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界贸易组织
(一)WTO介绍
WTO源自“二战”后的ITO计划,由于美国的抵制ITO计划流产,但其中的货物贸易协议部分,以GATT的形式保留下来。GATT只是一种协定,而非国际组织,尽管曾经在协调国际贸易冲突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局限性便显露出来。进入全球化阶段,消除贸易保护主义,解除关税壁垒,实现贸易自由化,已成为普遍的要求,而GATT所涉及的经贸范围很窄,运作上更多诉诸外交或政治性谈判,缺乏公正和客观的司法性解决纠纷的机制,因而无法适应这种要求。20世纪90年代中期,WTO的成立,弥补了GATT上述缺陷,满足了全球化时代经贸自由的内在要求。实际上,从GATT到WTO是一个重大变化,而WTO本身也处在不断的变化中。中国历经长达15年的“复关”与“入世”谈判,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理解WTO的性质、作用和当代趋势,有助于透视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的总体态势,有助于理解当代国际组织构建、发展和运作的新机制,运用WTO的规则,富有战略眼光地处理国际商务事务。
1.WTO的主要功能和优势
(1)WTO是个促进和平的国际组织。根据WTO协议,它的五个目标中的第一个就是“维护和平”。在全球化时代,贸易自由导致了各国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经济上的合作与竞争越来越导致“相互依赖”,两个这样的国家进行战争,自然会投鼠忌器,担心在伤害对方时伤及本国利益。历史上,战争的目的往往是迫使对方开放门户,允许并保护通商,既然通过WTO机制可以和平通商,且提供规则驾驭此种相互依赖,战争也许就显得多余。WTO作为世界贸易游戏的裁判,具有导向和平的功能。
(2)WTO是个大型多边国际组织。多边国际组织的优势是:首先,WTO创建的多边条约比双边条约在结构上更稳固,双边条约由于缺乏第三方的协调机制,往往会由于争议或冲突而瓦解,而在多边条约中,一国会受到众多其他国家的制约,甚至会受到国际社会的舆论压力,即便个别国家退出,也不影响条约的效力和组织的运行;其次,多边条约比双边条约更能体现各国平等的精神,在双边条约下,小国、弱国同大国、强国的条约背后,起作用的往往是实力因素,甚至是“狼羊之约”;而在多边条约下,小国、弱国虽然仍然处于不利地位,但其境况比在双边条约下会有较大改善。WTO作为拥有153个成员的大型多边条约,申请加入者必须分别与所有已加入成员国进行谈判,而不管国家大小,一国一票,这其中包含着更多平等的精神;最后,WTO的架构具有刚性,它在解决争端中的程序化、中立化和客观化“司法”机制,以及裁决的强制性,都体现了WTO的刚性原则。
(3)WTO是个规则导向的国际组织。WTO是比较彻底地采取“规则导向方法”(rule-oriented approach)来加以设计的国际组织。首先,它避免了各国就政治立场和经济利益缠斗不休,提供了一种约束机制,使各国进入法律层面来谈问题,围绕规则来谈利益,使WTO区别于“实力导向”(power-oriented)的国际组织。其次,规则导向方法“将争端各方的注意力集中到规则上来,集中到预测由公正的法庭对规则的执行作出的判决上来”,使WTO注意规则的确定性、程序的正当性和司法判决的有效性,注重运用法律的语言约束争端各方互动的方式,使利益之争转化为法律竞技。这使WTO在法律程序、规则使用和判决技术上达到高水准。最后,在规则导向的制度框架之下,一国可以不遵守规则,但其代价是遭到其他国家的报复;一国可以利用规则的漏洞谋取利益,但其代价是丧失在国际社会的信誉。
(4)WTO是个司法治理的国际组织,其争端解决机制非常独特,且效率极高。①争端解决机制由双层体制构成,基层为专家组,上层为上诉机构,“两审终审”,简洁高效。②专家组与上诉机构人员配备非常讲究,都是非争端方现任、前任WTO代表或学者,以个人身份任职,确保裁判中立、专业而有威信。③专家组报告采取“反向共识”的原则通过,即只要争议各方不一致表示反对,则报告获得通过,这使专家组报告几乎获得了自动通过的效果,杜绝争端方采取拖延战术。④争端解决机制安排灵活,允许争端方在过程中“庭外和解”,自行解决纠纷。⑤一旦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生效,争议双方必须执行,否则WTO可以授权原告方针对被告方采用跨领域的“交叉报复”,给败诉方以严重威胁,甚至造成实质损失。⑥争端解决机制所裁判的案件,虽不具有“先例”的地位,在实践中却往往具有先例的效果,因此被广泛引用,广为参考,成为解释WTO协议内容的重要方式,丰富了条约法的实践。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受到普遍赞誉,并被广泛使用。截止到2012年4月,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受理案件多达436个,在所有具有类似司法安排的国际组织中独一无二。
