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伦理学信仰和感情的来源
上部 伦理学
伦理学与自然科学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伦理学的基本素材是感觉和情绪,而不是认知。对这一点必须有精确的理解;也就是说,伦理学的素材是感觉和情绪本身,而非我们已经掌握的某种事实。事实是就科学意义而言的,一如其他的事实,是人们借由通常的科学途径通过认知来获取的。然而,伦理学的结论并不是在陈述事实,尽管通常看起来是这样,但其实它是在表达某种希望或者恐惧、渴望或者厌恶、喜爱或者憎恶。而且,它应该通过某种祈愿或者命令的语气,而不是陈述语气来清晰地传达。《圣经》上说“爱你的邻人如同爱你自己”;因国际纷争困扰而心情沉重的现代社会中人可能会说“愿普天下人彼此相爱”。这些都是纯粹的伦理学表述,仅靠收集此类事实显然无法对它们进行证实或者证伪。
与伦理学相关的一些感受可以通过以下假设轻而易举地看清楚:假定有一个纯粹由物质构成的宇宙,只有物质,没有任何感知能力。这样一个宇宙说不上好坏,它里面包含的东西也没有一样可以用对错来衡量。《创世记》里,上帝在创造生命前“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在此我们必须假定,这个“好”,要么取决于上帝在思考如何创世时的情绪,要么取决于这个毫无生命迹象的世界是否适合有感知能力的生物生存。如果太阳即将撞上某颗星球,地球即将化为气态,那么我们会把即将到来的大灾难判定为恶,而把我们人类的存在视为善。可是,设想在一个没有生命存在的地方发生这种大灾难,除了听上去有趣之外,别无它用。由此可见,伦理学和生命形式紧密相关,它不是一个供生物化学家研究的客观存在的过程,而是由幸福与悲伤、希望与惧怕等相反相成的一组感受构成,这些组合使我们偏爱一种世界而摈弃另一种。
然而,即使承认感受和欲望对伦理学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性,仍然存在一个问题:是否有伦理知识这么一个东西存在。《圣经》上的“汝不可杀戮”是祈使句,而“杀人是恶”则是陈述语气,以说明某件事是对是错。“愿普天下人都很幸福”是祈愿句,而“幸福是好的”与“苏格拉底是凡人(终究不免一死)”的语法是一样的。是这种语法令人产生误解,还是伦理学与自然科学一样存在真理和谬误?如果我说尼禄是个坏蛋,那么是不是如同我说他是一位罗马皇帝,都是在提供某种信息;或者我说“尼禄?呸!”能够更准确地表达我的意图?这个问题可不容易回答,我不认为能得出什么简单的答案。
还有一个与此相关的问题,它涉及伦理学判断的主观性。要是我说牡蛎很好吃,而你说牡蛎很难吃,我们都明白对方不过是在谈论个人口味,没什么好争论的。可是,当纳粹说折磨犹太人是对的,而我们说是错的时,我们不会觉得我们仅仅是在表达一种不同的个人观点,甚至还会不惜用生命去捍卫自己的立场,但我们不会采取同样的做法去强迫别人接受我们对牡蛎的好恶。不管人们可能会提出怎样的观点来证明这两种情况有可比性,绝大多数人都会确信在它们之间存在某种差别,尽管要确切地说出这种差别究竟是什么可能很困难。我认为,这种感觉虽然不是很明确,却是值得尊敬的,它应该使我们不愿意轻易接受这样一种观点:一切伦理学判断都完全是主观的。
有人可能会说,如果希望和欲望是伦理学的根本,那么伦理学包含的一切都必然是主观的,因为希望和欲望恰好是主观的。这个观点看上去不容置疑,其实不然。科学的素材是个体的认知,这些认知的主观性远远超过了常识所给出的;然而正是在此基础上,不受个人情感影响的科学殿堂矗立了起来。这是因为在某些方面,大多数人的认知是一致的,而色盲和出现幻觉的人的认知因为有别于常人可以忽略不计。或许还存在某种与此类似的、同样能使伦理学具有客观性的方式。如果是这样,那它必然会引起大多数人的兴趣,会把我们从个人伦理引向政治学领域,而后再想将政治学从伦理学中分离出来就很难了。
