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官主书与秦书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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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史官两大类——“五史”与“府史”及其相互关系

(一)史官数众名繁

刘知几《史通》卷十一《史官建置》云:“盖史之建官,其来尚矣。昔轩辕氏受命,仓颉、沮诵实居其职。至于三代,其数渐繁。”史官初建于轩辕氏近乎传说,于史难证。然自上古三代,尤其是自西周开始,史官“其数渐繁”,却是不争的事实。杜维运在《中国史学与世界史学》一书中说:

中国古代设立史官,在地域上,从中央到地方,普遍设立,数目相当可观。以周代而论,见于金文及各类文献的史官,据近人统计,约一百二十九人,其中属于王室者五十六人,属于诸侯者四十七人,未能确定属于王室或诸侯者二十六人。属于诸侯者,鲁国三人,齐国四人,晋国九人,秦国、韩国各三人,楚国四人,宋国二人,卫国七人,郑、虢、莒、赵、魏各一人,私人之史七人。从天下共主的周室,到蕞尔小国的莒、虢,都设史官,又在文献偶然的披露下,人数到达百人以上,这应是人类学术文化史上的盛事了。(21)

另据《汉官六种》所载,西汉武帝时丞相府三百六十二名吏员中,多数都是以史为名者:史二十人,秩四百石;少史八十人,秩三百石;属百人,秩二百石;属史百六十二人,秩百石。东汉时,河南尹吏员九百二十七人,十二人百石。诸县有秩三十五人,官属掾史五人,四部督邮吏部掾二十六人,案狱仁恕三人,监津渠漕水掾二十五人,百石卒吏二百五十人,文学守助掾六十人,书佐五十人,循行二百三十人,干、小史二百三十一人。此足见古代史官数量之众。

“名目繁杂”也是史官的一大特色。许兆昌《先秦史官的制度与文化》一书中说:

周代各类专称史官的职名九类二十九个。分别有太史、小史、冯相氏、保章氏、内史、作册、尹氏、命尹、内史尹、作册尹、作命内史、作册内史、内史尹氏、御史、柱下史、守藏室史、外史、女史、左史、右史、瞽史、工史、眚史、书史、中史、史、祝史、祭史、筮史等。如果再加上不可知其具体职事的史官名称如史、辛史、彭史、微史、史、尗史、齐史、宁史、螨史、史、懋史等,则周代史官,其专有名称即达四十余种之多。(22)

周之后,秦汉官府中称“史”者,较高级别的有御史、刺史、长史、内史,较低级别的有曹史、令史、卒史、佐史、尉史、侯史、士史、少史、仓史等。以令史为例,中央有尚书令史、御史令史、兰台令史,都尉、候官之下也有县令史、候官令史、司马令史、城令史、城仓令史、库令史、别田令史、门令史等。秦汉史官名目之繁杂由此可见一斑。

从命名方式而言,在“史”字前面加上一个说明某一类史官具体职事特征的字,以相互区别,是史官命名中最为常见的形式,如孙诒让《周礼正义·内史》中说:“内史官府盖在内,故以为称。”吕思勉《读史札记》中也说:“史官之职,原出明堂,盖朝夕侍王。其后典籍日多,主其事者,出外别为一官,是为大史氏。其居中者,则别之曰内史。”(23)再如“司马令史”是专事兵马之史,“司寇令史”是专事司法之史。其他如小史、外史、御史、左史、右史、瞽史、刑史等的命名莫不如此。还有一些名称上未冠“史”字的,如作册、司历、日官、主书等。这些史官名称不一,主要是“职务咸异”,所司各自不同所致,如《周礼·春官·宗伯》“大史”郑玄注:“大史,日官也。”孙诒让疏:“此官掌正岁年以治历,岁年皆积日所成,故谓之日官。”另外,笼统地称之为“史”者,史书中也不少见,如《左传·襄公二十九年》中的“史不绝书”,《论语·卫灵公》中的“吾犹及史之阙文”等,其“史”皆为统称。有些史是与人名连在一起的,有的则既有官名又有氏名,其中较著名者有周的史佚、史伯、史角、史良、史籀、史豹、内史过、内史兴等,晋的史狐、史龟、史苏、史赵、史墨等,齐的太史兄弟三人、南史氏等,楚的史皇、史老、左史倚相等,虢的史因,卫的史鱼等。