(5)WTO反映了世界体系的变动。根据沃勒斯坦的研究,世界体系始于15世纪中叶,它以西方殖民扩展为起点,以资本主义经济为动力,最终控制了世界。伴随着现代世界体系的形成,世界各国组成一个复杂的系统,其中分化为中心区域、半边缘区域和边缘区域,处于不同区域的国家或地区,在分工上扮演不同的角色。中心区域控制着世界体系中的贸易和金融市场,利用边缘区域提供的原材料和廉价劳动力,把加工制成品销往边缘区域,并通过操控世界金融市场,大获其利;边缘区域向中心区域提供原材料、廉价劳动力和销售市场,并服从世界金融市场的游戏规则,因而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变得日益贫穷;半边缘区域介乎前两者之间,对于中心区域,它扮演着边缘区域的角色,对于边缘区域,它扮演着中心区域的角色。
在“二战”之前,商业组织的基本模式是纵向整合,采取封闭的科层制管理,一个企业往往发展成为一个高度一致的巨型舰队,人、财、物集中控制,产、供、销一体化。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以及后来的发展中,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组织模式发生了重要变化,从以规模取胜转向以灵活取胜,企业内外的边界开始模糊,纵向的和封闭的科层制实体,被横向的和开放的商业网路所取代,不同企业之间往往只具有个别的和临时的联系,而不具有固定的隶属关系。由此,合资经营、特许经营(franchising)、加工车间(job shop)、专利联营(patent pool)、独立承包(independent contractor)、企业分拆(spin-off)、连锁经营、保理(factoring)、售后回租(leasing)等灵活形式纷纷涌现。这种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导致了中心国家的许多企业把同一产品的生产分散化,转移到许多边缘国家。前一种变化所导致了“海外建厂”,后一种变化导致了“离岸外包”。它们合起来导致了边缘国家成为了“世界工厂”和全球“加工车间”,其结果是核心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纷纷倒闭,从事简单劳动的工人大量失业。随之而来的一个效应就是,第三世界以举国之力打造国际都市,崛地而起的七星大厦和一望无际的世纪大道,成为第三世界中的第一世界风景线,使老牌世界帝国的白宫和红场相形见绌。这种显现可称为“第三世界”内部的“第一世界化”,“第一世界”的内部“第三世界化”。由此可见,全球化重构了原来世界体系的分工,也改变了世界体系绝对有利于核心国家的逻辑。其实,美国的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G7增加到G20以及“金砖五国”在世界崛起,都从另一个侧面表明,世界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世界体系的变化,使得核心国家并非铁板一块,例如欧洲就常常与美国发生冲突,而边缘国家也并非“永远站在一起”,也常常根据利益在WTO“诉诸公堂”。例如,早在GATT起草之初,美国与英国就帝国关税制问题便争讼不休;到了WTO时代,围绕农产品补贴,美国与欧盟的争夺更是相当激烈;而就知识产权、服务贸易、政府采购等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壁垒分明;但印度、巴西与中国在反倾销、反补贴、劳工标准等方面也互有龃龉。纵观整个世界体系,各国正在处于极度复杂的分化和重整之中。
世界体系理论认为,经贸是核心国家的游戏,发展中国家不仅受欺,而且受骗。而实际的情况是,人往往在受欺中学会自强,在受骗中学会聪明。例如,关于知识产权问题,WTO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不过是发达国家保护技术专利和产品品牌的战略,它们可以通过控制“专利”和“品牌”,成为全球分工体系中的高端获益者。然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虽有利于拥有甚至垄断“专利”和“名牌”的发达国家,但与此同时,也客观上有助于鼓励本国的科技创新,促进本国的品牌的保护和发展。更值得重视的是,通过WTO,弱者模仿强者,可以最终变成强者。
2.WTO的主要缺陷