把伦理学从神学当中分离出来,要比把它从自然科学里分离出来困难。确实,科学是在经历了漫长的斗争之后才获得了解放。直到17世纪后半叶,人们仍然普遍认为,不信巫术的人肯定是个无神论者,还有人用神学观点指责进化论,甚而今天依然有很多神学家宣称任何科学都无法动摇他们的宗教信仰。对于伦理学而言,情况就不一样了。传统伦理学的许多概念很难被阐释,许多信念很难被证明有理,除非假设上帝存在,或者有一种“世界精神”[14],或者至少有一个无所不在的宇宙“终极目的”。我的意思不是说没有一个神学基础就不可能进行阐释和证明;而是说没有这样一个基础,它们就失去了说服力以及对人心理接受的强制力。
正统学说最津津乐道的一直是这样一种论调:没有宗教,人就会变得邪恶。从边沁到亨利·西季威克,19世纪英国的自由思想家都对此大加驳斥。这些都算得上是古往今来最有德行的人物,因而他们的驳斥也显得格外有力。可是当今世界,坦承自己无信仰的极权主义者太多,多到举世震惊;而维多利亚时代的那些不可知论者的德行似乎并非不容置疑,这有可能被他们归咎为从基督教传统中解放得不够彻底。因此,无论伦理学被社会需要塑造成何种形式,人们都必须重新审视伦理学能否独立于神学这个问题,并且要充分意识到我们可能远比我们的祖辈邪恶,后者无惊无险的信仰一直在理性地推进,因而活得很安逸。
有史以来,伦理学信念一直有两个截然不同的来源:一个是政治,另一个是个人的宗教信仰和道德信念。《旧约》中二者泾渭分明,分别以《律法书》和《先知书》的面目出现。中世纪,在由等级制度反复灌输的官德与由神秘主义者传授和实践的个人操守上的贞洁之间,亦有相同的区别。到了我们这个时代,同样的二元性还在延续。俄国大革命之后,克鲁泡特金结束了漫长的流放生涯返回祖国,他赫然发现,眼前这个新生的国家并不是他魂牵梦萦的那个俄国。他梦想的是一个由自由、自尊的个人组成的松散社会,而眼前这个却是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国家,其中的个体仅仅被视为建造它的工具。这种个人道德和公民道德的二元性是任何合格的伦理学理论都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没有公民道德,社会就会毁灭;没有个人道德,社会的存在就没有任何价值。可见,公民道德和个人道德对于一个美好世界同样不可或缺。
所有已知的人类社会,哪怕是最原始的,都存在伦理上的信念和感受。有些行为会受到赞扬,有些则会被谴责;有些会获得奖励,有些则会受到惩罚。人们相信,个体的某些行为会给其自身乃至社会带来益处,而某些行为则会带来灾难。与此相关的信念,有些是可以用理性来证明的。然而在原始社会,占据绝对上风的非理性念头,往往一开始是由禁忌而来,而后再用一套逻辑去证明其合理性。
禁忌是原始社会道德的一大主要来源。某些物品,特别是为首领所有的,充满了超自然力量,谁若碰了就得死。某些东西是奉献给神灵的,只有巫医能用。有些食物是允许食用的,有些则严禁食用。有些个人在受到净化以前,始终是不洁的,尤其是带有某种血污的人,比如杀人者,还有生育中的和经期的妇女[15]。原始社会通常有非常详尽的异族通婚规则,这在部落针对异性的禁忌中占了一大部分。谁若违反了这些禁忌,不仅他自己会大祸临头,还会殃及整个族群,除非为他举行某种必要的净化仪式。
在我们看来,人们在惩罚一个触犯禁忌的人时并没有打着什么正义的旗号,而是觉得这跟摸了电线会被电死的道理是一样的。大卫在运送约柜的时候,经过一段崎岖的禾地,负责运送的乌撒怕约柜掉下来就伸手扶了一把。尽管他的出发点值得赞赏,但他还是因为这个大不敬的举动而被上帝击杀[16]。同样不合理的事例还有:蓄意杀人者和意外致人死亡者被同等对待,都要接受净化仪式。
基于禁忌的道德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残存至文明社会,其程度超出了我们的想象。毕达哥拉斯拒吃豆子,恩培多克勒[17]认为不可咀嚼月桂树的叶子。印度教教徒一想到有人吃牛肉就气得发抖,穆罕默德的信徒和正统犹太人把猪肉视为不洁。赴英国传教的圣奥古斯丁[18]写信向教皇格里高利一世询问:已婚者在交媾之后的第二天是否可以进教堂?教皇的回复是:必须进行仪式性的洗涤方可进入。美国康涅狄格州有条法律禁止丈夫在礼拜天亲吻妻子,我相信直到今天它还没有被正式废除。1916年,一位苏格兰牧师给报馆写信,把英国没有在对德战争中取胜归咎于政府鼓励在礼拜天种土豆。只有把这些都视为禁忌,上述所有观点才说得通。