可以说,汉以前史官是一个数量庞大,形式多样,名目繁杂的官僚群体。

(二)史官两大类——“五史”与“府史”

古代史官虽数众名繁,但归结起来,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五史”与“府史”。

1.“五史”

《礼记·玉藻》云:“(天子)玄端而居,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刘知几《史通》卷十一《史官建置》云:“大史掌国之六典,小史掌邦国之志,内史掌书王命,外史掌书使乎四方,左史记言,右史记事。”这些“左史”“右史”“大史”“小史”“内史”“御史”等,都是服务于天子或诸侯王的上层史官。

“五史”就是对这种服务于天子或诸侯王的上层史官的统称,其名源自《周礼·春官·宗伯》:“大史掌建邦之六典,以逆邦国之治……小史:掌邦国之志,奠世袭,辨昭穆……内史掌王之八柄之法,以诏王治……外史:掌书外令,掌四方之志,掌三皇五帝之书……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金毓黻《中国史学史》谓:“《周礼》所载五史,即所谓王室史官也。”(24)事实上,周王室及各诸侯国的“王者之史”远远不止这五种,如观测天象的冯相氏、保章氏,在王侧诵诗箴规的瞽史、工史,诸侯王身边的南史、女史等,这些都是直接服务于天子或诸侯王的上层史官。由于《周礼》之五史最具代表性,影响最大,故一般将天子或诸侯王身边的上层史官皆统称为“五史”。

“五史”之中各史,身份地位不尽相同。一般说来,帝王近身之史,其身份地位要高于它史,如周之内史,在王之左右,掌爵、禄、废、置、杀、生、予、夺之法,是“五史”中身份地位最高者,王国维《观堂集林》卷六《释史》以为“内史之官虽在卿下,然其职之机要,除冢宰外实为它卿所不及。自《诗》《书》、彝器观之,内史实执政之一人”。另外,“五史”之间也存在有个别类似于隶属关系的主次差别,如《周礼·春官·宗伯》:“小史掌邦国之志,奠系世,辨昭穆。若有事,则诏王之忌讳。大祭祀,读礼法,史以书叙昭穆之俎簋。大丧、大宾客、大会同、大军旅,佐大史。”虽然我们不能简单地就此得出“小史隶属于大史”的结论,但二者存在身份与地位上的主次差别,则是毋庸置疑的。

2.“府史”

《周礼·春官·大史》载:“大史,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小史: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此处的“大史”与“小史”同属于“五史”的范畴,而与胥、徒并列的“史八人”之“史”,则是隶属于大史与小史的一类低级史官。《周礼·天官·冢宰》:“掌百官府之征令,辨其八职:一曰正,掌官法以治要,二曰师,掌官成以治凡,三曰司,掌官法以治目,四曰旅,掌官常以治数,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六曰史,掌官书以赞治,七曰胥,掌官叙以治叙,八曰徒,掌官令以征令。”此处“六曰史”之“史”与《周礼·春官·大史》中“史八人”之“史”当属同类无疑。此类史官即《礼记·王制》所载的“执技以事上者”,郑玄谓之“府史”。《周礼·天官·序官》:“府六人,史十有二人。”郑玄注:“府,治藏;史,掌书者。凡府史皆其官长所自辟除。”《仪礼·士冠礼》:“有司如主人服。”郑玄注:“有司,郡吏有事者,谓主人之吏所自辟除。府史以下,今时卒吏及假吏是也。”

另外,《礼记·玉藻》:“(大夫)将适公所,宿齐戒,居外寝,沐浴,史进象笏,书思对命。”孔疏:“史,谓大夫亦有史官也。”这种私人侍史,皆由大夫自行任命,也应当属于“府史”的范畴。

