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国王特许[1]
米盖尔·德·塞万提斯:
汝曾耗尽心血,撰写一部有益之著作,名为《奇想联翩的绅士堂吉诃德·德·拉曼恰》,求朕恩准,将书付梓,且赐予若干年之特许专权。朕已知晓。此事御前会议诸大臣业已审定,并据近日所颁印刷法令之规定作了批示。据上述理由,经朕恩准,特决定赐汝特许证书一纸。执此证书,汝或汝之委托人即可印刷该题为《奇想联翩的绅士堂吉诃德·德·拉曼恰》一书,并有权在卡斯蒂亚诸王国境内印刷。自发证之日起计,为期十年。无汝准许,他人一律不得印刷及出售,亦不得委托他人印刷及出售。违者将被没收所有印制品以及印模等印刷工具。每次违法印刷,均处以五万马拉维迪之罚金,其中三分之一用以奖赏揭发者,三分之一归朕之私室,三分之一为审理案件之法官所有。在上述十年期限内,该书每次印刷,汝应同时向御前会议出示业经审定之原文,其中每页及最后一页,均应由朕之私室书记官、御前会议常驻大臣胡安·加约·德·安德拉德签字,核定新印之书与原文相符。或出示朕指派校对者出具之关于已按原文校对,完全据原文印出,无印刷错误,以及每本将均按校稿和所订应值售价印出之证明。俟朕下令后即可开印。印刷者不得先行印刷校样或书之首页,亦不得先行印刷一册即连同原文交与作者或任何出资印刷者,作为其校对及定价之依据。违者将依卡斯蒂亚诸王国法律、法令之规定严惩不贷。朕亦将下令由御前会议及诸王国之司法部门保存此特许证明,并执行其中之规定。
钦此
一六〇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于巴亚多利德
此乃国王陛下御旨。
胡安·德·阿梅斯盖塔
注释
[1]当时为了获准出版一本书,需先向御前会议提交原文。国王私室书记官审查原文,指出需改之处,并在每页上签字,之后退还给作者。印刷者应按审查后的原文及原文页数加以印刷,但只能先印一两册,然后连同审查过的原文再次提交御前会议。御前会议确认与原文相符后加以第二次批准,方可正式印刷,并在首页附上该书的定价、无印刷错误的证明和国王特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