说起禁忌,最好的例子之一是随处可见的各种禁止同族通婚的法律或者规定。有段时间,一个部落包括很多群体,男人必须从其他群体中挑选妻子。在希腊东正教会,一个孩子的教父和教母不可以结为夫妇。而在英国,直到最近男人才被允许与亡妻的姐妹结婚。这些婚配禁忌所指涉的灾祸并不能证明这些禁律有道理,唯有用古老的禁忌去解释才说得过去。可是进一步来说,我们大多数人并不认为这些所谓的乱伦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但很多人对这些行为本身的恐惧要远远大于对这些行为可能带来的灾祸的恐惧,这种恐惧只能被视为前理性(pre-rational)禁忌的一种效应。笛福笔下的摩尔·弗兰德斯[19]远不是什么道德楷模,曾肆无忌惮地犯下许多罪行;但是当她发现自己居然嫁给了亲哥哥以后,不禁吓得魂飞魄散,再也受不了与其继续生活,虽说他们已经幸福地生活了好些年。故事是虚构的,但必然是生活的真实写照。
禁忌作为合乎道德的行为的源泉具有相当的优势。在心理上,它远比一切仅仅合乎理性的规则更能令人信服;对此可以举个例子比较一下,比如人们对乱伦厌恶至极,对造假则会平静地责备,之所以不将造假视为非理性的罪,是因为在他们看来野蛮人不会造假。一种禁忌道德甚而可以精确到完美的地步。它可以禁止诸如吃豆子这样完全无害的行为,也可以禁止像谋杀这样真正有害的行为,比起原始社会存在的所有伦理方法,禁忌更为有效,并且在提高统治的稳定性方面也同样有用。
君王自有神灵护佑,
叛逆只能蓄意窥伺,
难以得手。[20]
由于弑君通常会导致内战,这种“神意”必须被理解为一个与领袖有关的禁忌的有益效应。
当正统学说宣称不尊神学教理必然导致道德败坏,他们的说法中最理直气壮的东西就是禁忌的有效性。当人们对于年代久远威慑犹在的戒律不再心存非理性的敬畏,他们可能不会满足于迎娶亡妻的姐妹或者在礼拜天种土豆,而是进一步犯下更可怕的罪行,比如谋杀、背信弃义甚至叛国。这些都在古希腊和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应验了,其结果是造成了政治上的灾难:那些祖祖辈辈虔诚守法的人,在自由思想的影响下成了无政府主义者,犯下很多罪行。我不想低估这些想法的价值,尤其是在当下,当人们抛弃禁忌道德却找不到东西可以替代它的时候,独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对蔓延的无政府主义趋势的一种必然反应。
不过,在我看来,反对依赖禁忌道德的观点要比赞同它的强大太多,而我因为试图阐述一种理性的伦理,所以必须提出以下观点,以证明我的主旨是有道理的。
我的第一个观点是,一个受过教育洗礼、讲究科学的现代社会,很难继续对单单是历史沿袭而来的东西保持敬意,除非通过一种旨在毁灭独立思考能力的教育模式来严密控制。如果你从小到大都被当作新教徒培养,那么你一定不会不知道星期六——而不是星期天——种土豆是邪恶的。[21]如果你从小到大都被当作天主教徒培养,那么你一定不会知道:尽管婚姻是神圣不可解除的,公爵和公爵夫人却可以通过教会解除自己的婚姻,而他们的理由,如果换了一对平民夫妇这么说,就会被认为是不充分的。愚蠢必然会对社会造成危害,至于危害程度则完全掌握在一个严格贯彻愚民政策的政权手里。
第二个观点是,如果道德教育一直局限于灌输禁忌,那么人们抛弃一个禁忌很有可能抛弃其余所有禁忌。如果人们告诉你的是“十诫”有着同样的约束力,而你自己得出的结论是在安息日工作并不邪恶,那么你就会认为杀人也是可以容许的,甚而连认为一种行为比另一种行为恶劣都是毫无道理的。社会上普遍的道德崩溃常常是伴随着自由思想的突然爆发而出现的,人们将其归咎于传统道德规范理性基础的缺失。在19世纪英格兰的自由思想家当中并没有发生这样的道德崩溃,主要是因为他们认为,功利主义为人们服从那些被认为有效的道德规范提供了一种非神学的理由,这些规范的确都为保障社会福祉做出了贡献。