尽管WTO有许多好处,但是其缺陷仍然十分明显。①运作缺乏透明度,问责制不足。②制约大国霸权的呼声仍然很高,如美国等大国一方面利用WTO规则和司法为自己谋利,而对于不利于自己的规则或司法则予以规避,甚至拒不执行。另外,少数国家密谋结成强势联盟,典型的是“绿屋会议”和类似欧盟掌握许多表决票的集体群常常扭曲WTO体系。③根据一国一票的原则,“仅代表世界人口5%的国家至少从理论上说可以获得简单多数”,其决定可以压倒另外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成员国。④贫穷成员国没有能力参与WTO事务,甚至无力支付在总部设立办事处的费用。⑤WTO的民主性不足,缺乏非政府组织等民间参与机制。⑥WTO规则缺乏变通的张力,试图“将一个尺寸适用于所有身材”,尽管对发展中国家有些“优待”,但从整体上而言,没有做到不同情况不同对待。⑦争端解决机制过于形式化,裁决缺乏透明性,而裁决的效力只是“防患未来”,对于过去和当下的“违法”行为则没有补救措施。⑧WTO对于跨国公司的活动缺乏管控,它们常常运用“私人化”的“新商人法”逃避国际法和国家法的监控,甚至置公共利益于不顾,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⑨WTO过分关注经贸利益,而对于环保和人权问题重视不足。⑩WTO的运行没有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密切配合,缺乏应对全球风险而进行积极有效全球治理的更广阔视野。
(二)WTO对中国的影响
“入世”十年来,中国入世的所有承诺已全部履行,建立起了符合规则要求的经济贸易体制,成为全球最开放市场中的一员。在货物贸易领域,中国关税平均水平从加入前的15.3%降至2010年的9.8%,并按时间表全部取消了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彻底放开了对外贸易经营权。在服务贸易方面,在按WTO规则分类的160多个服务贸易部门中,中国已经开放了100个,并承诺将进一步开放11个分部门,远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入世”后,中国大幅提高农产品市场的开放水平,农产品贸易持续快速发展。从2005年开始,中国农业在“入世”谈判中争取的过渡期基本结束,农产品关税按“入世”承诺由“入世”前的23.2%降至15.2%,远低于世界农产品平均关税62%的水平,比欧盟还要低,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农产品关税总水平最低和农产品市场最开放的国家之一。截至2010年,中国已经连续7年成为农产品净进口国。
“入世”后,中国从整个社会到经济发展,都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1.WTO给中国社会带来的变化
(1)“入世”使中国重返世界体系。20世纪80年代,中国在改革开放方略确立和启动后不久,就恢复了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地位,随后毅然决定“复关”和“入世”,并于21世纪之初,实现了自己的愿望。自“二战”之后,这三个国际组织已然成为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仅世贸组织涉及的贸易就占世界贸易总量的95%以上。如果说20世纪70年代的中美邦交正常化和中日恢复邦交,是中国放弃“冷战”思维和排斥世界体系的积极信号,那么,中国恢复在世界三大经济组织的地位,便是中国重返世界体系的勇敢行动。中国“入世”10年的实践证明,如果说中国近代的第一次对外开放,是受迫于列强的坚船利炮,那么,中国“入世”所带来第二次对外开放,则是主动的历史抉择,中国成功地利用了这个机会实现了“走出去”。
(2)“入世”推动了中国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根据世贸组织的“一揽子承诺”原则,申请“入世”的国家必须整体上满足WTO实行市场经济这一最低条件的要求。这一点对当时的中国来说就构成了巨大挑战。放弃计划经济体制,不仅在思想观念上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而且在实践中存在急剧转轨的困难和风险。实际上,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转变,就经历了漫长和艰辛的过程。当然,不能把中国实行市场经济简单地归因于“入世”的压力,但“入世”无疑推进了这个进程。如果没有市场经济,多元的所有制几乎是不可想象,不同经济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可想象,大量外资涌入和“中国制造”风靡世界不可想象,中国在经济总量上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更不可想象。
