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投资与实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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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期货结算机构

期货结算机构是为了便利期货交易而组建的,为期货交易者提供结算、担保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期货结算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为期货交易所内达成的每一笔期货交易进行结算、监管实物交割、报告交易数据、核收履约保证金并保证交易者账户中的保证金余额维持在交易所要求的最低水平上。对于期货合约的交易者来说,期货结算机构是介于交易者和期货交易所之间的第三方,它既是每个作为买方结算会员的卖方,也是每个作为卖方结算会员的买方。期货结算机构的存在对于促进期货市场对冲功能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19世纪中期,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都汇集于交易所面议价格,并安排交收实货商品。但是,随着交易量的增加和交易品种的扩大,买卖双方的直接交易变得不切实际,因为一张合约在交割前可能已被多次买进和卖出。为了处理这一复杂的连锁交易问题,期货经纪人职业应运而生,成为介于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中间人。他们负责督促交易双方进行交易并安排和组织交割商品的运输。1883年9月23日,CBOT成立了内部的清算所,当时使用“环形结算(1)”来减少对手方风险。1891年,明尼阿波斯商会建立了完全结算制度,但是由于当时CBOT交易量占全美国交易总量的6/7左右,明尼阿波斯商会的市场规模和国际化程度都远不及CBOT,因此完全结算制度并没有产生很大的影响。1902年,CBOT的一起交易者破产事件促使一些交易所会员开发出了不同的结算方式。1903年,CBOT会员提出完善结算业务系统,建立结算所来充当中央对手方。但由于当时交易所正与对赌公司进行斗争,此项决议被否决。1919年,芝加哥黄油与蛋类交易所更名为CME并建立了清算所,清算所当时是CME内部相对独立的部门。早期的期货结算机构是作为期货合约违约的调解人出现的。在结算程序发生根本变化之前,清算和结算问题一直伴随着交易所早期发展的历史。20世纪初期,美国商品期货市场已具有相当大的规模,商品范围也不断扩大,围绕商品期货交易的法律框架基本建立。1922年9月21日,美国国会公布了《谷物期货法》,并建立了谷物期货管理局来监管谷物交易。1936年,美国商品交易管理局成立,国会公布《商品期货交易所法》以取代《谷物期货法》。由于期货交易和结算制度的完善,在二战时期并没有出现类似一战时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的问题,投机和违约现象有所减少,但仍面临期货结算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一战前后,小麦价格大幅波动,农场主与交易所的矛盾不断深化。当时的农业部长迫于压力,要求各个交易所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其中就包括由CBOT建立现代化的结算机构。1925年9月3日,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清算公司(BOTCC)从CBOT中独立出来,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独立的结算公司。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所有交易都要进入BOTCC进行结算,这才产生了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结算机构。这个时期的美国期货市场中,主要的期货结算机构有独立法人模式的BOTCC和CME的分支机构CME清算所。

一、期货结算机构的组织形式

目前,全球期货结算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种组织形式。

(一)交易所的业务部门

这种形式的期货结算机构主要是在期货交易所内部成立结算业务部门,结算业务部门隶属于期货交易所,并只为其所隶属的期货交易所提供结算服务,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和我国期货交易所都有此类结算机构。这种结算机构由于设置在交易所内部,有利于交易所全面掌握市场参与者的资金状况,及时根据交易者的资金状况和头寸状况进行调整,从而有效地控制市场风险。但是这种组织形式只适合在分割的区域市场环境中运行,不适合跨区域市场发展,因为在跨区域拓展的情况下,这种结算方式的效率较低。

(二)交易所的附属结算机构

交易所的附属结算机构附属于某交易所,但其本身又相对独立,除了为其隶属的期货交易所提供结算服务外,也可以为其他交易所提供结算服务。附属结算机构与期货交易所都是独立法人。这种组织形式有利于防止交易所受利益驱动出现不规范行为,在市场运作不够规范时可以有针对性地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但是,附属结算机构由于与期货交易所相互独立,在某些情况下二者也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典型的交易所附属结算机构是历史上的纽约结算公司(NYCC),其前身为商品结算公司(CCC),是纽约棉花交易所(NYCE)的全资附属公司。由于纽约棉花交易所与咖啡、糖和可可交易所(CSCE)合并成立了新纽约期货交易所,因此NYCC作为新纽约期货交易所的附属子公司为其进行结算,两者都是独立法人,交易所的结算业务全部由该结算公司负责。

(三)全国性结算公司

全国性结算公司是由多家金融机构和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的。这样的结算公司本身是独立的法人,可以分别与多家交易所签订结算协议,为其提供结算服务。全国性结算公司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概率,有利于加强风险控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从而提高市场的整体效率。英国的伦敦结算所(LCH)是典型的全国性结算公司,它不仅为英国本土的多家期货交易所提供结算服务,还为大多数英联邦国家和地区的期货交易所,以及欧洲许多国家的期货交易所提供结算服务。