“府史”内部各史之间,也存在身份地位方面的明显差异。依据不同国家机构之从属关系,“府史”可分为中央直属机构与地方郡、县等不同的群体层次。一般来说,上级机构的“府史”要比下级机构的地位高,如按《说文解字·序》《汉书·艺文志》及“张家山汉简”《史律》所载,汉初作为全国史学僮课试第一名的尚书卒史,就比郡国第一名的县令史地位高。而即使是同一机构中的“府史”,相互之间的地位差别也很大,如《汉旧仪》丞相少史下有“书令史斗食,缺,试中二十书佐高第补”,同为丞相府少史所属,书令史的地位就比书佐的高。陈梦家曾对“居延汉简”官文书末尾的史官签署做过专门的统计分析,结论是:每份文书上签署的史官人数少则一二人,多则三四人,边塞文书,除塞尉、候长、隧长只有一种低级史官签署外,三公府、太守、都尉、候官和县的文书签署可以是高、中、低三级的史官,也可以是高、中二级或中一级史官,每一级通常一人,也可以是两三人,史官签署时以级别高低为序,高级为掾、史、少史,中级为卒史、令史、属、守属、守卒史、守令史,低级为书佐、佐、尉史、候史等(25)

中国古代史官虽数众名繁,但“五史”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分散在各官署机构,从事具体文书工作,主要由官署长官自行辟除的“府史”之史。如《周礼》所有的职官(包括五史)之下,都有称之为“史”的属员,这些“史”大多都是隶属于各政府机构的“府史”。

“府史”之史分属于各级政府机构,因而不存在内部构成问题,他们与“五史”之间也无绝对的统属与隶属关系,是相对独立而又散漫的一个史官群体。自商鞅变法以来,秦的社会等级主要是以二十等军功爵位来划分的,并且这一制度一直保留到了西汉初年,现在所能够看到的汉初有关皇帝恩赐臣下的标准,是将“府史”与最低几级的爵位并列的:“不更比有秩,簪袅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斗食令史肉十斤,佐史八斤,酒七升”(26)。因此一旦成为“府史”,就意味着步入了社会特权阶层的初始阶段。

(三)“五史”与“府史”的相互关系

“五史”与“府史”,虽可统称为“史”,然二者在身份地位方面,差别却很大。章学诚《文史通义》卷三《史释》曰:“五史则卿、大夫、士为之,所掌图书、纪载、命令、法式之事,今之所谓内阁六科、翰林中书之属是也。”又《礼记·王制》郑玄注:“庶人在官,谓府史之属,官长所除,不命于天子、国君者。”“五史”由卿、大夫、士为之,受命于王者,直接服务于王者;“府史”为庶人在官,其服务的对象为各级长官,其职一般是由各级长官自行辟除。这是“五史”与“府史”的主要不同之处。凡以“史”为“天子重臣”“执政一人”的,皆是以“五史”为例而论者,如《大戴礼记·保傅》:“博闻强记,接给而善对者,谓之承。承者,承天子之遗忘者也。常立于后,是史佚也。”柳诒徵《国史要义》:“周官之制,相权最尊,而大史、内史执典礼以相匡弼。”(27)王国维《观堂集林》卷六《释史》:“官以大史为长,秩以内史为尊……自《诗》《书》、彝器观之,内史实执政之一人,其职与后汉以后之尚书令,唐宋之中书舍人,翰林学士,明之大学士相当,盖枢要之任也。”凡以“史”为“社稷常隶”“身贱位卑”的,皆是以“府史”为例而论者,如《礼记·王制》:“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事,不移官,出乡不与士齿,仕于家者,出乡不与士齿。”“出乡不与士齿”,足见“史”地位之低下。再如《左传·宣公三年》载周初封鲁公伯禽时,即是将“史”作为赏赐的内容与备物、典策等并赐鲁公的,可见“史”的地位并不高。《礼记·王制》与《左传·宣公三年》所载的这些地位不高的“史”,都是指的“府史”。

古代“官”与“吏”是有很大区别的,“官”通常是指由中央统一任命的“朝廷命官”,而“吏”则是作为“官”的下属、助手而存在,其职一般都是由官长自行辟除。王恽《秋涧集》卷四十六中说:“领持大概者,官也,办集一切者,吏也。”许谦《白云集》卷二也说:“(吏)处官府,职簿书,……蠲其课役,而使之造文书给趋走而已。”就此而论,古代史官中的“五史”是可以称之为“官”的,而“府史”则只能是“吏”,不能称之为“官”。然历来论及史官者,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府史”也纳入史官之“官”的范畴来进行研究。之所以如此,主要就在于“五史”与“府史”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关系——二者尽管身份地位差异很大,然在具体的业务执掌方面却是相通的。章学诚《文史通义》卷三《史释》对此有过专门论述:

