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济南审判
青井真光与“新华院”战俘集中营案——田中政雄与凤凰公馆案——武山英一与泺源公馆案——冈平菊夫案——福田永助案——河村五郎案——广田米藏案——无罪判决:神保信彦特赦案、米仓宪一案——不起诉案:酒井正常案、渡边静男案——两起特殊判决:有野学、新荣幸雄
济南军事法庭称为“第二绥靖区司令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按照国民政府的命令1946年2月15日成立,撤销日期为1947年9月30日。《申报》1946年3月20日报道:“山东区日本战犯正在陆续捕行中,承审法庭即由第二绥靖区会同高等法院组织,先设青岛、济南两地,月内当可成立。”法院实际是3月以后才正式成立。济南军事法庭的组成:李法先为审判长,五位审判法官为:孙荫蓂、唐亿年、勇明绶、陈伯宣和赵全明。李法先早在1927年被司法总长罗文干任为山东济南地方审判厅推事,抗战前任山东高等法院推事和高等法院刑二庭代理审判长。
军事法庭的两位检察官是李鸿希和别遇昌。法庭选任或者指定的辩护律师有:侯汉卿、徐景桂、郝凤城、宫修武、罗圣臣和颜承瀚。中国军事法庭虽然允许被告选任辩护律师,但禁止被告选任日本律师为自己辩护。起草审判条例的时候,这个话题曾在司法行政部引起讨论:“关于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准否被告自由选任律师出庭辩护,关系顾为重要,商讨结果,约分三种意见:(一)不准选任律师出庭辩护;(二)准许自由选任日本或他国律师出庭辩护;(三)可准选任律师为辩护人,但须遵照我国律师法而为选任,如被告未选任辩护人,由法院依法指定为之辩护。以上三种意见,第一种恐引起国际舆论对我国有不良之批评,第二种与我国律师法不合,且可能增加审判上之困难,第三种意见,兼顾国际成列与国内法之规定,似较折中可行。”
军事法庭成立的同时,第二绥靖区司令部下令在济南、泰安、德州等地逮捕日本战犯。逮捕以日本宪兵为主,也有部分特务机关成员。但是罪行调查的进展并不顺利。因为国民党军在山东控制的地区有限,济南之外的大部分县城都被共产党控制。所以取证不出济南市的范围。
为了征集战犯的证据,1946年7月26日第二绥靖区司令部发布通告:
案查本部军事法庭受理日籍战犯青井真光等四十四名,均在济南战犯拘留所羁押。除青井真光等七名已经侦查终结外,其余广田米藏等三十七名以急待审理。关于各该战犯之罪行,希各被害人或明了当时经过之社会人士,迅将后开战犯犯罪事实、时间、地点尽量搜集,呈报本部军事法庭,以凭侦讯而资定谳。特此通告。
计开战犯三十七名之姓名、年龄、籍贯、来华日期及所任职务:
(续表)
(续表)
后来的审判表明:广田米藏、武山英一、福田永助、河村五郎、酒井正常、国富茂、米仓宪一、手岛林、有野学、堀内义雄、新荣幸雄、赵允吉、岩本荣等人受到了审判,多数人因缺乏证据而没有进行审判。
青井真光与“新华院”战俘集中营案
济南军事法庭公开审理的一个重要日本战犯,是原济南新华院院长青井真光中尉的案件。新华院旧址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91号(今济南幼儿师范院内)。济南“新华院”是日军在山东设立的关押中国战俘的集中营,当地群众称之为“阎王殿”。
据山东地方史家考证,济南“新华院”设立之前,日伪在济南设有准集中营性质的机构——“济南救国训练所”。1940年设于济南南圩门外、千佛山下的原华北中学内。这里关押的主要是三部分人:一是战场上被俘的军政人员;二是日伪军下乡“扫荡”掳来的无辜百姓;三是从宪兵队、拘留所等处转来的“嫌疑犯”。拘押人数保持在四百人左右。日伪设此训练所的目的,在于推行“怀柔”政策。对被俘、被捕人员实行“战意瓦解”和“政治争取”。所以主要是奴化训练,管理较松,还不算是严格的集中营。在此受训后,愿意投降当汉奸的,就派以伪职,发落到各地;不愿投降的就罚去东北或日本当苦工。1943年3月,该所因在“怀柔”方面收效不大,宣布解散。
“济南救国训练所”结束后,日伪在济南市官扎营(现济南幼儿师范学校校址)设“新华院”,集中关押被军法会议判处有期徒刑的被俘、被捕军民,进行奴化教育,强迫从事各种奴役性劳动,供挑选去东北和日本的劳工。
“新华院”是一座典型的日本法西斯集中营。面积约25万平方米,分东、西两院。西院是“新华院”本部,东院为看管犯人的日本驻军军部。为了控制和防范被关押人员,“新华院”的围墙内外各有宽5米、深5米的壕沟,沟内蓄水,沟边设铁丝网。围墙高丈许,上有高压电网,四角各有岗楼,外围有日军站岗巡逻。另外,院内还设有内禁区和特禁区。内禁区设在第一道电网之内,里面有部队、图书室、医务室、伙房队等。特禁区设在第二道铁丝电网之内,系院中之院,是集中囚禁俘虏的地方。“新华院”入口由警备队把守,铁丝网外每隔20米设一岗哨,监视被囚人员,电网夜晚通电。整个院子夜间有狼狗巡逻,令人毛骨悚然。
济南“新华院”旧址
今人复原的“新华院”平面图
“新华院”由驻济日军参谋部直接控制,指派日军尉级军官担任院长。“新华院”常年关押着两千至三千名战俘和被捕判刑者。为便于管理,采取了“以华制华”的办法,设立了由汉奸和被俘的国民党军官组成的总队部,在院长直接指挥下,具体实施对战俘的“管理”和“教育”,并协助兴亚建设队挑选华工。总队部下设审问课、警备队、干部队、训练队、工场队、农场队、医务室、病号房、卫生班、被服仓库及劳工协会等机构。这些机构的头目大多由汉奸、华人担任。审问课负责俘虏的收容、登记、输送和死亡人数的核实,还进行案情的复审和行刑,课长为日人,副课长以下为华人。警备队由战俘中选人编成,生活上给予优待,负责守夜和战俘管制。凡送进“新华院”的人,都要按总队、中队、小队、班编入训练队进行训练。所谓“训练”主要是进行奴化教育,强迫参加各种劳役,如去白马山开山,进行军事步伐操练等。经过这样几个月的“训练”后,身体强壮者就拉出去充当劳工。工场队、农场队是“新华院”的“监狱工场”,挑选年老体弱或有手工技术者从事织布、织袜、做鞋、种菜等事务。这是日军利用中国被俘人员的无偿劳力来为其生产服务,所生产的蔬菜供应“新华院”的日军和全院食用。医务室归劳工协会管理,名义上是为战俘所设,实际上被关押的人员既无医又无药,日军还经常从身体强壮的被关押人员身上抽血,以供应侵华日军的伤员。病号房实际上是停尸房。生了病或被关进了病号房,就等于被判了死刑,没有一个能活着出来。病号房里面环境恶劣,传染病很多,老鼠遍地。进到这里的人,既不给药,也不给饭吃,更无人看管,就是等死。有的病人甚至被注射红汞水和石炭酸水,以加速其死亡。死后尸体也往往被老鼠啃得残缺不全。病人死后用车拉至无影山一带埋掉或扔掉,常常每天拉两三车,每车装死尸六具,严冬时每天拉五六车(多半是冻饿而死)。抛尸的地方日积月累,尸骨成堆,人称“万人坑”。所以,当时流行这样的话:“新华院——阎王殿,病号房——鬼门关,抛尸处——万人坑。”被服仓库是专门收存战俘衣物的部门。凡押入“新华院”的人,首先在院子里将穿戴的内外衣服全部脱下,换一身囚服。随身物品如手表、眼镜、水笔等也被悉数没收。被换下来的衣服和物品,初存仓库,而后逐渐转入日军经营的当铺,或卖给估衣商人。劳工协会是输送劳工的机构,隶属于新民会。被关押者经过“训练”后,即由劳工协会的汉奸们从中挑出年轻力壮者送往日本、东北等地充当苦力。据当事人回忆,1943年夏,一次送往日本广岛的劳工就有四五百人;1944年6月送去日本五百多人,9月送去日本北海道一千多人;1945年2月又送往日本长崎六百多人。(1)
济南新华院早已恶名昭著。日本投降后,济南人民不断地对日寇在“新华院”所犯的罪行向当局提出控诉,强烈要求当局进行调查审理。当时担任院长的青井真光于1946年3月26日被济南日俘管理处逮捕,移送济南第二绥靖区军事法院审理。
在起诉前的罪证调查阶段,检察官别遇昌、书记官刘翰卿到“新华院”旧址探访。1946年5月23日向法庭提交调查报告:
奉派于是日上午十时,前往本埠官扎营西新华院。查该院为敌人残害我抗战人员之场所,胜利后改为山东省儿童教养院。据副院长王者恭答称:当教养院成立接受之时,曾据该院附近人民谈称:日敌在济变以前,往各县侵掠带回之抗战人员,在济逮捕之抗战志士及商民稍有嫌疑者,少则数百人,多则千余人。其罪重者送宪兵队或各公馆处以死刑,罪轻者即送院。三年之间达数万人,死于院内者约计三万五千余人。其致死原因:凡我被俘同胞入院后,先令其洗澡,然后抽血供给敌人输血之用,故使其身体日弱,加以惊恐甫定,营养不足,复驱使其作艰苦之劳工,稍懈则枪刺棍击,旋即死于非命。每日用大车拉运尸体二三次,每日死亡二三十名。所有尸体载出本院西北方向约一里余地内掩埋,俗呼之为万人坑。其体格稍壮幸未死亡者,在本院或农场做工,到胜利后始被开释。又教养院接收之时,室内堆积之已死战俘遗衣,腥气难闻。最后已由教养院设法处理矣。
嗣经院长韩乡峰、副院长王者恭引导,实地查勘。勘得该院有屋共计五排,有十数间或数十间者不等。除一、二、三排前为日寇官兵办公室,现改为教养院同人办公室,其第四排七十余间,前为禁闭室,系禁闭我被俘同胞之用,现已改为教育室。其第五排偏西有房室三十一间,系我被俘同胞之病号。凡有病者均置于该室,病重者置于东小院房室十二间之内。五排偏东小院有东屋七间,即系置放死俘遗衣之处。当时堆满该室,后将拆解之破布出售于纸厂,棉花数千斤消毒后充院内儿童之被褥。即以遗衣之数量,估计所死之人数当不为虚谬。
勘得该东院有南屋三间,内设木榻。木榻之上血迹斑斑,流到地下,腥臭犹存。云系战俘垂死者之住室。勘得小院之东墙,遍设电网,防止脱逃。我被俘同胞由该处希图潜逃者被电死之人甚多。勘得后院偏东植有柳树九棵,犯人因不堪虐待,曾在该树自缢死亦复不少。勘得后院之西偏有枯井一眼,我被俘同胞被推入井内死亡者不胜其数。惟该井早已满填石块垃圾,已成平地。
又经该处农民王季有、赵传林二人向导,前往新华院之西北约一里余(地名堤口),勘得有崔廷贵之坡地二亩有余。凡有尸体即埋于该地内(即俗称为万人坑者),时期经久,无隙可容。又复在堤口迤北有地约半亩余,埋有数十余坟冢。前有栽植木牌,标明姓氏者(闻系已死亲友者代为栽植)。地内各冢虽已塌陷,尚未暴露尸骨。唯堤口所埋者,业已白骨散布。经询该院长前任为日寇宫田,后任为青井真光。勘毕返回。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制成
书记官 刘翰卿
检察官 别遇昌(2)
别遇昌检察官调查“新华院”报告原稿
从新华院勘察回来之后,别遇昌检察官对青井真光连续进行两次侦查讯问。第一次是1946年5月30日:
问:新华院是管着干什么的?
答:原来组织的是俘虏收容所,改为训练所,后改为新华院。
问:你是第几任院长?
答:我是第四任。
问:新华院是何时成立的?
答:民国卅二年三月成立的。
问:院里对于俘虏是怎样待遇?
答:我在院内日期很浅,情形不甚清楚。所知道的是每天每人都有小米、高粱吃。窝窝头每人一斤四两,做工的一斤半。青菜十二两,清油四钱,煤炭二斤,这是高级长官规定的。里边很整齐,很有秩序。我在院内待他们都很宽厚,大家都呼我为老太太。
问:院内收容的共有若干人?
答:共约五千四百人。
问:平均每天最多押多少人呢?
答:最多不过三千余人。自成立三年以来共计收容15240人,转出7810人,共开释4925人,共死亡、逃亡二千余人。
问:你当院长任内共死了多少人?
答:共死亡四百左右。
问:都是怎么死的?
答:都是病死的。
问:打死了多少呢?
答:绝对没有打死的。我平素最不喜欢打人。有14师的副师长齐子修,他在院内住了四个月,他是很明白的。还有12军教育科李明珂,还有59军的刘乃干,都在院里住过。
问:院里喂着吃人的狗吗?
答:有狗,是守卫的,不是吃人的。
问:有人告你打死过人,你怎么还说没有呢?
答:或者因为逃跑的,用枪打死有的。
问:打死多少?
答:因为他们逃跑,开枪打死三四个人。都是戒大烟的犯人。中央干部的人不会跑的。上边有命令,跑了人得判三年徒刑。
问:你们院内的树上吊死过人吗?
答:一个也没有。
问:你们设的电网,电死了多少人呢?
答:有些戒大烟的想逃跑,不明白上边有电,所以被电死一个。
问:院里边井里死了多少人?
答:井里本来没有死过人。有一次点名少了一个,经班长检查,死在井里了。后来才知道他有神经病。
问:他的尸体还在井里吗?
答:运到西边埋了。
问:东北角屋内床上的血迹是怎么弄的?
答:大概是病人吐的血,或是负伤的人流的。
问:大概是杀人流的血吧?
答:绝对不是杀人的血。
问:东屋里满满的衣物是怎么回事?
答:因为犯人入院时,穿的衣服很脏,恐怕传染疾病,所以入院令他脱去了旧衣服,一概换成新衣服。时间久了,所以堆满了屋子。
问:你所说的不真实吧?
答:都是实话。(3)
第一次讯问,青井真光根本不承认自己的罪行。1946年6月10日,对他进行第二次讯问:
问:在你任院长内一共死了多少人?
答:一共死了一千余人。
问:你上次的供词不是说死了四百左右吗?
答:不是四百左右,确是一千左右。
问:这个数目怎么记得?
答:数目是有统计,每个月至少十五个人。最多的是卅三年八月,一个月死了七十余人。
问:都是怎么死的?
答:因为他们俘虏的人来到时就有病。多半是胃病,一半是传染病与感冒病。进院不久就死了。
问:新华院成立三年,一共死了多少人呢?
答:三年一共死了15240人。
问:调查外边都说死了三万五千余人,你怎么说仅死了一万多人呢?
答:确实死了一万五千余人。
问:你所说的死人数目有什么证据呢?
答:我是据统计记的。证据在北平方面是有的。
问:新华院西北俗称万人坑内埋的有多少人呢?
答:我只知道在我任内埋了千余人,别的我不知道。
问:你当院长任内死这么多人,你就没有责任吗?
答:按说济南新华院死的人,合计起来并不算多。比较其他的地方,就知道死的数目不多了。
问:新华院里边有禁闭室吗?
答:禁闭室是有的,禁闭的都是心不好的人。把他们禁闭起来最多不过七天,少则三天便放出来。在我任内曾禁闭过三人,有两人逃跑抓回,还有一个偷表的,都把他们禁闭起来。
问:禁闭起来的人管不管饭呢?
答:都是一律照常吃饭的,有时伙夫不注意,或许有不得吃的。
问:新华院喂的狗是干什么用的?
答:因为以前逃亡的甚多,守卫的人少,喂狗是帮忙卫兵的。
问:因为院内的医生不注意,死人也很多吗?
答:没有此事。
问:死了人是不是由你当院长的负责呢?
答:由我负责不错的。死的人不是我虐待死的,我不过是个中尉,凡事还有队长、总队长很多人员。(4)
两次审讯,青井真光除了对死亡人数的承认有所增加,其余还是全盘否认罪行。但是在第二次讯问中,他提供了两个证人,一个是齐子修,一个是李明珂。法庭设法找到这两个人,请他们出庭作证。
齐子修是国民党军军官,其部队驻在山东冠县一带。日本战犯芳信雅之参与了瓦解其部队的行动。据他供词说:1943年6月,日军获悉在山东冠县与中共军对抗的国军齐子修部队(兵力约5000人)被中共军争取,恐其背叛日军,决定将其消灭。芳信雅之从东昌宪兵队和红枪会搜集了齐子修部队兵力配备、阵地设置的情报,然后招齐子修及其干部五人前来联系事情,将其扣留后,芳信雅之指挥日军一个分队袭击博平县城内齐子修部队办事处,解除900名官兵的武装,然后通过伪满劳工协会将这些俘虏送到东北当劳工。(5)
被日军俘虏后,齐子修被送到新华院关押了28个月,抗战胜利后才获释。6月21日,检察官先传讯了齐子修:
问:关于新华院内的情形,你知道吗?
答:很知道一些事。
问:院内所押的都是干什么的?
答:所押的多半是我们抗战人员,关于八路被俘的很少。
问:院内羁押的人犯,平均每天有多少呢?
答:平均每天不过三千余人,因为超过三千人,他就运送出去了。
问:都是向何处运送?
答:有向东三省去的,有的送日本去了。
问:运出去做什么?
答:运出去当劳工。
问:新华院里死了多少人呢?
答:当青井在新华院二年内,每天死的最多。数在四十人之谱,至少也有二三人,总数我说不清楚。
问:所以死亡的人都是怎么死的?
答:因为被押的人营养本不充足,再赴白马山干那种苦力生活,饭也吃不好,劳作过苦,身体衰弱的不成样子。不久也就死了。
问:青井真光的行为是怎么样呢?
答:青井真光本来是买卖人,凡事很小气的。他关于院的一切物资及人的精神都封锁的很厉害,这也是死人多的原因。
问:听说里边的人也有被枪刺死的,也有被狗咬死的,还有被电死的,这些原因何在呢?
答:这些都是实在情形。因为院内中国的当小队长的买日本人的好,他向日本人报告说某人要逃跑,日本人得着报告后,有的就把这几个人用枪刺死,或者唤狗咬死,或用电电死,这些都是实有的事情。到了青井真光当院长,如向他报告又几个人病得很重,他不但不释放,反而给他打升汞水针。要是再死不了,他就勒死。
问:什么是升汞水针呢?
答:就是二百二药水,打到皮肤内就非死不可。
问:院内有禁闭室吗?
答:有禁闭室。犯人一到禁闭室,就是非死不可了。因为大小便都在里面,极不卫生,进了禁闭室就是等死。
问:院内以东南屋三间,设置木床的屋子是干什么的?
答:那三间屋完全是放死尸的,等到下午向外拉。
问:院内设置的电网是干什么用的?
答:是因为有想越墙逃跑的,被电网电死的确实有的。
问:院内的柳树有没有吊死的?
答:被押的犯人实在受不了,想跑也跑不了,结果在柳树上吊死的,确实有的。
问:院内的犯人是不是有投井的?
答:犯人不但受日本人的侮辱,最难过的是受中国人当小队长的虐待,实在受不了了,所以迫不得已投井自杀,实在是可怜的。
问:死的人都向何处运?
答:都运到院西北方向万人坑里掩埋了。
问;你出院时院内还有多少人呢?
答:不过七百余人。
问:除去本庭所问的以外,你所知道的新华院还有什么有悖人道的事吗?
答:我在军法会审处的时候,我有12个特务在新华院被押。因为想逃跑,结果都被日本人打死了。(6)
检察官别遇昌根据自己的实地勘察和齐子修的证词,1946年6月27日以杀害、虐待战俘罪,起诉青井真光。起诉书全文如下:
被告
青井真光 男,四十七岁,日本冈山县人,济南日本新华院中尉院长。
被告因杀害俘虏一案,检察官侦查终结,认为应行提起公诉。兹将犯罪事实及证据并所犯法条开列于 后。
犯罪事实
卷查被告于民国三十三年七月十日任济南日本新华院院长,至三十四年九月解职,为期达一年又两个月。该院之设系为罪行轻微之战俘收容感化机关,乃该院长不顾国际信义,本其灭绝中华民族之传统思想,利用此机会,欲将先后收容之战俘连续杀尽而后快意。院中俘虏每日吃以二次稀粥,却驱策其作艰苦劳工。稍有怠忽,则挞处随之。消耗不久,相继死亡。俘虏预谋逃脱或有怨言,倘被发觉,非枪杀毙命,即指挥群犬分食,顷刻血肉狼藉。战俘一人犯过,连带全队送入禁闭室中,绝其饮食,加以便溺熏蒸,幽忧饥馁而死。院内本有医药设备,惟战俘有病疮疡,则刀刮锥刺,扩大其伤痕以溃死。内科者为之打升汞水针死。战俘被其虐待,渺无生路,即寻短见,触电者、投井者、自缢者时有所闻。总计此一年又两个月期间,该被告所杀之人达一万二千左右。迨至本年三月二十六日,由日本官兵管理处逮捕,移送侦查到庭。
犯罪证据及所犯法条
本件被告青井真光,对杀害战俘之数目不承认达一万二千之多。但证以儿童教养院副院长王者恭述称:“三年之间死于院内者约计三万五千余人。”(见本年五月二十三日调查报告)而该被告任院长期间为一年又两个月,依时间分配亦当在一万二千之上。又据证人齐子修述称:“当青井在新华院二年(两个年头的意思)期内,每天死的最多数在四十余人之谱。”即平均每日以三十人,计一年又两个月亦在一万二千之数不少。乃被告在五月三十日本庭供称:“共死亡四百人左右”,而在六月十日本庭复供称:“共死了一千余人”各等语,先后异词,进退无据,毫不足采。
至被告之杀人方法。关于消耗杀死法,据证人齐子修述称:“因为被押收人营养不足,再赴白马山干那种苦力生活——身体衰弱的不成样子,不久也就死了。”“他(指青井)关于院内的一切物质——都封锁的很厉害,这也是死人多的原因”各等语。足为消耗杀死法之明证。关于枪杀犬噬法,据证人齐子修述称:“说某人和某人要想偷逃,日本人得着报告以后,有的就把这几个人用枪刺死或者唤狗咬死。”该被告自己亦供称:“或者有逃跑的,用枪打死的有。”“因为他们逃跑,开枪打死三四个人。”“上边有命令,跑了人得判三年徒刑”(见本庭本年五月三十日笔录),“因为以前逃亡的甚多,守卫的人少,喂狗是帮忙卫兵的”(见本庭本年六月十日笔录)各等语,则是枪杀犬噬之情形,极可想见。关于禁闭致死法,据被告六月十日供称:“禁闭室是有的,都是心不好的人。至多不过七天,少则三天便放出来。在我任内,曾禁闭三个人。有两个逃跑抓回来,还有一个偷表的,都把他禁闭起来”,“有时伙夫不经意,或不得吃的”各等语。复据证人齐子修述称:“犯人一到了禁闭室就是等死”等语。是禁闭室幽囚饿毙俘虏,极为可信。虽被告犹思尽力减说人数,复诿罪责于伙夫,事后掩饰,自属欲盖弥彰。关于寓杀于医法,据证人齐子修述称:“到了青井真光当院长,如向他报告有几个人病的很重,他不但不释放,他反给他打升汞水针。要是再死不了,他就勒死他”等语。于病危之人,犹加速其死亡,残忍竟至如斯其极是,真豺狼其性,蛇蝎其心矣。关于强迫自杀法,该被告于五月十三日在本庭供称:“有些戒大烟的想逃跑,不明白上边有电,所以被电死了一个。”“有一次点名少了一个,经班长检查,死在井里了。”复据证人齐子修述称:“被电网电死的确实有的,在柳树上吊死的确实有的。”“犯人不但受日本人的侮辱,最难过受中国人当小队长的虐待。实在受不了,所以迫不得已才投井自杀。”(以上齐子修述均见本年六月二十一日本庭笔录)观此,则强迫自杀情形,昭然若揭。
复查被俘战士,如非多数被杀而死,则该院长东北院之南屋(系被害将死者之住室)内设大木炕,距调查时已经九个月之久,而炕上血渍斑斑,流至地下,渗入土内。进入其室,腥臭阴森,毛发为之倒竖。设非被杀害之血,则病人至死,断不能流血,亦断不能流如许之血也。此足为本案之铁证。又院西之万人坑,一穴即埋数十人。二亩地乃至无隙可容,竟向迤北开关新区,复占半亩有奇。于调查时,股骨长尺余,下颚骨牙齿犹存,散碎骨片满布墓地,土为之白(参考五月二十三日报告)。如不将此元恶大憝处以极刑,何以慰我忠勇烈士之魂,而伸国际正义哉!
据上论结:该被告杀害俘虏行为,实违反第二项《陆战法规惯例条约》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之罪。惟系以同种之犯罪行为,反复为之。依《刑法》第五十六条,应以一罪论。爰依《战争罪犯审判办法》第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提起公诉。(7)
接到起诉书后,青井真光不服,写了长篇的自辩书,为自己的罪行进行辩解。他反复说明自己的职责只是训练和管理战俘,没有对他们实行虐待,并说齐子修等人的证词都是假的。为了说明自己在新华院并不承担主要责任,他还手绘了一幅新华院组织系统图,这对我们了解新华院的基本情况,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新华院组织系统图解(8)
注:新华院济南俘虏收容所,密匿名十人。
1946年8月8日,检察官传讯了第二个证人李明珂。李明珂,原名李承玺,国民党第12军中校副官。1943年5月在鲁南沂蒙山被日军俘虏,后转到济南新华院,抗战胜利才获释。此时在第二绥靖区所属第12军新编36师107团任职。军事法庭通过王耀武司令官向12军转送传票,由12军霍守义军长批准李明珂出庭作证的。传讯记录如下:
问:青井真光有杀害俘虏的情形吗?
答:有的。
问:有虐待俘虏的情形吗?
答:天天虐待的。
问:怎样虐待呢?
答:不给饭吃还得做苦工。
问:你们在押人员每天应吃的多少粮食?
答:战俘每人每日食粮折合市斤一斤半,但是由主计发下时数量即不足。后由伪劳工协会主任橘重效(日本人)层层剥削,以致战俘不得一饱。都是分饭吃,这是常事。
问:怎么分法?
答:做一定量的饭,不管饱不饱,匀着吃。
问:因病死亡的有多少人?
答:在青井任内平均每日死亡六七人,有一天最多死亡记录竟达三十余人。总计约三千余人,确数不详细的。
问:俘虏都是怎么死的?
答:因病致死的占二分之一。其余因传染病致死的也占大部分。
问:青井任内有枪杀俘虏的事情吗?
答:有的。他任内枪杀了有四五名。
问:为什么杀害俘虏呢?
答:因为逃走捉回来枪杀的。
问:青井自己枪杀的人吗?
答:不是他自己动手,命令他部下枪杀的。
问:杀害俘虏的事你亲眼见的吗?
答:枪杀俘虏的事全院人都知道的。
问:新华院内有禁闭室吗?
答:有禁闭室,常禁闭人。
问:什么人遭禁闭呢?
答:有逃走嫌疑的人。
问:对有逃走嫌疑的人被青井发觉后,都是怎么处置?
答:差不多被捕起来,先遭拷打,再坐禁闭,还不给饭吃。
问:坐禁闭室也有死的人吗?
答:有死的。因禁闭死的也有四五个人。还有因逃走嫌疑被打药针而死的。
问:打什么针呢?
答:打的纯石碳酸水。
问:打针死了几个人呢?
答:死了两个人。
问:打石碳酸死的两个人你亲眼见的吗?
答:俘虏中提升卫生兵的对我说他见来。
问:卫生兵叫什么名字?
答:叫吴清华。
问:院内有不堪虐待投井及上吊自杀的吗?
答:因不堪其苦,冬天无衣,终日不饱,尚须做劳苦工作,因而上吊自杀的也有。投井自杀者两三名。
问:青井任内用军犬咬死过人吗?
答:他任内没有。
问:新华院内的俘虏有往外运送的吗?
答:有往外运送的事。
问:是往我国东北运送的吗?
答:往日本运送的。
问:运送出国的有多少俘虏?
答:据我知道有两千余人。
问:往外运送的俘虏是新华院直接运送的吗?
答:是新华院交给伪劳工协会运往日本的。
问:新华院后边东院三间南屋是作什么用的?
答:是放死尸的。常被老鼠咬的尸体不全。
问:关于青井的罪行你还有物证没有?
答:自打胜利以后,他把俘虏死亡及运送劳工的两个名册都烧了。(9)
根据李明珂提供的线索,8月26日,审判官唐亿年传讯证人王星三、吴清华到庭作证。讯问记录如下:
问王星三:你是何时入的新华院?
答:卅二年十一月。
问:关于新华院的情形你明白否?
答:我明白,我在那里当过卫生班长。
问:新华院内羁押了多少中国人?
答:有一千五六百人。
问:最多的时候羁押的有多少人?
答:最多到过三千余人。
问:他俘虏的人有运到日本的吗?
答:是的,有运到日本去的俘虏五六次。
问:共运走了有多少人?
答:约有三千余人。
问:新华院有虐待俘虏的事吗?
答:有,虐待的事很多。
问:都是什么事呢?
答:多半是因为吃不饱饭,还要去做苦工。做的饭有定量,不管吃饱与否,得匀着吃。
问:新华院内有军犬咬人的事吗?
答:有这种事,我亲眼看见过。
问:你亲眼见叫军犬咬人的事,那时的院长是增田呀,还是青井真光呢?
答:两个院长是谁,我不记得。
问:新华院内有禁闭室吗?
答:有禁闭室。
问:因为什么事禁闭人呢?
答:有逃跑嫌疑的人,被青井真光知道了,先拷打再关禁闭,还不给饭吃。
问:禁闭室有死的人吗?
答:有死的,四五个人。还有被打针药死的哩。
问:打的什么针呢?
答:有打纯石碳酸的,还有打过锰酸钾的。
问:你怎么知道的呢?
答:我亲眼看见先打200cc过锰酸钾,又打上50cc石碳酸,那人马上就死了。
问:还有因为逃走被枪杀的人吗?
答:是的,有四五个人被枪杀的。
问:都是怎么杀的呢?
答:有跑时逮回来打死的,有未跑就打死的,也有跑了在外边打死的。
问:还有怎么死的呢?
答:有从禁闭室里拉出来刺死的三人,有在厕所里吊死的一人,还有投井死的一人。
问:死的这些人都是青井真光任内的事吗?
答:均是青井真光任内的事。
问:新华院内害死的人多,还是病死的人多呀?
答:病死的人多。
问:病房里养病的每日平均多少人?
答:最多三百余人,平均每日二百余人。
问:新华院东北院三间南屋里有一大木炕,是做何用的呢?
答:那是放死尸的。
问:那炕上怎么又血迹呢?
答:每日下午死的人就存到那,第二天往外运,因此老鼠常常毁坏尸体,就有流的血。
问:新华院里一共死了多少人?
答:约有三千多人。
问:三千多人死的原因以何者为多?
答:多半是因为发的粮食经层层剥削,就不够用的了,所以战俘不得一饱,都是分饭吃。就是患病者,内科的仅管两次稀饭,因之患病死的很多。
问:青井真光的行为怎么样?
答:他的行为不好。应该释放的中国人他总不释放。
问吴清华:你看见有用药针注射在人身上死了的没有?
答:我亲眼看见有两次。第一次是一个患病的捎信外出,被日本人知道了。施注射百分之十过锰酸钾液未死,继续注射50CC纯石碳酸而死。第二次是一个患热型病得神经错乱,逃出病房被日本人发现,认为有思想不良之嫌疑,施以注射纯石碳酸而死的。均是我值日时见的。
问:第一次给病人打针的是谁?
答:下士三浦胖。
问:第二次给病人打针的是谁?
答:上等兵保板。
问:死的这些人青井真光知道吗?
答:他当然知道。均有给他的报告书。
问:青井真光有枪杀俘虏的事情没有?
