6月到期兑付的3年期国库券,该券发行总量是240亿元人民币。1995年,国家宏观调控提出三年内大幅降低通货膨胀率的措施,到1994年年底、1995年年初的时段,通胀率已经被控下调了2.5%左右。在1991—1994年通胀率居高不下的三年里,中央银行的保值贴息率一直在7%~8%的水平上。根据这些数据,万国证券认为“327国债”的保值贴补率不可能上调,即使不下降,也应维持在8%的水平,按照这一条件计算,“327国债”将以132元的价格兑付。因此当其市价在147~148元波动的时候,万国证券联合辽宁国发集团,成为市场空头主力。而另外一边,中国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经开”)则认为财政部将上调保值贴补率,因此,中经开成为多头主力。1995年2月23日,财政部发布公告称,“327国债”将按148.50元兑付。当日,中经开大量买入“327国债”,将价格推到了151.98元,这给万国证券造成了60亿元人民币的巨额亏损。万国证券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收盘前八分钟时大举透支卖出国债期货,多次做空,使得当日开盘的多头方全部爆仓,以中经开为代表的多头,出现了约40亿元的巨额亏损。1995年2月23日晚上10点,上交所在经过紧急会议后宣布:1995年2月23日16时22分13秒之后的所有交易都是异常的、无效的,经过此调整,当日国债成交额为5 400亿元,当日“327”品种的收盘价为违规前最后签订的一笔交易的价格,即151.30元。上交所的这一决定,使万国证券亏损56亿元,濒临破产。该事件之后,鉴于我国开放国债期货市场的条件尚未成熟,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的紧急通知》,宣布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
国债期货试点失败的原因既与当时所处时代的特定市场环境有关,也与制度制定有关。首先,当时我国国债现货市场发展还不够完善。理论上,国债期货的交易规模应与国债发行规模、可流通国债规模以及现货交易规模相适应。但是当时我国国债现货市场规模过小,跟不上期货发展的要求。“327国债事件”发生前,我国国债的实际流通量仅为400亿元,而期货市场日成交量超千亿元,两个市场存在明显失衡问题。其次,当时我国上市交易的国债品种很少,期限结构失衡。1995年3月初,在国债市场上流通的国债只有1992年、1993年三年期和五年期及1994年两年期五个品种,品种的缺乏使投资者的选择空间狭小,容易造成在某一品种上的过分投资。而且这些品种的期限都集中在中期,缺乏保值需求较高、价格波动较大的长期国债,造成国债期货市场投机过度。再次,当时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尚处于初级阶段,国债期货的功能难以得到充分实现。存贷款利率的稳定造成投资者没有规避利率风险的需要,国债期货套期保值的功能无法体现。同时,受管制的利率使得国债现货的价格并不受期货市场的影响,国债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无法实现。失去了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国债期货逐渐成为一种单纯的投机手段。保值贴补率和国债贴息成为当时决定国债期货价格的主要因素,国债期货交易也演变成为针对保值贴补率和国债贴息的“赌博”,造成期货市场的过度投机。最后,国债期货监管方面缺乏相应的法规制度和有效的监管体系。在“327国债事件”以前,我国没有一部具有全国性效力的国债期货交易法规,并且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国债期货的主管机构,财政部、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地方政府都参与监管,多头监管导致了监管效率的低下与监管措施上的真空。此外,国债期货合约设置和相关制度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如信息披露不完善、持仓限量制度执行不严格、没有完全实现逐日盯市制度、没有建立风险基金、保证金比率过低、没有建立涨跌停板制度和逐笔盯市的清算制度等,这些问题使得当时的国债期货市场没有形成良好的交易秩序。
进入2000年以来,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债市场的发展也日益完善。从国债新发行量来看,2008年以前均保持在8 000多亿的稳定量,2007年扣除15 500亿元的特别国债,当年新发行量实际为7 983亿元,而2009年国债新发行量急剧上升,相比2008年翻了一番。2011年和2012年虽有所下降,但依旧维持在14 000亿~15 000亿的高位。从国债存量来看,国债存量从2003年的27 650亿元稳步上升至2012年77 878亿元,占GDP的比值基本维持在百分之十左右。在国债期限方面,最短期限为半年,最长为50年,更多为3年、5年、7年和10年。同时,国债二级市场活跃度提高,尤其是央行以回购等方式参与市场之后,大大提升了国债的流动性,并初步形成了国债收益率曲线。更重要的是,利率市场化获得了不断深入,金融市场的完善为国债期货的重启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2012年2月13日,中金所国债期货仿真交易联网测试启动,首轮联网测试有8家金融机构参与,同年4月开始向全市场推广,到12月底,共有148家期货公司、47家证券公司、39家银行、8家保险公司、11 287个客户参与了国债期货仿真交易。2013年9月6日,经证监会批准,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在中金所上市交易。2015年3月中金所在原有的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了10年期国债期货品种,2018年8月又推出了2年期国债期货,进一步丰富了国债期货的交易品种。2018年中金所国债期货的成交量达1 086.57万手,成交额达10.38万亿元。
5.期货市场监管历程
为适应期货市场发展新形势,提高期货监管效率,增强防范、控制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的能力,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建立起了“五位一体”的期货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具体如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期货市场交易合法运行。
证监局。各地证监局是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对证监局实行垂直领导。中国证监会及其下属派出机构共同对中国期货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12月29日,协会的注册地和常设机构设在北京。协会最早筹建于1995年,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全国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由以期货经纪机构为主的团体会员、期货交易所特别会员组成,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是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它是为期货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期货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我国现有上期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商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商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及中金所4家期货交易所。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决定设立的非营利性公司制法人,其业务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