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献录校规则与凡例
(一)本书所录校文书均征得文献所有者林鋆先生授权发表,由于文献众多,这里所刊均为其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唯《摩尼光佛》已收录入本人与包朗合撰《霞浦摩尼教新文献〈摩尼光佛〉研究》,这里不再收录。另,《乐山堂神记》在拙撰《〈乐山堂神记〉与福建摩尼教——霞浦与敦煌吐鲁番等摩尼教文献的比较研究》中已有详尽考证,不作重复录校。
(二)本书所谓“霞浦摩尼教抄本”不以霞浦为限,屏南与福清发现的抄本同属于霞浦摩尼教系统,不可分割。
(三)霞浦摩尼教写本作为活态文献,使用若干年以后就会重新抄写,和河西、青海、靖江等地所流行之宝卷情况类似。虽不存在如同敦煌写本一样的辨伪之难,但科仪书中常有故意隐去某字之情况,加上抄本出自民间,错别字很常见,故而阅读之后常常觉得反比敦煌写本更难理解。这些科仪书乃当地瑜伽教、明教法师糊口之物,故每秘而不宣,惧他人窃取之,乃特不书全(只有法师及其传人明白其意),常以波纹线或类似顿号之类的符号来代替部分文字。这是霞浦抄本和敦煌写本差别最大的地方。如果按照敦煌学界遵循的方法原文照录,则很多地方无法读通。我们通过反复琢磨,逐渐掌握其中的部分书写规律,为便于阅读,尽可能将省略之字补出,所补之字加方括号[]表示,部分出注加以说明。
(四)所有文献录文依据抄本之原有格式使用通行简体字释录,并加标点。
(五)因为大多数文献的照片尚未刊布(仅《摩尼光佛》刊出全部照片),为便于今后的工作和学界对文献的利用,我们采用总行次与每页行次相结合的办法,总行次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每页行次则另加半角圆括号()表示。
(六)原字残缺,以□表示一字,或将拟补之字置于方框内,如相,部分出注予以说明。
(七)错字和别字可以更正的,以圆括号()注明正字于原文之后。某些通假字亦采用别字例用()注明本字,以便读者。
(八)衍文一般径从原文删去,然后出校记予以说明。
(九)对不能确定的字,于其后加“(?)”,表示存疑。
(十)原卷中有很多类化字,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在本字前加“口”字,有神秘化意蕴。为存真起见,均予照录。
(十一)原文所用与正文字体或大小有所不同的文字,均用六号字表示。
(十二)原卷俗字、异体字甚多,为便于阅读,一般改用正字,如:圡=土、仸=佛、斍=觉、斈=学、舡=舩=船,庅=魔,等等。如俗字有特殊意义,则照录之。
(十三)原卷中有一些文字用图画法表述,既难以印刷,又不便阅读、理解,均改为通行的表示法,然后附以图片,若需观其原来书写形式,按图索骥即可。
(十四)本书所录与涉及之敦煌写本,使用学界通用之缩写,如“S.”表示伦敦大英图书馆藏敦煌汉文写本斯坦因(A. Stein)编号;“P.”表示巴黎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汉文写本伯希和(P. Pelliot)编号。
(1) 陈寅恪:《陈垣敦煌劫余录序》,氏著《金明馆丛稿二编》,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第266页。
(2) 包朗、杨富学:《霞浦摩尼教新文献〈摩尼光佛〉研究》,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20年。可以参见,故本书未收录《摩尼光佛》之校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