答:有。枪杀了四五个人,用刺刀刺死的。详细情况不敢打听,怕日本人知道。
问:枪杀的人均是青井真光自己枪杀的吗?
答:不是他自己动手,是他命令部下枪杀的。
随后,唐法官又问了关于禁闭室、转运俘虏到日本当劳工等事实,吴清华回答与王星三基本一致。(10)
当再次审讯青井真光的时候,青井对指控的罪行再次否认。根据起诉书对青井真光的罪行指控和青井本人的辩解材料,辩护律师侯汉卿做了认真分析,指出了一些问题,于1946年9月7日写了为青井真光的辩护书:
为战犯青井真光连续杀人辩护意旨书
本件起诉书所载被告青井真光犯罪之事实,系以王者恭、齐子修之供述为其证据。该被告坚决否认有此罪行,并已提出申诉书,逐一辩解,详加剖白,无庸本律师再为赘述。惟查所列被告罪状,谓于一年又二月期间杀死一万二千人左右,纯系臆测推定之结果,毫无确实之凭证。缘敌设新华院创始于民国三十二年三月间,终止于三十四年八月日敌降服之际,为时二年六月有奇。统计收容人数共有一万五千二百四十名,除去移管七千八百一十名及释放四千九百二十五名,仅余二千五百零五名,当为逃脱与死亡两项共计之人数。就令依照时间平均计算,该被告在职一年二月,尚属不及半额,且有脱逃在内。乃指为该院共死三万五千余人,实已超越收容总额一倍以上。至齐子修攻指被告在新华院二年,每天死者四十余人。以此计算,则仅被告在职期间已足杀人三万之数,抑思被告在职实仅一年二月之期间,该证人既对被告显著之任期尚欲加以扩张之供述,则其关于死亡之人数,能不任情夸大以言之?检察官明知此项证言其有瑕疵,不堪置信,复犹曲为解释,谓其所称二年系二个年头之意。又以所称每天死亡之数,未免过多,为之酌量减少,定为每日三十人,藉为杀死一万二千人之平均数额。牵强武断,讵足服人。再查被告就职以前,尚有增田、渡边、蚝子三任院长,而该院内部别有俘虏训练所,系由伪省长担任所长名义,并有日人主事负其专责,且与院长划分权限,不相统辖。微论齐子修所述五种杀人方法,多涉离奇,似难尽信。按齐氏在院二十个月,尚在被告到院以前。纵令该院果有此类事件之发生,究竟是否出自被告任内,并是否出于被告之意思与行为,疑义甚多,乃属无凭确认。现据被告提出关于劳工训练之关系说明书一件,详述新华院之俘虏收容所与劳工训练所划分之始未及其权限之区分,并提出请求传证之名单一件,乞予传案或嘱托讯问,以期获得有利之反证。核与《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二项及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尚属相符。理合检同被告说明书及传证名单各一份,拟恳钧庭详细调查,秉公审判,俾成信谳,藉资折服。爰具辩护意旨,祗侯裁夺。谨呈
第二绥靖区军事法庭
辩护律师侯汉卿(11)
1946年9月24日,唐亿年法官第四次审讯青井真光,对证人的指控进行核实。在证据面前,清井真光不得不承认了部分罪行:
问:你们新华院里移动押过多少人呢?
答:我到任时押着一千四五百人。
问:你到任后一共死过多少呀?
答:在我任内一共死了一千多人。
问:死的这些人都是如何葬埋的呢?
答:都葬埋了。
问:葬埋的这些死人都有标志吗?
答:都没有标识。
问:那些死的人都在一处葬埋的吗?
答:也有个别葬埋的,也有四五个人埋在一块的。
问:在你任内对于俘虏有运往国外的吗?
答:在我任内一共运出劳工有三千六七百人。
问:是岗村的命令吗?
答:也有冈部的命令,也有岗村的命令。
问:有没有把俘虏送往白马山做炸山洞的工作呢?
答:有派他们到晋魏山与日本人一起做挖山洞的工作的。
问:对于逃亡的俘虏逮捕回来时如何处理呢?
答:已经逃跑被逮捕回来的俘虏是枪毙的。
问:按照《战时俘虏待遇公约》,对于逃出的俘虏是不能枪毙的呀。
答:这个我不知道。
问:这个公约日本国也签字了,你如何不知道呢?
答:我不过是本着华北军司令部的命令办的。
问:新华院里有个三浦胖吗?
答:有。
问:还有个保坂吗?
答:有。
问:他们用过锰酸钾药针打死过人吗?
答:没有。
问:俘虏除病死以外还有如何死的呢?
答:俘虏除了病死的,还有一个想逃亡被电死的,有一个跳井淹死的。
问:因逃亡而枪毙的俘虏有多少呢?
答:一共三四个人。
问:你还有什么话说吗?
答:我在新华院长任内所做的一切事情,都是本着命令办的。关于行为的一切,请再详细调查。至于新华院的原名本是俘虏收容所,因为不好才改为新华院的。其余没有什么话说了。(12)
法庭调查结束后,军事法庭在1946年9月26日最后一次庭审清井真光。由于新华院罪恶累累,民愤极大,法庭由勇明绶等四个法官到庭审判。并邀请了省政府、市政府等代表列席旁听,类似陪审团。这次还有市民和新闻界旁听,是一次大规模的公开审判。
开庭后法官对清井真光进行讯问,清井依然尽量否认自己的罪行。声称:“我希望法庭明了我的地位。我是一个中尉,没有什么权力,一切的事情都是上级命令的。”法官驳斥:“管理战俘是应当遵照国际公约办理,不能都推脱是上级命令而诿卸责任的。”
庭长征询各位代表的意见。省政府、市政府、市党部、参议会代表均表示没有意见。市商会代表许光耀说:“被告清井真光在新华院长任内,残杀同胞的事实已经钧庭调查明确,请将被告处以极刑,以慰忠魂而彰国法。”
法庭开始辩论,检察长别遇昌发言:“被告对于杀害俘虏不承认有一万二千余人之多,但证以儿童教养院副院长王者恭述称:三年之间新华院内死了三万五千余人。被告在任一年两个月任期内,依时间分配计算,当在一万二千人之数。据证人齐子修述称:被告任内每天死人最高有四十余人者,平均每日以三十人计算,一年两个月在一万二千人之数。被告称每天不过死四五个人,是不可信的。至于被告杀人的方法,有消耗杀死法:因被告极残忍,对于俘虏非常苛虐,凡有犯规或不合意者,动辄毒打,而俘虏因营养不良,复使其做苦工,致身体衰弱不堪,因而死亡的很多;又有枪杀犬噬法,被告曾经承认过,对于逃跑的枪毙过三四个人,其他用军犬咬伤而死的及触电网而死的当亦不在少数;再就是禁闭致死法,他将俘虏关在禁闭室,不给饭吃。因而饿死的或因吃不饱,加以室内腥臭难闻,有碍卫生受病而死的更属不少;其他就是寓杀于医法,患病的俘虏不但不给其医治,反而打升汞水,岂有不死之理;还有俘虏不堪他的虐待,欲逃而不得,迫不得已就去上吊或投井自杀的,这就是强迫自杀法。新华院里死的俘虏如此之多,是其明证。又该院东北院南屋内之木炕上,血迹斑斑,时逾七八个月之久,尚且血腥难闻,亦是明证其杀人之多。再就该院西边之万人坑的尸骨狼藉,据调查都是已死的俘虏埋葬的所在。一个穴里埋葬数十人,二亩多地乃至无隙可容。随后另向以北开辟新区,又占半亩有余,继续埋葬尸体。此等元凶应该处以极刑,以慰忠魂而伸国际正义。”
辩护律师侯耀卿发言:“本案被告犯罪事实系以齐子修、王者恭之供述为其证据,但被告坚不承认,曾经写有申诉书详细辩解。不过关于被告杀人数目及杀人方法两点,尚有疑问。一、在起诉书所列被告罪状,称伊任内一年两个月期间,一共杀死一万二千人,这个数目恐系臆测之词。因为新华院于卅二年三月间成立,于卅四年八月间结束,为时不过二年半,收容人数一共是一万五千人。除去移管的七千八百余人及释放的四千九百余人,下余的不过二千五百。若此数为死亡的及逃跑的人数,王者恭所陈述的数目已超过被告任内所押俘虏的一倍以上。据齐子修说每天死亡有四五十人,统计也有三万余人。两人所说数目不相符。尤其是齐子修说被告在任二年,实际被告在任仅一年二个月。对于被告任期尚不明了,对于院内死亡的人数是扩大其词,不足采信。二、杀人方法一节,查新华院成立后,院长第一任是蚝子,第二任是渡边,第三任是增田,第四任才是被告。该院内部别有俘虏收容所,由伪省长担任所长名义,并有日人主事,负其专责,且与院长对分权限,不相统辖。齐子修等所述五种杀人方法,多涉离奇。再参以李明珂的证言,被告任内没有用军犬咬人的事,则齐子修的供述不太可靠,应请贵庭对被告犯罪的事实加以调查,以资折服。”(13)
在法庭最后陈述中,被告对自己枪杀四名脱逃俘虏的罪行供认不讳,但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他以“执行上级命令”作为抗辩理由,辩护道:“枪毙逃脱俘虏系奉军部命令办理。”
青井真光的案件涉及战后战犯审判的一个核心法律问题:“执行上级命令”而实施犯罪的被告是否应该免除其刑事责任。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执行上级命令被普遍认为是有效的辩护理由并且被许多国家纳入了军法军规。在这个问题上,第二次世界大战带来了根本性的改变,二战之后,“执行命令不免责”的原则逐渐确立起来。其中很重要的因素是《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其第八条规定:“被告遵照其政府或上级官员的命令行事的事实,不能作为其免除责任的理由,但如按法庭的观点,该行动具体有充分根据,合于正义之要求的,可以将其作为减刑的一个理由予以考虑。”济南军事法庭法官在判决时援引《战时俘虏待遇公约》第50、51、54条规定指示:“俘虏应受人道待遇,并对逃出及图逃俘虏只仅应受纪律处罚,拘禁日期至多不得超过三十日,并无枪毙逃脱俘虏之明文规定。”法官进一步决定,即使被告是执行命令,“奉令枪杀,亦属违反命令,依法亦不得免除共同杀人之罪”。法官没有讨论该公约应否适用,但实际1929年的《战时俘虏待遇公约》涉及另一个法律问题。根据国际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一个条约对第三国既无损,也无益。日本虽然签署《战时俘虏待遇公约》,但并未批准这条公约,并且中华民国没有签署。原则上该公约对日本没有拘束,于是日本就没有义务在战争的过程中符合优待战俘的标准。日本政府曾于1942年强调这一点:“日本帝国政府虽没有批准关于战俘待遇之一九二九年之国际条约,并不受该条约任何约束,但在日本权内之美国人战俘将适用该条约之规定”。日本没有向中国国民政府做过类似的保证。
1946年10月4日,济南军事法庭对清井真光案作出死刑判决:
被告
青井真光
主文
青井真光于对中华民国作战期间,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共同实施暴行,连续杀害俘虏,处死刑;连续虐待俘虏,伤害其健康因而致死,处无期徒刑;连续使用俘虏为奴隶,从事不合规定之工作,处有期徒刑十年;遗弃尸体,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死刑。
事实
被告青井真光于民国三十三年二月间临时被召入伍,参与侵略战争,充任日军步兵五十九师第一零九大队少尉队附。至同年七月十日奉其军部命令,调充济南新华院(即俘虏收容所)中尉院长,专司管理俘虏事宜。所有该院一切事物,悉归被告指挥监督,并由被告管辖之。青井队日军五十六名,担任该院警戒。被告到任之后,为消灭抗日思想,巩固侵略势力,不惜违反国际公法,甘作法西斯少壮军人之爪牙,对于俘虏肆意残杀虐待,以博得其上司之欢心。该被告任职期间,为达其屠杀中国人之目的,曾嘱部下对逃脱俘虏尽杀无赦。自发布是项命令后,先后由其属下警兵将脱逃俘虏杀害四人,并因病俘违反纪律,由日人卫生士兵三浦胖、保板注射过锰酸钾及纯石碳酸液,惨死二人。该被告为执行国策,对不服奴化之俘虏尤为极端仇视,非诬以谋逃,即诬以违反纪律,将其横加蹂躏,肆意虐待。先施酷刑拷打,继以暗室禁闭。轻则拘禁数日,重则断绝饮食,故意饿毙,罔加顾恤。因而死于禁闭室者先后计有三人。又因不堪虐待、因而触电投井自缢者亦有三人。又该院俘虏给养,均由日军经理部拨发,经其层层剥削及至发给俘虏,已不是规定数额。该被告明知俘虏不能果腹,故使俘虏平均食用,终日无一得饱。以致营养不足,身体衰弱,伤及健康。而该被告仍迫使俘虏担任劳苦工作,视同奴隶。并听从日军任意调用俘虏,驱使建筑军用工事及炸山挖洞等工作,因之积劳致疾而死亡者,先后计有傅万全、赵兴诗、张顺英、王子明等共一千余人。所有俘虏尸体,该被告均着部下弃于该院西北万人坑内,既不如仪葬埋,又无特定标志,尸体狼藉,无从辨认。是其轻视中华民族,于此表现无遗。日军投降后,该被告始行离职。经日本官兵管理处于三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将其虏获,移送本庭检察官侦查起诉。
理由
本案理由分四项,判断如后:
(一)杀害俘虏部分 查被告青井真光对于前开枪杀逃脱俘虏四人之事实,业经迭次自白不讳。核与证人齐子修、李明珂(即李承玺)、王星三、吴清华等所供述,被告在职期间,确有肆意枪杀俘虏之证言,均相符合。是其枪杀俘虏之事实,自堪认定。虽该被告辩称枪杀逃脱俘虏系奉军部命令办理,希图卸责,惟查《战时俘虏待遇公约》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四条各规定,对于俘虏应受人道待遇;并对逃出及图逃俘虏,仅应受纪律处罚,拘禁日期至多不得超过三十日,并无枪毙逃脱俘虏之明文。纵系奉令枪杀,亦属违法命令,依法亦不得免除共同杀人之罪责。至注射过锰酸钾及纯石炭酸液杀害俘虏二人事实,该被告虽狡不承认,但据该院卫生班长王星三当庭供称:“我亲眼见的先打一百cc过锰酸钾,又打上五十cc石炭酸,那人马上就死了。”(见三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笔录)又据该院值日卫生兵吴清华供称:“我亲眼看见两次。第一次是一个患病的捎信外出,被日人知道了,施以注射百分之十过锰酸钾液未死,继续注射五十瓦纯石炭酸而死的。第二次是一个患热型病的神经错乱逃出病栋(即病房),被日人发觉。认为思想不良之嫌疑,施以石炭酸注射而死的,均是我值日时见的。第一次是日人下士三浦胖注射,第二次是日人下等兵保板注射的。”(见三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笔录)供述历历。查王星三、吴清华均在病房服务,所述证言自属真实可信。该被告竟辩称没有此事,显系空言卸责,殊不足采。按其先后毒害俘虏之犯行,均系根据尽杀无赦之命令实施。虽其杀害方法不同,而所发生之结果则与被告之意思并不违背。被告应负共同杀人罪责,自属毫无疑问。又禁闭杀死俘虏一节,据被告供称:“禁闭室是有的,都是不好的人。至多不过七天,少则三天便放出来。在我任内曾禁闭三个人,有两个逃跑抓回来,还有一个偷表的,都把他禁闭起来。有时伙夫不注意,或许不得吃的。”(见三十五年六月十日侦察笔录)惟对饿毙俘虏,坚不承认。但证以证人齐子修之供言:“犯人一到禁闭室,就是非死不可了。因为大小便都在里面,极不卫生,进了禁闭室就是等死。”(见三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侦查笔录)又据李明珂(即李承玺)供称:“对逃走嫌疑差不多被捕起来先遭拷打,再坐禁闭室,还不给饭吃,有禁闭死的。”(见三十五年六月八日笔录)供述明确,并有切结在卷。是该被告之饿毙俘虏,已为不可掩饰之事实,自不容任其狡展,诿卸罪责。至于触电、投井、自缢之俘虏,经本庭调查,虽有虐待情形,被告并未积极加害,又无帮助行为,自不能令负罪责。
(二)虐待俘虏伤害健康因而致死部分 查被告对于前开虐待俘虏伤害健康因而致死之事实,虽属坚不承认,但对其任内死亡一千余人及有吃不饱之情事,均经自白不讳。证以齐子修、李明珂、王星三、吴清华之证言,所有院内俘虏均吃不饱,还得迫作苦工。致使身体衰弱,因而致病相继死亡之证言,众口一词,历历如绘。又据刘子铮供称:“傅万全、赵兴诗、张顺英、王子明他四个人都死在了新华院里了,只剩我一个人胜利后被开释的”等语(见战犯田中政雄证人刘子铮笔录抄本)据此证明该被告既知俘虏日不得饱,当有伤及健康之预见,而被告竟置不理,显有伤害健康之故意。是其任内死亡俘虏一千余人,均因伤害致疾而死亡,殊无疑义。被告之罪行昭然若揭,自应负伤害致死之罪责。至所供曾请求增加食粮,上司不准,纯系捏词推卸责任,不足凭信。
(三)使用俘虏为奴隶部分 查被告任内,迫使俘虏为奴隶,担任白马山挖洞工作,业经齐子修等到庭指证。并经被告自白:“他们(指俘虏)除了在院工作的以外,有在农场、工厂、兵器厂、通讯队、汽车厂、汽车联队等处服务的。有派他们到晋魏山,与日人在一处作挖山洞工作的”等语(见三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笔录)。是被告使战俘为奴隶,已臻明确,自应负刑事罪责。至挖掘山洞建筑军用工事及担任兵工厂、通讯队、汽车运输各项工作,均与战事直接有关,按诸《战时俘虏待遇公约》之规定:建筑军用工事,制造、搬运军火及有害卫生或危险之工,均在禁止之列。而被告不顾国际信义,违背战时禁令,迫使俘虏从事不合规定之工作,犹极显然。
(四)遗弃尸体部分 查该院西北万人坑,为该院弃尸之地。所有该院先后死亡之俘虏,均置该地以内。其对死亡尸体,既未棺殓,亦无特定标志,均为数人埋于一处,此项事实均经被告供认不讳。证以勘验,亦属相符,其犯罪事实已足证明。查该被告管理俘虏,负有专责,对于俘虏尸体,依法应予尊重,并应负有如仪埋葬之义务,更应备有有益之标志,以供战后辨认。而该被告竟不遵守国际公约,任意遗弃,以至无从辨认,则其应负遗弃尸体之罪责,自不待言。
基上论结,被告青井真光于在作战期间,支持军国主义,违反国际公约,实施暴行,当为战犯。其所有罪行,均属供证确凿。似此肆意杀害,灭绝人道,均属罪无可逭。合依《战争罪犯审判办法》第一条第八款;《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项前段,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项;《海牙陆战法规》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项;《战时俘虏待遇公约》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前段,第二百九十二条,特为判决如主文。(14)
判决书上报南京国防部审核,国防部认为判决书中遗漏了《海牙公约》中的相关条款,请济南军事法庭补上。1946年12月3日,唐亿年法官致函别遇昌检察官:
案查本庭受理青井真光战犯一案,业经判决,并呈请复核在案。兹奉主席蒋戎庚防法战事第四零七五号代电开:“据国防部案呈该司令部本年酉养庭字第二六号代电暨卷判,均悉。查本卷被告青井真光,于战争期间充济南日新华院院长任内,违反国际公法,共同连续杀害我国俘虏等罪一案,既经审讯,属实自应依法论处。原判依法分科并罚定执行死刑,尚无不当,应予照准。惟判决书理由内漏引《海牙公约》附约第六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应予补正。再《战时俘虏待遇公约》第五十条并无项款,原判误引之‘第一项’三字,应予删去。希即转饰,分别遵照补正。并将该青井真光执行死刑日期具报,判存卷发还”等因。计发还原卷二宗,奉此除将判决书遵照指示各点分别改正外,相应检同原卷二宗函请查照执行为荷。(15)
青井真光与冈平菊夫二名战犯于1946年12月13日被执行枪决。
田中政雄与凤凰公馆案
济南法庭在审判日本宪兵战犯罪行过程中另一个重大案件,是济南凤凰公馆宪兵队长田中政雄对中国平民滥施酷刑的审判。
凤凰公馆旧址,据济南地方志研究人员的考证,位于济南西关西凤凰街。它是靠近顺河东街的一条几百米长南北向老街道,属于普利街片区。
西凤凰街一带处于老城区及商埠之间,曾经是繁华街区。在拆迁前,这一带老街上有不少老建筑。西凤凰街40号是一处有前后两进院子的大院,前院正屋是一石头起基,顶覆红瓦,长约20米,宽十多米的老房子,人称“凤凰公馆”。
1937年12月27日济南沦陷,日本侵略者为了镇压中国人民的抗日活动,在济南建立了20多个特务组织,进行搜集情报和迫害抗日志士的罪恶活动。为掩人耳目,日本特务机关对外都以“公馆”面目出现。如“泺源公馆”“梅花公馆”“鲁仁公馆”“朝阳公馆”“梨花公馆”“鲁安公馆”“林祥公馆”“樱花公馆”等。
1944年夏,日军济南宪兵分队与山东省会警察署、济南铁路警务段等单位联合成立了一新的特务工作队,地址即设在西凤凰街40号,称“凤凰公馆”。凤凰公馆由宪兵分队特高课班长山本丰掌握,具体事务由日本军曹田中政雄、田中利正等负责。下有日籍翻译何源畑平八郎,中国翻译李炳华等5人,日籍特务上月勇等3人及中国籍汉奸特务19人组成。该公馆还配有秘密电台,监听国民党山东省政府从安徽阜阳播放的消息。
凤凰公馆的特务活动范围是济南市区,监控车站、码头、影剧院、妓院、鸦片烟馆等人员复杂场所,凡被视为有抗日嫌疑者可直接拘捕,并在公馆内严刑逼供,对我抗日地下活动造成了严重威胁。虽然该特务机构仅存在了8个月,日军投降后解散。但在短短半年多的时间里,凤凰公馆的宪兵特务们对济南市民犯下了令人发指的罪行。国民政府济南军事法庭通过对战犯田中政雄的审判,揭示了这些罪行的具体情节。
2010年,普利门街道全部拆迁,凤凰公馆旧址被迁移到章丘市的山东建筑大学新校区异地重建,成为山东首个建筑文化博物馆。(16)
凤凰公馆遗址
田中政雄案件,缘起于1946年3月18日原牟平县长孙亦新的举报。此前的2月24日,济南《中报》发布消息:原济南军人会馆内藏有大批日本宪兵。23日上午,济南日军管理处日军70人准备从济南去青岛回国。军法处派人查证,扣留战犯嫌疑17人。随后第二绥靖区军事法庭发出通告,征求市民举报日本战犯罪证。3月18日,孙亦新给第二绥靖区司令王耀武呈报了一个材料,叙述自己在1944年11月被济南日本凤凰公馆宪兵队长田中政雄、翻译李炳荣逮捕审讯的经过。全文如下:
司令官王钧鉴:
顷阅报载,钧部为同胞被日宪兵队惨害情形征求事实,用作审讯资料等因,闻听之下莫不感激。谨将职被捕后往过事实,罗列于后:
孙亦新,年四十九岁,安徽合肥县人。于民国八年毕业于保定军校第六期,历任旅团长、军长及师军参谋长。七七事变后,任鲁东鲁苏战区第五纵队参谋长。三十年,为牟平县长。三十三年十一月,由鲁东赴阜阳省府述职,途经济南换旅行证,暂住化学工业社友人家中。于同月二十九日深夜十二时,由日本宪兵队长田中政雄(兼凤凰公馆主任队长)率李炳荣(台湾人)及不知名中日人八名,以检查户口为名,先将职住处严密包围,然后进屋逐一询问职业身份证明,当即拉上汽车,以手巾蒙上两眼,不叫知道方向。车行不大时间,即令下车往前,进了一所大院。到屋后看见墙上挂钟,始知夜半一点三刻。经田中略问姓名来历后,即押于院内看守所内。在问话时听到中国人打电话,始知为日本宪兵队分设城内惨杀中国人之凤凰公馆所捕获。
计在凤凰公馆押了十天,每天过堂一次,均用威吓手段(活埋、犬吃、枪毙死等)严讯拷问。职以军人性格,受过国家多年培养及总裁训导之正气,只知为国抗战,早将死字置之度外。当告其不要用刑,等我将话说完,由你们随便摆弄,谁叫我犯在你们手里呢。经过这次硬强辩驳,在这十天内,仅仅叫我写份关于鲁东首长姓名、行政系统。经我胡乱诌了一些,将我姓名面貌很详细的填入他们面貌表内,叫我印上手模,还押原看守所内。到了八日上午十时,台湾人李炳荣将锁门打开,告诉将私人物品完全携带,跟我到办公室去。我以为要放我,岂料正好中日人三名站在旁边。田中说去吧,遂将我押送到车站日宪兵分队,当日亦未问话,被押在第六号监房内。到了十三日那一天,上午十时左右,李炳荣来告诉看守之宪兵说,将孙某唤出,叫随他到一无人居住极冷之房子内,将我衣服完全脱去。来了一个保安科宪兵准尉,拿了一根竹片做成的棒子,放在桌上。其他刑具及恶犬,早在屋内。问:“你到底是谁派你来的?任务是什么?据报你在济南是给伪(重庆)政府负着极大任务,飞机来轰炸,统是你调来的,你从前所说的全是假的。你今天如果不说实话,非打死不可。然后将你心拿出来,看看是红的是黑的。”由李炳荣给翻译着,经我再三辩驳还是不行,一面打一面问,将我脊背打的鲜血直流,体无完肤。此时田中政雄由外边进来,举着要吃人面孔说:“你要完全说实话,我可以救你,否则一定要处死刑。”我说你们不信,那么就将证据拿来,我死了也不怨恨你们。说我口硬,在我周身乱打,连冻带痛,当时死过去又苏醒过来,不只一次。为此是有两三个小时,是一面打一面问。看我实在不能交代,才叫我回到监房内。到了第三天又叫出来打,打不出口供要灌冷水,施用其之惨酷之毒辣手段。我看非死不可,遂下决心,向他们要了一张纸一枝笔,容我给老婆写下遗嘱。遗嘱上写的大意记得是:我们是中国人,应站在抗战立场上,为国家尽忠,不要效法那卖国求荣无耻之亡国奴,我死在九泉下也当瞑目云云。写完告诉他们:“中国胜利即在眼前,我头可断而志不可移。别说什么灌冷水、压杠子,再用任何之毒辣手段,也不过一死了之,两眼一合,请你们给一个痛快。”他们说了一些日本话,将我遂押于第六号监房内。
隔了几天又将我送了出来,说我们已调查清楚,前些天所用的刑法,未见使你过于委屈了。好好养养,将来一定给你想办法。如是者数次。我看到他们想要改用怀柔手段,想利用我为他们做事。确记那天是十二月二十五日,又将我提出来,问:“你是作事还是作买卖呢?”我说:“我不作事,也不作买卖,因为周身伤痕未好,还得休养。”他说:“已在青岛给你找好经济班长,吃用住都不成问题,并且另外还可以再找一份事。”我问何事,他说:“调查赵保元部队情况,以及其他各特务部队人员数目等等。你看你在那六七年了,一切当然明白。如今穿的用的都没有,你的老婆如同要饭的一样,还是作些事,保你后半辈一切全有办法,你决心去吧。”我当时坚决的反对说:“中国胜利快到了,决不当亡国奴与汉奸。”日本人又生气了,将我又打了一次,押了四十天。
到了去年二月三日,又叫我出来问去青岛不。我说我精神失常,全身未好,年纪又大,还得休养一个很长的时期再说。看我太强硬了,又押了十二天,到了二月十五日,还是逼我去青岛。我仍然表示不去。看我实在没有办法了,才叫我取保在外养伤,不让离开济南。此是被日宪兵捕获后经过之实在情形也。
职 孙亦新 原来化名学儒
谨呈
三月十八日(17)
孙亦新手书
在此前后,法庭也接到了市民刘子铮、韩式汶等人的举报。据此,检察官别遇昌于1946年5月24日对田中政雄进行第一次侦讯,并请刘子铮、韩式汶等到庭作证。田中政雄对举报的罪行完全否认,甚至不承认他在凤凰公馆做过。检察官问韩式汶告的是谁?韩明确说:“我告的是田中政雄。因为我胞兄韩式津于民国卅四年旧历三月十二日晚被凤凰公馆抓去,到了三月十七日收到他在新华院杀害身死。”问:“为什么被抓?”答:“内情不知。”问:“谁抓去的?”答:“是田中政雄派宪兵队石岛抓的。”问:“凤凰公馆在哪里?”答:“不知道。”随后讯问刘子铮:“你告的是谁?”答:“告的是田中,是不是叫政雄不知道。”检察官让田中政雄出庭,问刘:“你认得他吗?”刘答:“当日我被田中审问了数次,当然认得。不过我看他不完全像。因为他的面貌很瘦,所以不敢十分认定。”(18)
经过再次侦查和准备,1946年7月5日,检察官别遇昌第二次侦讯田中政雄。记录如下:
检察官问:民国卅三年十一月廿九日,你带着李炳荣等是不是到了七大马路新新路庆余里抓了一个孙亦新吗?
田中答:我没有抓过孙亦新。
问:你不是兼着凤凰公馆的队长吗?
答:我不兼凤凰公馆的队长。
问:关于孙亦新被捕,分明是你逮捕的,你怎么不承认呢?
答:我一共没有逮捕过案件,绝对不说谎话。
问:李炳荣是你的部下翻译,你还不认识吗?
答:不认识。
检察官引刘子铮入庭。
问:你是何时被捕的?
刘答:去年二月廿九日晚。
问:谁逮捕你的?
答:凤凰公馆逮捕我的。
问:是田中政雄带着人去捕的你吗?
答:田中政雄虽然没有亲身去,但是奉他的命令,因为他有全权。
问:逮捕了你去怎么审问的?
答:他叫我承认给中央做情报员,又叫我承认给八路军做情报,我始终也没承认。
问:你受刑了吗?
答:被抓进去审问了十数次,每一次都用铁烧红了烙我的身体,所受伤痕上次开庭也验过了。
问:可是田中政雄审问的你?
答:上来十数次不是田中政雄问的,后来田中政雄问过我一次。
问:田中政雄也用刑了吗?
答:他灌的我的凉水。还有个名叫石岛的最厉害。每次问我都是九死一生。
问:你究竟告的是谁呢?
答:我告的田中政雄。
问:你仔细看看是他吗?(指田中政雄)
答:是他,不错。
问:上次你怎么说不像呢?
答:上次看他很瘦,所以不敢十分认定。
问:你确实看清了吗?
答:确实是他,认清了。
检察官问田中政雄:你认识此人吗?(指刘子铮)
答:不认识。
问:他是被凤凰公馆逮捕了去的,你也审讯过他,怎么说不认识呢?