(3)“入世”推进了中国法治的进程。正如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面临着重重困难,从人治转向法治也步履维艰。按照“入世”要求,中国必须把政出多门的“红头文件”变成统一的“黑字法条”;把“内部规矩”变成“公开规则”;把诉诸内部审批、指令配额和特许制度变成依法管理的“开放市场”;把诉诸政治、行政和民间调解的纠纷解决机制变成诉诸司法解决纠纷。当然,中国实行法治主要源自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的内在需要,但“入世”这种外在挑战无疑推进了中国的法治进程。首先,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保障人权的条款正式入宪法,《立法法》的颁布,使得中国法律渊源及它们之间的位阶关系首次得到明确。其次,在短短两三年时间,仅中央各部委就清理法规多达2 000多件,废除了500多件不合WTO规则的法律法规,加上地方政府清理的文件,共清理了90 000多件。为适应“入世”要求,中国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9部法律,把反倾销、反补贴、禁止盗版以及保障措施的要求都载入其中。最后,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推进了司法改革,司法组织和律师执业迅速发展,审判公开和对程序的强调旨在确保司法公正,而民事案件引进对抗制程序则是司法改革的重大突破。与此同时,《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正式开启“民告官”之门,使得几乎不受监控的行政权开始受到民众的公开质疑,并被置于司法的审查之下,而在法院系统内部行政审判庭的建立,则是这个领域发展的重要成就。此外,为了有效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满足“入世”有关要求,还在法院中设立了知识产权庭。通过法律法规清理,改革一系列制度,中国初步建立了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行的外贸法律体系,这些举措不仅超出了WTO成员方的预期,而且为2001年“入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凡此种种,推动了中国法治方略的确立,推动了政治统合向法律治理的转变,增强了法律规则的透明性、一致性和统一性,建起了适应“入世”要求的法律体系,强化了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4)“入世”改变了封闭的国家观念。按照民族国家模式的理解,国家主权至上而且绝对,政府可以全权处理国内事务,不受外部影响。然而,根据“入世”的要求,国内的政策、法律、税收乃至行政管理,都要符合世贸组织有关协议,这就是说,“入世”的结果是“世入”,即WTO的法律和其他要求进入有关国家内部,若一国的法律和政策以及管理体制与之冲突,必须做出让步和调整。另外,就中国而言,行政法虽然承认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但抽象行政行为则不受司法审查。然而,中国“入世”的一个挑战就是,作为行政立法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必须接受WTO的审查。与此同时,产业政策、财政政策以及涉及汇率的货币政策,也都被置于WTO监控之下,与之冲突就可能引起争议,招来指责,引起诉讼并可能导致败诉。在立法层面,“入世”改变了过去关门立法的习惯,受到“透明度”原则的影响,越来越多的立法开始公开,其中征求意见的对象还包括海外来华的公司和公民。这一切,发生在全球化时代,各国之间相互依存,传统的绝对国家主权观念和“内部事务”绝对处理权的思维,都受到了挑战。这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对于具有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经历的国家来说,转变传统的观念和思维,既十分敏感,也极其困难。
(5)“入世”改变了传统的诉讼观。在中国传统的熟人社会和面子文化中,一般人被起诉都被认为有失面子,至于达官显贵则更难以容忍成为法庭上的被告。然而,“入世”的结果是,中国的行政机关和国企常常使中国成为WTO的被告。这些在国内高高在上的机构和企业,却要到国外充当被告,自然觉得面子丢尽,且“有损国家形象”。当然,这些成为WTO被告的机构或企业的主管领导,也会将下属受到起诉视为“国际耻辱”。改变中国传统的耻讼观,成为“入世”过程中对中国的一个重要挑战。与此同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注重实质理性,而忽视形式理性和程序理性,认为“有理走遍天下”。但是,在WTO的诉讼中,注重的是形式理性和程序理性,而能否“胜诉”并不在于是否真正“有理”,而在于其“理”是否于法有据,并依据程序进行充分举证,最终说服作为“法官”的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一旦败诉,没有“御状”可告,任何申诉的机会都不存在。这对于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生活的人们,尤其是对于高级官员,在诉讼观念上无疑是一个很大的冲击。