二、期货结算体系

结算是保障期货交易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无论国际期货市场还是国内期货市场,结算体系通常采用分级结算制,只有结算机构的会员才能直接得到结算机构提供的结算服务,非结算会员只能由结算会员提供结算服务。交易所的结算会员通常是一些国际性的委员会、商业机构、独立的交易公司及金融机构等。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在国外通常为个体所持有,有些结算所也会应个体的申请而赋予其结算的权利,但该权利仅限于该个体对其自身的结算,而不能对客户及第三方进行结算。

在分级结算制度下,期货交易的结算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由结算机构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第二个层次是结算会员对其所代理的客户或非交易所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第三个层次是非结算会员对其所代理的客户进行结算。分级结算制度有利于建立期货市场的风险防火墙,通过构建多层次会员结构逐级承担、化解期货交易风险,从而提高结算机构整体的抗风险能力,保证期货交易的安全。在国外,由于期货结算机构相对或完全独立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会员未必同时是结算机构会员,结算机构会员也未必就是交易所会员。在我国,结算机构是交易所的一个内部机构,因此作为结算机构的会员,既是结算会员也是交易会员。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目前,我国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体系有分级结算体系和全员结算体系两类。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采用全员结算体系,即期货结算机构只对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进行结算,期货交易所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中金所则采用分级结算体系,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交易会员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一)全员结算体系

全员结算体系如图2-3所示,具体的结算程序如下。

1.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

每一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每一个会员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结算完成后,交易所采用发放结算单或电子传输等方式向结算会员提供当日结算数据,包括“会员当日平仓盈亏表”“会员当日成交合约表”“会员当日持仓表”和“会员资金结算表”,结算会员以此作为对客户结算的依据。会员每天应及时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将其妥善保存,该数据应至少保存两年,但对有关期货交易有争议的,应当保存至争议消除。会员如对结算结果有异议,应在第二天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况,会员可在第二天开市后两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在规定时间内,结算会员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准确性。交易所在交易结算完成后,将会员资金的划转数据传递给有关结算银行,结算银行应及时将划账结果反馈给交易所。会员资金按当日盈亏进行划转,当日盈利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当日亏损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除。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超过昨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除,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低于昨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手续费、税金等各项费用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直接扣划。每日结算完毕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金额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会员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交易所规定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图2-3 全员结算体系

2.期货公司对客户的结算

期货公司对客户的结算与交易所的方法一样,即每一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对每一个客户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经纪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期货公司在每日结算后向客户发出交易结算单。交易结算单一般需载明账号及户名、成交日期、成交品种、合约月份、成交数量及价格、买入或者卖出、开仓或者平仓、当日结算价、保证金占用额和保证金余额、交易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税款等事项。当每日结算后客户保证金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水平时,期货公司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

(二)分级结算体系

分级结算体系,即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投资者或非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只能为其受托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全面结算会员既可以为其受托客户,也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结算会员具备直接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备直接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通过结算会员进行结算,普通投资者可以通过非结算会员或结算会员进行结算,分级结算体系如图2-4所示。

图2-4 分级结算体系

三、期货结算机构的作用

期货结算机构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计算交易者账户资金情况。每个营业日结束后,期货结算机构都需要对交易者账户持仓额、资金的盈亏、保证金金额、准备金余额等情况进行清算。了解各项资金额的清算额有利于交易者掌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可随时补充资金,以满足账户交易的需要。交易者交易账户的盈亏结算包括平仓盈亏结算和持仓盈亏结算,平仓盈亏结算是当日平仓的总值与原持仓合约总值差额的结算。将当日平仓合约的价格乘以数量与原持仓合约的价格乘以数量相减,结果为正则为盈利,结果为负则为亏损,作为实际盈亏计入会员账户。持仓盈亏结算是对营业日结束后交易者账户持仓资产总市值的结算,持仓盈亏包括持当日仓盈亏和持历史仓盈亏,两者之和为当日持仓盈亏。

第二,保证交易履行。期货交易一旦成交,结算机构就承担起了保证每笔交易按期履约的全部责任。交易双方并不直接发生关系,只和结算机构发生关系。结算机构成为所有合约买方的卖方,所有合约卖方的买方。对于交易者来说,由于对手违约的风险已经完全由结算机构承担,只要结算机构能够保证合约的履行,就可以完全不用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也不需要知道对手是谁,这就是结算机构的替代作用,这一作用大大降低了市场的交易成本,使得期货市场吸引了大量的交易者。而且,正是由于结算机构替代了原始对手,结算会员及其客户才可以随时冲销合约而不必征得原始对手的同意,使得期货交易独有的以对冲平仓方式免除履约义务的机制得以运行。

第三,控制风险。保证金制度是期货市场风险控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结算机构作为计算保证金收取、管理的机构,承担起了控制市场风险的职责。所谓结算保证金,就是结算机构向结算会员收取的保证金。随着市场状况的不断变化,结算保证金金额会随着会员交易的盈亏相应增减,每日结算价格计算出来后,结算机构会向保证金不足最低限额要求的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一般情况下,结算会员收到通知后,必须在次日交易所开市前将保证金交齐,否则不能参与次日的交易。在合约价格剧烈波动时,结算机构也可以随时向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通过对会员保证金的管理、控制,结算机构就把市场风险较为有效地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