答:我不但不认识他,我也确实没有逮捕过中国人。
问:刘子铮告的就是你田中政雄,并且也认识你,你想推卸责任还行吗?(19)
经过这次讯问,检察官认为人证物证已经落实,于是在7月9日起草了对田中政雄的起诉书。全文如下:
被告
田中政雄 男,三十五岁,日本山口县人,济南日宪兵准尉兼凤凰公馆主任队长。
被告因战犯案件,经本检察官侦查终结,认为应行提起公诉。兹将犯罪事实及证据并所犯法条列后:
犯罪事实
查被告田中政雄,在济南日本宪兵队充准尉队长兼凤凰公馆(日本特务机关)队长。于民国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有鲁苏战区第四纵队参谋长兼牟平县长孙亦新(化名孙学儒)过济赴阜阳述职,在本埠被该被告、台湾人李炳荣及日人八名逮去,押于凤凰公馆。严刑审问,使恶犬咬、用竹片棒毒打脊背,鲜血直流,死而复苏者数次。审问达两三小时,连续刑讯,终未吐实。兼伤太重,始于本年二月十五日保释。又于民国三十四年旧历二月二十九日、四月十日,先后将济阳县人刘子铮、王子明在洛口丰年街捕去,诬其为中央政府之情报员。严刑逼供,灌冷水,唆使恶犬噬,烧红铁棍炮烙,每审致死数次,连审十余次,送往新华院。王子明在新华院死亡,刘子铮幸于胜利后得释。复于同年旧历三月十二日,在本市恒聚昌由该被告派部下石岛将章丘人韩式津捕去,刑讯后送新华院致死。迨至本年二月二十三日本官兵管理处逮捕,移送侦查到庭。
犯罪证据及所犯法条
本件被告田中政雄只承认在济南宪兵队当准尉、军事警察,对于兼凤凰公馆队长之事坚决否认。但证以被害人孙亦新之诉状称:“由日本宪兵队长田中政雄(兼凤凰公馆主任队长)率李炳荣及中日人八名。”王和轩、刘子铮之两调查报告表内均载:“罪行人田中政雄所属机关凤凰公馆官职队长。”及告诉人韩式汶述称:“告的田中政雄,为胞兄韩式津被凤凰公馆抓去”各等语,该被告自己供称“没有与我同名的”(均见五月二十四日本庭笔录)。然则各告诉人所告者为凤凰公馆队长田中政雄,田中政雄之名只被告一人有之。是该被告在今日虽坚不承认曾兼凤凰公馆队长,岂可得乎?又该被告对逮捕刑讯孙亦新、刘子铮、王子明、韩式津等四人均不承认,对于将王子明、刘子铮、韩式津等三人送去新华院致死,更称不知情,以图脱卸。但证以孙亦新状略称:“由田中政雄率队前往逮捕,拉上汽车,押于凤凰公馆。审讯时如何用刑,打的鲜血直流,体无完肤。稍加辩驳,在身上乱打,连冻带痛,当时死过去又苏醒过来不只一次。如此两三小时,还是一面打一面问”等语(见状),告诉人韩式汶述称:“告的田中政雄。为我胞兄式津于民国三十四年旧历三月十二日晚被凤凰公馆抓去。三月十七日将我胞兄送到新华院杀害身死”等语,告诉人刘子铮述称:“凤凰公馆逮捕的我。”“田中政雄虽然没有亲身去,但是奉他的命令,因为他有全权。”“才抓进去审问了十数次,每次都用铁烧红烙我的身体。所受的伤痕,上次开庭也验过了。”“上来数次不是田中政雄问的,后来田中政雄问过我一次。”“他灌的我的冷水,还有一个叫石岛的最厉害,每次问我都是九死一生。”“随后送新华院去了。”“傅万全、赵兴诗、张顺英、王子明他四个人都死在新华院里了,只剩我一个人,胜利后被开释的。”“他们进院没有超过三个月的,就得死。他们死的日期我记不清了。”“至傅万全、张顺英、赵兴诗为何被抓,被何人抓的,都不知道”各语(见七月五日笔录)。王和轩调查表载:“田中政雄队长带翻译特务,用汽车将王子明逮捕。灌凉水,强迫承认国民党员。于三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送新华院,被虐待,于六月十二日而亡”(见表)等语。无论状词、表书、供述,均历历如绘,如出一辙,自难任被告狡展,卸其责任。
核其所为对于居民滥施伤害,实违反《陆战法规惯例条约》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并于刑讯孙亦新、刘子铮之行为,实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之罪。于刑讯王子明、韩式津送去新华院死亡行为,实犯同法同条第一、二两项之罪。以上各犯罪行为,意思行为均属各别,应依同法第五十条并合论罪。至傅万全、张顺英、赵兴诗等之被害各节,即证自难加被告以罪名。据上论结,除李炳荣、石岛等获案后另行法办外,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项,提起公诉。(20)
接到起诉书后,田中政雄第二天就写了叹愿书,声称把他和凤凰公馆中的另一个日本宪兵田中利正弄混了:
民国卅五年五月十四日及七月五日蒙受两次审问,业经陈述田中政雄系于民国卅二年九月起到卅四年八月止服务于济南宪兵队本部,实未在凤凰公馆服务。
证人之诉田中政雄想系与原宪兵军曹田中利正之误,请以田中政雄正当之口供办理。田中政雄在宪兵队本部服务经过事情,可以调查现在拘留所之队长广田米藏及副官冈本善平,直接可以明白。并请到济南城内普利门凤凰公馆附近的中国人民调查亦可。
大概证人对田中政雄与田中利正之错误认识,因田中政雄与田中利正之面貌特征、年龄大概相似,所以错认。当时田中利正的阶级是宪兵军曹,年三十一岁。田中政雄当时的阶级是宪兵准尉,年三十四岁。伏祈再请费神调查以上事实。(21)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7月24日,检察官孙荫蓂、书记官王时君到凤凰公馆所在的保甲区,传唤保长宫孝和,甲长谢德有、王宝山。
检察官问宫孝和:你自什么时候当保长呢?
答:我自胜利以前被推举为第四区八坊七保保长。
问:你知道凤凰公馆什么时候成立的?
答:凤凰公馆系于阴历卅三年十月间成立的。
问:你知道凤凰公馆的队长叫什么名字?
答:凤凰公馆的队长叫田中,不知道他的名字。
问:你认识田中吗?
答:因为他时常在街上经过,所以认识他。
问:你知道田中的体格怎样呢?
答:田中身材不高,三十多岁,面貌是黄白净,是个瘦子。
问:田中的行为你知道吗?
答:我知道凤凰公馆每天是逮捕中国人,对于刑罚不叫外人看,听说他害的人很多,行为是很不好,不过详情我不知道。
检察官问王宝山:你是甲长吗?
答:我是以前第四甲甲长。
问:你认识田中吗?
答:我的住家因为和凤凰公馆是一墙之隔,他常领着一些日本军人在我门口喝茶。并见他骑着一辆自行车,上边标着田中的字样,所以认识他。
问:田中政雄是怎样一个人呢?
答:有三十多岁,身材不高,是个黄白净的面孔。
问:你现在见到他还能认识吗?
答:差不多。
问:你知道凤凰公馆是怎样刑罚人呢?
答:他喂着一些凶恶的狼狗,唆使它咬人。用凉水灌人。别的残酷的刑罚也有,不是很详细的。
问:你和凤凰公馆是一墙之隔,有时听见他刑罚人的动静吗?
答:他每逢夜间过堂问案子,就听见有喝喊的声音,听见被犬咬大哭小叫求饶的声音,令人难过,甚至天亮不能成眠。
问:你知道他用的翻译是谁呢?
答:他用的翻译叫李见东,是特别的厉害。还有两个翻译叫李炳荣、王福志,皆是非常的万恶。
问:你能做一个宣传,并能调查他的罪行的报告吗?
答:我愿意给中国人报仇,当然能负这种责任的。(22)
7月25日,军事法庭致函第二绥靖区司令部军法处,请其向城外西区警察局调查田中政雄是否担任凤凰公馆宪兵队长。7月27日警察局复函:
贵庭庭字121号函开:“查本庭受理战犯田中政雄一案,业经侦查起诉在案。惟以该犯只认在济南宪兵队充当准尉,对于兼凤凰公馆队长一事坚不承认。因该公馆所在地系属贵局管辖,相应函请查明该犯田中政雄曾否兼凤凰公馆队长见复”等因。准此,查该战犯田中政雄前在日本宪兵队城内分遣队任职时名石谷千一,后任凤凰公馆队长时易名田中政雄。准函前由,相应函复,即希查照为荷。(23)
经过上述调查,田中政雄的身份和在凤凰公馆的罪行越来越清楚了,证明他的申辩都是谎言。这时又有一个重要证人出现。8月7日,第二绥靖区军法处转来市民阮赵守清寻找被日本宪兵逮捕后下落不明的丈夫。呈文说:
窃氏夫阮法成曾任济南美商慎昌洋行文牍多年,不意祸从天降,于国历二十九年一月十六日午夜突被济南日本宪兵队中日便衣(一为浓眉白脸,身材矮小,年约二十四五之日人田中姓者;一为东北口音,身着古铜色金丝绒大氅,身材细高,约有二十六七岁,自称李姓)两人逮去。当时虽曾到处打听,无奈氏一女流,儿女俱幼,探询殊难。迄今生死不知,下落不明。去年国军来济后,业经呈恳军党部代为调查氏夫生死存亡之真相。不意军党部谓:宪兵队所有案件卷宗都已焚毁,无法调查。今读报敬知钧部审讯日本宪兵队战犯,用敢衔冤具呈,俯恳钧部鉴核,俯体下情,恩予审查示知,实为德便。(24)
8月31日,孙荫蓂法官讯问阮赵守清:
问:你这次告谁呢?
答:我告的田中。
问:你知道田中的名字吗?
答:我光知道田中,什么名字不知道。
问:晚上抓你丈夫的时候你亲眼看见的吗?
答:我亲眼看见的。
问:你告的田中本人他去来没有?
答:他亲自去来。
问:他抓你丈夫是在深夜里吗?
答:去的时候还没有睡觉。
问:那时候有电灯没有?
答:尚未熄电灯。
问:你告的田中是怎么面目呢?
答:他的面目是浓眉白脸,不甚高,年约二十四五岁,我的小孩看得很清楚。
问:你小孩叫什么名字,多大岁数?
答:我的大女儿叫阮明霞,今年十七岁。
9月27日,孙荫蓂法官传唤阮明霞到庭讯问:
问:阮法成是你父亲吗?
答:是我的父亲。
问:你父亲是什么时候被捕去的呢?
答:民国廿九年国历一月十六日晚上。
问:是在家里把他抓去的吗?
答:有日本人叫田中,他率领着个中国人姓李的翻译,上我家里把我父亲抓去的。
问:你知道田中叫什么名字呢?
答:不知道。
问:当晚抓你父亲时候,是你亲眼看见日本人来吗?
答:在夜间电灯下看见的。
问:你看见日本人什么面目呢?
答:大眼睛,浓眉,白脸,身量矮小,年约二十六七岁。
问:你现在认识田中吗?
答:我现在大概还能认识他。
(审判官命阮明霞当庭指认田中政雄)
问:你认识他吗?(指田中政雄)
答:我认识他。和以前面目一样的。
问:你仔细看看,确是他吗?
答:确实是他。
法官问田中政雄:据阮赵守清的状子上说你浓眉大眼,白脸,身材不高,确是你了。
答:错了。
问:她说还有同你一起去抓阮法成的,是不是你的翻译李炳荣呢?
答:我不认识他,那时我没来中国,还在日本。
法官说:现在据阮明霞当庭指认你,你还有什么话说呢?你光不承认就行吗?(25)
为查证凤凰公馆日本宪兵队和田中政雄的罪证,济南军事法庭致函山东高等法院,对其羁押审讯的汉奸犯之中与凤凰公馆有关系的人,委托山东高院进行调查取证。9月19日,山东高等法院给军事法庭回复公函:
山东高等法院公函
案准贵庭庭字第二十七号公函内开:“本庭受理日籍战犯田中政雄一案,关于该案内要证伪济南车站宪兵分队翻译贾敦礼及滦源公馆翻译高万华有讯问之必要。查该证人等均因汉奸案件在贵院羁押,相应函请查照,希即向该贾敦礼、高万华讯明凤凰公馆系何时成立及负责日人姓名并来济任事日期,制成笔录,函送过庭,俾便参考为荷”等由。准此,当经本院提出要证贾敦礼、高万华代为讯明,制成笔录在案。相应检送抄笔录一份,函请查收参考为荷。此致
第二绥靖区司令部军事法
计送抄笔录一份
院长胡绩
民国三十五年九月十九日(26)
在讯问记录里,贾敦礼提供了一些凤凰公馆的情况。
推事赵世武问:你那个案子判刑了吗?
贾敦礼答:我那个案子判了七年徒刑。
问:今天本院接到军事法庭公函,为日籍战犯田中政雄一案,提出你来当证人。问你几句话,要说实话,不要说瞎话。
答:是的。
问:你认识田中政雄吗?
答:我不认识。
问:凤凰公馆是何时成立的?
答:凤凰公馆是民国卅三年夏季成立的。
问:凤凰公馆的负责人是何名字?
答:是日本人山本素。平常里就是田中政雄负责。如有大事,田中政雄请示山本。
问:凤凰公馆是谁组织的?
答:是山本组织成立的。把田中政雄叫他在里边帮山本做事。
问:田中政雄是何时来凤凰公馆的?
答:田中政雄在凤凰公馆成立时,他就到差任事了。凤凰公馆有大事,田中政雄请问山本。小事田中政雄自己就办了。
问:田中政雄干到何时不干的?
答:一直到日本投降为止。
问:田中政雄是何时来的济南?干什么事来?
答:田中政雄大约在民国卅年就来了。我能说是在城里宪兵队服务。到凤凰公馆成立他就到凤凰公馆任事。(27)
在山东高等法院提供的证据中,有一份原泺源公馆翻译孙俊武的讯问笔录,对日本宪兵队在济南设立的特务公馆详情提供了很有价值的证明。下面是1946年8月17日检察官刘启元对孙俊武的讯问记录。
问:你在敌人的组织里干什么事?
答:在敌泺源公馆当内勤、翻译,管接电话等事务。
问:胜利后你干什么事呢?
答:在调查室负责关于战犯及敌人物资等调查事项。
问:你知道敌人在济南设立了几个公馆呢?
答:有泺源、南新、凤凰、朝阳、林祥、樱花、霞、鲁安、鲁仁等共九个公馆。
问:你将各公馆的住址和负责人详细说说。
答:1.泺源公馆,负责人是武山英一。此人入伍为三等兵,积八九年之久升到准尉宪兵。所以他的地位虽不很高,但因为资格经历的关系,说话办事权力很大。比之上尉、中尉由军官班毕业后提升者不雷同也。
2.南新公馆:负责人是宪兵大佐村上植枝兼着,其负责人也是武山英一。
3.凤凰公馆:在普利门里凤凰街,距电报局很近的。负责人是田中准尉。另有一个日本人也是田中,他是军曹升的曹长,任职特别警备队的宪兵,在这当班长负全责。这个人后来随着队伍调去河北省唐山了。
4.朝阳公馆:在德胜南街,负责人是谁不详。
5.林祥公馆:仅知道这是日本第43军参谋本部派的一个军属办理的。负责人不详。这是军部的办宣传的机构。
6.樱花公馆:在斜马路。成立不久就完了。这是利用基督教做宣传工作的发动机关,负责人都不知道。
7.霞公馆:这是铁路当局组织的,为车上及铁路的情报工作。成立了不久就被日本宪兵队给取消了,其余不详。
8.鲁安是鲁仁的分馆。这两个公馆一个是鲁仁,负责人是木村少尉。鲁安地点、负责人都不详。
问:你将各公馆的组织、各部负责人详细分开说说。
答:我知道泺源公馆的组织。泺源公馆的本名是“1415部队直辖侦谍班”,内分三个班:一、剿共班:班长是寺田清藏曹长,班员4名:平田敏男、中山良一、堀井完、高桥。责任地区是济南市区周边任务,是情报及共党人员捕逮等任务。二、国民党系班:班长武山英一。工作范围:南起郯城,北至天津、东至青岛及淄博支线等组织。分渝系班:班长渡部明任二马路纬九路(化名白铁社)。班员高桥义夫,此人由临沂调来,在临沂时人均称科长,实际是个军曹,临沂宪兵队特高班班长,在临沂时杀害中国人很多。后又转去潍县派遣班班长。小屋伍长,名字未详。各班员与泺源公馆班员通用。竹泽伍长。各地派遣班:天津、德县、泰安、禹城、张店、益都、潍坊、淄川、博山、青岛、周村等地,尚有各地驻在员,姓名记不详细。郯城派遣班长是吉中敏夫,据一般人的谈论,这个人是好杀人的,至于杀害的人是谁,我不知道。
问:公馆内负责逮捕抗战或商人的是谁负责的?
答:日人的组织,是宪兵的都可以逮捕人,凡是派来工作的人,除管庶务的一个人外,都是可以逮捕人的。
问:你知道各公馆逮捕了人后,负责讯问的人是谁呢?
答:日人的宪兵是特种警察,伍长以上谁逮捕了人,这个案子就归谁管。至于怎样处分完全由这一个人负全责的,不受任何人的干涉与限制的。
问:你知道武山为什么有很大的权力?
答:因为他是当兵出身升到的少尉,所以年久资深。阶级比他大反倒不能指挥他。他当了八九年的兵。
问:你知道泺源公馆杀害了多少中国人?
答:不知道,我是卅三年秋天才来的。
问:你到泺源公馆后知道谁被杀害了?
答:我担任内勤工作,对于他们的组织比较详细。对于他们逮捕和杀害人的事不详细。因为他们也是拿我们中国人当奸细,所以办的很诡秘。
问:南新公馆怎样的组织呢?
答:南新公馆是山东谍报本部组织(本部即设在内),部长是村上植枝宪兵大佐,副部长是武山英一并兼任济南市谍报班班长。以下分为五班:1.班长曾本,驻青岛;2.班长平田,驻海州;3.班长高桥义夫,驻潍县;4.班长伴在,驻济宁;5.班长山崎,驻临沂。每个班长以下附有四五个班员不等。工作范围是国共动态、中枢部之情报,以及美军在中国海岸登陆等情报。各班负的是化装便衣(中国式)工作,实施用秘密方法逮捕我方抗战人员,施以柔化政策使之屈服。
问:你将日人宪兵或其他职业最坏的人说说。
答:我曾听临沂的人说高桥义夫在那里时最坏,杀人最多。不过是谁我不知道。其次还有山崎,在张店当军曹时好杀人。可惜渡部明回国了,据一般人说他也是这样坏的。(28)
田中政雄一案,济南军事法庭从1946年3月立案侦查到10月判决,耗时半年多,据现存案卷的统计,检察官和法官对田中本人庭审讯问7次,法庭调查取证和函调12次,出庭证人17人。在一个战犯身上耗费如此之多的精力,就是为了将田中的罪证落实,驳回他的多次否认和申诉。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济南军事法庭于1946年10月12日对田中政雄进行最后的公开审判。记录如下:
民国三十五年十月十二日在第二绥靖区司令部军事法庭
出席职员
审判长 李法先
审判官 勇明绶、陈伯宣、孙荫蓂、唐亿年
检察官 别遇昌
书记官 王特君
通译员 陈镇东
本案为田中政雄战犯一案被传唤及通知到庭此为
被告 田中政雄
选任辩护人 侯汉卿 律师
山东省政府代表 解光志
济南市政府代表 刘贯一
济南市党部代表 崔指南
济南商会代表 许光耀
审判长命被告田中政雄入庭,宣言本案公开审理,并问被告姓名、年龄、籍贯、住址、职业
答:田中政雄,年三十五岁,日本山口县,以前当宪兵。
审判长请检察官陈述意旨
检察官答:被告田中政雄对于他的一切罪行详情,均在起诉书上。兹在审判庭上所追加的,就是原告阮赵守清告他于三十一年一月六日夜间往原告家里,将阮法成抓去,用种种酷刑,始终未回。并且阮法成的女儿阮明霞当庭辨认说:认得他。对于阮法成下落不明,显系是被告抓去害死无疑。还有原告孙景海告他:在商业学校上学时候,于三十二年旧历端午节后,由后营坊原告家里将他抓去。还有原告的同学赵景方,也同时被捕抓到凤凰公馆里去,灌冷水、打木棍、摔脊梁,种种的酷刑拷打。在凤凰公馆押了一个礼拜后,又送到警察总署里去。因为无证据,叫他们找保释放了。该原告孙景海并且当庭辩,也说认得是田中政雄。而该被告一味狡展,坚不承认。以求脱卸,这是决不可能的。
审判长问田中政雄:你是济南宪兵队准尉兼凤凰公馆的队长么?
答:我是济南宪兵队本部庶务,没有兼过别的职务。
问:田中政雄,你是宪兵队准尉阶级么?
答:是的,是准尉。
问:你是宪兵队准尉,你不是也兼着凤凰公馆队长么?
答:我没兼过凤凰公馆的队长,现在有队长和副官在拘留所押着,可以问问他。没有给我命令到凤凰公馆去当队长。
问:你是凤凰公馆的队长。有些证明你听我和你说。在第一个调查城外西区警察分局,他并有来的报告,说你在日本宪兵分遣队的时候你的名字是石谷千一,后来在凤凰公馆改名叫田中政雄。
答:我的名字只有一个田中政雄,没有别名。我的队长在这里,可以证明我没有叫石谷千一的名字,我也没在凤凰公馆任事。
问:跟你当特务的是叫什么名字,不是台湾人叫李炳荣么?
答:我讲过几次,我来到中国没有特务,我不知道。
问:田中政雄,你在凤凰公馆是队长,另外还有个田中是班长么?
答:田中利正在凤凰公馆担任工作,队长也不是我,也不是田中利正,队长是叫山本。
问:我们高等法院里押着一个汉奸孙俊武,以前在滦源公馆当翻译,现在业已判罪。我们去公函托高等法院问他,据他说你是凤凰公馆的队长。
答:不是我,他不认识我。
问:他说的很清楚,说你是凤凰公馆的负责人。另外还有个军曹升的会长叫田中利正,不要把田中利正混成一个名字。
答:我曾讲过几次,我对凤凰公馆没有关系。
问:还有在车站宪兵队当翻译的贾敦礼,也在高等法院被押。我们也曾去公函托高等法院代问他,据他也说凤凰公馆的负责人是田中政雄呢。
答:这恐怕是错误吧。
问:还有在滦源公馆当翻译的高万华,他也说你是凤凰公馆的负责任的。
答:这个人我没有同他见过面,是错误吧。
问:你凤凰公馆在凤凰街这街上的甲长王宝山,他也说你是凤凰公馆的队长呢。
答:我同王宝山没见过面,恐怕也是错误。
问:你用台湾人李炳荣抓过孙亦新么?
答:我没抓过他,也不知道这个人。
问:你抓过孙亦新,用恶犬咬他,并用竹棒打他脊背。是你么?
答:因为凤凰公馆我没干过,我不知道。大概这是田中利正做的事吧。
问:田中利正他有打人的权利么?
答:他打人我也不清楚。
问:后来你又抓过济阳县人刘子铮和王子明么?把他二人抓到凤凰公馆,并且灌冷水、用犬咬,还有用铁棍烧红了烙他来么?
答:这两个人我也不知道,这些事情我是不明白。
问:你抓的孙亦新就是孙学儒化名,他为何告田中政雄,不告田中利正呢?
答:这是错了人才这样告我。
问:你还有派石岛把韩式津抓在凤凰公馆么?
答:没有这事。
问:韩式汶告你,说你把他哥哥韩式津抓去的。
答:这恐怕认错了。
问:你抓过阮法成么?
答:我不知道是在什么时候。
问:是民国二十九年一月十六日抓去的,你不知道么?
答:我在二十九年一月的时候我在东京宪兵学校受训,我不知道。
问:你自己说何时到的中国?
答:我是民国二十七年八月下旬来到中国塘沽,住了十天回日本去。至三十一年七月一日来到北平,七月七日来到济南。
问:你抓阮法成不是在慎昌洋行抓去的,是把他家里抓去的。
答:将才说过,我那时正在日本宪兵学校受训的时候我不知道。
问:阮法成有个女儿阮明霞她不是说认得你么?
答:虽然所说是我,我那时候在东京受训,不知道这些事。
问:阮法成是阮明霞的父亲,你不抓她过父亲,她怎么认得你呢?
答:这个事是二十九年的事情,我正在东京受训。如不相信请问宪兵队长就知道了,或去信上日本去调查。
问:这些事实你都不承认了?
答:这些事情我没作过,我不能承认。
问:田中利正何处去了呢?
答:回国去了。
问:你有话说没有?