在过去10年中,中国在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经历了逐步深入和提高的过程。在加入后的前两三年,中国及其WTO主要贸易伙伴似乎相互克制避免进行过多法律对抗,但此后四五年中,中国的主动和被动参与都有较大幅度增加。例如,2009年,由于WTO新发生案件半数以上涉及中国,使得中国超越美国、欧盟而站在当年WTO争端解决活动中心,被评论为“中国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崛起年”。截至2011年4月1日,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了29个WTO争端:在8个案件(涉及8个争端)中作为起诉方,在12个案件(涉及21个争端)作为被诉方。在进攻方面,美国是中国主要目标,占了中国8个起诉案件中的6个,欧盟占2个。在防守方面,除欧盟曾单独起诉中国1起案件外,美国是迄今所有诉中国WTO案件的始作俑者、领导者,有时则拉拢其他成员共同起诉。
就总体案件数量看,中国相对来说维持了攻少守多又不失均衡的状态。对一个仅有10年会龄、国际诉讼经验相对缺乏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这已是很不错的成就,因为在评估中国在WTO争端解决表现时如仅考虑贸易额、经济规模及世界排名而不考虑WTO争端解决程序复杂性和技术性、新成员地位和经验积累较少等因素将是不公平的。中国目前正参与相当数量的WTO案件诉讼,果断维护贸易利益,勇敢面对挑战和问题。
2.WTO给中国经济带来的变化
加入WTO,中国保持了较长时期的经济增长。
(1)经济规模稳步提升,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2001年中国GDP规模为10.97万亿,占世界比重不到4%,世界排名第六;到2010年GDP已经达到39万亿元,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占世界经济比重达9.5%。
(2)对外贸易发展迅速,在全球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升。首先,2000年中国贸易进出口总额为4 742亿美元,其中出口2 492亿美元,占世界出口比重3.9%,为第七大出口国,进口2 250亿美元,占世界进口比重3.4%,为第八大进口国。2010年中国贸易进出口接近2.97万亿美元,其中出口1.57万亿美元,进口1.39万亿美元,成为全球第一大货物出口国和第二大货物进口国。其次,“入世”以来,随着中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稳步扩大,中国服务业发展迅速,服务业规模不断扩大。2001年中国服务业增加值为4.5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为39.3%,到2010年服务业增加值达到17.1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也提高到43.0%。服务贸易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逐步提高,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和拉动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2001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726.1亿美元,其中,出口额333.4亿美元,进口额392.7亿美元;2010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已经达到3 645亿美元,其中,出口1 933亿美元,进口1 712亿美元,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18.7%、18.38%及19.0%。中国服务贸易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排位不断提高。2001年,我国服务出口及进口在世界的排位分别为第十二位及第九位,2010年,我国服务贸易出口在世界的排位升至第四位,进口升至第三位。服务业竞争力不断增强。