第三个观点是,遗留至今的每一种禁忌道德中都存在一些确实有害的戒律,而且有时候危害极大。比如,想一想这段文字:“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22]就因为这段文字,单单德国一地在1450年到1550年的一个世纪里,就有约10万名女巫被处死。巫术信仰在苏格兰格外盛行,在英格兰更是受到了詹姆斯一世的支持。莎士比亚写《麦克白》就是为了迎合上意,其中的女巫就是这种逢迎的例证之一。托马斯·布朗爵士[23]坚信,否认巫术的人都是无神论者。大约从牛顿的时代开始,为虚构出来的罪行而烧死无辜女子的历史才被终结,这要归功于科学的传布而不是基督教的仁慈。比起300年前,如今传统道德中的禁忌因素已经大大弱化,但仍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基于人道的感情和实践,比如反对节育和安乐死。
当人类变得越来越文明,他们不再满足于只有禁忌存在,而是代之以上帝的意旨和律令。“十诫”的开篇便是“神吩咐这一切的话说”。整个《律法书》里都是神在说话。做上帝禁止之事就是作恶,会受到惩罚;就算没有受到惩罚也依然改变不了这件事的邪恶本质。因此,道德的实质变成了服从,而最主要的就是服从上帝的意旨,尽管又派生出很多形式,其约束力终可归结为一点,即社会不平等乃是天意。臣民必须服从国王,奴隶必须服从主人,妻子必须服从丈夫,孩子必须服从父母。国王只服从神,可是如果他没做到,那么他自己或者他的子民就会受到惩罚。在大卫进行人口普查之后,不喜欢统计数字的上帝降下了一场瘟疫,数千名以色列儿童因此丧身[24]。这等于是在告诉每个人,国王应该修身养德是何等的重要。而牧师的权力一部分取决于他们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阻止国王犯下罪孽,并且阻止像崇拜伪神这样更加严重的罪孽。
在一个无人质疑现有宗教,政府也表现尚可的稳定社会里,作为伦理学基本原则的服从相当好地发挥了作用。然而在其他各个时代,这些条件并不具备。其原因,在先知们看来,皆因国王们搞偶像崇拜;在早期教会看来,皆因国王们是异教徒或者阿里乌斯教徒[25]。宗教改革时期的情况比这些差得更远,因为这时新教徒不承认对信奉天主教的君主有效忠的义务,天主教徒也不承认对信奉新教的君主有效忠的义务。可是,比起天主教徒遇到的困难,新教徒的困难更甚,因为天主教徒到底还拥有教会,教会获得了伦理教条的支持,而新教徒则遭到政府反对,在这个国家里他们找不到道德戒律上的官方依据。当然,还有《圣经》在,可是《圣经》对于一些问题缄默不言,对另一些问题却给出了彼此矛盾的答案。比如,对于收取利息的放贷是否合法,《圣经》里并没有答案;至于一个没有孩子的寡妇该不该嫁给亡夫的兄弟?《利未记》说“不行”,而《申命记》说“行”。[26]
因此,新教徒将《先知书》和《新约》里都能找到的一种观点重新搬了出来,其大意是上帝教化每个人的良知,告诉他们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因此不需要一个外在的伦理权威;不仅如此,当这个权威的命令违背个人良知时,服从它才是犯罪。任何对尘世权威的律令的服从都不是绝对的,或者只有在良知认可的情况下才具有约束力。这个观点对于伦理学和政治学的改造有着深远的影响,即使是在那些拒不接受它的人当中也是如此。它为宗教宽容、推翻不良政府的革命、社会底层对“高高在上者”的拒不听从、妇女平等、父母权威的衰落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可是,在提供一个新的道德基础来取代业已摧毁的旧基础、维持社会凝聚力方面,它的失败是灾难性的。良知本质上是一种无政府主义力量,没有哪一种政府体系可以建立在此基础之上。
而伦理感情与伦理戒律从一开始就有着完全不同的来源,即互相迁就(give-and-take),亦可称为“社会妥协”。它不像我们迄今考察过的那些道德类型,不是依赖迷信就是依赖宗教;宽泛地说,它源于对平静生活的渴望。当我想要土豆的时候,我可能会夜里去邻居的地里挖,而邻居以偷我树上的苹果来报复。于是,我们都逼得对方不得不整夜守着,以免遭受损失。这样既不方便又令人厌烦,最终,我们会发现尊重彼此的财产会让各自的麻烦少些,当然前提是我们当中谁也不是快要饿死了。这类道德,尽管在早期阶段可能会受到禁忌或者宗教制裁的庇佑,却能在它们土崩瓦解后得以存续,因为至少就意愿而言,它让每个人都受益。随着文明的发展,它在立法、政府和私德方面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它从来不曾成功地激起人们强烈的恐惧或者强烈的敬畏,这些情绪是和宗教或者禁忌联系在一起的。