或问周官府史之史,与内史、外史、太史、小史、御史之史,有异义乎?曰:无异义也。府史之史,庶人在官供书役者,今之所谓书吏是也;五史则卿、大夫、士为之,所掌图书、纪载、命令、法式之事,今之所谓内阁六科、翰林中书之属是也。官役之分,高下之隔,流别之判,如霄壤矣;然而无异义者,则皆守掌故,而以法存先王之道也。史守掌故而不知择,犹府守库藏而不知计也。先王以谓太宰制国用,司会质岁之成,皆有调剂盈虚、均平秩序之义,非有道德贤能之选不能任也,故任之以卿、士、大夫之重;若夫守库藏者,出纳不敢自专,庶人在官足以供使而不乏矣。然而卿、士、大夫讨论国计,得其远大;若问库藏之纤悉,必曰府也。五史之于文字,犹太宰司会之于财货也。典、谟、训、诰,曾氏以谓唐、虞、三代之盛,载笔而纪,亦皆圣人之徒,其见可谓卓矣。五史以卿、士、大夫之选,推论精微;史则守其文诰、图籍、章程、故事而不敢自专;然而问掌故之委折,必曰史也……难其所易,而易其所难,谓失权度之宜也。学者昧今而博古,荒掌故而通经术,是能胜周官、卿、士之所难,而不知求府史之所易也。故舍器而求道,舍今而求古,舍人伦日用而求学问精微,皆不知府史之史通于五史之义者也。

章学诚《史释》的中心思想,在于阐明“府史之史通于五史”的道理,“皆守掌故”是章氏所认为“五史”与“府史”的相通之处。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中说:“古代史官实为一个社会之最高学府,其职不徒在作史而已,乃兼为王侯公卿之高等顾问,每遇疑难,咨议决焉。所以者何?盖人类本有恋旧之通性,而中国人尤甚,故设专司以记录旧闻,认为国家重要政务之一。既职在记述,则凡有关人事之簿籍皆归其保存,故史官渐成为智识之中枢。”(28)“皆守掌故”确为“五史”与“府史”的共通职掌。

金毓黻《中国史学史》也认为“五史”与“府史”的业务执掌是相通的:

史之初职,专掌官文书及起文书草,略如后世官署之掾吏……吾谓史官之始,不过掌书起草,品秩最微,同于胥吏,只称为史,如汉人所称令史是也。其为诸史之长者,亦不过如汉代之长史、魏晋之掌书记。其以记事为职,古今亦无二致。继则品秩渐崇,入居宫省,出纳王言,乃有大史、小史、内史、外史、御史诸称,以别于掌书起草之史。然亦不过因诸史之长,而稍崇其体制,如汉晋之有中书监、令,唐宋之有翰林学士、知制诰,明清之有大学士,是也。凡官之以史名者,既掌文书,复典秘籍,渐以闻见笔之于书,遂以掌书起草之史,而当载笔修史之任。(29)

“既掌文书,复典秘籍”是金毓黻所认为“五史”与“府史”的共通执掌。“复典秘籍”也即章学诚的“皆守掌故”。可见,在“五史”与“府史”共通业务职掌的具体内涵上,金氏的要比章氏广一些。不过,金氏所说的“文书起草”,也确为“五史”与“府史”在“皆守掌故”之外的另一项共通职能。《周官·天官·宰夫》:“六曰史,掌官书以赞治。”郑玄注:“赞治,若今起文书草也。”前已述及,这里所说的“史”乃是低级吏员——“府史”,其所掌为官府文书。然而,这“掌官书以赞治”,也是其他高级称“史”之官——“五史”的共同职能,帝王册命、祝文、载书等的拟定,大抵为“五史”之责,诚如《周礼·春官·御史》孙诒让《正义》中所说:“王之有御史,盖犹百官府之有史,故宰夫八职亦曰:史掌官书以赞治。彼史掌赞众官府之书,与此御史尊卑殊绝,而所掌略同。”朱希祖也说:“惟五史如后世之秘书及秘书长,为高等之书记;府史之史,则为下级书记耳。”(30)孙诒让与朱希祖二家所论,在本质上与章学诚、金毓黻的并没有区别,“五史”与“府史”之间“无异义”之存在,当是客观事实。

故此,我们说“府史”虽品秩低微,然却是史官中数量最多的群体类型;“五史”与“府史”尽管地位悬殊,然在具体的业务职掌方面,二者有相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