2001年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114.1亿美元,2010年达到487.1亿美元,运输、通信、金融、保险等现代服务业的开放深化了与贸易伙伴的经贸关系,也引进了国外先进的技术、管理方法与经验,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再次,中国工业制造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取得了快速发展。一是形成了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工业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绝对主体地位。2000年,工业增加值为2.53万亿元,2010年近15.5万亿元。二是工业企业效益显著增长。2000年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为0.44万亿元,2010年实现利润接近4万亿元,利润增长近10倍。三是工业企业实力明显增强,国际竞争力大幅提高,成为对外贸易大国。主要工业产品产量位居世界前列。目前工业产品产量居世界第一位的已有210种,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四是产品质量稳步提高,监督管理体系日趋完善。机械工业主要产品中约有35%~40%的产品质量已经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入世”十年来,中国共吸引外资约7 000多亿美元,世界500强企业中有480余家已在华开展业务。同时,中国资本开始走出国门,并购海外企业令世人瞩目。
(4)黄金与外汇储备大幅增加,应对经济风险能力显著提升。2001年中国黄金储备1 608万盎司,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为了增加抗风险能力,黄金储备迅速增加到3 389万盎司。“入世”之前的外汇储备规模在2 000亿美元以下,2001年达到2 121.65亿美元,随后各年度大幅度增加,截至2011年6月中国外汇储备已经达到3.2万亿美元。总体来看,“入世”十年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的经济实力、综合国力及国际竞争力。
(三)中国如何利用WTO,发展对外贸易、维护自身权益
1.从“经济入世”转向“法律入世”
实际上,中国最初“复关”和“入世”主要是基于外交和政治考量,即在重返联合国后,让世界进一步承认中国的独立地位和“跻身世界民族之林”。然而,随着“入世”谈判的深入,尤其随着中国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经济考量占据了上风,而“经济入世”便在观念和行动上都压倒了“政治入世”的定位。“入世”之后,中国才逐渐意识到,WTO是个具有法律性质的多边国际经贸组织,其构成基础、运作方式和争端解决机制,都具有法律性质,因而开始逐渐适应“法律入世”。但时至今日,中国在“法律入世”之观念和行动都应该进行调整。
(1)在观念上,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世界现代化进程的数百年历史证明,与革命再造模式和政治统合模式相比,法治模式更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增进文化兴旺繁荣。因此,必须坚持法律至上的法治观,捍卫宪法的神圣权威。确保立法民主,行政透明,司法独立和公正,是法治的核心要素,其中司法治理的潜能应该得到充分发挥。实践表明,一个现代国家只有内修法治,告别人治,才可能做到政治清明、文化繁荣、人民乐业、百业兴旺,才可能以此为“软实力”,谋求在全球化时代引领潮流。因此,很多外部的困境,往往来自于内部的问题,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
(2)在行动上,中国在WTO的活动中,必须从适应规则的过程,转向善于运用规则和改进规则。经过十年的实践,中国在经验和教训中已经初步适应了WTO,在运用规则中迈出了可喜的步伐,并在改变规则上有所进取,但这方面还远远不够。WTO设立以来,虽然在结构、功能和程序上都有所改进,还应当依据世界经济与贸易的发展进行不断改革。
(3)从被动应诉转向主动起诉。中国“入世”以来,更多地是成为被告。迄今为止,中方作为原告的案件有8起,而作为被告的案件达26起。对于这种处境,官方和民间起初都感到很“不高兴”。这一方面缘于中国对规则不够熟悉,视司法竞技为畏途,一方面也缘于WTO规则和诉讼形式受英美法影响较大,发展中国家缺乏知识优势。后来,中国对于成为“被告”开始逐渐适应,并且具有了胜诉的“战绩”。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已经开始主动作为原告起诉,其中,中国最早作为原告的案件是2002年3月26日对美提起的“钢铁保障措施案”(DS252),中方胜诉。中国应更积极运用WTO的规则和司法机制,对于各种侵害自己利益的“违法”行为主动起诉。当然,主动起诉不仅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也需强大的行业协会支持,只有二者密切配合,才可能决胜海外。