答:这个事情,我的宪兵队本部队长和副官也都被押。他们都能证明为确实有这事实,判我的罪我不亏,我都是说的实在话。最遗憾的事情是没问过队长和副官,将来可把田中利正由日本政府送到中国政府来,可以证明我决不说谎言的。以上我说的事情,将来一定都能知道的。
审判长请检察官陈述意见
检察官称:本案被告田中政雄,在济南宪兵队充当准军事警察并兼充凤凰公馆主任队长。在他任职期间,曾率领李炳荣等及中日多人,先后逮捕孙亦新、王和轩、刘子铮及韩式津与付万全、张顺英、赵兴诗等多名,均以非刑拷打,体无完肤,并灌以冷水。其最后的结果,除去刘子铮、孙亦新等三二人于胜利之后被释放外,其余韩式津、王子明、付万全、张顺英、赵兴诗这几个人,均被送到新华院杀害身死。经本检察官一再侦查,所有被害人的呈诉的状词及调查表并参考各供言,均是历历如绘,如出一辙。现在该被告所答辩的,无非是饰词狡辩,希图卸却责任。并坚决否认有在凤凰公馆内充当主任队长的事情,想将一切的罪恶完全推在田中利正身上。此节已经审判庭多方调查凤凰公馆负责人,确为田中政雄无疑。即请审判长依法核办。
审判长请省政府代表陈述意见
省政府代表解光志称:没有什么意见。
审判长请市政府代表陈述意见
市政府代表刘贯一称:今天看见田中政雄,有点感想。在敌伪时代人民最害怕的、最仇恨的就是日本宪兵队。据凤凰公馆里有两个田中,有个当班长的,有个当队长的。今天他不承认在那时候他把我们同胞抓去,用非刑拷打、严刑逼供那种可恶。现在我们审问他的时候,完全按国际公法的规定,很和蔼的来对待他,他尚不承认。按他当队长的责任是更重大的,应该处以极刑,给被害的同胞们报仇才是。
审判长请市党部代表陈述意见
市党部代表崔指南称:在沦陷区的宪兵队,他们在这八年实行侵略的战争,把我们抗战分子抓了去,用种种的非刑。现在到了审判他们的时候,应当法律尊严。不然不能给我们被害的同胞报仇。希望调查确实的证据,严厉的来处置他才好。
审判长请商会代表陈述意见
商会代表许光耀称:本案被告违背国际公法,逮捕了抗战分子,一律处以不人道的刑罚,被他谋害的不一枚举。今天如不用严刑处置他,决不承认的。应该施以极刑才是的,不然我们被他害死的同胞们死也不瞑目的。
审判长请被告辩护人陈述意见
律师侯汉卿称:在敌伪时代,何况宪兵机关,就是日本特务机关,也是不得了的。我于二十八年在青岛被日本宪兵司令部逮捕去,判处了死刑,胜利以后被释放了,我也是被害人之一。但是我决不能把不确实的证据加在他们的头上。我们国家现在已胜利了,也应该按公理来处断。就是本案被告,他们所检举他的罪行是不是被告的罪行呢?据被告提出来的证据,他说没在凤凰公馆当队长,这一点是不是能采取,姑置不论。据城外西区警察分局和保甲长的调查证据,似乎不确。据被害人韩式津,被告不认识这人。据刘子铮的供词更是荒唐,他说我告的是田中,是不是田中政雄,不敢确定。五月二十四日供词上:并没看见,不大像。七月五日供上说:现在认清楚了。前后矛盾。审判官问他说:抓你谁和他去的?他说有田中利正去抓的。这些证据均不甚确。今天贵检察官又提出起诉的阮赵守清,田中政雄说那时还没来,这点实有调查必要。同时被押的津田初次、芳川、福田永助和他队长广田米藏、副官冈本善平这些证人都能作证。按《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二项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暂缓终结。
审判长问:田中政雄还有话说没有。
答:没有什么话说了。我的话与申诉书同。(当庭呈交申诉书)
审判长宣布:本案辩论终结,候定期宣判。命被告田中政雄还押,闭庭。(29)
同日,依据审判规则,指定的辩护律师侯汉卿递交了为田中政雄的辩护书:
为战犯田中政雄伤人致死案件辩护意旨书
本件事实最大疑义,即起诉书所载各项罪行,究系被告所为,抑系田中利正之所为,为本案之先决问题。据该被告所具之叹愿书及申诉状,坚决否认充任凤凰公馆主任队长,并有该管长官济南宪兵队长广田米藏及副官冈本善平出具证明书呈案可考,是该被告所称并未曾在凤凰公馆服务,不为无据。至于起诉书所列罪行三件,除告诉人孙亦新仅具诉状,并未到庭质询外,而被害人韩式津之弟韩式汶到庭陈述,伊与田中政雄并不相识,无从指证。虽被害人刘子铮曾在当庭指认:“是他,不错。我认了”之供述(见七月五日侦查笔录),但其前在侦查庭之初供自称:“告的田中。是否正确我不知道。”检察官令其当庭辨认,亦称“我看他不甚像,不敢认定”(见五月二十四日侦查笔录)。又于审判中供称:“是田中利正领着人去的抓到凤凰公馆。”迨审判官诘以与侦查原供何以不符,则又改称:“我方调查出来,有个田中利正,没有主权,完全是听从田中政雄命令的。”(见七月二十七日审讯笔录)嗣于复讯之际,复称凤凰公馆有田中政雄,没有田中利正(见八月三十一日审讯笔录)。似此闪烁无定之供词,前后歧异,自相矛盾,采诸证据法则,讵有采信之价值?委因日人均系复姓,本与吾国单纯之姓字不同。是以国人对彼日人,则皆知悉其姓而忽略其名。遇有同一姓氏,即易误会系属一人,从而告诉人等指鹿为马,实亦不为无因。现在该管长官既已负责证明,谓无令在凤凰公馆充任队长及服务之事。复据该被告请求提讯伊之同事津田初次、芳川清、福田永助(在济收押)以为佐证,并据声称尚有凤凰公馆宪兵分队长龟吉少佐、宫田中佐,均在青岛拘押,不难嘱托询问。当知服务凤凰公馆者确为田中利正而非被告。此项请求,核与《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二项及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尚属相符。拟恳钧庭详细调查,暂缓终结,庶免以羊易牛,僵桃代李。是否有当,祗候卓裁。谨呈
第二绥靖区军事法庭
辩护律师侯汉卿 十月十二日(30)
侯律师本着对法律的严谨态度,对审判初期部分证人的证词提出质疑。但是对孙亦新、阮明霞等提出的书面和当庭指认的证据,并未提出异议。法庭认为,经过多方的讯问和调查,田中政雄在凤凰公馆所犯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于1946年10月18日宣布了对田中政雄的死刑判决:
被告
田中政雄 男,三十五岁,日本山口熊毛郡人,宪兵队长兼凤凰公馆队长。
主文
田中政雄参豫侵略战争,实施暴行。对于中国平民及非战斗人员滥施酷刑,予以不人道之待遇,共同杀人一罪,处死刑;共同妨害自由六罪,各处有期徒刑五年;共同伤害人之身体及健康六罪,各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死刑。
事实
查田中政雄(原名石谷千一)系日本军人中之中坚分子,凭藉其本国势力从事侵略我国一贯政策,对于中国人民肆意杀戮。于七七变起奉派来华,历任济南宪兵队本部准尉队长兼凤凰公馆队长等职。民国二十九年一月十六日率属李翻译(台湾人)将本埠美商慎昌洋行文牍阮法成逮捕,羁押日本宪兵队本部,滥施酷刑,逼取供词,惨杀身死。民国三十二年六月(日期不明)率领华人数名,将本埠后营坊商业学校学生孙景海、南关凤凰嘴商业学校学生赵景方,诬其来往书信有反动之嫌,先后逮捕押于凤凰公馆。灌凉水、打木棍、用柔道刑(即摔角,反复将犯人猛力提起,摔倒在地上。反覆不已,使人晕厥)致该二人几死者再。约七日转送济南伪警察总署,经讯无嫌,始得保释。民国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鲁苏战区第五纵队参谋长兼牟平县县长孙亦新(化名孙学儒)过济赴阜阳述职,事为该被告察觉,率领台湾人李炳荣及日人八名在本埠庆余里将孙亦新逮捕,押于凤凰公馆,严刑讯问。唆犬噬、灌凉水、打木棍,死而复苏者数次。连续刑讯,终未吐实,嗣于民国三十四年二月十五日方准保外医治。同年旧历二月二十九日三月十二日在洛口镇丰年街及本埠恒聚昌先后逮捕刘子铮、王子明、韩式津,诬其为中央政府情报员,严刑逼供,灌凉水、打木棍、唆犬咬、烧红铁炮烙,连讯十余次,每审辄刑。由车站宪兵队转押新华院,予以不人道之待遇。王子明、韩式津相继死亡,刘子铮幸于胜利后得脱。迨本年二月二十三日由日本官兵管理处将被告逮捕,移送侦查。经检察官将孙亦新、刘子铮、王子明、韩式津被害部分起诉后,又将阮法成、孙景海、赵景方被害部分,追加起诉到庭。
理由
本件被告田中政雄,对于前开历任济南宪兵队本部准尉队长兼凤凰公馆职务,率属逮捕本埠慎昌洋行文牍阮法成、后营坊孙景海、凤凰嘴赵景方、鲁苏战区第五纵队参谋长兼牟平县县长孙亦新、洛口镇丰年街刘子铮、王子明,恒聚昌韩式津,唆犬噬、灌凉水、打木棍、红铁烙、柔道刑以及种种不人道之待遇,严刑逼供。将阮法成杀害身死,孙景海、赵景方、孙亦新伤害,王子明、韩式津死于新华院,刘子铮胜利后得脱等情,虽不供认,并称“我在济南宪兵队本部充准尉军事警察,并不兼凤凰公馆队长之职”。“我于民国三十一年七月一日来中国,同年七月七日到济南在宪兵队本部服务。一月后派往济宁分遣队当班长,三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又转郓城宪兵分遣队当队长,同年九月二十日又回到济南宪兵队本部服务。”“凤凰公馆的负责人是田中利正。”“他自凤凰公馆成立以后就在凤凰公馆服务。”“田中利正的名字多半是与我的名字相混了”等语。但据济南警察局城外西区分局七月二十七日覆函内称:“查该战犯田中政雄,前在日本宪队任职时名石谷千一,后任凤凰公馆队长时易名田中政雄。”据济南泺源公馆翻译孙俊武称:“凤凰公馆负责人是田中准尉,另有个日人也是叫田中,他是军曹升的曹长。”济南车站宪兵队翻译贾敦礼称:“凤凰公馆的负责人是田中政雄,有大事请问山本,小事自己就办了。”“田中政雄是在城里宪兵队服务,凤凰公馆一成立他就到凤凰公馆任事的。”泺源公馆翻译高万华称:“凤凰公馆的负责人是田中政雄,有大事请问山本,小事自己就办了。”“凤凰公馆以成立田中政雄就到差任事的”各等语(参阅高等法院讯问笔录),相互参证,足征被告确兼充凤凰公馆队长。田中利立系在该公馆充任曹长,与被告并非一人,甚属明显。复据告诉人阮赵守清及其女阮明霞均指证田中政雄率领李翻译于深夜如何将阮法成逮捕,如何惨施酷刑,杀害身死。并经阮明霞当庭辨认:“我认识他(指田中政雄),和以前面目一样,确实是他。当晚抓我父亲的时候,在电灯下我亲眼看见他。大眼睛、浓眉毛、白脸、身量矮小,年约二十六七岁。”是被告共同逮捕并杀害阮法成,殊极明确。又据被害人孙景海供称“我告的田中政雄。他率翻译及数个华人,将我和赵景方一夜抓到凤凰公馆。灌凉水、打木棍,并把我提起来摔倒地下。因为我俩通信的嫌疑,在凤凰公馆押了七天,又送伪警察总署,讯问两次就开释了。”孙亦新状称:“由日本宪兵队长田中政雄(兼凤凰公馆队长)率李炳荣及日人八名将我捕去,押于凤凰公馆。如何用刑,体无完肤,鲜血直流,死去活来数次。如此讯问达三小时。”(见起诉书)刘子铮供称:“凤凰公馆逮捕的我和王子明。田中政雄虽然没亲身去,但是奉他的命令,因为他有全权才抓进去。问了十数次,每次都是用烧红铁烙我的身上的,所受的伤痕都验过了。田中政雄问过我一次,随后送新华院了。共送去五个人,除王子明外,其余傅万全、赵兴诗、张顺英三个人不知为何事,也不知被谁抓的。他们四个人都死在院里了,只剩我个人胜利后开释的。现在我才调查出来凤凰公馆还有个田中利正,田中利正和田中政雄不是一个人。田中政雄和田中利正都在凤凰公馆。”告诉人韩式汶供称:“我胞兄韩世津是被田中政雄派石岛还有五个中国人抓去的,在凤凰公馆被灌两次凉水,押了五天就送新华院里去死了。田中政雄是凤凰公馆的队长,我告田中政雄。”及证人王宝山供称:“凤凰公馆是同我毗邻,他(指田中政雄)常骑着洋车在门口过。车上标有田中商店字样,所以认的他。他用的翻译李见东很厉害,还有李炳荣、王福志更是万恶。凤凰公馆每到夜里审案子,就听到叫喊的声音,并听到被犬咬,大哭小叫求饶的声音,甚至天亮不能入眠”各等语,并经王宝山当庭辨认被告无误。是被告共同对于孙景海、赵景方、孙亦新、刘子铮、王子明、韩式津妨害自由及伤害等行为,尤属证据确凿。查被告参豫侵略战争,从事特务工作,实施暴行,对于中国人民及非战斗人员肆意杀伤并予以不人道之待遇,均已证明确实无疑。该被告与日本整个侵略政策行为不能分割,不特对其本身直接之暴行应负其刑事罪责,即对于一切因此侵略政策下所产生而不违反其本意之罪行,亦应负其责任。破坏和平,灭绝人道,违反国际公约及《海牙陆战法规及惯例条规》第四十六条,实属罪无可逭。核其逮捕阮法成,刑讯逼供,惨杀身死之行为,实犯妨害自由及杀人罪。查其妨害自由为犯杀人罪之方法,依《刑法》第五十五条,应从一重处断。逮捕孙景海、赵景方、孙亦新、刘子铮、王子明、韩式津六人,滥施酷刑之行为,实犯六个妨害自由罪并六个伤害人之身体及健康罪。惟查王子明、韩式津于送新华院后死亡之结果,不能证明与被告之逮捕伤害行为有因果连络关系,尚难论以伤害致死罪。关于此部分,应变更起诉法条。
据上论结:合依《战争罪犯审判办法》第一条、第八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前段、第二百九十二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各款;《海牙陆战条例条规》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主文。(31)
判决之后,济南军事法庭上报南京国防部军事法庭核准。在此期间,田中政雄还在不断申诉,请求在押的宪兵同事提供证明。他还写信给青岛负责遣返日军工作的日本善后联络班班长寒川吉溢,由寒川上书第二绥靖区参谋长罗莘理,请求对田中政雄一案暂缓执行。罗莘理将呈文转给军事法庭李法先庭长。11月22日,李法先给第二绥靖区司令官王耀武、参谋长罗莘理上了一个签呈,驳回日本人的请求:
签呈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于军事法庭
奉参谋长交下青岛日本官兵善后联络班班长寒川吉溢呈“以日籍战犯田中利正之罪行,误认田中政男所为,恳请暂缓执行一案,饬即再行研签”等因,查战犯田中政雄历充济南宪兵队本部准尉队长兼凤凰公馆队长之职,民国二十九年一月十六日于充宪兵队本部任内,率属李翻译(台湾人)将本埠美商慎昌洋行文牍阮法成逮捕,刑讯杀死。经告诉人阮赵守清及其女阮明霞到庭供明,杀害阮法成属实。至兼充凤凰公馆队长,亦经被害人孙亦新、孙景海、刘子铮、韩式汶到案指证历历。凤凰街甲长王宝山供称:“凤凰公馆是同我比邻,所以我认识他(指田中政雄)。”证人泺源公馆翻译孙俊武供称:“凤凰公馆负责人是田中准尉。另有个日人也是叫田中,他是军曹升的曹长。”济南车站宪兵队及泺源公馆翻译贾敦礼、高万华一致供称:“凤凰公馆负责人是田中政雄”各等语,相互参证,足征田中政雄确兼凤凰公馆队长,田中利正系在该公馆充任军曹长,甚属明确。田中政雄虽狡称向未在该公馆服务,纯系饰词,希图卸责,已属不足采信。且该田中政雄始终承认在济南宪兵本部充准尉队长无异,而其杀害阮法成即系在该本部内所为,是该田中政雄确为战犯,毫无疑义。至该联络班长所称田中正男,遍查战犯卷内并无其人,其为故意蒙混,尤属显然。况查该联络班组织权限,负有联络、遣送日虏之责,关于战犯之审判及执行,该班长殊无权过问。本庭受理战犯田中政雄一案,业经判决,转呈国防部核辩。在案理应静候示遵,该联络班长殊不得以案外之人妄行干预。故所请暂缓执行一节,应予驳斥。并电令青岛警备司令部转谕知照,以杜渐之意。可否之处理,合研签并检附判决正本,呈请鉴核,示遵。
谨呈
参谋长 罗
司令官 王
职 李法先(32)
1946年12月27日,南京国防部以蒋中正名义发代电给济南第二绥靖区司令王耀武,批复同意对田中政雄的死刑判决:
第二绥靖区王司令官勋鉴:
据国防部案呈该部本年庭字第三五九号戍歌代电暨卷判均悉。查本件被告田中政雄于战争期间违反国际公法,共同杀害我国平民等情,既经审讯明确,原判依法分科并罚,定执行死刑,尚无不合,应予照准。希即转饬遵照,并将该田中政雄执行死刑日期具报,判存卷发还。
中正 亥灰(33)
国防部核准田中政雄死刑批复稿
济南军事法庭李法先庭长接到南京核准田中政雄死刑的批复后,于1947年1月7日上报绥靖区司令王耀武,拟于1月13日处决田中政雄。或批准后,法庭做了周密的准备。事项如下:
刑场布置
一、第三处派宪兵二班
二、副官处派卡车三辆,指挥车一辆
三、警察署派警察一班
四、约定照相馆八寸一张,六寸二张
五、口头通知曾天泉
六、六时出发,七时执行
七、勘定刑场及布置
八、口头通知新闻记者
九、撰发新闻稿,先送第二处审核
十、掩埋方法:用棺木掩埋但须秘密
十一、赵团长派工兵十名
十二、通知拘留所长于十三日上午六时在所等候视察
十三、遗物之处置
十四、遗嘱之讯问(34)
1947年1月13日6时,检察官别遇昌到战犯拘留所,对田中政雄宣布:“你的案子判处死刑,现在按上级的命令执行你了。”田中政雄称:“我是为了保守日本军人的精神而被枪决的。”并表示没有话留给家属,也没有遗嘱,也没有遗物可交代。(35)随后,别检察官率领宪兵将田中政雄押往南郊四里山脚下的刑场,执行枪决。过程据李法先庭长给绥靖区的报告如下:
签呈:
案查本庭签请核示日战犯田中政雄执行死刑日期等项一案,奉批“本月十三日按前例执行”等因。奉此,遵即仍照前例筹备。并事先与第二处、第三处、副官处、宪兵营、警察局、工兵团、中央社、大华日报社登处分别接洽妥协,于本月13日上午6时由本庭军法检察官别遇昌带同书记官刘翰卿、王时君,通译陈镇球及士兵4名,并会同宪兵营中尉队长蒋德大带宪兵二班、警察局长萧先义带警察一班及工兵10名,驰赴战犯拘留所,签提该战犯田中政雄一名出号。谕以奉令执行,有无遗书及遗物,如何处理。据称未有遗书遗物等语。讯毕后即行拍照,绑赴四里山根前次刑场,验明正身。依法执行枪决后,复各拍照棺殓,并于棺木上记明姓名,饬令工兵掩埋。理合将执行情形连同刑场及掩埋地点图说,签请鉴核。(36)
田中政雄死刑执行示意图
武山英一与泺源公馆案
日据济南期间,日军曾设置泺源、凤凰等八个“公馆”,从事特务和残害中国平民的活动。济南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时,有一个号称“济南之虎”的宪兵队长武山英一,就是依托泺源公馆,从事侦缉、逮捕、迫害抗日人员和中国平民的刽子手。
泺源公馆旧址位于今济南泉城路西端路南的齐鲁金店,建于1927年,时为恒大银号。1937年改为日寇特务机关,对外称“泺源公馆”,实际是日军华北特别警备队驻山东甲第1415部队武山队的代号。1943年9月,日军在华北编组了具有特殊能力的华北特别警备队(简称北特警),以破获国共秘密抗日组织和秘密活动为主要任务,编入华北方面军战斗序列,属宪兵队系统。该组织常采用打进去、拉出来的手段,侦捕、杀戮国共抗日人员,并向我根据地派遣特务搜集情报或进行策反。该“公馆”还设有“南新公馆”、“乐山街公馆”、中外兴信所、龙云阁土膏店(鸦片馆)、中东宾馆、大地食堂、县学街18号等外围据点、联络点以及若干工作班、情报站等,另于青岛、泰安、济宁等地设有工作组。1997年10月该建筑在原址依照原有建筑风格扩建为六层金融建筑。现为齐鲁金店等单位使用。(37)
武山英一罪恶累累,1946年2月济南开始逮捕日本战犯时,他就遭到民众举报,是第一批被日本官兵管理处逮捕的。济南军事法庭对武山英一进行多次法庭调查,有十几位证人出庭作证。军事法庭对武山英一进行审判时,他对多数罪行予以否认,并推诿是执行上级命令。军事法庭对武山英一的判决书写得非常详细,每一项罪行都有证人的证词。我们通过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了解日军泺源公馆的黑幕和罪行。
泺源公馆(今济南齐鲁金店)
对武山英一的判决书指出:武山英一,男,三十八岁,日本宫城县人。历充济南日本宪兵队军曹、曹长、准尉、少尉队长。被告于民国二十七年四月间来华,参预侵略战争。充任天津日本宪兵队军事警察,同年七月调为山东德县日本宪兵分遣队军曹,同年八月又调济南城内日本宪兵分遣队军曹。寺田、渡部、田中为其属下宪兵,均担任搜捕抗战人员工作。
武山英一的罪行,按时间顺序列举如下:
1.民国廿七年九月间(日期不详),将毕玉发在本市普利门外开设之义发成铁工厂及麟祥街之义发成木厂所有机器家俱查封后,复将其伙友毕德顺、毕云堂、赵世申、冯福禄等四人捕至城内宪兵队,施以酷刑,羁押二十余日保出。该两厂机器傢俱等件均被运走没收,迄未发还。同年阴历十月初三日晚,擅捕本市敦益厚银号经理郭益亭,施以严刑,勒索十万元始放。
2.二十八年二月,我潜伏济南之抗战团体“铁血锄奸救国团”工作员毕复生等刺杀伪教育厅长郝书喧、伪高等法院院长张超骥未遂败露,被告与敌宪兵队共同逮捕该团团员范琦、王亦湖、于润斋、潘立廷、马绍祖、赵少吾、杨绥之、聂培之、路金昌、周廷元、余沄万、苖如、凌志超、姜万章、李杏园、叶书烈、苏永康、赵铁民、段子元、陈萍、张其丙、于观营、于一山、张得胜、蔡培章、马澄宇、张国栋、马仲达(即马啸)、荣凤英、王玉英、叶伯捷、季郁文、李延吉等三十余人,均加刑讯。于润斋、范琦、周廷元死于酷刑之下,叶书烈被捕时仰毒,解至宪兵队即死。潘立廷、马绍祖、赵少吾、杨绥之、聂培之、路金昌、余云万、苖如、凌志超、姜万章、李杏园等均死于斯事。其他各人分别判处徒刑。至胜利先后返回者只有苏永康、赵铁民、段子元、陈萍、马澄宇、于一山、马仲达等七八人,余均不详(旋城内宪兵分遣队自宽厚所街移至西门里)。
3.该被告于同年四月调敌宪兵分队曹长,曾命原宪兵分遣队军曹寺田于同年七月二日逮捕我工作员李公藩,酷刑讯,问未得实供,羁押月余,始获救释。
4.二十九年一月,该被告又转调宪兵队本部曹长,后升准尉。在同年五月五日,仍指示城内宪兵队将“青年抗日团”阎笃亮、张惠生、杨玉亭、杨玉太、宋金亭、梁炳汉、刘仲清、赵太平、王奎忠等九人逮捕。该被告并曾参与审讯,对于阎笃亮施以严厉之惨刑后送军法会审。
5.同年十一月八日,“铁血锄奸救国团”团员刘百川等轰炸伪省政府政务会议人员。该被告亦曾参加逮捕我工作同志毕复生、毕子香、张仲鲁、张芹香等二十七名。先由寺田处理,后由武山处理,被逮捕者均受酷刑。
6.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被告共同逮捕我在济南工作人员尹济(即尹立川化名尹少青),严刑审讯,迄无下落。三十年五月间,共同逮捕我“反日大同盟”工作员张韵清、龚玉斋、景海涛、李景周、易伦阁、高杰民、唐洪范、周捷敏、张嘉祥、崔继五、魏蓝田等十余人,刑讯后送军法会审。同年八月间,被告曾一度派往临沂附近工作,但仍时去时来。
7.九、十月间,曾令寺田率领爪牙逮捕我方工作人员刘遗民、郑仿桥、和静轩(即和仲平)、裴兴周(即麦克歧)、刘耀东、何季祥(即何传祯化名何瑞甫)等及不知姓名者共二十四人,施以酷刑后送军法会审。
8.十一月二十七日,被告与寺田逮捕我滨海游击司令部参谋许本藻(即许文轩),严刑毙命。
9.三十一年七月十二日,由敌宪兵队长寺田逮捕之工作员陈义仁,经被告等刑讯后送军法会审。
10.十一月二十一日,被告与寺田共同无故逮捕平民茅少熙、茅永熙,同月二十四日无故逮捕平民杜曾禧,次日又无故逮捕学生王大清等十人。茅永熙放回,其余均送军法会审。
11.三十二年六月我工作同志李荷生经被告等逮捕,死于酷刑之下。
12.同年八月该犯调于特别警备队第二大队本部(泺源公馆),翌年一月改为日一四一五部队,直辖侦谍班,被告担任班长,名曰武山队。以其工作努力,年底升为少尉。在此阶段,三十三年四月十八日,曾将苏鲁战区第五纵队政治部主任张镜逮捕,酷刑讯问后转敌新华院羁押,胜利后释放。
13.同年阴历六月初三、四两日,无故将平民王文乾、张提芳捕至泺源公馆,迄今无下落。七月二十二日无故主逮捕平民高玉琨,送军法会审。次日逮捕平民王连祥,讯问后放逐为劳工。同日逮捕平民艾梦鲤(即庄化龙),迄今亦无下落。
14.十二月二十六日被告之部下渡部又捕药商李维泗,审讯后放逐为劳工。
15.三十四年一月该犯改调南新公馆(亦敌特务机关之一),负该馆全责,兼在泺源公馆处理事务。同年阴历二月二十八日,泺源公馆无故捕去学生王绪甸、王永贵及学生康世寅,转送新华院羁押。
16.同年七月二十六日,被告共同逮捕济南市党部工作员崔指南、柳真吾、孙保清、齐稚亭、段毓秀、杨景良、王菊樵、王新山、王仪范、宗竹村、吴树章、艾儒珍、沈馨如、张承彦、李容甫、傅承恩及马啸等(马啸二次被捕),均施以酷刑,胜利后释放。
17.同年七月二十八日及八月一日,先后逮捕平民张星五及赵经畲。解至南新公馆,严讯后勒索万元及两万五千元释放。
被告武山英一对于上述事实,虽大部分加以否认,但判决书一一列举了证人的证词和书面举报材料,对这些罪行进行认定。
1.据告诉人毕玉发供述略称:我的两处买卖,于二十七年被日本城内宪兵队查封后,九、十月间将我的伙友毕云堂、赵世申、冯福禄、毕顺德四人捕去,羁押半月多保出来的。保状上写的武山队长,四人均被毒打、灌辣椒水、跪铁链等刑罚,受有重伤。保释时不能行动,架车上拉回来的。并将我厂的家俱机器都拉走了。告诉人郭益亭供称:我是敦益厚银号经理,抗战人员张叔青来济时,常住在我号内。武山藉词带人将我捕至城里宪兵队,迭受刑讯。武山问过我两次,曾使榆木棍子打我(曾当庭辨认武山无误)。羁押月余,勒索十万元始得释出等语。
2.二十八年,“铁血锄奸救国团”同志谋刺伪教育厅长郝书暄、伪高等法院院长张超骥案未遂败露,敌宪兵队广捕该团团员,经过情形有该团主任梁鸣一书面证明。被捕人员均受惨刑,于润斋、范琦、周廷元三人死于酷刑之下,潘立廷等十二人亦死于斯事。余均判罪处刑,胜利后归来者只苏永康、马仲达等七八人,尚有七八人迄无下落。武山确系参与办理该案之人,证述綦详。被害人李公藩诉称:二十八年七月(该被告转宪兵队分队),武山派寺田率其爪牙将我捕至城内宪兵队,施以拷打、火烧、水灌等酷刑,死而复生者数十次,后以无供释放。
3.该被告于二十九年一月转敌宪兵队本部服务后之罪行,据阎笃亮供称:二十九年五月,城内宪兵队将我“青年抗日团”张惠生等九人捕去,均受重刑。武山问过我三四次,灌凉水、木棍打,又在后楼上吊起大拇指,用皮鞭打,手指破了再吊脚大指。他们审问中国人如同玩笑一般,旁人是谁讯问的我不清楚,因为禁止交谈。后送军法会审判罪,有死刑的。所陈历历如绘,并经当庭认证为武山无误。
4.“铁血团”二次轰炸伪省政府政务会议案,据梁鸣一书面证明,该被告亦曾参加逮捕我工作同志刘百川等。该案被逮者均受酷刑,先由寺田处理,后由武山处理。即质之武山,亦供认曾经共同逮捕毕复生等二三十人等情不讳,只诿为奉命而已。
5.他如二十九年十一月,共同逮捕我工作员尹济,严刑审讯,迄无下落。三十年五月,逮捕我“反日大同盟”同志张韵清等。各案该被告亦曾参加或主持其事,有被害人尹子瞻及张韵清分别到案证明。又据刘王超文及郑吴凤箫供称:武山令其部下寺田等于三十年九十月间逮捕我方工作人员氏等之夫刘遗民、郑仿桥及裴兴周等二十余人,均被捕严刑审问,酷施吊打、剑刺、火烧、过电、灌酒、灌辣椒水等匪刑,俟后全无下落。当设法营救时,曾托人数请武山之客。据许夏氏诉称:我丈夫许本藻是武山、寺田二人捕去,受匪刑毙命的等语。
6.又据陈子甫诉称:三十一年七月,武山之部下寺田将我子陈义仁(中宣部津浦区工作员)捕去,备受惨刑,始终没回来。由被释放之李凤朝与我送信,知道是武山讯问的。再武山与寺田曾共同逮捕平民茅永熙、茅少熙及杜曾禧。茅永熙被押多日放回,茅少熙、杜曾禧均无下落。有茅永熙及杜曾禧之亲属杜振甲到案质证。
7.至三十一年十一月,逮捕之学生王大清等十名一案,则据王白氏到案述称:氏夫王大清等十人组织一篮球队,被武山率领张燕、杨宏顺等捕去,下落不明。当逮捕时曾见武山之面,不知其名。后张燕等去敲诈,才说那就是武山等语。
8.李荷生被捕致死一节,据梁鸣一书面证明:三十二年六月,武山将我工作同志李荷生捕去,死于酷刑之下。指证历历,当可采信。
9.该被告三十三年以后泺源公馆队长任内之所为,非诿为不知,即卸责于寺田、渡部。但据被害人张镜诉称:余三十三年四月自阜阳归途过济,在车站被日本宪兵队捕至泺源公馆。受灌凉水、棒打等匪刑,囚禁两月,加以牟平县政府科长罪名,转送新华院。胜利后释放。在被押时得悉武山为泺源公馆负责人,豢置爪牙多人,为急求升官,特制造案件。无论有罪无罪,一言即加逮捕。灌水毒打,有无口供,概与囚禁。明知错拘,亦不轻放,或置之死地,或转军法会审枪毙。后仍一味囚押,以逼巨款,否则七八月后转送新华院。在囚禁期间,不时提审。每审必灌水或一日数灌,或数日一灌,甚至连灌一月。每人每日仅给小米稀饭两铁勺,食盐、饮水全无。牢室共八号,每号经常八九人马桶一个。白天睡下打,夜间不睡打。要求饮水打,要求倒马桶打,接饭快打,慢亦打,发现铅笔、纸片、铁丝等物皆打。一人说话连及同牢,绝食一日或三日。有人说话,被罚跪院中冰雪之上,用凉水灌顶,至僵始罢。有人因交谈被罚跪院中,互打耳括,打至血流满面,昏仆始罢。隆冬天气,逼令赤身擦地板。武山用皮鞋在后踢臀部取笑,诸如此类,不胜枚举,据此已见其残暴之一斑。
10.其无故逮捕商民王文乾,经其经理牛延明到庭供明:王文乾确为被告派人逮捕等语张提芳被逮捕后,迄无下落。亦有张提芳之父张全吉到案指证。高玉琨无故被捕,经高玉琨之弟高玉璞供述明晰。王连祥被送劳工,业经王连祥之父王万玉证明无误。又艾梦鲤逮捕后无下落一节,其妻艾李氏到庭供明,被告逮捕去,无下落等语属实。逮捕药商李维泗,审讯后发送劳工,已由李维泗之叔父李东斗到案证明被捕。并经该被告供认,确有发送劳工之事。但诿为部下所为,以图卸责。
11.该被告于三十四年逮捕学生王绪甸、王永贵及平民康世寅一节,则经被害人王绪甸之父王拙如到案供明:王绪甸与同学王永贵赴阜阳上学,在济南车站同时被逮,送泺源公馆后转新华院。王绪甸病死该院,王永贵下落不明。康世寅被逮捕释放后始知道这案是武山捕的等语。
12.再据马啸供称:三十四年二月,泺源公馆寺田等曾经捕获我济南市党部工作员崔指南、柳真吾等十数人,施以匪刑。除均被灌凉水外,柳真吾被狗咬过,崔指南脱了衣服灌凉水、用脚踢,张承彦跪在墙根,腿湾间及肩膀上都放上砖,鬼子再上去跳。李容甫灌凉水最利害,我们三天寺田调走了,由武山负责用刑,是寺田调走以后的事。虽非武山直接施刑,但他是队长,应由他负责。胜利后释放我们,是由武山放的,并且讲了一次道歉的话各等语。再妄捕张星五、赵经畲,强索巨款,迫令搬家等情,正该被告负责。
13.南新公馆时期,该被告虽以恐系部下所为为辩解,但经张星五、赵经畲到案指陈无误,本案事实自属确凿。查被告禀性阴狠,被其逮捕之人于逮捕后,送军法会审前无下落之人,多系被其密行谋杀。此种情节济南市妇孺皆知,故均畏之如虎,对其有“济南之虎”之称号。即被告在第十一战区司令长官部战俘营管理处军法处,亦明确承认在济南有过杀人事情无异。则前述被逮后送军法会审前,迄今无下落之人,均系被告密行杀害,亦堪认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虽被告辩称我不是泺源公馆负责人,办案是奉命令办理云云。然据曾在该公馆充任翻译之孙俊武供称:武山为泺源公馆负责人,泺源公馆是化名,真名是北支派遣军特别警备队甲一四一五部队,直辖侦谍班武山队。法庭的认定:是被告负责该馆,自无疑义。而奉命令行为,按照《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八条规定,亦不能免除罪责。被告饰词狡辩,毫不足采。
根据上述罪行,军事法庭认定:
综核被告犯行,其共同连续逮捕非军人、酷刑毙命及密行杀害之所为,实犯妨害自由及谋杀非军人之罪;共同连续逮捕非军人、非刑拷打之所为,实犯妨害自由及对非军人施以酷刑之罪;共同连续逮捕非军人、放逐为劳工之所为,实犯妨害自由及放逐非军人之罪。查均系以妨害自由为方法,应分别从一重处断。共同杀害我被俘抗战人员许本藻之所为,实犯谋杀俘虏罪;共同连续对于我被俘抗战人员匪刑拷打之所为,实犯虐待俘虏罪;没收毕玉发所有机器家俱之行为,实犯没收财产罪;共同连续勒索郭益亭等款项之所为,实犯勒索财物罪;共同连续捕押平民之所为,实犯妨害自由罪;合依法分别宣告罪刑,执行死刑,以昭炯戒。
至逮捕我十八梯队少校副官王子桢送交军法会审一节,被告既无刑讯情事,又无何种证据足以证明其对于王子桢有其他非法行为,自不能令负何种罪责。关于此部分,应予谕知无罪。
第二绥靖区司令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于1947年7月25日判决:武山英一于对中华民国作战期间,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实施暴行。共同连续谋杀非军人,处死刑;共同连续对非军人施以酷刑,处死刑;共同谋杀俘虏,处死刑;共同连续虐待俘虏,处无期徒刑;共同连续放逐非军人,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处有期徒刑十年;共同连续勒索财物,处有期徒刑七年;共同连续妨害自由,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死刑。
1947年10月30日,武山英一在济南被执行枪决。(38)
冈平菊夫案
济南军事法庭审批的第一案,是济南铁路局日本警务段长冈平菊夫残害、虐待平民案。冈平菊夫被捕后,检察官依据民众的举报、控诉,对冈平菊夫进行了侦讯,并请证人到场调查。证据确认和犯人供述之后,1946年6月20日,检察官别遇昌对冈平菊夫提起公诉。起诉书全文如下:
被告
冈平菊夫 男,五十岁,日本长崎人,济南伪铁路局警务段段长。
右被告因战犯一案,被检察官侦查终结,认为应行提起公诉。兹将犯罪事实及证据并所犯法条开列于后:
犯罪事实
查被告素行凶暴,于酒后尤甚。在济南伪铁路局警务段段长任内,凭藉其本国势力,对中国善良任意杀戮。于卅三年四月下旬,因其特务任鲁久作恶多端,被人暗算。该被告竟将窦孟氏、赛周氏捕去,剥尽衣服,灌凉水打木棍,并将木棍插入二氏之阴户,严刑逼供,审问达三小时之久。同年五月间,在平原站逮捕一不知名女子,剥尽衣服,灌凉水,用酒瓶塞入其阴户,且强迫该女子同其七十余岁之族祖父性交。于同年七月间,因白马山炸药被窃事,将支源泰、韩桂林、孙玉美等四人于严刑审讯后,命其部下安光要一、青木勇、渡部政治等带至郭店站下杀死,复将人心四颗摘出,带回供该被告佐酒。复于同年七月间,将贩卖棉花商人孙富贵命其部下高桥利作灌凉水杀死。迨至本年三月六日,由日侨管理处将该被告逮捕,移送侦查到庭。
犯罪证据及所犯法条
本件被告冈平菊夫,对如何严刑窦孟氏、赛周氏及平原之女子,如何杀死支源泰、韩桂林、孙玉美等四人,均自白不讳。核与事实相符,自属信而有征。虽对窦孟氏、赛周氏、平原之女子用木棍、酒瓶分别插入其阴户,强迫平原女子与其族祖父性交,将支源泰、韩桂林等四人摘心佐酒各节,坚不吐实,而证以告发人张毓骏述称:“将赛周氏脱去衣服,用木棍捣他的阴户。”“将窦孟氏脱去衣服,绑在棍子上,用木棍捣其阴户。”“在平原逮捕了八路嫌疑女人,弄到车站浴室内,冈平与川本叫该女人脱去衣服,又用瓶子口向阴户塞,又叫该女子玩弄其本家祖父的阳物,并迫令他二人交媾。”“杀了四个人以后,又将人心挖出来,用面袋盛着带回来,煮熟了同佐酒。安光、渡部、川本与冈平这些人吃了。”告发人王化亭述称:“安光、渡部、佐藤他们带着四个中国人,在郭店站的东北方向五十米处刺死了两个,杀了两个,随后有人掩埋的时候,看见都没有心了,才知道被日本人挖走了”(均见五月廿五日本庭笔录)各等语,历历如绘,自难任该被告诿卸。又该被告对杀死孙富贵事,诿为其部下高桥利作所为,彼于事后始有知情。但据该被告供称:“经我调查明白了,把高桥审讯了一遍,没有公开。”“我报告也还是病死的”(见六月十日本庭笔录)各等语,无论该被告所供,系事后饰词,无足摭拾。纵属可信,审讯高桥不公开,报告上级说是病死的,为之一味掩护。则高桥之所为,不违反该被告之本意,已属毫无疑问。核其所为,于刑讯窦孟氏、赛周氏,实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之罪;于刑讯平原之女子,及强迫性交,实犯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之罪;于杀死支源泰、韩桂林、孙玉美等四人,并摘心佐酒,实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项之罪;于杀死孙富贵系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之罪。该被告所犯各罪意思行为,均属各别,应依《刑法》第五十一条并合论罪。据上论结,除安光要一、青木勇、渡部政治、高桥利作等获案后另行法办外,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项提起公诉。(39)
1946年8月19日,济南军事法庭首次开庭,公开审理冈平菊夫案。因为是第一次开庭,济南各界民众和新闻界都非常关注,济南《大华日报》刊登了中央社记者的报道和庭审记录:
日籍战犯、伪济南铁路局警务段段长冈平菊夫,于本年六月十八日经第二绥靖区军事法庭检察官别遇昌起诉后,十九日上午十时首行公开审讯。此为鲁籍战犯首先被审者,审判官李法先,陪审官张伯宾、唐亿年、孙荫蓂、勇明绶,检察官别遇昌,翻译陈镇东,选任律师侯汉卿等入席后,由审判官宣告审讯冈平菊夫。冈平于百余旁听者注视中,蹒跚步入法庭,该犯身着青色旧毛织品制服,足着胶底鞋,状极狼狈。手持毛巾一条,频频擦汗。入庭后对审判官肃然敬礼,审判官当即开始讯问。
审判官李法先问:你是冈平菊夫吗?