人之所以是一种群居动物,并不是像蚂蚁或者蜜蜂那样出于本能,主要是因为一种有点含糊的集体性的自我利益观。以本能为坚实基础的最大社会单元是家庭,但家庭的作用已经逐渐被国家削弱,因为国家已经把保护被父母忽略的婴儿的生命视为己任。我们只能假定蚂蚁和蜜蜂在从事有益于蚁穴或者蜂巢的活动时,全凭冲动行事,从不会思考它们可以通过反社会行为提高自身的个体利益。可是人类就没有这么幸运了。为了让人们的行为与公共利益一致,必须引入巨大的法律力量、宗教力量以及对个人利益进行启蒙教育的力量,最终效果却往往非常有限。人们或可假设最早的社会是由多个扩大的家庭组成的,然而所有更大规模的社会积聚主要都是源于战争。在战争中,一个大型社群可能会打败一个小型社群,因此,任何在大社群内部引发社会凝聚力的方法都必然具有生物学优势。
只要战争一直是提高社会凝聚力的动力,道德就必须由两个极为不同的部分组成:对自己的族群成员的责任和对自己族群以外的个体或者集体的责任。像佛教、基督教这样的宗教旨在发扬普世性,寻求抹平这种差别,把全体人类当作一个单一的族群来对待。在西方,这种观点始于斯多葛学派[27],是亚历山大大帝征服希腊的产物之一。虽然宗教好像无所不能,但迄今为止,这种观点却始终只是少数几个哲学家和圣徒的志向所在。
现在,我只想考察族群内部的道德,而且这种道德是旨在促进社会合作的。显然,除了个人的力量外,最重要的是某种方法,通过它可以决定什么东西属于谁。大多数文明社会为解决这个问题设置了两个制度:法律制度和财产制度,而规范这些制度的道德原则是正义,或者说公众舆论认为是正义的东西。
法律本质上是一套规定国家如何使用武力的规则,除非是在自卫等特定情况下,否则禁止对个体或团体使用武力。法律缺失的地方就会有无政府主义,就会有人恃强凌弱;尽管法律可能不尽如人意,但还不至于比无政府主义更糟。因此,尊重法律是一种理性态度。
私有财产制度是一种手段,因为它的存在,服从法律才不至于那么令人不快。起初,当原始共产主义土崩瓦解的时候,个人有权拥有自己的劳动成果、屋舍以及一直居住的地块。此外,允许他把自己的财产遗留给子女也是天经地义的事。在一个游牧社会里,他的财产主要是牛羊。
在存在法律制度和财产制度的地方,“偷窃”行为已被界定,并被收入“十诫”中,定为十大罪行之一。
当法律“公正”时,人们认为它是好的,可是“正义”是一个很难精确表述的概念。柏拉图的《理想国》宣称试图去界定它,但这次尝试也算不上非常成功。在民主情绪的影响下,现代人倾向于把正义和平等等同起来,然而即使是现在,这种观点也有种种局限。如果有人提议英国女王应该和一个砌砖工人收入相当,那么包括砌砖工人本人在内的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这话太耸人听闻了。近代以来,这种赞成不平等的感情才有了更广的范围。我认为,“正义”在实际运用中必须被定义为“大多数人认为是正义的”,或者说,为了避免恶性循环,“这个正义制度令公众找不出什么抱怨的理由”。为了使这个定义有具体的内容,我们必须考虑到它所应用的社会的传统和情感。对每一个社会而言,唯一不变的是,这个“正义”制度所导致的公众不满情绪是程度最轻的。
显然,事关“互相迁就”的伦理很难与政治区分开来。在这方面,它不同于更为个人的伦理,即服从上帝的意旨或遵从内心的良知。伦理学理论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是这两种道德体系的关系,还有它们各自领域的分野。想一想让一位艺术家宁愿奉献佳作而不是粗劣之作的那种情绪,尽管它与正义毫无关系,但必然会被赋予某种伦理价值。由此,我认为伦理不可能完全是社会性的。我们思考过的伦理情感的每一个来源,无论最初是多么粗粝,都能够发展出多种形式去影响高度文明的人。如果我们忽略它们当中的任何一个,那么由此产生的伦理都将是不完整和不充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