2.从“开放推进改革”转向“改革推进开放”
自1978年以来,中国最重要的一项国策便是“改革开放”,“入世”也是这一根本国策的组成部分。有学者认为,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邓小平“南方谈话”与中国“入世”可以并称为中国改革开放的三件大事。中国的“入世”,兼具开放与改革双重意义。一方面它是“开放”,是中国走向世界,融入世界体系的关键一步;另一方面它也是“改革”,是中国调整制度,升级产业,从而谋求更具竞争力的一项举措。改革与开放相互关联,密不可分。可以说,没有改革就无法开放,没有开放也很难真正推进改革。
3.从具备实力优势转向兼具道义优势
在世界事务中,没有实力空谈道义,无疑似羔羊与虎谋皮。但是,在当今世界,仅仅凭靠实力,也无法令世界各国心服口服。“得道多助,失道寡助”,中国这句古谚所讲的就是道义的感召力。其实,所谓“软实力”的含义也大抵如此。就当下中国而言,占世界1/5的人口总数,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经济规模,就足以表明它的实力。因此,中国作为负责任的世界大国,要想影响历史发展的方向、世界格局、国际关系以及WTO的未来,就必须在继续发展实力的同时,强化“软实力”,彰显道义优势。为此,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①在重构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一套价值体系,这套价值体系应既具有传统的根基,又具有现代适应性;应既具有中国特色,又具有人类的普适性;②在WTO的平台上,中国应在维护本国根本利益前提下,立场鲜明地反对霸权,维护弱国、小国的利益,为它们主持公正,伸张正义,反对倚强凌弱,以大压小,使WTO的规则、程序和结果更公平、更正义;③在主权和人权的关系上,中国应坚持原则,抵制任何成员国为了追求本国的经济利益而牺牲人权价值、破坏人类生态环境和损毁人类的共同文化遗产。
4.从随机应对转向积极主导
WTO成员方是否或多大程度利用这个组织和平台获益避害,不仅取决于该国的实力,行动是否符合规则,还取决于谈判能力和参与争端解决的能力。长期以来,中国在WTO中的表现被概括奉行“四L”原则,即“Less”“Lower”“Longer”和“Later”。“Less”就是指承诺开放的范围少一点,“Lower”就是减让的幅度低一点,“Longer”就是指义务的实施期要长一点,“Later”就是推迟两三年之后再开始实施承诺的义务。之所以如此,是与三个缺乏密切相关。一是中国缺乏经验,对于有关规则不熟悉;二是中国缺乏整体的战略,只能因事而谋,见机行事;三是中国缺乏专业人才,谈判的能力和参与争端解决的能力欠缺。为解决上述问题,中国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应总结过去的经验和教训,并全面和深入研究WTO的历史、结构、运作机制、谈判技巧以及争端解决的技巧,努力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历史与现实相结合,WTO的研究与全球化相结合,把中国与WTO关系的研究置于当代世界格局和国际关系的大背景之下。
(2)制定总体战略。比如在WTO的各种冲突中,如何合纵连横形成力量,如何分化对手,反对霸权操纵,如何从适应规则到熟悉规则并实现超越等。虽然情势不断变化,但一旦总体的战略适当,就可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灵活而从容应对各种变局和挑战,始终把握主动权。
(3)积极学习其他国家的经验。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是WTO体制的设计者和主导者,也是世界体系的引领者,在长达半个多世纪,乃至数百年的经济活动中,积累了无数的经验,锤炼了很多成功的制度,积累了不少有效的策略。面对这样成熟而强大的对手,在学习中取胜,在模仿中超越是唯一的出路。只有深度参与世界经贸活动,熟悉游戏规则,才可能熟练运用规则,乃至改变规则,以规则反制强权。
(4)要培养一批精于学术研究和战略规划,能参与WTO实际工作,为国家利益从事谈判,进行诉讼的专才。为了培养这样的人才,便需要改革现有的国际商法的教育体制,打破学科壁垒,鼓励跨学科、跨领域、跨国界研究。要创造机会,提供条件,将优秀的人才送到联合国、WTO、世界银行等国际舞台上去,为中国全面参与全球化储备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