冈平菊夫答:是的。
问:多大岁数?
答:五十岁。
问:作什么事?
答:在济南铁路局任警务段长。
(检察官在此时起立宣读冈平起诉书内容)
审判官问:冈平你为什么逮捕中国女子赛周氏?
冈平答:因为她与私藏军火案有关,所以逮捕她的。
问:在何处问的?
答:在警务段我自己屋子里,
问:那时为何脱去她的衣服呢?
答:她不承认,只得灌凉水,怕湿了她的衣服才脱去的。
问:既灌她的凉水又何惜她的衣服呢?是否因她是女人,故意侮辱她?
答:绝不是。
问:那为什么灌她呢?
答:因为她不承认,只得灌她。
问:为什么木棍打她?
答:我没有用木棍打她。
问:又为什么用木棍插入她的阴户?
答:这样的事我没有做过。
问:但你用木棍打她,并用木棍插入她的阴户是有证据的。
至此审判官列述警务段警长宋治宏,及警士张玉俊、祁兴昌、王仲先、徐宏庆等之报告及口供。
问:他们都有书面报告,而且检察官讯问他们时,他们亦有口供可凭。
答:可是在问赛周氏时,是半夜两点,而且除去翻译并没有别人。
问:警士祁兴昌是内勤,他说他曾偷看见的。
答:那些事我不能做。他们的报告恐怕不是亲见的。
问:但灌凉水、打木棍毒刑,都不是合法的,你知道吗?
答:知道。
问:你为什么逮捕窦孟氏呢?
答:因为她有运炸药的嫌疑,她丈夫运炸药卖给八路,所以认为他一定知道炸药的隐藏地。
问:她知道炸药隐藏地点吗?
答:不知道。
问:捕她在何时?
答:三十四年六月七、八日左右。
问:押在何处?
答:警务段。
问:在那儿问的?
问:都是你自己问的吗?
答:我因为公事忙,没有工夫问案,均是由副处长青木勇和川本、原崎、高桥四人问的。
问:杀支源泰等四人是谁杀的?
答:是宪兵队的命令,由青木带人杀的。
问:在什么地方杀的?
答:郭店。
问:你们警务段有判决权吗?
答:是宪兵队判决的。
问:你不是说,宪兵队不受理这个案子吗?
答:是警务段审过报告宪兵队,宪兵队判决的。
问:宪兵队也没有判决权你知道吗?
答:彼时情形特殊,宪兵队可以判决。
问:你说的不是法律,你既然说宪兵队不收人犯,一定是你自己审理的。
答:警务段不经过宪兵队是不能随便做的。
问:在郭店杀支源泰等四人是你去的吗?
答:不是,那时我病了。
问:警务段事务员安永山报告你们把四个人杀死后,由面袋将四人心脏由郭店装回交厨房蒸熟切成片,你和青木、安光、佐藤、川本、渡边等人作下酒是真的吗?
答:这种事是不会有的。
问:郭店车站警士王化庭亲眼看见,且有报告。祁兴昌、徐宏庆、张玉俊、王仲田、王炳武都有报告和口供。
答:那时我病着,不知道这些事。
问:你平原高庙曾逮捕一个女子和一个七十多的老人吗?
答:有的。
问:何时捕的?
答:三十四年六月中旬。
问:为何逮捕她们?
答:因他们有八路嫌疑。
问:在何处问的?
答:在平原警务分段。
问:谁问的?
答:谁问的我不大知道,大约是川本、服部、安光、青木等人。
问:审女子时亦脱了衣服吗?
答:这事我不知道。
问:有人报告说你们用酒瓶塞入女子阴户,并迫令老人和女子交合。有这事吗?
答:这事恐怕没有吧。
问:但你在五月二十五日口供里认过,是青木做的。你说你还劝他们不要做不人道的事,怎么现在又不承认了呢?
答:他们做了这种的事也未可知。
问:他们这样做是否受你的命令?
答:他们根据情报作的,不是我的命令。
问:你说女子是八路有何凭?
答:她们承认过了。
问:你为何逮捕孙富贵?
答:因他抢旅客的钱和东西。
问:五月间你曾供说孙富贵是偷运棉花的,你忘了吗?
答:棉花买卖我不管,我是以抢东西捕他的。
问:谁问的?
答:高桥。
问:当时用凉水把孙富贵灌死了吗?
答:我接报告说病死一个人,后来由川本口里听说是灌死的。
问:高桥灌死人是你的命令吗?
答:不是,我不知道,但我有责任。
问:一定平时你问案便是这样灌凉水打木棍,所以你的手下都依你的方法问案,是不是?
答:绝不是那样。老实说,在日本机关里问案没有不打不灌的,不过有轻重之分就是了。
问:那是什么意思呢?
答:因为唯有动刑才可以得到口供。
问:强迫承认的口供可以采取吗?
答:大部分是可靠的。
问:号称文明的日本就是如此啊?
答:为求口供不得不如此。
问:多少日本法学家也都承认打人是野蛮的,你既知不合法,为什么对高桥等的非法行为不加责罚?
答:彼时我病,等后来才听到报告的。
问:孙富贵的尸身放在何处?
答:交给尸体收容所后埋在何处,就不知道了。
问:据警士宋治宏报告,是把他埋在警察训练所后墙旁了,不是吗?
答:我不知道。
问:高桥灌死孙富贵,你既知道而不治罪,可见他这种行为正与你意思相合。
答:等我知道时日本已经投降了,我就没有来得及惩罚他。
讯至此,开始辩论,检察官宣布所控被告犯罪各节供认确凿无可推诿,继由冈平任律师侯汉卿起立辩论,冈平俯首默聆,历十分钟。审判官询冈平有何话说。冈平踌躇片刻后,谓各证人所提报告俱非目击,而多系传闻,所说各酷刑本人实未曾为之。今本人既为战犯,则甘愿受中国法律之公平制裁。当法官实告辩论终结还押候判时,此被告恶魔始于汗流夹背中离去。(40)
对冈平菊夫的审判比较顺利。对于逮捕、刑讯逼供、虐待、残杀等罪行,冈平供认不讳。只对摧残妇女、挖心等罪行予以否认。8月25日,法庭即做出对冈平菊夫的死刑判决。判决书全文如下:
主文
冈平菊夫共同杀人,处死刑;共同妨害自由,处有期徒刑五年;共同遗弃尸体,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死刑。
事实
被告冈平菊夫,赋性凶暴,酒后尤甚。于民国三十四年四月由保定来济,充伪济南铁路局警务段段长。凭借其本国势力,对于中国人民肆意杀戮。同年四月下旬及六月初旬,因敌一四八部队特务任鲁久作恶多端,被人暗算。白马山炸药被窃,先后将与任鲁久素识之赛周氏、王官庄窃盗炸药嫌疑犯窦孟氏、支源泰、韩桂林、孙玉美等二十余人逮捕。灌凉水、打木棍,并将木棍赛入赛周氏、窦孟氏阴户之内,严刑逼供之后、将支源泰、韩桂林、孙玉美等四人拟处死刑。着其部下安光要一、青木勇、渡部政治等带至郭店车站杀死,并将人心四颗摘出,用面袋装置,带回煮熟与被告共同佐酒。赛周氏、窦孟氏等羁押至敌军投降后释放。同年六月中旬,带同部署趁平原车站附近扫荡,捕获良民多名。内有女子一名,由被告眼同其部下川木仍将该女子衣服剥去,灌凉水、打木棍,用酒瓶塞入其阴户之内,并强迫与其年七十余岁之族祖性交。同年七月初旬,逮捕贩卖棉花商人孙富贵。经其部下高桥利作灌凉水致死,报由被告将孙富贵尸体弃藏该段警训所后墙里边。日军投降后,被日侨管理处于本年三月六日将被告捕获,移送本庭检察官侦查起诉。
理由
本案被告冈平菊夫对于前开逮捕赛周氏、平原女子及王官庄窦孟氏、支源泰、韩桂林、孙玉美等并贩卖棉花商人孙富贵,灌凉水打木棍、严刑逼供后,将支源泰、韩桂林、孙玉美等四人拟处死刑命。其部下安光要一、青木勇、渡部政治等带至郭店车站杀死,以及高桥利作刑讯孙富贵致死等情,迭次供认属实。虽不认有用木棍酒瓶塞入赛周氏、窦孟氏及平原女子阴户,强迫平原女子与其七十余岁族祖性交,并将支源泰等四人摘心佐酒情事,辩称支源泰等四人系奉宪兵队命令办理云云。但查去岁四月,敌一四八部队特务任鲁久被人暗算。同年六月白马山炸药被窃。同年七月赴平原车站扫荡,被告曾先后将赛周氏、窦孟氏、支源泰、韩桂林、孙玉美及平原女子等多人捕获,剥去衣服。于灌凉水、打木棍之后,曾用木棍、酒瓶塞入赛周氏、窦孟氏及平原女子阴户,强迫平原女子与其七十余岁族祖性交。安光要一等将支源泰等四人带至郭店车站杀死之后,当将人心四颗摘出,用面袋装置带回煮熟与被告共同佐酒各情,乃为证人张毓骏、王化亭、宗志洪、徐鸿庆、任日濂、祈兴堂等到案一致证明之事实。该张毓骏等均系前伪济南铁路局警士,其证言自属真实可信,不容任其空言狡卸。至谓支源泰等四人原系承奉宪兵队命令办理云云,不惟徒托空言,难资采取。且查各国宪兵队职权仅能侦缉犯罪,并无审判之权。纵令被告所称属,实依法亦不得解脱杀人罪责。惟查被告坚不承认曾教唆其部下高桥利作将孙富贵灌死,质之证人宗志洪等,亦称孙富贵系被高桥利作用凉水灌浇致死。后报由被告,将其尸体弃藏该段警训所后墙里边。除应负遗弃尸体湮灭证据罪责外,关于孙富贵之死亡结果,尚难令其负责。按交战国对于占领区域内之非战斗人员,不得任意杀害。被告违犯国际公法,对我国人民肆意杀戮,实属罪无可逭。核其所为,于逮捕赛周氏刑讯逼供并羁押之所为,实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之罪。以一行为而逮捕窦孟氏、支源泰、韩桂林、孙玉美等刑讯逼供,实犯《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之罪。以一行为而杀害支源泰等四人并摘心佐酒实,犯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项之罪。查妨害自由损害尸体与杀人,有方法结果之关系,依法应从一重处,断以一行为。而逮捕平原女子等多名及对该女子刑讯逼供,强迫与其七十余岁族祖性交,实犯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之罪。意图湮灭证据而遗弃孙富贵尸体,犯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项之罪。查遗弃尸体为湮灭证据方法,应从一重处断。以上各次犯行,均系临时各别起意,应予并合论罪。
据上论结:依《战争罪犯审判办法》第一条、第八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特为判决如主文。(41)
福田永助案
在济南军事法庭拘押的日本宪兵战犯中,有一名济南宪兵队军曹福田永助。1946年7月10日,检察官李鸿希对他进行首次侦讯。
问:你是何时到德县的呢?
答:民国廿七年六月到德县。
问:在德县停留多少时间?
答:三年半左右。
问:害过百姓么?
答:没害过百姓。
问:杀过人没有?
答:没杀过人。
问:逮捕的人归你审讯么?
答:归宪兵队审理。
问:你审讯过没有?
答:没有,因为我是管军队的。
问:你在惠民住多少时间?
答:一年半左右。
问:你在惠民杀过人么?
答:没杀过人。
问:你是何时离开的惠民,又到哪里去了呢?
答:民国卅一年七月奉命到济南宪兵队。
问:你在济南宪兵队做什么事呢?
答:我到济南以后当曹长,后办的是内勤,专管汇集剿共的情报及经济情报。
问:在济南杀过人么?
答:没杀过人。
问:逮捕过人么?
答:也没逮捕过人,因为我办的是内勤。(42)
福田永助在第一次讯问中,坚决否认自己有任何罪行。当时济南法庭的罪证调查工作很不顺利,在拘押的44名战犯嫌疑人中,只有青井真光等7人侦查终结,获取了罪证。其余广田米藏等37名都没有举报的罪证。1946年7月26日,济南第二绥靖区司令部发布通告,将37名战犯嫌疑人的姓名和简历登报,请民众积极举报。其中有“福田永助,年33岁,日本秋田人,民国廿七年来华,曾任德县、惠民、济南日本宪兵队曹长”(43)。
通告登报后,几个月没有回音。当时山东大部分县城已经成为解放区,各县的国民党官员和地主都寓居济南城里,成立了各县的旅济同乡会。1946年12月18日,李鸿希检察官拿着王耀武的代电找到德县同乡会,请求协助调查。代电称:
德县旅济同乡会:
查本部军事法庭受理日战犯福田永助一案,关于该犯罪行,有调查之必要。兹派检察官李鸿希、书记官李镇前往接洽,特电协助为要。(44)
检察官亲自下来调查,引起德县同乡会的重视。1947年1月7日,德县旅济同乡会理事长李荩忱报告:“奉此遵即着本县逃来区长赵剑秋缮具《节略》一份,以并备文呈报钧部鉴核备查。”
赵剑秋举报福田永助在德县的杀人罪行材料如下:
日战犯福田永助罪行节略
一、该犯自到德后,即与翻译陈永惠勾串,惨杀同胞,敲诈银钱。有许仲芙(德县城内□人)家中富有,于二十七年六月间,经该犯会同陈永惠抓至宪兵队。滥使匪刑,灌凉水,以大木棒击首部,迫使许仲芙承认。拘押月余,交洋叁仟元,始行释放。
二、伪鲁北道公署顾问须本,在德县作威作福。以□□人马文丙家中曾住过抗战部队李玉双(德县县长)之军队,立将马文丙抓至伪道公署,事为福田侦知。于旧历(二十七年)五月间,将马文丙提至宪兵队,百般拷打敲诈未遂。于旧历十月间,遂将马文丙枪毙于车站。
三、二十七年旧历九月初一日,该犯与陈永惠侦知德县城内镇长赵济民(即剑秋)与抗战德县县长李玉双、县民团大队长李鹿瞻暗通情报,当率领宪兵队将赵济民及其弟泽民抓至宪兵队。受尽酷刑,终未招承。后经该犯爪牙翻译沈(森)冈(韩国人)与赵济民家属勒索款洋贰仟元,于旧历十一月一日释放。
四、有恩县人姜某,德县马市街某花行担任秤倌(即出入棉花过秤)。斯时以恩县未被敌陷(二十七年),该犯认有抗战嫌疑,将姜某及姜某表兄耿某抓送济南敌军事法会审,苦打招承,予以枪决。
调查人 赵剑秋(45)
法庭还将代电发给惠民县旅济同乡会,1947年3月17日惠民同乡会理事长阎实甫复电:“经本会遵即详查,该犯到差后,是年10月上旬,即率伪警备队一百余名下乡搜剿抗战团体。适遇本县第三区区长潘森斋率领区丁一名到县府潜伏地带述职,当被击毙于第三区谭家庙。区丁许连坤亦同时中弹身亡。理合电复备查。”(46)
3月21日,检察官传惠民同乡会证人李文友到庭。询问潘森斋区长被打死一事经过。李文友称:电报虽然是区长名义复的,实际是他办的。当时他所在的地方离潘被打死的地方很近,只隔一条汽车道。当时这件事很多百姓都知道。事后汉奸队还到区长家里去搜查。潘被打死时并没有带武器,不是战斗而死,属于无辜被杀。
法庭掌握了福田永助的罪行后,李鸿希检察官于3月31日起草了起诉书:
被告
福田永助 男,年三十四岁,日本秋田县人,前济南日本宪兵队曹长。
右开被告因战犯案件,经本检察官侦查完毕,认为应行提起公诉。兹特将犯罪事实及证据并所犯法条开列于后:
犯罪事实
被告福田永助于日本侵华战事发生后民国二十七年六月来华,在北平经过短期训练,派充山东德县日本宪兵分遣队伍长,后升军曹。三十年六月调惠民宪兵队军曹、代理班长。三十一年七月调济南日本宪兵队本部军曹,后升曹长。迨日本降服后,经山东区日本官兵管理处逮捕,移送侦查到庭。迭经调查,该被告在济南期间,尚未发现有具体罪行。惟据德县旅济同乡会据该县区长赵剑秋报称:该犯于民国二十七年阴历六月间,曾会同敌人特务陈永惠,将德县城内兴隆街居住之平民许仲芙捕至宪兵队,施以灌凉水、木棍殴打等酷刑,拘押月余,交洋叁千元得释。同年旧历五月间,德县东乡边临镇平民马文丙被伪鲁北道公署顾问(日人)逮捕,该犯侦知将马文丙提至宪兵队,百般拷打,敲诈未遂,于阴历十月将马文丙枪毙于车站。同年九月一日,因德县城内镇长赵济民(即赵剑秋)与本县抗战县长李玉双、民国大队长李鹿瞻暗通情报,被该犯及陈永惠侦知,将赵济民及其弟泽民捕至宪兵队,施以酷刑,未得实情。拘押二月,致被宪兵队翻译森冈勒索二千元释放。该犯又于同年(不记月日)认恩县人在德县马市街花行担任秤倌之姜某(未详其名)有抗战嫌疑,连同其表兄耿某(亦未详其名)一并逮捕,转由济南敌军法会审刑求招认,予以枪决。又据惠民旅济同乡会报称:该犯于民国三十年十月上旬率伪警备队下乡搜袭抗战团体,路遇本县三区区长潘森斋及区丁许连坤二人,均被击毙。各等情是该犯显有犯罪之重大嫌疑,应予提起公诉。
证据及所犯法条
上开事实,被告虽完全加以否认,但据德县旅济同乡会转送赵剑秋之调查报告谓:(一)该犯自到德后,即与翻译陈永惠勾串惨杀同胞,敲诈银钱。有许仲芙(德县城兴隆街人)家中富有,于二十七年六月间经该犯会同陈永惠抓至宪兵队,滥使匪刑,使灌凉水,以大木棒击首部,迫使许仲芙承认。拘押月余,交洋叁千元始行释放。(二)伪鲁北道公署顾问须本,在德县作威作福。以东乡边临镇人马文丙家曾住过抗战部队李玉双(德县县长)之军队,立将马文丙抓至伪道公署。事为福田侦知,于二十七年旧历五月间将马文丙提至宪兵队。百般拷打,敲诈未遂,于旧历十月间遂将马文丙枪毙于车站。(三)二十七年旧历九月初一日,该犯与陈永惠侦知德县城内镇长赵济民(即剑秋)与抗战德县县长李玉双、县民团大队长李鹿瞻暗通情报,当率领宪兵将赵济民及其弟泽民抓至宪兵队。受尽酷刑,终未招承。后经该犯爪牙翻译森冈(韩国人)与赵济民家属勒索款贰千元,于旧历十一月一日释放。(四)有恩县人姜某,德县马市街某花行担任秤倌(即出入棉花过秤)。斯时以恩县未被敌陷(二十七年),该犯认有抗战嫌疑。将姜某及姜某表兄耿某抓送济南敌军法会审,苦打招承,予以枪决云云。此种事实,显非捕风捉影,自属可信。(五)关于枪杀惠民三区区长潘森斋及区丁许连坤一节,经传讯该区居民李文友证述。略称:民国三十年十月上旬,福田永助带着人出发。路遇潘森斋与许连坤二人骑脚踏车赴五区县政府所在地述职,当即喊住潘、许二人。并非持有武器加以抵抗,又非参与作战之人,即予枪毙。斯时我正在三区当教员,故知此事,即本地人亦均知之等语。是被告之矢口不承,显系意图卸责,未便置信。本案被害人均非军人,其对于许仲芙、马文丙、赵济民、赵泽民等施以酷刑部分,核与《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款之规定相符。其杀害马文丙、潘森斋、许连坤等部分,核与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意图摧残中华民族而加以杀害之规定相符。应依同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论处。至其擅捕姜某、耿某转由军法会审枪决部分,该被告固不负杀人罪责。但其擅捕平民,剥夺其行动自由,则实有《中华民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之罪嫌。爰依《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二十六条,提起公诉。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三月卅一日(47)
接到起诉书后,4月7日福田永助写了一个很长的申诉书,对指控他的罪行完全否认,自称对指控的杀害平民和酷刑“毫无所知且毫无关系”。他一再强调自己在宪兵队内担任庶务,没有捕人的权力,但是他又承认德县宪兵队有陈永惠其人。在申诉书的第6部分,福田写道:
关于被告被逮捕当时之情形:
被告在民国三十五年二月亲自到官兵管理处,宪兵队员之被拘禁者,大部分在民国三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于宪兵队内由官兵管理处田参谋(现任战犯拘禁所主任)逮捕。被告之逮捕令则在翌日送到咏仙里宿舍。但此时被告在日本善后联络部服务,不在宿舍,而在同日二十时左右归舍之时,由同僚听闻,才知悉逮捕令到达之事。然被告素信过去自己之行为,立刻亲自赴齐中尉请求提押。被告在过去倘若有如起诉书所记载之行为,于心有愧,被告亦如日军降服后担任重要案件者,均迅速退伍或逃去。且自受逮捕令至赴官兵管理处之间有相当时间,并非无有逃去之机会。但被告在华期间之大部分担任队内业务,而且倚信自己行为,敢然亲自赴到。被告对于起诉书所记载之各案件,虽不能提出何等证凭,但恳祈猜想被告之真意,以资鉴核,是所为盼。
在第7部分,福田写道:
关于告诉、告发之原因:
在德县当时担任各种案件之责任者等,均在任一年左右之后调到另地。然被告一直在德县服务三年之久,而于调到济南宪兵队本部后,因德县属本部之管辖,被告屡次出差到德县,在德县之民众记得被告之姓名,尚且为战犯嫌疑者,报纸曾登载被告之姓名。故此一般民众错觉现在之阶级,而不知被告当时仅充任最下级之上等兵,误认当时被告是德县分遣队之外勤负责人。(48)
不仅自己上诉,福田还请一起在押的宪兵队战犯,济南宪兵队队长广田米藏大佐、河村五郎准尉、武山英一中尉等联名为他开证明,证明其一直担任内务,没有抓过人。为此,4月13日勇明绶法官传唤证人赵剑秋到庭,调查取证。
审判官命证人赵济民(即赵剑秋)入庭
问:姓名、年龄、籍贯、住址、职业。
答:赵济民,字剑秋,年四十二岁,德县人,住德县城里,现充德县第一区区长。
问:本庭传你是为福田永助战犯一案的事,你要据实的供证呀。
答:是的。
问:德县城里平民许仲芙是在什么时候被该县宪兵队逮捕的,是何人去逮捕的他呢?
答:许仲芙是在民国二十七年阳历六、七月间,被宪兵队福田带着特务陈永惠及宪兵去逮捕的。
问:调查报告上说是二十七年阴历五月间许仲芙被逮的,你为何说是二十七年阳历六、七月间呢?
答:阴历五月底就是阳历六月或七月之间,记得那时已经很热了,是约摸着说的。
问:福田永助说是二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到的德县,逮捕许仲芙的他不知道呀。
答:逮捕许仲芙确是福田永助带着陈永惠去的。
问:福田永助为何事逮捕许仲芙呢?
答:宪兵队特务陈永惠报告许仲芙家里有枪,所以福田带着陈永惠及宪兵去抓的他。
问:福田永助把许仲芙逮捕以后刑讯没有?
答:福田将许仲芙逮捕以后,就在自卫队团团部里即是现在德县法院监狱的地址,用木棍打他,还灌凉水。许仲芙虽然有支手枪,可是早埋了,所以始终不承认有枪。后来他化三千元交给陈永惠,才被释放出来的。
问:马文丙在什么时被伪鲁北道公署逮捕的呢?
答:马文丙是二十七年阴历五月间被伪道公署顾问须本逮捕的。
问:福田永助在什么时候把马文丙提到宪兵队去的呢?
答:福田永助提马文丙的时候,那时我正在押。我是阴历九月初一日被抓的,马文丙被提到宪兵队是在九月初一以后。
问:马文丙被打过吗?
答:福田提了他去以后,问一次打一次的。
问:马文丙为何被逮捕及后来结果如何?
答:马文丙被抓后,说他与抗战团体有连络。福田永助提了他去以后,刑讯若干次。以后就在车站下把他枪毙了。
问:你是为什么被逮捕的呢?
答:我在二十七年的时当镇长,与抗战县长李玉双及民团大队附李鹿瞻暗通情报,被福田侦知。我正在鲁家井小学,被福田永助带着特务陈永惠及宪兵就把我同我弟赵泽一同抓去。到宪兵队以后,用木棍打我们。我们托的中国人叫王荫堂的,转托宪兵队翻译森冈,化了二三千块,才于阴历十一月初七日将我们放的。
问:德县城里马市街花行里的一个称作姜某被抓过吗?
答:有个姓姜的,在花行里当秤官,被宪兵队抓去的。
问:那个花行叫什么名字?
答:那个花行叫益泰成。
问:姓姜的为何事被抓的呢?
答:姓姜的以前在恩县县长王化三那里作过事,那时在王化三还在抗战。后来姓姜的不干了,就到益泰成里当秤倌。宪兵队说他是抗战人员,就约在二十七年的八月间抓的他。
问:不是还有个姓耿的吗?
答:有个姓耿的。他与姓姜的是表兄弟,宪兵队说他们是一气,所以一同逮捕去了。
问:姓姜的及姓耿的结果怎么样了?
答:宪兵队把他们抓去以后,用没有用酷刑拷打的招认了,我不知道。押了数月以后,就把他们送往济南的军法会审,结果是枪毙了。姓姜的在军法会审时,还告他们特务陈永惠敲诈勒索。经军法会审将陈永惠抓到济南来,派人到德县调查去。因我被释放,就不敢在家里,所以他们也调查不出陈永惠的劣迹来,以后就把陈永惠放了。这些事德县人人知道的,一打听就明白的。
问:你说的都是实话吗?
答:我说的都是实话,情愿具结的(具结附卷)。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四月十三日录于军事法庭(49)
4月19日,李法先庭长与勇明绶等三位法官对福田永助进行最后一次庭审。在庭审中,福田依然完全否认对他的罪行指控。李庭长举出证据证人,对福田进行最后的审问:
问:你把潘森斋、许连坤用枪打死,是由惠民同乡会调查明白的。
答:没有此事,恐怕是同乡会的误会。我们宪兵只有搜集情报或逮捕人,没有枪毙过人。
问:这事已经传过李文友到庭作证。因为他是该县三区教员,看见你带着人到乡下去搜捕抗战团体。遇见潘森斋、许连坤就用枪打死的呀。
答:我并未下乡去过。我对此事不知道。
问:我说的证人李文友,他是三区当教员的,所以知道潘森斋、许连坤被枪杀的事呀。
答:对于枪杀潘森斋、许连坤的事,我不知道。恐怕是其他部队办的。
庭长不再讯问,开始法庭辩论。检察官别遇昌发言:
本案被告犯罪事实共有五点:一是逮捕德县城里平民许仲芙,施以酷刑。二是至德县边临镇逮捕马文丙,被捕后由被告提至宪兵队拷打敲诈未遂,将马文丙枪毙。三是逮捕赵济民、赵泽民,施以酷刑,拘禁二月,致被宪兵队翻译森冈勒索二千元释放。四是至德县马市街花行逮捕姜某及耿某二人,皆送济南军法会审,刑求招认而枪杀。五是枪杀潘森斋、许连坤。以上各点被告均不承认,并称无有带队下乡之事。然而在敌伪时期,宪兵队带着人出发是常有的事。前四点已经德县同乡会调查明白,第五点系经惠民同乡会调查明白,并有李文友在三区当教员,深知其事为证。被告空言狡辩,毫不足采。
检察官请求法庭依据法律,对被告对平民施以酷刑罪、杀害平民罪和逮捕平民剥夺自由等罪行,按照《战争罪犯审判条例》和《刑法》,依法核判。审判长请辩护律师侯汉卿陈述辩护意旨,侯律师说:
本案被告犯罪事实,系根据德县同乡会报告及李文友陈述为起诉要旨。然被告称于民国廿七年六月到德县宪兵队充当上等兵,系办内勤庶务事项,并不涉及队外之动作。特务陈永惠系该队外勤主任饶平名专用之人,翻译森冈亦系外勤之职,均与被告不相统属。关于逮捕及勒索许仲芙、赵济民、赵泽民两案,说系陈永惠及森冈所为,显与被告无干。至于马文丙一案,称系由伪道长所逮捕,纵令宪兵队提取枪毙,此种责任系由道公所顾问须本及宪兵队长负责。又德县花行之姜某、耿某被捕送军法会审枪决一节,究竟花行是何字号?姜某、耿某是何姓名?何日被捕,何日被杀,一概不能确定,殊为含混。再潘森斋、许连坤被枪杀,称系被告率伪警备队下乡搜查抗战团体时路遇击毙一节,抑思敌伪时各县伪警备队均有日人督率,虽有下乡扫荡之事,绝非宪兵之职权,亦不应令被告负责。均请深加调查,秉公办理。(50)
法庭认为,福田永助罪行证据确凿,本人虽然一再否认,但无法提供充分的无罪证据。遂于1947年5月1日判处福田永助死刑。判决书全文如下:
主文
福田永助于对中华民国作战期间,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为有计划之谋杀二罪,各处死刑;对非军人施以酷刑二罪,各处有期徒刑十年;私行拘禁一罪,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死刑。
事实
被告福田永助于民国二十七年六月日本侵占华北后来华,在北平经过短期训练,于同月二十四日派至德县日本宪兵分遣队充当上等兵,后升伍长、曹长。到职之后即与该队翻译陈永惠勾串,谋杀我国人民。二十七年七月,曾协同该队翻译陈永惠,藉口德县城内兴隆街住户许仲芙家中藏有枪支,将许仲芙逮捕。灌凉水、打木棒,拘押月余,始行释放。又有德县东乡边临镇住户马文丙,因家中住过抗战部队,被鲁北道公署日籍顾问须本逮捕后,经被告侦知,当将马文丙提至该队,百般拷打,于同年十一月间带至德县车站枪毙。同年八月,以恩县人姜某在德县马市街益泰成花行担任秤倌,有参加抗战嫌疑。将姜某及其表兄耿某捕获,拘押数月,转送济南敌军法会审,刑讯后予以枪决。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德县城内镇长赵济民(即赵剑秋)有与抗战县长李玉双、民团大队长李鹿瞻暗通情报嫌疑,带同翻译陈永惠将赵济民与其弟赵泽民抓获。酷刑逼供,拘押一月释放。三十年六月,被告调惠民县日本宪兵队军曹、代理班长。于同年十月率同伪惠民县警备队下乡,搜袭我抗战部队及团体。有惠民县第三区区长潘森斋、区丁许连坤二人,在该县谭家庙与被告等相遇,当被击毙。三十一年七月,被告调济南敌宪兵队本部军曹,后升曹长,管理检察邮件。日本投降后,经山东区日本官兵管理处捕获,移送本庭检察官侦查起诉。
理由
本案被告福田永助,对于前开事实虽均不承认。但查被告于民国二十七年六月底派至德县日本宪兵分遣队之后,旋即带同该队翻译陈永惠,藉口德县城内兴隆街居民许仲芙家藏有枪支,将许仲芙捕至该队,灌凉水、打木棒,拘押月余,始行释放。又有德县东边临镇人马文丙,因家中住过抗战部队,被伪鲁北道公署顾问须本抓获。经被告侦知,立将被告提至该队。百般拷打,于同年十一月间带至德县车站枪毙。同年八月,以恩县人姜某在德县马市街益泰成花行担任秤官,有参加抗战嫌疑,将姜某及其表兄耿某捕获。拘押数月,转送济南敌军法会审,刑讯后予以枪决。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德县城内镇长赵济民有与抗战县长及民团大队暗通情报嫌疑,带同翻译陈永惠将赵济民与其弟赵泽民抓获。酷刑逼供,拘押一月释放。三十年六月,被告调至惠民日本宪兵队。于同年十月上旬,带同伪惠民县警备队下乡搜捕抗战部队及团体。有惠民县第三区区长潘森斋、区丁许连坤二人在该县谭某家庙与被告等相遇,当被击毙等情。乃经许仲芙、马文丙及姜某等同时被押之赵济民及惠民县第三区居民李文友到案,分别指正明确之事实,自非被告所得空言否认。查本案被害人等均非军人,被告在同时同地将潘森斋、许连坤二人枪毙,一行为而犯数项罪名。将马文丙提讯,施以酷刑,其目的系在杀害。将许仲芙、赵济民、赵泽民等逮捕,拘押刑讯,其目的系为逼供。显有方法、结果关系,均应分别从一种处断。对于敌军法会审将姜某、耿某刑讯枪决部分,依法因难令其负责。而于同时同地将姜某耿某逮捕、拘押之所为,仍应从一重论妨害自由之罪。
据上论结: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前段;《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款,第十条,第十一条;《海牙陆战法规及惯例条规》第四十六条;《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判决如主文。(51)
接到判决书后,福田永助写了最后的上申书。他再次否认了杀害马文丙、潘森斋、许连坤等人的罪行,并且详细说明了日本军队宪兵的组织和职责:
依右列之日本军队之组织命令、服从之关系、宪兵之任务及司法手续关系上论之,如在第一项所记载之行为被告绝对不能敢为之。
……
二、关于过去日本军之情形
(一)关于日军之组织及命令服从之关系
兹为论及过去日军之组织机构,似乎赘言。但为并证被告决不能敢为,如在第一项所记载之行为起见,简单记述如左。日军所依根据统帅权之命令权行动,故此不准下级者之独断行为。但不知此项情形之民众,误认为宪兵无论何事可能独断敢为。然吾人宪兵亦关于服从之关系与一般部队相同,却是为保持司法权之关系,倘若违反之,尤以严受处断。被告绝对无有如此事实。
倘若被告独断敢为如在第一项所记载之行为,被告则不能免避以抗命罪之受处断。被告绝对无有无视此项严罚而敢为如在第一项所记载之行为等。
(二)关于宪兵之本质
宪兵则主管军事警察并担任保安警察(情报及侦谍工作)。宪兵无有独自发动搜袭等事。故此,无有发生如所谓惠民县案件之道理。再者逮捕之目的则以逮捕者讯问情报及侦谍工作资料为主,如告发者李文友所谓将逮捕者当地杀害之事实,却是显明此事决非宪兵之行为。
(三)关于司法业务
宪兵素保持司法权,而承日本军法会审检察官之指挥办理其业务。若非经正式司法手续,宪兵分遣队或者为下级者之被告绝对不能独断执行此种行为。
虽于遂行战争中法规之庄严,素较平时尚无相异。为司法警察束者若有此种行为,当为严重受处罚。
三、关于不法刑问之嫌疑
如在前呈陈情书另表所记载宪兵分遣队之业务,则如左分别:分(遣)队长班长、庶务(队内业务)、保安(主为搜集对中国人情报及侦谍工作资料之队外业务)、军警(对日本军及日侨之队外业务)。告发者所谓在德县各案件,均在被告到任后四月间先后发生。当时被告因始到中国服务,且受仕宪兵后不仅一年,而充任最下级之上等兵,无有通脱各种情形,仅担任庶务帮手(队内业务)。当时保安班内有饶平名中士以下宪兵军士五名服务,如此情形之下,担任队内业务庶务帮手之被告绝对不能有关与案件。
恳请检讨前呈陈情书及申诉书为荷。(52)
法庭没有受理福田永助的上诉,将案卷呈报南京国防部军事法庭,1947年6月9日核准死刑判决。
6月13日,济南军事法庭在四里山枪决福田永助。记者看到福田临刑之前,“该犯态度异常镇静,从容将其所着尚为整齐之日军军服领钩扣上,并按正鼻梁上之近视眼镜,徐徐答谓:我到中国来八年多,自问尚未杀害过老百姓。希望诸位多研究日本的组织机构,就明白日本宪兵的任务了。因为我是一个下级官,诸位知道日本军人是以服从命令为天职的,不然要受处分的。我们知道我们必须牺牲几个,但希望各位多研究研究日本问题。因为中国也在危机四伏的时候,对我们的案子,我觉得还有请诸位调查的必要。”记者也感觉到,福田“临刑供词值得深思”。(53)
河村伍郎案
在济南法庭审判日本宪兵罪行的案件中,有一个在山东新泰、费县、济南等地担任宪兵队长的河村伍郎,是一个罪行累累的战争罪犯。其审讯过程也相当复杂曲折。
为调查河村伍郎的罪行,济南军事法庭李法先庭长于1946年8月1日派别遇昌检察官前往济南市新泰旅济同乡会调查取证。公函说:
案查本庭受理日本战犯河村伍郎一案,经侦查该犯系民国三十年八月间调赴新泰县,充任宪兵派遣队班长,在新泰驻两个月,即调大汶口服务,坚不承认在新泰地方为恶情事。贵会为新泰县人民来济集中之所,河村伍郎在贵县如有杀害人民或其他不法行为,搜集证据较为便利。兹派本庭检察官别遇昌于8月5日上午前往贵会调查,即希赐予协助为荷。(54)
几天后,新泰旅济同乡会就回复了书面材料,检举了河村伍郎的罪行:
查日本战犯河村伍郎于民国三十年八月间调赴新泰县充任宪兵特遣队班长,狐假虎威,任意妄为。曾于八月二十日率队赴本县第七区剑山庄讨伐,竟将张建邦之子张永和(年二十七岁)枪杀,并将张建邦带城里关押拷打非刑。旋经杨太生向王占五(系高丽人,井上翻译官)翻译从中说合,当出伪币三千元,始被该战犯放出。
新泰县人桑存德,年逾花甲,系老学究,被河村逮捕。经杨太生向王占五特务说合,当出伪币万余元始被放出。似此残暴行为,层出不断。该战犯河村视中国人不如草芥,每被其逮捕之人,动辄严刑半死,甚者呼唤狼犬咬人,撕人身体,血人相似。类此等非法情事,若不严加惩处,将何以明国法,昭雪冤孽。(55)
接到检举后,8月10日,别遇昌检察官传唤证人高钟庭进行侦讯。记录如下:
问:河村伍郎何时到新泰?
答:三十年七、八月间去的。
问:他是什么阶级?
答:他是宪兵分遣队长,少尉阶级。
问:他为什么事将张建邦之子打死的?
答:因剑山庄和县城距离很远,张建邦曾当过乡长,名气很大。宪兵队一到庄里,张永和跳房逃跑,被日本人开枪打死的。
问:可是河村伍郎打死的?在什么时间呢?
答:他部下打死的,不知什么名字。在卅年九月间,日子记不清了。
问:打死张永和以后怎么样了?
答:又将张建邦带到城内部队去了。
问:张建邦受刑了吗?
答:张建邦被非刑拷打,并且灌凉水之后,躺在地上,再上去用脚踏肚子,将水都踏出来,受的罪很大。
问:随后怎么样了?
答:在里边押了两个月,花钱买出来的。
问:花了多少钱,花给谁的?
答:花了三千元,托高丽人翻译王占五说项放出来的。出来时张建邦已经很不成人样了。
问:杨太生是干什么的?
答:他管着给日本人作情报。
问:赴剑山庄是不是河村带队过去的?
答:他派部下去的。
问:审问案子可是河村亲自问呢?
答:不是他问,是他手下人问。
问:你见过河村伍郎吗?
答:见过一面。
问:你还认识他吗?
答:见了许能认识。
问:新泰县第八区桑存德的事情你知道吗?
答:不知道。
检察官命河村伍郎入庭。
问:你是河村伍郎吗?
答:是的。
问:新泰县七区剑山庄你亲身带队去的吗?
答:没有去过剑山庄。
问:你对张建邦的案子可知道?
答:不知道。
问:张建邦的儿子张永和是被宪兵打死的吗?
答:在我任内没这事。
问:你当队长办的什么事,为什么都不知道呢?
答:我在任内四个月,因为部队乱的很,我就上沂州了,所以队内的事不清楚。
问:宪兵队审案子用酷刑,灌凉水,可有此事?
答:凡有案子都是松尾问的,问完了向我报告,灌凉水的事我一概不知道。
问:你认识王占五吗?
答:不认识。
问:你认识杨太生吗?
答:也不认识。
看到河村伍郎一再抵赖否认,别检察官命河村伍郎与高钟亭相对站立。
问:高钟亭,你可认识他吗?
答:认识他。
问:你认识他是谁呢?
答:他是河村伍郎。(56)
8月13日,别遇昌检察官到德县旅济同乡会(在济南西门月城)调查河村伍郎在德县期间的罪行。证人杨植椿接受询问。
问:关于德县宪兵队河村伍郎,此人你知道吗?
答:知道。
问:河村伍郎何时在德县服务呢?
答:民国二十八九年的时候在德县。
问:他在德县有什么作为?
答:他到德县组织经济班,实行经济统制,令人民使用伪钞。凡有使用中央票的一律逮捕治罪。车站上有一家四合成号,因为使用了中央票,曾被河村伍郎抓去三个人,逃走了一个。
问:为什么一个字号要抓四个人呢?
答:字号是四合成,本是四个人组织的,所以抓四个。
问:抓这三个人至何处?
答:抓到宪兵队去。
问:都是什么名字?
答:赵良田、胡宝华、李荣庆,逃了的那一个不知道。
问:怎么发落的此案,在什么时期?
答:在宪兵队先打的,后灌凉水,押了一个月又到天津押了一个月,随后才被释放。出来大约在廿八年七月间。
问:这三个人被释放出来花钱了吗?
答:宪兵队的事,还能不花钱?但是花了多少钱,局外人就不知道了。凡是被害人花了钱,他也不敢对外人宣布。
问:此外还有别的事吗?
答:为经济封锁,曾在各商号检查。凡有存洋酒和罐头、汽水、白糖等项,都说是军用品,一概没收。并将商号查封。普通小商号所受损失不用说了,但就本县双合成损失很重。这双合成本是兄弟二人组织,城内城外各一处。城内是老大,城外是老二。宪兵队将城里双合成的司账姓仇的抓去,又抓城外双合成的司账,姓什么不知道。这两个人被抓去后,也是被严刑拷打了二十多天,花钱运动才被放出来的。
问:是不是河村伍郎带队去的?
答:不是河村,是左贯伍长亲自带人去的,是廿八年十月间。(57)
8月28日,费县旅济同乡会也呈上调查河村伍郎在费县期间的罪行调查报告:
查日寇河村伍郎于民国三十一年上半年到费县,在洪部任宪兵队长。据同乡李本立等报告:曾于三十二年二月,曾枪杀城河东赵震寰父子。同年八月,又将兴国庄左光彩及王某等不知姓名临沂人二名同时在洪部枪杀,即埋于洪都万人坑内。三十三年九月,曾逮捕城关居民张教文、张清溪、张清振、赵意纯、文玉璋等九人,迭施毒刑,灌凉水、辣子水等,经半年释放。三十四年四月,将教厂村陈志明、曹建荣绑于洪部柱子上,作为刺枪标的。当场陈建明乱枪刺死,曹建荣为伪韩胡子县长要回释放。该河村伍郎在费县作恶多端,罄竹难述。谨将其荦荦大者列举,恭请鉴核备查。(58)
8月29日,检察官别遇昌请证人李本立到庭,侦查笔录如下:
问:河村伍郎曾在费县住过吗?
答:河村伍郎虽不常驻费县,但费县是他所管辖。
问:他担任费县什么工作?
答:他担任费县宪兵分队长。
问:赵震寰父子是干什么的?他儿子叫什么名字?
答:赵震寰父子在我方催钱粮,他儿子的名字我不知道。
问:日本人为什么逮捕他?
答:他是催钱粮的,日本人说他给我方做情报工作。
问:逮捕了去是杀的吗?
答:被押一两个月,受刑死的,这是卅二年二月的事情。
问:左光彩是兴国庄的庄长吗?
答:兴国庄的庄长姓王,左光彩是卜扣的庄长。
问:这两个人为什么被捕?
答:为着当庄长不给日本人送给养。
问:怎么死的?
答:怎么死的不明白,因为日后在西关发现四个死尸,内中就有王庄长和左光彩,还有两个人是临沂的。
问:这是什么时候的事情?
答:这是卅二年八月的事情。
问:城关居民九人为何被捕?
答:为着查出信件,不知因何嫌疑,当时牵连的人很多。
问:这九个人押了多少日期?
答:被押了半年释放的。
问:这是什么时间?
答:这是卅三年九月间的事。
问:曹建荣是干什么的?
答:他是区长的勤务兵。
问:陈志明是干什么的?
答:不知道。
问:这两个人为何被捕,是怎么解决的?
答:这是我在山东听说,这两个人被捕,陈志明被日本人用枪刺死的,曹建明被伪县长要出来放了。
问:这是什么时候?
答:是卅四年四月间的事。
问:费县宪兵队确实是河村伍郎管辖吗?
答:不仅费县,连临沂到兖州一带都确实是河村管辖。
问:这些案件是不是河村伍郎亲自去办的?
答:费县宪兵都归他管,他并不常驻在费县,但是费县宪兵所办的案件须向他报告,河村当该都知道。
问:你认识河村伍郎吗?
答:那时间我抗战住东山里边,不常到城里去,我和河村并未见过面。(59)
9月19日,别遇昌检察官到山东省警察总局调查河村伍郎战犯罪行,应讯人是司法科长黄紫茀,调查笔录如下:
问:你是何时被日本宪兵队逮捕的?
答:我是民国三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被捕的。
问:那时你做什么事情?
答:我在津浦路特别党部秘密工作。
问:你在铁路特别党部服务,你到济宁去干什么呢?
答:我时常在济宁住着。
问:在何处逮捕的你?
答:在我家里逮捕的。
问:谁去逮捕的你?逮捕时是什么情形?
答:济宁县警察所剿共班,还有宪兵数人,于三十四年七月十六日夜间到我家去找我。我这时在屋里,有同志数人,都没叫他们作声。我一人出屋外应付他们。日本人问我:你是黄子服吗?我说是。他们认为已达到目的了,也没有再到屋内检查。又问我:这些房子都是你住的吗?我伪称:这些都是同院住房的。他们也没注意,就将我带到宪兵队去了。这时候他们已先到了玉成号,连经理带同人早都抓去了。我是最后被捕的。
问:怎么审讯的?
答:酒井班长问我的时候,是在下午四点。先令我站着,有一个金翻译预先嘱咐我:说话要留神,不要矛盾。我说:放心吧,给中国人丢不了脸。酒井班长说我是高级特务工作人员,并且是省府代表,逼着我承认对于抗战的军事计划。随后他用木棍打我,后来令我跪下,我绝不接受。我说:杀头行,下跪不行。酒井没办法了,又变办法诱惑我,给我吃西瓜,我始终没有承认。
问:你是怎么被释放出来的?
答:我托的人,向宪兵队本部队长广田米藏说的人情,被释放出来的。
问:你不是胜利后出来的吗?
答:我是八月六日出来的。共押了我二十二天。
问:一共逮捕了几个人呢?
答:四个人,先后逮捕的,同我是一案。
问:都是谁呢?
答:我知道有个马区长,和玉成号里的经理,还有两个人说不上名字了。还有姓晁的,姓郝的,亦是先后被捕的,都受刑很重。
问:济宁的宪兵队长是谁呢?
答:是河村伍郎。
问:河村伍郎在济宁有杀人的行为吗?
答:那时候虽然没有听说他有杀人的事,但他在济宁时对他的部下不管束,一般宪兵同酒井班长,还有一个井上,在地方逮捕人和打人都是很厉害的。他(指河村)在济宁一味贪色,好玩女人。那时候唱戏的坤角马莉珠在济宁唱戏,河村队长时常将马莉珠叫到队里宿奸。
问:宪兵逮捕的人如有重要案件,他也执行死刑吗?
答:在三十四年的时候,他们的军法会审在济南就成立了。凡有重要案件都送军法会审,不重要的他们就自行处理。或者有受刑不过死的也有,但是他们办的很严密,外边看不清楚。没有公然执行死刑的事。
问:你认识有一个李幼儒吗?
答:知道这个人,他在特务第9旅当秘书。
问:是不是被河村杀害的?
答:知道他是被日本人杀的,至于详细情形,胜利大厦的经理何修甫知道,我说不清楚。(60)
有新泰、费县、济宁等地同乡会的举报,又亲自调查询问了四位证人,别遇昌检察官认为河村伍郎及各地宪兵队的罪行已经充足,可以提起公诉。1946年10月21日,济南军事法庭检察官别遇昌提交了对河村伍郎战犯罪行的起诉书,全文如下:
被告
河村伍郎 男,年三十八岁,日本山口县人,宪兵分遣队准尉队长。
右被告因战犯一案,经侦察终结,认为应行提起公诉。兹将犯罪事实及证据并所犯法条开列于后:
犯罪事实
卷查被告河村伍郎于民国二十七年六月来华,历充泰安、德县、滨县、新泰、临沂、费县、济宁等县宪兵分遣队队长。该被告于二十八年任德县宪兵分遣队长时,在宪兵队内组织经济班,破坏我方金融,劫掠商民物资。于二十八年七月间,有住车站附近商号四合成因使用我中央法币,被该被告宪兵队查得。即将该号经理赵良田、胡宝华、李荣庆等三人拘往队中,严刑毒打,灌凉水取供。羁押月余,勒款赎出。复于同年十月间,该被告之部下左贯带宪兵搜查商家,以存有洋酒、罐头、汽水、白糖等物,即属违禁。旋即查得城里城外两双合成号存有上项物品若干,即将城里双合成仇姓司账、城外双合成不知名司账抓去,严刑审讯。羁押二十日,交款赎出。并将城里之双合成货品抢去二十一地排子车。民国三十年九月间,该被告在新泰宪兵分遣队长期间,派宪兵到剑山庄,将我方乡长张建邦之子张永和开枪击毙。并将张建邦拘捕,带回宪兵队,由其部下松尾伍长酷刑审讯,更灌以凉水,再用脚踏其肚子,将所灌之凉水排出,极尽蹂躏。羁押二月,交款三千元,由翻译王占五关说释出,已成半死。该犯任临沂宪兵分遣队长时,兼辖费县宪兵队。于三十二年二月因将河东村催田赋政警赵震寰父子二人误认为我方情报员,由该宪兵队逮捕,严刑拷打,两月后毙命。复有兴国庄庄长王姓、卜扣庄庄长左光彩,因拒绝日兵之征求,连同不知名之临沂人二名,由该宪兵队捕去杀死。更于三十三年九月间,因查出有关信件,由该宪兵队将城关居民张教文、张清溪、张清振、赵意纯、文玉章连同不知名四人捕去,灌凉水,灌辣子水,非法殴辱,经半年始释出。复于三十四年四月,将教场村我方区长勤务兵曹建荣连同陈志明由该宪兵队捕去。陈志明被绑于洪部(日军番号)柱子上作为刺枪之靶子,死于乱枪之下。曹建荣幸得伪县长韩胡子说情释放。于三十四年该被告在济宁宪兵分遣队长任内,于七月十日派其部下将我方保安三旅防驻济宁办事处职员晁俊岳、济宁县长董复元、第二区保安司令部给养主任孙筱若等十余人捕去,由酒井班长审讯。先打竹剑,后打木棍,最后灌凉水,以相逼供,胜利后始得释。同月十六日又将津浦路特别党部秘密工作员黄紫茀、马区长、玉成号经理及不知名二人共五人先后捕去,施以重刑,羁押多日始释。同月十九日又将济宁县党部工作员郝秀元捕去,亦由酒井审讯,强索供词。先打竹剑、木棍,后压杠子,晕死复苏,最后灌凉水。押至胜利后始得释。迨至本年五月九号,由日本官兵管理处将被告逮捕,移送侦查到庭。
犯罪证据
本件被告河村伍郎,性喜挥霍,荒淫无度,故对部下毫不管束,以致酿成杀人抢劫种种行为。对德县四合成商号经理赵良田、胡宝华、李庆荣等之拘捕严刑等行为及搜查两双合成商号,逮捕其司账仇姓二人,刑讯羁押,抢劫其货品等行为,该实行均供称不知情。但证以证人杨植椿述称:“他(指被告)到德县组织经济班,实行经济统制。令人民使用伪钞,凡有使用中央票的一律逮捕治罪。被河村伍郎抓去了三个人,赵良田、胡宝华、李庆荣,逃走了一个不知是谁。在宪兵队先打的,后灌凉水,押了一个月又解到天津,随后才被释放出来的。大约在二十八年七月间。”“为经济封锁,曾在各商号检查。凡存有洋酒和罐头、汽水、白糖等项,都说是军用品,一概没收,并将商号查封。……宪兵队将城里双合成的司账姓仇的抓去,又抓去城外双合成司账,姓什么不知道。这两个人被抓去以后,也是被非刑拷打,押了二十多天,花钱运动才被开释的。”“我知道城内双合成损失的洋酒、白糖罐头等物,共计二十一地排子车”各等语(见三十五年八月十三日本庭笔录),即该被告于八月二十日亦供称:“宪兵队内有取缔经济的工作”等语,互为印证。是该被告之宪兵队扰乱我方金融,滥捕商人,严刑勒索,劫掠物资,自不能否认。又被告在新泰宪兵分遣队长任内之罪行,经证人高钟亭于本年八月十日至场述称:“他(指被告)派队伍上过新泰七区剑山庄讨伐,曾打死一个人系张建邦之子张永和。”“因剑山庄离县城很远,张建邦曾当过乡长,名气很大。宪兵队一到庄里,张永和跳房逃跑,日本人开枪打死的。”“他部下打死的不知什么名字,在三十年九月间,日子记不清了。”“又将张建邦带到城内部队去了。”“被宪兵队非刑拷打,并且灌凉水之后,躺在地下再上去用脚踏肚子,将水都踏出来,受的罪很大。”“花了三千元托高丽人翻译官王占五说项放出来的,出来时张建邦已经很不成人样了”各等语,将杀死张永和逮捕毒刑张建邦种种情形,陈述详明,有堪认定。虽当场讯据被告诿为不知情,然据其供称:“凡有案子都是松尾伍长问,问完了向我报告。灌凉水的事我一概不知道。”“对于张建邦花了三千元你可知道?”“也不知道。纵有此事,松尾伍长他不向我报告。”“松尾伍长或许有翻译,我不知道。”“松尾伍长问案子可灌凉水吗?”“有无此事我不知道,意想中在我任内绝无此事”各等语,被告对其部下犯罪事实并不能坚决否认,只称不知情,想向其部下诿责。是则在其任内发生杀人伤害等犯罪事实,灼然可见。又该被告在临沂宪兵分遣队长时,兼辖费县宪兵分队长。关于该费县分队宪兵杀死赵震寰父子、左光彩、王姓及不知名之临沂人二名,逮捕刑讯张教文等九人,乱枪刺死陈志明,拘押曹建荣等犯行,虽讯据该被告极端否认曾兼费县宪兵分队长之职,以图狡展。但据证人李本立于本年八月二十四日到庭供称:“不仅费县,连临沂至兖州一带都确实归河村管辖。”“费县宪兵都归他管,他虽不常驻在费县,但是费县宪兵所办的案件须向他报,告河村当该都知道。”“赵震寰父子在我方催钱粮,日本人说给我方作情报工作。”“被押两个月受刑受死的,这是三十二年二月的事情。”“兴国庄的庄长姓王,左光彩是卜扣的庄长。这两个人为什么逮捕?为着雷庄长不给日本人送给养。怎么死的不明白。因为日后在西甸发现四个死尸,内中就有王庄长和左光彩,还有那两个人就是临沂的,是三十二年八月间的事情。”“城关居民九名为何被捕?为着查出信件。知道的仅五人,有张教文、张清溪、张清振、赵意纯、文玉章,其余四人不知名了。”“被押半年释放的,这是三十三年九月间的事。”“曹建荣是区长的勤务兵,陈志明干的什么不知道。这两个人被捕,陈志明被日本人用枪刺死,曹建荣被伪县长要出来放了,是三十四年四月间的事”各等语,核与费县同乡会三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呈文内所载,如出一辙,自属可信。该被告当负其刑责,毫无疑义。该被告在济宁宪兵分队长任内之罪行,据被害人晁俊岳述称:“在考院街于七月七日被捕,是济宁的宪兵队去捕的,共捕去十余人。我知道的有县长董复元,有二区保安司令部给养主任孙筱岩,都是秘密工作的。还有一郝秀元,一处被捕。”“有一个酒井班长问的。先用竹剑打的,后用木棍,打的很利害。最后灌的凉水,问我都是工作什么事。我承认的当办事员,押到我胜利释放出来的。是河村伍郎当队长,他杀人我虽不清楚,但是他部下酒井抓人打人很利害。”被害人黄紫茀述称:“我在津浦路特别党部秘密工作,我住济宁西门大街五十六号,在我家逮捕的。济宁县警察所剿共班,还有宪兵数人于三十四年七月十六日夜间到我家去找我。日本人问我是黄子服吗?我说是黄子服。就将我带到宪兵队去了。这时候他们已先到了玉成号连经理及同仁早都抓去了,我是最后被捕的。”“带到宪兵队十四天才问的我,是酒井班长审讯的。我托的人向宪兵队本部队长广田米藏说的人情,被释放出来的,是八月六日出来的,共押了我二十二天。”“还有姓晁的、姓郝的,亦是先后被捕的,都是受刑很重。”“那时候虽没有听说他杀人的事,但是他在济宁对他的部下不管束。一般宪兵同酒井班长,还有一个井上,在地方逮捕人和打人都很厉害。他(指河村)在济宁一味贪色,好玩女人。那时候唱戏的坤角某女伶正在济宁唱戏,河村队长时常的将某女伶叫到队部内宿奸”各等语。被害人郝秀元述称:“三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被捕的。我赴城内伪区部里去,有宪兵腿子(即中国特务)去到区部找我,说请到外边说句话,就将我带到宪兵队里去了。”“两个特务,一名李连珍,那一个不知名。”“酒井班长当时问了两句话以后,就将我押起来了。隔了两天正式开庭,还是酒井问的,说我是中央的特务工作员,迫我说实话。先用竹剑指着我打了几下,后用木棍打我,仍未承认。最后轧了我一杠子,我就晕过去了,醒过来以后又将我绑在凳子上,灌我凉水,我依然未承认。”“他(河村)为恶的事情有无,我不知道。但是他的部下酒井班长太凶恶了,至今想起来还战栗呢”各等语,质诸被告,虽不肯明白承认放纵部属为恶,但据该犯供称:“在济宁当宪兵分遣队长,部下有个酒井当曹长,名叫酒井辉。逮捕的案子都归酒井审问,逮捕县长董复元还记得,孙筱岩这人我不知道了。对于董复元,押了一个月交给王道尹了。”“对于打人的事情,我时常对他讲不教他滥用刑的。如果发现此事,就是我的监督和约束不严。”“认识唱戏的某女伶,因为王道尹开会唱戏都是招呼她,所以认得她,绝对没有叫到队部内宿奸的事情”各等语,互为对照,该被告好酒贪色,放纵部属残害我方善良,甚属明确。总计该被告历次任宪兵分遣队长期间,扰乱我方金融,抢劫商民物资,杀死张永和、赵震寰父子、王姓、左光彩四人及陈志明等共八人。逮捕滥刑赵良田、胡宝华、李庆荣、仇姓、张建邦、张教文、张清溪、张清振、赵意纯、文玉章、曹建荣、晁俊岳、董复元、孙筱岩、黄紫茀、马区长、玉成号经理及郝秀元连同不知名者共三十余人。恐吓诈财二次。该被告实犯《陆海空军刑法》第三十四条,《刑法》第三〇四条第一项,第二七一条第一项,第三二五条第一项,第三〇二条第一项,第二七七条第一项,第三四六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之罪。以上各次犯行均系各别起意,应依《刑法》第五十条并合论罪。
据上论结:除左贯、松尾、酒井辉、井上、王占五、李连珍等另予通缉法办外,合依《战事罪犯审判办法》第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二三〇条第一项之规定,提起公诉。(61)
接到起诉书后,河村伍郎立即写了长篇的申辩书。主要说明他在山东各地的任职时间与起诉书列举的不同,表示检举的各案他都不知道,也不在场。还请同时在押的宪兵队长广田米藏、副官冈本善平以及米仓宪一、津田初次等开具证明,说河村伍郎的申诉都是事实。为了慎重起见,法官孙荫蓂于11月9日召集被害人黄紫茀、晁俊岳、郝秀元和证人李本立到庭调查。这是一次时间很长的调查讯问,各位被害人再次陈述了他们在宪兵队的遭遇和受刑讯的情况。笔录摘要如下:
法官问黄紫茀:因为何事抓你呢?
黄答:他们因为玉成号人员复杂,先把玉成号经理范玉峰捕了去,以后上我家里捕的我。说我是省府李汉三的代表,逼我说中央反攻的计划。并说玉成号供给反日的印刷品。我承认以前历任县里的公安局长,以后伤了心,决不干了,才干的生意。
问:除你外抓的还有谁呢?
答:还有郓城县县长董复元,他化名在第三区专员公署秘书的名义,做策反伪军工作。还有第二区给养主任孙筱岩和巨野县第二区的马区长。
问:同你被抓的还有谁呢?
答:还有晁俊岳,在学院街被捕的。系保安三旅联络员。还有郝秀元,被捕比我晚两天。
问:把你抓了是谁问的呢?
答:是河村伍郎部下军曹酒井问的我,十四天只问了一次。
法官问晁俊岳:你是何时被捕的?
答:卅四年七月七日晚上被捕的。
问:谁去逮捕的呢?
答:酒井班长率领便衣中国人共十几个人,内中四五个是日本人。
问:因为什么事捕你呢?
答:因为保安三旅暗中成立了办事处被他们知道了。
问:你在何处被捕的呢?
答:在考院街三号,是办事处地址,我去提款子来。
问:济宁宪兵队长是谁呢?
答:是河村伍郎。
问:酒井去抓人是河村伍郎叫他去的吗?
答:酒井班长是奉命抓的。
问:和你同时被抓的还有谁呢?
答:二区专员公署有十几个被捕的。
问:这些人全是有关系的吗?
答:这几个人都在办事处来往办策反伪军工作,他们想一律肃清的。
问:捕你去怎么问的你?施用酷刑来没有?
答:灌凉水、压杠子、打棍子,叫我报告三旅的组织。
问:你一共被押了多少天?
答:两个多月,胜利后才出来的。
法官问郝秀元:你以前干什么事?
答:民国卅一年在济宁县党部当干事。
问:你是什么时候被捕的呢?
答:在卅四年七月间被捕的。
问:因为什么抓的你?
答:抓我去以后说,调查我非一天半天了,今天才来抓我,都有调查。他说我是中央的特务工作员。
问:宪兵队在何处呢?
答:在济宁城里双井街。
问:抓了你去谁问的呢?
答:酒井问的我。
问:你受刑没有?
答:拿竹剑打我,压杠子,灌凉水,我究竟没有承认。
问:一共问了你几次,动刑来没有?
答:一共问了我七次,头三次用刑来,后几次又用软化方法。桂翻译拿出一本册子来说,上边有我和小学同学任生远、孙文涛的名字。最后经董县长写了一个条子,花了三千元给他们送的信,叫他们都跑了。
问:你在里边吃什么饭呢?
答:每日的饭食和喂猪的一样,人所不能吃的。
问:你是什么时候出来的?
答:胜利后才出来的。
问:你认识河村伍郎吗?(当庭辨认被告)
答:我认识的,确实是他不错。不过那时候他叫酒井问案子。
法官问李本立:河村伍郎曾在费县当过队长吗?
答:卅一年秋天,日期不详,河村伍郎曾担任我县的督导官。
问:在你们费县是什么队名呢?
答:叫洪部一合事务室。
问:那时他们洪部有多少人呢?
答:洪部人很少,有五六人时,有三四人时,流动不定的。
问:河村伍郎到费县办过什么案子呢?
答:他曾抓了赵震寰父子。
问:为什么事抓的?抓去以后怎么处分的呢?
答:因为赵震寰催粮的原因,同时也把他儿子抓去了,说他是情报工作员,把他父子刑罚死了。
问:还有个庄长叫左光彩吗?
答:有,他是上野乡堡口庄的庄长。
问:为什么把左光彩抓去呢?
答:因为左光彩是庄长,供给抗日军给养,所以把他害死的。
问:河村伍郎还有捕的人没有?
答:还有陈志明,是费县教场村人。还有个曹建荣,是二区区长的勤务兵,也被他们捕了去。
问:他二人为什么被捕呢?
答:说他二人俱在县府办事,并说他藏匿抗战人员。陈志明绑在柱子上刺死了,曹建荣后来保出来了。
询问证人后,法官令河村伍郎入庭。问完简历和基本情况后,法官开始讯问。
问:你在泰安捕过中国人没有?
答:没有逮捕过中国人。
问:你不逮捕人,都是谁管逮捕人呢?
答:那时归泰安警备队逮捕人。
问:你不是说你是分遣队队长吗?
答:不是,我是军曹。
问:那时候你干什么?
答:当警务班长。
问:警务班长负责什么工作呢?
答:管整饬军风纪和司法事件。
问:你上次不是说归你负责吗?
答:管着搜集一般的情报。
问:你也搜集中央的情报吗?
答:那时宪兵队主要搜集八路的情报。
问:你现在和以前的供词不符,你是故意狡猾不承认,是不是呢?
答:我说的是实在话。
问:你从前捕过共产党员吗?
答:在临沂的时候捕过。
问:你逮捕共产党员也虐待他吗?
答:不敢虐待他。
问:你逮捕的人很多吗?
答:我没有逮捕人。
问:新泰高钟亭,他说你这些罪恶都很确实吗?
答:我没有做这样事。
问:高钟亭和你没有仇恨,如果没有事实,他怎么说的很详细呢?
答:我没有和他见过面。
问:你既然没有逮捕过他,他如何能告你呢?
答:我在新泰没有做过坏事。
法官问河村逮捕抗战人员,宪兵刺死陈志明,逮捕张教文等九人事,河村一概否认。
问:你所有的犯罪事实一概不知道吗?
答:不知道。
问:为什么这些人都说得很详细呢?
答:为什么不知道。
问:你在济宁当队长是不错的了?
答:是的。
问:在济宁逮捕的谁呢?
答:逮捕了十四五个人,名字记不清了。
问:在何处逮捕的呢?
答:在济宁城里。
问:你率领着人去逮捕的吗?
答:我命令酒井曹长去的。
问:你们宪兵队刑罚人,灌凉水不是最普通的吗?
答:我没有做过这样事。
问:据黄紫茀说的很详细吗?
答:在我自己没做过这样的事。
问:你问案子,酒井也问案子吗?
答:董县长以下都是命令酒井曹长办的。
问:日本翻译你说都是什么名字呢?
答:有个桂翻译,姓何的,都是酒井曹长的临时翻译。(62)
法官再问河村在新泰县组织经济班,搜查抢劫双合成商号的事实,河村一概否认。为了证实此事,孙荫蓂法官于11月23日传唤证人高钟亭,与河村伍郎当面对质。讯问记录如下:
问高钟亭:新泰有宪兵队吗?
答:有。
问:新泰宪兵队长是谁呢?
答:头任队长是井上,二任队长是松尾,三任就是河村伍郎。
问:河村伍郎在新泰当宪兵队长,也曾捕过人吗?
答:他曾到新泰七区剑山庄去讨伐,把乡长张建邦之子张永和用枪打死的,把张建邦带到部队里去了。
问:剑山庄距离新泰县有多少路程呢?
答:有八里路。
问:张建邦在宪兵队里边受的什么刑呢?
答:他被灌过凉水。
问:宪兵队逮捕人都是河村伍郎亲自出去吗?
答:不是的,都是当伍长和当班长的去。
问:张建邦出来的时候受刑很重吗?
答:在他出来的时候,眼看快要死的样子了。
法官命河村伍郎入庭
问:你现在还认识他吗?
答:我认识他(当庭指认)。
法官问河村伍郎:你认识高钟亭吗?
答:认得他。
问:河村伍郎,现在高钟亭说认得你,你也说认得他,你在新泰做的事是确实的了。
答:我没有做过这等事。
问:你在德县组织过经济班,是什么时候呢?
答:是组织过,是渡边少尉负责,是廿九年成立的。
问:经济班担任什么工作呢?
答:担任经济情报。
问:是不是担任查封违禁物品么?都是什么是违禁物品呢?
答:金、银、麻,关于军用品都是违禁物品。
问:洋酒、罐头、白糖也是违禁物品吗?
答:不是。
问:你的属员有个左贯没有?
答:左贯是渡边少尉的部下,不是我的部下。
问:他曾带着部队以查封违禁物品为名,把双合成的物品都拉了去,你不知道吗?
答:不知道。(63)
这次庭讯,河村伍郎在高钟亭当面指认的情况下,被迫承认认识高钟亭,但还是抵赖他在新泰的罪行。与上次庭讯不同的是,他承认在德县组织经济班的事,但仍不承认借口查封违禁品掠夺双合成商号的事实。经过检察官的查证、起诉,军事法庭孙荫蓂法官又对相关证人进行了一遍讯问,并与河村伍郎当庭对质。法庭认为河村伍郎犯罪证据确凿,可以公开审判。1947年5月1日,济南军事法庭公开审理河村伍郎战犯案。审判长李法先主持,孙荫蓂、唐亿年法官,别遇昌检察官、被告辩护律师侯汉卿到庭。在李法先庭长审问过程中,河村伍郎依然拒绝承认所有的指控。
庭长问:你抓的这些人都是日本降服后才放出来的吗?
答:他们半数是停战以前放出来的。
问:你们逮捕的黄紫茀、晁俊岳、郝秀元等均已到庭来证明,你用棍打、灌凉水种种酷刑,是实的吗?
答:没有这回事,我任内没有宪兵打过人。
问:你们宪兵队里灌凉水打人是常有的事,就是你带的宪兵队不打人吗?
答:日本宪兵不会打人的。
至此,审判长不再讯问被告,开始法庭辩论,请检察官陈述意见。
别遇昌检察官指出:
本案被告河村伍郎,在山东历任泰安、德县、滨县、新泰、临沂、费县、济宁七县的宪兵队长,任内这些事实很多,可分条说明:
第一条:是将城内双合成货物拉去二十一地排车,并有杨植椿到庭证明。虽然被告坚决否认,但其推卸罪责是不能的。
第二条:被告在新泰时,曾到剑山庄把张永和用枪打死,同时又将张永和之父张建邦带去,后来花了三千元才释放了。这些事有高钟亭到庭证明,这个事是他罪无可逭的。
第三条:被告在费县逮捕人去严刑审讯,又因检查信件将张教文、张清溪、张清振、赵意纯、文玉章连同不知名的四人捕去,灌凉水、辣椒水,施以非法酷刑,又在卅四年四月将曹建荣、陈志明逮捕。将陈志明绑到洪部柱子上当刺枪靶子刺死了,后来曹建荣托伪县长韩胡子保出,这些事情有李存立到庭证明确凿。
第四条:还有黄紫茀、晁俊岳、郝秀元等均已到庭证明,对于被告一切罪行都说得很清楚。被告在历任宪兵队长期内,扰乱我方金融,抢劫商民物资,杀死张永和、赵震寰等八人,施以滥刑者胡宝华、李荣庆、赵良田等连同不知名的共计卅余人,恐吓诈财。一切罪行被告虽坚不承认,绝不能容其卸脱罪责。请庭长以战争罪犯条例判断。(64)
律师侯汉卿起草了辩护意旨书呈上,请庭长秉公处断。全文如下:
为战犯河村五郎纵兵殃民等罪辩护意旨书
本件起诉书所列被告历任德县及临沂兼费县并济宁充任宪兵分遣队队长犯罪之事实,以杨植椿、高钟亭、李本立及晁俊岳、黄紫茀、郝秀元告发告诉之词为其惟一之根据。而核其各个供述内容,不过攻指被告部下所为。至于是否被告有意纵容,则皆不能确指。且查被告当时所负之任务及其服务之月日与地区,又均与攻指情形显相柄凿。兹特分别辩护于次:
(一)谓被告于二十八年在德县宪兵分遣队长任内,组织经济班。以四合成使用法币,将其经理赵良田等三人捕押勒款。赎出又由部下左贯搜查双合成存货,将其司账仇姓等二人捕押交款赎出并将货品抢去云云。查二十八年驻在德县之日寇宪兵分遣队长系由渡边兼德充任,被告在队仅任为警务系之上士。核与左贯同为士兵谊属寅僚,非其部下,本无隶属之关系,安有派遣之权能?微论当时并无经济班之组织,即使果有统制经济之事项,而全队动作既有队长主持于上,又岂被告所能负责?只以杨植椿误认被告充任队长,以该地宪兵罪行归咎一人。抑思四合成与双合成俱有字号处所,而赵良田等三人与仇姓等二人又复现俱生存,果蒙传案质讯,虚实不难立见。
(二)谓被告于三十年九月间,被告任新泰宪兵分遣队长,派宪兵到剑山庄开枪击毙张永和并将张建邦带回,由部下松尾酷刑蹂躏,交款三千元释出去云云。似此事实纯系依据高钟亭之供述,以资认定。据其供称:他派队伍上剑山庄讨伐,打死张建邦之子,张永和是他部下打死的。在三十年九月间又将张建邦带到城内部队,拷打灌水,花了三千元放出的。窃查该被告充任新泰宪兵分遣队班长系由滨县调任而来,考其在职时日仅有三十一年八月下旬至十月下旬之两个月期间。所指三十年九月正在德县服务,尚在调任滨县以前。关于新泰之宪兵动作,自与被告毫无牵涉。又况下乡讨伐系属日寇警备队之任务,绝非少数宪兵所敢出动。尤见张氏父子被杀被捕,断非出于被告或其部下之所为,准时度势,亦极易显明。
(三)谓被告任临沂宪兵分遣队长时兼辖费县宪兵分遣队长,于三十二年二月捕杀赵震寰父子;是年八月捕杀王姓、左光彩等;三十三年九月逮捕殴辱张教文等,半年始释;三十四年四月逮捕陈志明,刺死于洪部;并捕曹建荣,经伪县长说情释放各等情。亦系纯依李本立供述认定之事实。惟查被告虽任临沂宪兵分遣队班长,而费县地区则归日寇军部所直辖。因其设有第十二军司令部之对共情报班,初与临沂宪兵分遣班全无关系。且查被害人遇难日期,所谓三十二年二月间,被告已调济南本部服务。三十三年九月仍在济南,所谓三十四年四月则又正在济宁供职。不仅被告申诉书内业经开具来华经历年月,予以辨明,且有前济南宪兵本部队长广田米藏、副官冈本善平及前兖州宪兵分队长米仓宪一出具证明,尽可覆按。况据李本立供称他不常住在费县,但是费县宪兵所办案件须向他报,河村当该都知道。词涉悬揣,迹近影射,以此为据,殊难确指。
(四)谓被告三十四年在济宁宪兵分遣队长任内,于七月十日派部下逮捕晁俊岳等,七月十六日逮捕黄紫茀等,七月十九日逮捕郝秀元等,均受酒井班长刑讯久押,先后释放各等情,均系出自被害人晁俊岳、黄紫茀、郝秀元申诉之口。较诸传闻告发之言,固觉可信。惟查所诉原词,据晁俊岳述称:酒井班长问的河村,当班长他杀人我不清楚。但是他部下抓人打人很利害。黄紫茀供称:我是酒井班长审讯的,共押了二十二天,那时候没听说他杀人的事。但是他在济宁对他的部下不管束,一般宪兵同酒井班长,还有一个井上,捕人、打人都很利害。郝秀元供称:有宪兵腿子带我去宪兵队,酒井班长问的。他为恶的事有无,我不知道。但是他的部下酒井太凶恶了。似此论调,无非怨望被告御下不严,并未指摘其罪行之主动。纵系由于管束之疏懈,绝非出自有意之纵容,以此归罪,殊嫌牵强。
综上意旨,本件起诉书认定事实所凭之供证,或时地不符,或职权不属,或由误认,或出怀疑。仅属悬揣之臆测,殊无确切之证明。拟请钧庭详察情实,秉公处断,期无枉纵,俾资折服。是否有当,只候卓裁。谨呈
第二绥靖司令部军事法庭
辩护律师 侯汉卿
五月一日(65)
侯汉卿律师的辩护书,是有据而言。但是问题出在这些“根据”上。从审讯开始,河村伍郎就在履历上做文章。凡是涉及他的案件,都以当时未在那里任职为由加以否认。而且他还动用了上司和同事广田米藏等为他开具证明,证明他说的都是实话。日本战犯抓住一个空子,在日军投降后到接收这段时间内,日军各部队和单位都按照上级命令,彻底销毁了档案和主要文件。所以要审查日军战犯的履历几乎不可能,只能靠其自述。在审判期间,许多战犯嫌疑人在法庭陈述时都伪造了履历,以逃避指控和惩罚,这在多数法庭审讯中都能看到。而且日本战犯拘押期间,都是集体居住,没有单独关押的条件,所以往来串供很方便。但即使如此,在审讯中也可以看出破绽和漏洞。在审讯时,河村伍郎为了否认他在临沂的罪行,推举一位在押的宪兵吉田忠夫做证人。1947年2月13日,孙荫蓂法官提审吉田忠夫,没想到他对河村伍郎的事情一无所知。
法官问:河村伍郎你认识他吗?
答:以前听说过这个名字,没见过面。
问:你以前不认识他吗?
答:到拘留所才认识的。
问:你以前不认识他,为何他举你当证人呢?
答:他知道我在临沂住过,为何举我当证人我不知道。(66)
审讯的结果令人哭笑不得,也没有达到为河村伍郎辩护的目的。可知这些战犯提供的证明和证人往往是经不起检验的。
辩护书提出的另一问题是:证人的举证都是口头的,没有到实地调查落实。这是当时的历史环境造成的。山东当时除了济南、青岛等大城市,多数县城和农村已经变成共产党的根据地。所以山东各县的官员、地主、商人都逃到济南,组成一个个同乡会,实际是流亡政府。法庭调查出不了济南城,所以只能依靠同乡会。这也是济南法庭审判一个很大的局限性,所以后来许多战犯嫌疑人因无法举证,而获得释放。但是河村伍郎的案件,不止一个证人当面指证了河村本人。法官也问:“为什么这些人都说得很详细呢?”河村无言以对,只能耍赖:“不知道。”
辩护书中还提出了责任问题。在举证中,很多罪证说的是酒井班长、桂翻译等人,这些人的罪行能不能算到河村头上。国民政府1946年10月通过的《战争罪犯审判办法修正草案》第九条规定:“战争罪犯不因下列事由而免除其责任:一、犯罪之实施系奉长官之命令;二、犯罪之实施系执行职务之结果;三、犯罪之实施系推行政府规定之政策;四、犯罪之实施系政治性之行为。”
这四条在后来的审判中非常重要。许多日本宪兵、监狱管理人员都对他们的杀人、酷刑和虐待罪行进行申诉,说是奉上级命令或职务行为,请求免责。对此,法庭的决定是:只要证据确凿,一律依法判决,不予免责。(67)依据这些法规,河村伍郎作为酒井等人的上级,当然要对残害中国人民的罪行负责。而且一级一级的追责,后来对山东省宪兵队长广田米藏大佐的审判,也体现了这些原则。
经过多次的讯问取证和庭审,法庭认为河村伍郎罪行清楚,证据确凿,1947年5月7日宣布判决,河村伍郎处以死刑。判决书全文如下:
被告
河村伍郎 男,三十九岁,日本山口县人,山东德县、新泰、临沂、费县、济宁等县宪兵分遣队队长。
主文
河村伍郎于对中华民国作战期间,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实施暴行。对中国人民为有计划共同连续之谋杀,处死刑;共同连续对非军人施以酷刑,处死刑;共同抢劫财物,处死刑;共同妨害自由,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死刑。
其余部分无罪。
事实
查河村伍郎为日本军人中之少壮派,赋性凶暴,荒淫无度。凭藉其本国暴力,从事参豫侵略政策。在对中华民国作战期间,置国际公法于罔顾,意图消减我民众抗战思想,消减抗战势力。对中国人民为有计划之谋杀,惨施酷刑,劫掠财物,实施种种暴行,以期完成侵略战争之目的。于民国二十七年奉命来华,迭任山东德县、新泰、临沂、费县、济宁等县宪兵分遣队准尉队长等职。在德县任职期间,于二十八年组织经济班,该被告担任该班班长,意在破坏我方金融,劫掠商民物资。同年七月,以该县车站附近商号四合成使用我中央法币为藉口,将该号经理胡宝华、李荣庆、赵良田逮捕,严刑审讯,灌凉水,羁押月余释放。又于十月间,令其部属左贯率领宪兵多人,以搜查违禁物品为名,将城里城外两双合成存有之洋酒、罐头、汽水、白糖等物品查封,同时抢去城里双合成货品二十一地排车。并将该两双合成司账仇姓及不知姓名一人逮捕,严刑审讯,羁押二十日释放。在新泰任职期间,于三十年九月纵令部属至该县七区剑山庄讨伐,将我方乡长张建邦之子张永和开枪击毙,并将张建邦拘捕,羁押宪兵队内。由其部属松尾伍长严刑审讯,更灌以凉水,再用脚踏其腹上,将所灌之水排出,厥状之惨目不忍睹几死者,再羁押二月开释。在临沂兼费县任职期间,于三十二年二月,令其部属将费县河东村(又名甸子)居民赵震寰父子诬以我方情报员之嫌逮捕,严刑审讯,施以酷刑身死。又同年秋(月日不明),将兴国庄庄长王姓、上野乡卜扣庄(即堡口庄)庄长左光彩连同不知姓名临沂人二人逮捕,诬有抗战嫌疑,严刑审讯,惨杀身死。三十三年九月,因查出有关信件,将城关居民张教文、张清溪、张清振、赵意纯、文玉章连同不知姓名四人逮捕,严刑审讯,更灌以凉水及辣椒水,羁押半年开释。三十四年四月,又将教场村居民曹建荣、陈志明诬有抗日嫌疑逮捕。将陈志明绑在宪兵队洪部(日军番号又名一合事务室)柱子上,作为刺枪靶子,惨死于乱枪之下。曹建荣羁押月余,幸得伪县长韩胡子保出开释。在济宁任职期间,于三十四年七月七日,令其部属酒井班长将我方济宁县长董复元及晁俊岳、孙筱岩等十余人逮捕。并令由酒井审讯,先打竹剑,后打木棍,再灌以凉水,逼取供词,押至胜利后释放。同月十六日,又将津浦铁路特别党部职员黄紫茀、马区长、玉成号经理范玉章及不知姓名二人逮捕,严刑审讯,施以酷刑,羁押多日开释。同月十九日,复将济宁县党部工作员郝秀元逮捕,由酒井审讯,施以酷刑,押至胜利后开释。迨至三十五年五月九日,由日本官兵管理处将被告逮捕,移送本庭经检察官侦查起诉。
理由
本案理由分五部分说明于后。
一、谋杀平民部分
查河村伍郎共同谋杀张永和、赵震寰父子、王姓、左光彩及不知姓名临沂人二人并陈志明之事实,非特有新泰旅济同乡会及费县旅济同乡会理事长王锡箓所递诉状可资参证,且有到案之证人高钟亭在侦查庭供称:“他(指被告)派队伍上过新泰七区剑山庄讨伐,曾打死一个人,系张建邦之子张永和。因剑山庄离城很远,张建邦曾当过乡长,名气很大。宪兵队一到庄里,张永和就跳房逃跑。日本人开枪打死的是他部下,打死的不知什么名字。在三十年九月间(日子记不清了)。”证人李本立供称:“他(指被告)曾抓过费县河东村赵震寰父子,因为赵震寰催钱粮的原因。同时也把他儿子抓去了,说他是情报工作员,把他父子都刑罚死了,这是三十二年二月间的事”,“还有被抓的兴国庄庄长王姓、上野乡卜扣庄庄长左光彩,因为不给日本人送给养,专供抗日军队给养,所以把他们害死的。怎么死的不明白”,“在万人坑里发现四个死尸,内中就有左光彩和王姓庄长及临沂的不知名那两个人。这是三十二年秋季的事。”“又曾抓过教场村居民陈志明、二区区长的勤务曹建荣,说他二人都在县政府里办事,并说他藏匿抗战人员。把陈志明绑在宪兵洪部柱子上,作为刺枪靶子,活活乱枪刺死的。曹建荣押一个多月,经伪县长韩胡子保出来放了。这是三十四年四月间的事”各等语,足资证明是其共同谋杀张永和、赵震寰父子、王姓、左光彩、不知姓名临沂人二人及陈志明之事实,昭然若揭。被告虽不承认有共同杀人情事,并辩称从未到过费县担任工作等语,然系空言卸责,不足置信。且据证人李本立在侦查庭供称:“不仅费县,连临沂至兖州一带都确实归河村管辖。费县宪兵都归他管,他并不常住在费县,但是费县宪兵所办的案子须向他报告,河村当该都知道”等语,已足证其所辩纯系信口狡赖。又据被告在侦查庭供称:“凡有案子都是松尾伍长问,问完了向我报告”等语。而赵震寰父子及王姓、左光彩、不知姓名临沂人二人并陈志明又均系于捕至被告之宪兵队内,加以讯问杀害。彼此参证,更足证该被害人等系被告与其部下松尾等共同杀害,毫无疑义。至被害人张永和虽系被告派队伍赴新泰七区剑山庄时枪杀,并非被告直接实施杀害。然被告既任宪兵分遣队队长,对其部属处于监督指挥之地位,就其部属之犯罪自应负防范制止之责。乃竟不加防范制止,致其部属将张永和枪杀。依照《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被告应负共犯责任。按其谋杀之犯行,系出于有计划之概括故意。虽其杀害方法不同,而所发生死亡之结果则与被告之意思并不违背,自应负连续谋杀平民罪责。核其所为,实共同连续犯《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谋杀平民罪及《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之妨害自由罪。查妨害自由系杀人之方法,应从一重处断。
二、对非军人施以酷刑部分
查被告虽不承认有共同逮捕非军人施以酷刑情事,然据到案之证人杨植椿供称:“河村在德县时,曾组织经济班,实行经济封锁。派部下左贯带领宪兵五六名,将四合成经理胡宝华、李荣庆、赵良田抓去,灌凉水、打木棍,押了二十多天,又送到天津铁路局押一月多释放。”“还又查封城里城外两双合成的物品,并把城里双合成司账仇姓、城外双合成司账不知姓名一人抓去,押了二十多天开释的。听说他们都挨打来着,都是二十八年七月间的事”。证人高钟亭供称:“三十年九月,他(指被告)曾到过新泰七区剑山庄去讨伐,把乡长张建邦之子张永和用枪打死的。又将张建邦带到城里非刑拷打,灌凉水后又将水踏出来,受的罪很大,出来后已不成人样了。”证人李本立供称:“三十三年九月间,被告在费县因查出有关信件,将城关居民张教文、张清溪、张清振、赵意纯、文玉章及不知姓名四人共九个人捕去后,羁押半年开释的。听说都受刑来。”被害人晁俊岳供称:“三十四年七月七日,在考院街三号被酒井班长率领日人四五名连便衣腿子共十余人把我捕去,一共捕去十几个人。我知道的有县长董复元、孙筱岩等,酒井讯问的。先打竹剑后打木棍,最后灌的凉水,共问了我五次。酒井问两次姓金的,又问了三次,押了两个多月,胜利后出来的。”被害人黄紫茀供称:“三十四年七月十六日,在西门大街五十五号被捕的。用木棍打我,说我是省府参谋,是酒井问的,押了二十二天出来的。我知道的还有玉成号经理范玉章、马区长及不知名二人,都受刑很重。”被害人郝秀元供称:“三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被告派宪兵腿子李达珍在北门里把我抓去的,酒井讯问的。先打竹剑,后轧的杠子,灌的凉水,共问了我七次。头三次用刑来,后几次就用软化方法了,押到胜利后开释的”各等语,指证历历如绘,自堪认定。是其共同先后逮捕胡宝华、李荣庆、赵良田、仇姓及不知姓名一人,张建邦、张教文、张清溪、张清振、赵意纯、文玉章及不知姓名四人,晁俊岳、董复元、孙筱岩等十余人,黄紫茀、马区长、范玉章及不知姓名二人并郝秀元等,共同施以酷刑。事实甚属确凿,被告空言狡卸,殊不足置信。核其所为,实共同犯《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款对非军人施以酷刑之罪。查系以概括之故意,连续犯同一罪名,应以一罪论。
三、抢劫财物部分
查被告对前开在德县任职期间,组织经济班,实行经济统制。令其部属左贯将该县城里城外两双合成存有之洋酒、罐头、汽水、白糖等物品查封,复将城里双合成之货品抢去二十一地排车之事,虽坚不承认。但据到案之证人杨植椿供称:“他(指被告)在德县组织经济班,被告自任班长,专一对商人实行经济封锁。以查违禁物为名,将德县城里城外两双合成查封。城里双合成受的损失最大,该号卖洋酒、白糖、汽水、罐头等物,说他卖的军用品,给他查封后,又抢劫去货物二十一地排车。那两号因被抢,从此倒闭的。可说德县人没有不知道的”等语,供证明确,自应认为真实。是其共同抢劫财物,至属毫无疑义。核其所为实犯《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四款之抢劫罪,被告空言狡辩,不足采信。
四、妨害自由部分
查被告逮捕曹建荣,羁押月余,经伪县长韩胡子保出开释之事实,有到案之证人李本立供称:“河村伍郎在三十四年四月里,将教场村陈志明、第二区区长之勤务曹建荣二人逮捕。说他们藏匿抗战人员,把陈志明绑在洪部柱子上,用枪刺死的。曹建荣押了一个多月,托伪县长韩胡子保出来开释的”等语,足资证明是被告共同妨害曹建荣自由,已为不可掩饰之事实。自不能任其狡展,诿却罪责。核其所为实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之妨害自由罪。
五、勒索财物嫌疑部分
查被告始终不认有勒索张建邦、胡宝华、李荣庆、赵良田、仇姓及不知姓名一人财物情事,并称“在我任内没有听说过勒索钱财这种事情”等语,即证人高钟亭亦仅称:“听说张建邦是化钱出来的,钱是都化在当翻译的身上了。”“化了三千元,托翻译王占五说人情出来的。”杨植椿亦仅称“四合成经理胡宝华、李荣庆、赵良田、双合成仇姓及不知姓名一人,听说都是化钱托人情出来的”各等语,并未指明被告有共同勒索之事实,犯罪嫌疑自属不足然纵有对张建邦等,此外又毫无何种证据足以证明其有共同勒索行为,自不能令负罪责。关于此部分,应予以论知无罪。
总上论结,被告赋性凶暴,处心积虑,于对中华民国作战期间,意图消减我民众抗战思想,削减抗战势力。凭藉其本国暴力,对中国人民为有计划之谋杀,惨施酷刑、抢劫财物、实施种种暴行,不特破坏世界和平违反国际公约,抑且触犯《战争罪犯审判条例》及《刑法》,实为人类之蟊贼,文明之公敌。所有犯行,均属证据确凿,罪无可逭。应予依法分别科处罪刑,执行死刑,以昭炯戒。关于勒索财物嫌疑部分,应论知无罪。合依《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款,第九条,第十一条;《海牙陆战法规及惯例条规》第四十六条;《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各款,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前段,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判决如主文。(68)
1947年8月13日,南京国防部核准了对河村伍郎的死刑判决。8月22日,济南军事法庭代检察官孙荫蓂向河村伍郎宣布了执行死刑的决定。早晨7点半,将河村伍郎押到四里山脚下,执行枪决。其执行过程和善后与田中政雄、青井真光完全一样。
广田米藏案
济南军事法庭审理的日本宪兵战犯案中,职务最高的是原济南日本宪兵本部队长广田米藏大佐。广田米藏被逮捕后,因为他没有亲自出面指挥宪兵残害中国民众,所以举报他的材料不多。1946年7月26日第二绥靖区司令部刊登公告,征集37名被捕日本战犯嫌疑人的罪证,广田米藏位列第一。因为他与那些直接残害百姓的下级宪兵军官不同,所以军事法庭从指挥官责任入手,对广田米藏进行审问。
1946年8月25日,李鸿希检察官对广田米藏进行首次讯问。记录如下:
问:除去职务上的事务,你对中国民众有损害么?
答:宪兵本部从来不与民众发生直接关系的,没有坑害的地方。再说我是骑兵出身,不是宪兵出身,深恐弄出事来。还有我来中国的时候,我母亲的亲戚头山满曾协助孙中山先生奔走过革命,知道中国人民是爱和平的。所以我母亲常常嘱咐我要爱护中国人。所以我当了宪兵队长以后,常常对部下讲话,叫他们爱护老百姓。
问:山东境内的宪兵是不是都受你的命令呢?
答:在我部下的只有济南宪兵队、泰安宪兵分队、兖州宪兵分队、张店宪兵分队、德州宪兵分队五处,其余的宪兵分遣队是属于分队的。
问:宪兵分队、宪兵分遣队他们做的事情是不是你都要负责任?
答:宪兵分队在警察法令上有独立权,宪兵本部是接受他们的报告。本部办理人事、给养、庶务。
问:分遣队做的事分队应当负责任么?
答:分遣队是分队长派出的,分队长应负责任的。
问:宪兵分队做了非法的事,本部有无处罚权呢?
答:如有过失可向上边报告处罚他。
问:分队长有了过失你能直接处罚么?
答:没有人事权,故须报告宪兵司令部后,才能处罚他。
问:武山英一是分队长么?
答:他是特别警备队的,不属我管。
问:济南宪兵分队是驻哪里?
答:在济南车站,一大马路纬二路之间。
问:特别警备队与宪兵队有什么不同?
答:特别警备队是受特别警备司令部的指挥,与宪兵队不同。
问:特别警备队与宪兵队虽在系统上不同,可是对于中国国民党、共产党一样的逮捕么?
答:宪兵队没有特别的命令,光管军事警察,不管国民党、共产党的事。特别警备队是专门分管国民党、共产党的。
问:日本宪兵队在中国很不好,很多欺侮中国人的事你知道么?
答:我在16师团的时候就知道当宪兵的心术不好,及我当了队长以后,时常对他们训话。
问:车站宪兵队时常逮捕国民党、老百姓你知道么?
答:车站宪兵队逮捕国民党及老百姓的不大知道。但是在民国卅三、四年间,宪兵队曾奉到上边的命令,叫宪兵队对于国民党警戒预防。在这个时期兖州宪兵队逮捕的国民党很多,济南宪兵队没逮捕过。
问:在济南宪兵队、宪兵分遣队以及兖州、泰安、德州各分队做的不法的事很多,你怎么不报告他们处罚他们呢?
答:因为我不知道。如果知道的时候,我一定报告上边处罚他们的。
问:不能因为你不知道卸掉责任的。
答:不是想卸掉责任,这是说我确实不知道。
问:你御下不严是要负责任的。
答:我的责任是监督他们,监督不严这个责任是我负的。但他们的非法行为这个责任是要分队长负的。(69)
广田米藏因为是高级军官,没有亲身参与过宪兵队的暴行,所以举报他的材料基本没有。1946年11月,军事法庭以第二绥靖区司令部的名义致函泰安、兖州、德县、滋阳旅济同乡会,调查广田米藏罪行。11月17日,又派检察官李鸿希到泰安、德县旅济同乡会调查取证,但是都没有什么收获。桓台县政府回函:“该战犯未在张店、桓台任职,其罪行若何,无从调查。”(70)1947年2月19日滋阳县旅济同乡会回复:“查该犯在任职期间,曾于卅三年二月间逮捕本县党部书记张瑞麟及同志易汝颜、贾斌、宋明山等四人,在兖州宪兵队非刑拷打,强迫供认。又于卅三年六月间逮捕宁阳县教育科长徐孝堂,押在兖州宪兵队,灌以凉水,强迫为伊服务。”(71)2月21日,李鸿希检察官讯问了证人卫志珍、李振声,询问了张瑞麟、徐孝堂被捕的具体情况。但是两个证人都说不出逮捕张、徐等人的日本宪兵名字及负责人名称。
在此期间,军事法庭先后审讯了济南宪兵冈平菊夫、田中政雄的案子,兖州宪兵队米仓宪一的案子,泰安宪兵队田中勘五郎的案子,这些宪兵队都是由广田米藏统领的。他的部属迫害百姓,逮捕国民党地下人员,刑讯逼供的证据俱在,广田米藏当然要负领导责任。1947年4月25日,李鸿希检察官第二次讯问广田米藏。
问:济南铁路局警务段段长冈平菊夫也归宪兵队管么?
答:不归宪兵队管,不过互相协助。
问:冈平菊夫曾杀害过支元泰、窦孟氏、□桂林、孙玉□等四个人,他说是奉宪兵队命令办的。
答:我今天才听到这个事,大概分队长也不知道。
问:济南的宪兵队有几个分遣队呢?
答:只有一个。
问:是不是凤凰公馆呢?
答:是的。
问:你们对分遣队的宪兵是不是有指挥监督权?
答:分遣队的指挥权归宪兵分队,我有监督权。
问:宪兵的不法行为是不是你的监督不够?
答:各分队宪兵的不法行为是由各分队长监督,各分队长的不法行为是由我监督的。
问:田中政雄你知道么?
答:我知道这个人。
问:他在凤凰公馆里?
答:不知道他担任什么。
问:在泰安的江本今吾、田中勘五郎他们是什么职位呢?
答:这两个人大概是在泰安宪兵队担任警务的,田中以后调到新泰宪兵分遣队了。
问:兖州宪兵队长都是谁?
答:第一个是青柳大尉,第二个是米仓宪一。
问:在民国卅三年六月里,兖州宪兵队逮捕过张瑞麟、易汝颜、贾斌、宋明山等四人。后来贾斌、宋明山在兖州释放了,张瑞麟、易汝颜被解送到济南宪兵队的,你知道么?
答:不知道。
问:张瑞麟是兖州的党部书记长,你想想。
答:我见过兖州的报告,是有那个送到济南军法会审啦。
问:据报告张瑞麟、易汝颜两个人是送济南宪兵队,不久释放的,并没有送军法会审。
答:宪兵队本部根本不接受人犯。
问:分队长的不法行为是你负责么?
答:分队长的不法行为当然我要负责任的。(72)
根据审讯田中政雄、江本今吾、米仓宪一等人的罪证,检察官认为广田米藏作为济南、泰安、兖州、滋阳宪兵队的上级,对部下的犯罪行为应负有责任。据此,1947年5月9日,李鸿希检察官起草了对广田米藏的起诉书。
被告
广田米藏 男,年五十四岁,日本福冈县人,前济南日本宪兵队本部队长,大佐。
右开被告因战犯一案,业经侦查完毕,认为应行提起公诉。兹将犯罪事实及证据并所犯法条开列于后。
犯罪事实
被告广田米藏曾受高深之军事教育,在日本历任军事要职。民国二十九年八月奉调来华,参加日本华北宪兵队工作。同年九月以见习官之名义代理河南开封宪兵队队长,三十年七月调北平华北宪兵司令部大佐副官,三十二年三月调济南宪兵队大佐队长,共辖济南、泰安、兖州、德县、张店五个宪兵分队,分队下设宪兵分遣队。该被告在华北历任宪兵队要职,当系支持日本违反国际公约侵华战争之一员。且其在济南日本宪兵队本部任内,对其所属宪兵分队及分遣队之不法行为未尽防范或制止之能事,时有擅捕非军人施以酷刑之事。有案可稽者:济南宪兵分遣队(即凤凰公馆)于民国三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及三月十二日先后逮捕商民刘子铮、王子明、韩式津,诬为我政府情报员。迭施酷刑,灌凉水、打木棍、唆犬咬、烧红铁炮烙其身,后转由车站宪兵队(即宪兵分队)押送新华院。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逮捕牟平县县长孙亦新,亦迭施酷刑,唆犬噬、灌凉水、打木棍,次年二月始得保释。泰安宪兵分遣队于民国三十二年十二月间先后逮捕平民吴金铎、孙芳玉、张玉石及邢姓等四人,滥施酷刑。对吴金铎、孙芳玉、张玉石三人用大木棍毒打,并于严冬时候将邢姓置于凉水中达二小时之久,再逼令跑步出汗,以相凌虐。兖州宪兵分队于三十三年二月间逮捕滋阳县党部书记长张瑞麟及同志易汝颜、贾斌、宋明山等四人,亦施以殴打、灌凉水、唆犬咬等酷刑。后将贾斌、宋明山释放,张瑞麟、易汝颜押解济南宪兵队本部。复于三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由天津将我华北区电台职员邓乃石、殷师舜非法捕解兖州,押十五日,解济南日本军法会审判处死。上述宪兵分队或分遣队之罪行,该被告处于指挥监督之地位,无由卸责。日本降服后经山东地区日本官兵管理处将该被告逮捕,移送侦查到庭。
证据及所犯法条
案查自日本侵华以后,于军事占领区域内遍设宪兵队之组织,而排除军事警察之本职,专事抑制我民族之反抗。如压迫一般民众,搜捕抗战人员,监视我部队之行动,消减我抗战之力量,以助长其军事上侵略政策之顺利。事实俱在,不待阐述。该被告历任开封宪兵队本部队长、华北宪兵司令部副官、济南宪兵队本部队长等要职,其支持日本违反国际公约,侵略中华民国之行为,毫无疑义。再被告御下不严,其济南宪兵队本部所属之宪兵分队、分遣队之不法行为,该被告应连带负责。济南宪兵分遣队于民国三十三年二、三月间逮捕商民刘子铮、王子明、韩式津等,施以酷刑。解由宪兵分队转送新华院一节,有被害人刘子铮及被害人之弟韩式汶到案证明。逮捕牟平县长孙亦新迭施酷刑一节,有该孙亦新书状证明(以上见前济南宪兵队长兼凤凰公馆队长田中政雄战犯一案之确定判判决书)。泰安宪兵队于三十二年十二月间逮捕平民吴金铎、孙芳玉、张玉石、邢姓等施以毫无人道之酷刑一节,业经吴金铎指陈历历(见前泰安宪兵队长田中勘五郎及军曹江本今吾等战犯一案之确定判决书)。兖州宪兵分队于三十三年二月间逮捕滋阳县党部书记长张瑞麟及同志易汝颜、贾斌、宋明山等施以酷刑一节,有证人卫志珍到案证明。并称后将张瑞麟、易汝颜解送济南宪兵队本部,托人保出后曾与被害人见过面。“易汝颜身上狗咬的伤疤我都看见过”等语,记录在卷。此项事实当亦信而有征。该宪兵分队于三十四年五月间由津将我华北区电台职员邓乃石、殷师舜非法逮解兖州,转送日本军法会审处死一节,有被害人之父邓崇熙告诉可证(见前兖州宪兵分队长米仓宪一等战犯一案之起诉书)。以上各节均已有案可稽,纵非该被告直接所为,但该被告处于指挥监督长官之地位,不尽防范制止之能事,依《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应以共犯论,无由卸责。且就兖州宪兵队逮捕张瑞麟等一案而论,已根据卫志珍证明。张瑞麟、易汝颜二人后经押解济南宪兵队本部,正该被告负责之时。该被告诿为不知,显系意图卸免,不足采信。上述该被告支持日本违反国际公约,对中华民国之侵略,应依《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处断。各宪兵队对于非军人刘子铮、王子明、韩式津、孙亦新、吴金铎、孙芳玉、张玉石、邢姓、张瑞麟、易汝颜、贾斌、宋明山等擅加逮捕,施以酷刑,实犯《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款之罪,应依同条例第十一条处断。擅捕邓乃石、殷师舜部分,系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之妨害自由罪。该被告既以共犯论,自亦当依上开各条论处。爰依《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一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提起公诉。(73)
接到起诉书后,广田米藏立刻呈上申诉书,表示自己对上述罪行完全不知情。
1947年7月15日,济南军事法庭对广田米藏进行公开审判。李法先庭长询问了广田米藏的基本情况后,就起诉书中列举的日本宪兵罪行问他:
问:你是何时来的济南呢?
答:我是民国卅二年九月来的。
问:你被调来当济南宪兵队本部当大佐队长么?
答:是的。
问:你管辖几个分队呢?
答:有五个分队,是济南、张店、泰安、兖州、德州。
问:你在济南管辖几个公馆呢?
答:我记得有乐源、凤凰、齐鲁、梅花、鲁仁五个公馆。
李法先庭长问起凤凰公馆逮捕刘子铮、孙亦新等人的案子,泰安宪兵队逮捕吴金铎等人的案子,兖州宪兵队逮捕张瑞麟等人的案子,广田米藏表示一点不知道。
问:宪兵队里边用刑,都是用打木棍、用狗咬、灌凉水,这种刑是你定的么?
答:我决不做这种不法行为。
李法先庭长最后问到兖州宪兵队米仓宪一逮捕邓乃石的案子。
答:有这事,奉命往天津去逮捕的。
问:这案子是你亲身办的么?
答:不是我亲身办的,是宪兵队直接办的。
问:这案子是兖州宪兵分队直接送的司令部么?
答:是的。
问:你都办过多少案子?
答:我们宪兵队长以下有军事警察,对这案子经米仓宪一报告我才知道。
问:你自己办过多少案子呢?
答:我自己没有办过,没有特务。特务都是在分队里边。
审判长请检察官陈述意见。李鸿希检察官称:
本案被告在日本来侵略我国时,他所担任的职务完全是统制我人民的思想,完全减少我抗战力量。被告曾担任济南宪兵总队长、开封宪兵大佐队长及华北宪兵司令部大佐副官。对于这些案子被告虽然不是直接所为,但他所管辖的分队和分遣队的种种不法行为,足见该被告是御下不严。被告既处在监督的地位,未尽防范制止之能事,被告是不能辞其责的。对逮捕邓乃石、殷师舜二人转送军法会审,完全是他的命令,被告实犯《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九条,以共犯论罪。请庭长严厉裁判。
庭长问被告有什么说的,广田米藏说:
我自去年被捕有一年多,一直到今天在法庭之下我说的话,都是实话。在起诉书里边,被告以共犯论罪。在工作期间,所有部队完全是奉上边命令的。如宪兵分队做了不好的事情,决不能归罪我。我虽担任宪兵本部队长职务,不过我是个骑兵出身,对宪兵事情我不很清楚。我知道宪兵做了不法行为,我负责监督之责任是可怕的。所以我经常对宪兵训话,不叫他们打老百姓,杀害老百姓。但是分队与分遣队与本部相差很远,他们如有不法行为,我也看不见。他们做了不法行为,也绝不能向我报告。我自信我没有做过不法行为,请检察官对这事实要考虑一下。对于详细的话,和被告陈述书内一样的。(当庭呈交陈述要旨书)(74)
审判长请辩护律师发言,侯汉卿律师有书面辩护意见。全文如下:
为战犯广田米藏支持侵略及酷刑逮捕辩护意旨书
本律师因受指定为战犯广田米藏出庭辩护,只以时间短促,未能调阅有关案卷详细检讨。但以起诉书所载事实上不免误认之处,已经该被告自备申诉书,并取具证明书,足资剖白,无庸代为复述。惟关于所引法律各点,亦似不无疑义,特为辩护如次:
(一)起诉书认该被告支持日本违反国际公约,对中华民国之侵略,应依《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处断云云。查被告系于华北沦陷以后,始由日本军司令派充开封、济南宪兵队长,执行军事警察之业务。所谓违反国际公约而支持对中华民国之侵略者,自应由其主持侵略战争者担负其责,似非区区之宪兵大佐所能任咎。盖以地位身分言之,殊不足以有此权能。即以地域时间言之,则沦陷已历数年,亦非由于被告之侵略也。
(二)起诉书认该被告应依《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九条,负有共犯同《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款及《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之罪责者,无非以被告御下不严,未能防范制止为其论据。然查《刑法》上共犯之为罪,系以共同实施为其要件。若仅御下疏忽,失于觉查,既未参与犯罪构成要件以内之行为,自难论以共同之犯罪。即在《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亦须处于监督指挥之地位而未尽防范制止之能事者,始以战争罪犯之共犯论。若其防范制止之能事,已尽适当之努力,徒以鞭长莫及,控制难周。耳目之所未达,意识之所不至,既非临时所能制止,又非注意所能预防,似难仅以处于监督指挥之地位,遽令担负共犯之罪责。试观铃木一郎、笠原正登以及冈本善平诸人所具证明书并其列举之训条,该被告对于部属之不法行为,实已尽其防范制止之能事,则其对于共犯罪责,似应予以宽免。
综上辩护意旨,拟肯钧庭调查真相,审酌情事,公平处断,俾无枉纵,是所企祷。谨呈
第二绥靖区司令部军事法庭
辩护律师 侯汉卿
七月十五日(75)
法庭经过审查,认为广田米藏作为日本宪兵高级负责任,应对下属宪兵分队的罪行负有领导责任。1947年7月22日,法庭判决如下:
被告
广田米藏 男,年五十四岁,日本福冈县人,济南日本宪兵队本部大佐队长。
主文
广田米藏于对中华民国作战期间,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实施暴行,共同对非军人施以酷刑三罪,各处无期徒刑,执行无期徒刑。
其余部分无罪。
事实
被告广田米藏曾受高深教育,在日本历任军事要职。七七变起,凭藉其本国暴力,从事侵略我国。民国二十九年八月奉派来华,迭充河南开封宪兵队队长、华北宪兵司令部大佐副官,三十三年三月调升济南宪兵队本部大佐队长,共辖济南、泰安、兖州、德县、张店五个宪兵分队,分队下设宪兵分遣队,均由该被告监督指挥。济南宪兵分遣队(即凤凰公馆)队长由田中政雄于民国三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及三月十二日,先后逮捕商民刘子铮、王子明、韩式津,诬为我政府情报员,迭施酷刑,灌凉水、打木棍、嗾犬咬、烧红铁炮烙身体,转送车站宪兵队押解新华院。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逮捕孙亦新,亦滥施酷刑,灌凉水、打木棍、嗾犬咬,羁押数月释放。泰安宪兵分遣队宪兵下山田于民国三十二年十二月间,先后逮捕平民吴金铎、孙芳玉、张玉石及邢姓四人,收押该队。由军曹江本今吾审讯,滥施酷刑。对吴金铎、孙芳玉、张玉石三人用木棍毒打,并于严冬时候将邢姓置于冷水中达二小时,再逼令跑步出汗方止。兖州宪兵分队于民国三十三年二月间逮捕滋阳县党部书记张瑞麟及同志易汝颜、贾斌、宋明山四人,滥施酷刑,灌凉水、打木棍、嗾犬咬,后将贾斌、宋明山释放,张瑞鳞、易汝颜押解济南宪兵队。被告广田米藏明知该宪兵分遣队及宪兵分队对前述非军人有肆意逮捕及滥施酷刑之犯罪行为,而不加防范制止。日本降服后,经山东地区日本官兵管理处将被告逮捕,移送本庭检察官侦查起诉。
理由
本件被告广田米藏对于前开事实虽均不承认,然查济南宪兵分遣队队长田中政雄逮捕刘子铮、王子明、韩式津、孙亦新,灌凉水、打木棍、嗾犬咬、烧红铁炮烙身体,刘子铮、王子明、韩式津转送新华院,孙亦新羁押数月释放;泰安宪兵分遣队宪兵下山田逮捕平民吴金铎、孙芳玉、张玉石及邢姓四人,收押该队,由军曹江本今吾审讯,用棍毒打吴金铎、孙芳玉、张玉石三人,复将邢姓置于严冬凉水中达二小时,再逼令跑步出汗;兖州宪兵分队逮捕滋阳县党部书记张瑞鳞及同志易汝颜、贾斌、宋明山,均施酷刑,后贾斌、宋明山开释,张瑞鳞、易汝颜解送济南宪兵队各等情,业经被害人刘子铮、韩式津之弟韩式汶及吴金铎、孙亦新指诉明确,并经证人卫志珍到案说明。其田中政雄及江本今吾战犯案件,且早经判处罪刑,确定在案,事实自属确凿。被告对于该宪兵分遣队及宪兵分队处于监督指挥之地位,就其犯罪自应加以防范制止,乃竟明知其有前开肆意捕逮及滥施酷刑之犯罪行为,而不加防止。依《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自应负共犯责任。被告饰词狡卸殊,不足置信,核其所为,实犯《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九条,第三条第十六款,《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之罪,查滥施酷刑与妨害自由有方法结果之关系,从一重处断。
至我华北区电台职员邓乃石、殷师舜,兖州宪兵分队米仓宪一逮捕送济南敌军法会审一节,查邓乃石、殷师舜系供职中央担任华北敌区电台情报工作,曾经邓乃石之父邓崇熙于米仓宪一等战犯案内具状述明,兖州宪兵分队队长米仓宪一将邓乃石等逮捕,转送敌军法会审,于国际公约尚不违反,且米仓宪一等业经宣告无罪,被告广田米藏自无共犯责任之可言。又该被告仅系济南宪兵队本部队长,职位并不甚高,又无何种证据证明其有支持日本对中华民国之侵略战争情事,亦难令负《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之罪责。关于此两部分,应予谕知无罪。(76)
无罪判决
神保信彦特赦案
济南审判的无罪判决中,有一例比较特殊的神保信彦案,被菲律宾总统营救而被国民政府赦免。
神保信彦于1944年初由菲律宾调到中国战场,曾任中佐大队长,在山西、河南于国军阎锡山、胡宗南部作战。日军投降后被列入战犯名单,1946年2月逮捕,送济南军事法庭审判。经过法庭调查,于1946年12月5日提起公诉。起诉书全文如下:
被告
神保信彦 男,四十七岁,日本山形县人,日军第六十九师第八十二大队大队长,四十三军司令部中佐副官。
在被告因战犯一案,经本检察官侦查终结,认为应行提起公诉。将犯罪事实及证据并所犯法条开列于后:
犯罪事实
被告神保信彦(亦名神田),系日本高级将领。于民国三十三年一月由菲律宾来华,从事侵略战争,任日军第一军第六十九师第八十二大队大队长。于同年五月参加山西战役,在运城、安邑、平遥等县与我阎锡山司令长官之军队作战。十一月调往河南,在垣曲、董河、陕县、渑池等县与我军胡宗南总司令之军队作战,历大小战二十余次。于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该被告行军至山西平遥县东泉镇村,对其部下放纵行凶。因抢劫物资,物主王寿昌出面拦阻,竟被日军士兵杀死,并劫去骡子二头、牛一头、自行车一辆。迨至三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由日本管理处逮捕,移送侦查到庭。
证据及所犯法条
本件被告神保信彦对前开犯罪事实坚决否认,并称曾未行军至平遥县境。惟据第二战区司令部中尉谍报员李青山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调查表载:“本村旅团属步兵第八十二大队长官神田中佐大队长,于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在山西平遥县东泉镇村东门外,将村民王寿昌杀死,并拉去骡两头、牛一头、自行车一辆、约共值国币二十万元。有该平遥县编村村长温绍宗在场目击”等情。复有远东分会控诉第二六〇号《神保信彦罪卷》,并附外交部稿三纸、调查表一纸。内均载本案经过情形,与谍报员刘青山调查表如出一辙。复据司法行政部三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京电战字第一七零五号代电略开:“再上项罪卷,虽误为神田,但据前军令部查对,确系神保信彦。业已编入第五批日本战犯名册,列为第二十四号战犯”等情。是则既有谍报员李青山之调查,证人温绍宗之目击,复有远东分会控诉状、外交部调查表之记载,均言之凿凿,岂容该被告空言诿卸,即能脱其罪责。据交战国对于占领区域内之非战斗人员,不得任意杀害。被告纵容其士兵违犯国际公法,对我国人民肆意杀戮,实属罪有应得。核其所为,实犯《陆海空军刑法》第三十四条,《刑法》第二七一条第一项、第三二五条第一项之罪。
据上论结:合依《战争罪犯审判办法》第一条、第八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十条,《海牙陆战法规及惯例条规》第四、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三二〇条第一项,提起公诉。(77)
神保接到起诉书后,表示不服,向法庭说明搞错了人。他并未在上述地区作战,而是与另一个日本军官神田弄混了。
未起诉之前的1946年9月,菲律宾总统罗哈斯致函蒋介石,寻找当年救过他的恩人神保。信中称他在菲律宾被捕后,看押他的日本军官神保曾冒生命危险,违反上级枪毙罗哈斯的命令以后,继续要求缓行枪决令,使罗哈斯幸免于难。战后罗哈斯寻找神保下落,获悉神保少佐以战犯身份关押在济南,于是罗哈斯写信给蒋,希望宽大神保。(78)
奉蒋介石指示,1946年12月1日,国防部参谋总长陈诚致电第二绥靖区司令部司令官王耀武:“据驻日军事代表团酉虞申电略称:前于一九四二年营救现任菲总统罗哈斯免处死刑之日本神保信彦中佐,闻以战犯嫌疑在济南被扣。此间报载罗哈斯曾电请主席释放,不知已否释放,抑另有周折,请查明电示,以便转知日文化界为祷等情。奉主席蒋侍宙字第7903号酉陷代电略开:希将战犯神保信彦提前审讯,如无重大罪责,可予开释等因。希将该犯从速侦讯。如确无重大罪责,可早日开释。如判决有罪,可予依法减刑,并将办理情形报核为要。陈诚戎元。”
济南军事法庭检察官别遇昌向王耀武报告:“查本部军事法庭受理神保信彦战犯一案,迭经侦查,该犯曾于民国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在山西平遥县东泉镇村,纵兵杀死平民王寿昌,并抢劫骡牛等物,业经依法提起公诉。奉电前因,除俟审理判决后再行呈报外,仅电呈核第二绥靖区司令部王。亥虞庭检昌。”(79)
陈诚就释放神保信彦致王耀武电
1946年12月13日,孙荫蓂法官对神保信彦进行第一次法庭讯问。在询问了神保的基本情况和来华经历、任职后,法官开始审问:
问:据调查报告表,你曾到过平遥县么?
答:没有这回事情,平遥县这块地方是驻扎着神田泰之助的部队。
问:他在平遥住了多久呢?
答:大概一年左右。在民国卅三年一月里,旅团司令部住在平遥县,八十二大队住离石县,一共住了两年左右。卅三年二月部队又开到平陆,八十二大队并没有住过平遥县。我于卅三年二月才奉总部命令来到安邑县,当步兵八十二大队队长。
问:你带领的是八十二大队么?
答:是的。据报告说我在平遥县,不是八十二大队,是报告错了。平遥是八十五大队,以后开走了,是神田泰之助去接的防地。
问:你在平遥、安邑、运城三县和我们阎锡山司令长官作过战么?
答:我驻在那里,没和中央作过战。
问:你在黾池和我们胡宗南司令长官的部队作过战么?
答:我们过黄河时是打冲锋过去的。是卅三年三月间河南作战时期。
问:据人调查,你当八十二大队队长,在平遥作战时期,你部队曾把东泉镇东门外王寿昌的牲畜财物抢去。王寿昌出来阻拦,结果被杀死,并劫去骡子三头、牛一头,自行车一辆,这事有么?
答:我的部队没到过平遥,我的部队也不做这种事情。
问:据说抢的财物、牲畜,说的很详细么?
答:这事情完全不对,时间和地点也不对。
问:据说这事有村长温绍宗他亲眼目睹看见的。
答:当场见过,是我的兵不是我的兵也不知道。我的兵没有做过这等事情。
问:你还有别的名么?
答:没有别的名。
问:据说神田这个名字就是你的名字么?
答:不是我的名字。神田是很有名的。飞机降落伞是他研究的,日本全国都知道。他的身材很高。
问:据你说,神田泰之助不是你了。
答:绝对不是我。
问:有个菲律宾总统罗哈斯你知道么?
答:我知道。
问:你认识他么?
答:我认识他。
问:你在何处认识的他呢?
答:在菲律宾作战时期认得他。
问:在菲律宾作战时菲总统受过难么?
答:罗哈斯被日本两个司令官逮捕,参谋长林义秀命令要枪毙他。我当过参谋长的参谋及高级副官,所以我知道这事。
问:后来罗哈斯怎么放还的呢?
答:我听见这个消息以后,我就想了一个办法。以后坐了一个飞机到了马尼拉,去求参谋长不要杀他。参谋长允许了我的请求,没有枪毙他。罗哈斯同我在菲律宾作了六个月的政治工作,在那一带的美国司令官都知道这件事。从停战后他打听美国军官探听我的消息。
问:菲律宾总统罗哈斯是你救的他了?
答:不是我救的他,是上天救的他。后来因为这件事不叫我住在菲律宾了,命令把我调到中国来了。(80)
为了说明自己无罪,神保特地画了一张在山西、河南作战行动要图,主要说明他和神田部队活动的区域不同。起诉书中的抢劫杀人事件与他的部队无关。
神保信彦绘制的日军山西南部作战示意图
从法官的讯问中,神保感觉到罗哈斯总统可能在营救他。12月26日他写了一个申诉书,详细介绍了他与罗哈斯总统交往的经过。
申诉书
(前略)
二、神保与罗哈斯总统之关系
民国三十一年六月,Mindanao岛完全占领之。日军于同岛获约一万之美菲投降军,当时敝人当一个总领军之幕僚。敝人将逃走山中为暑气与饥饿困乏之美菲军归顺,不但不杀一人,覆施给医疗,设立教会,爱护彼等。乃于此中有罗哈斯及美军司令官其他将领。敝人惊叹其人格之伟大性,乃于彼求交际而来。以敝人于到中国,交友两年左右。共尝政治的困苦,更加亲密,超越民族国境,竟至莫逆之交矣。
当时Mindanao日本军司令部幕僚中,有武断独善的思想家不少,加之复杂作战政情,屡发谋杀菲岛有信望要人之事件,此系日本军政之失败也。
本间中将以下最高干部及宪兵司令官等,是何故被问战犯,该军应该何人当负责?战阵匆匆之中不判明。敝人知道据其机构及发令意志,或者其他之经纬上何人当负责之详细实情。
因为菲岛民众绝对支持罗哈斯总统,民国三十一年六月,曾听罗哈斯总统被杀之讹传。彼等民众悲叹其非运,但是幸得于翌年四月,罗哈斯发表参加Raurel政权。民众一律欢喜其幸运。然而Manira军政当局依然有暗杀的武力行为及打倒罗哈斯政策,彼与眷族遭难遇害不断,而遂被捕。但彼之豪胆与人格,始终打开危机,究竟使彼操胜利之荣冠。
如果米菲关系者知道敝人为中国战犯,被押济南牢狱,彼等此为奇怪。
罗哈斯总统是世界有名之宪法学者,绝对尊重贵国主权。尚其性格一面有冷彻正义之士,于其反面不顾自己一国总统之身份,将保释一介日本战犯者,岂但个人的交谊禁系乎?
……
敝人为兴隆贵国,努力毕生之信条,如另册申诉书。
为共荣东亚,敝人与敝国政府实行之企划,于被押十个月中研究业已完成矣。敝人现在虽蒙起诉,依然保持平静。确信贵国审判战犯绝对神圣,只是恭候迅速审理及裁断而已矣。
战犯被告 神保信彦谨呈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81)
济南军事法庭于1946年12月28日对神保信彦案进行最后一次审判。审判长李法先、审判官孙荫蓂、唐亿年,检察官别遇昌、辩护律师侯汉卿出席。审判长首先询问了神保的基本情况和在中国的履历,然后请检察官陈诉起诉书要旨。检察官陈述了对被告犯罪事实的起诉,基本上与起诉书内容相同。随后审判长问被告:
问:你在日本什么军队里,那时你担任什么职务呢?
答:那时在69师本村部队里第82大队担任大队长。
问:你来中国在69师独立第82大队队长,曾往何处作过战呢?
答:在民国卅三年三月间曾参加过河南作战。
问:你不是参加过山西的战事么?
答:我在山西没有参加过战争。
问:你在山西安邑,运城、平遥作过战么?
答:没有这回事情。
问:你不是在山西作战,一直到卅三年十一月间才调到河南去的么?
答:山西的时候在安邑、平陆、运城是我的驻防地,以后被调到河南去了。
问:刚才你说在山西,是在平遥、安邑驻过防么?
答:我是在平陆县,没有在平遥县驻过防。
问:你的部队在山西运城,和我们中国阎司令军队作过战么?
答:没有的事,不过在驻防地区,确系为治安作战是有的,和八路和土匪作过战,都是小冲突。
问:你在安邑、平陆没有作过战么?
答:没有。
问:你的军队在山西不作战,是担任什么事呢?
答:在山西警备区域担任保护和治安。
问:在黾池作过战没有?
答:在黾池作过战。
问:还在什么地方作过战呢?
答:在陕县南部作过战,在灵宝也作过战,都是旅团长的命令。
问:你的部队不是在平遥驻过么?
答:没有驻过平遥。
问:你的部下在平遥县东泉镇村曾抢去王寿昌的东西,有这事么?
答:关于这事情我完全不知道。
问:我们第二战区谍报员李青山业已调查属实,说你部队驻平遥期间,曾抢过王寿昌的东西。你的部下并把他打死了。
答:这个案子恐怕是神田中佐做的事情。
问:神田就是神保之误么?
答:神田就是神田泰之助,神保就是我一个人的。
问:你不是82大队的队长么?
答:在卅二年一月有82大队、83大队、84大队、85大队。到卅三年一月里,82、83、84、85新编成。旧82大队驻平遥,新82大队开河南。神田在山西平遥,没有不知道的。这事情不是我做的,我不能撒谎。我不能叫士兵敲诈老百姓的。
问:有调查表里说的很详细,神田确是神保之错误?
答:神田并不是我神保。
问:你在菲律宾的时候,对菲律宾总统罗哈斯曾俘虏过么?
答:是的。
问:把罗哈斯捕去怎么处置的呢?
答:也是依据国际公法处理。那时我在菲律宾担任俘虏管理长,凡是被俘的人我都给他们想办法,对俘虏的口粮及娱乐品等。在当时还有很多暗杀党,待了半年,发生这个案子。我知道这种情形,想了一个办法,坐一架飞机上了马尼拉,去见参谋长,约求绝对不要杀他。参谋长允许未有杀他,以后得救。我和他做了六个月的政治工作,一般参谋因未杀他甚不满意。以后因为我救罗哈斯,司令把我调到中国来了。
问:被俘虏的罗哈斯将他救出来后,到了日本投降后他怎样了?
答:在日本停战以后罗哈斯当了总统了。
问:罗哈斯当了总统,给你来信没有?
答:没有来信。
讯问结束后,审判长请检察官开始法庭辩论。
别遇昌检察官称:“被告坚不承认他的种种犯罪事实,调查的很清楚。他的部队在平遥抢去王寿昌的东西,并将他杀死,有编村村庄温绍宗作证。更有远东分会控诉第260号神保信彦罪卷,并附外交部稿三纸,调查表一纸,和温绍宗证言相同。已经把被告的队伍在平遥抢王寿昌的东西说的都很清楚。按他的部队抢劫民间财物,杀害平民,他当长官未尽防范制止之职权,他当然不能辞其责。还在河南曾和胡宗南部队作过战。他虽在菲律宾营救过罗哈斯,也有功可言。应该变更法条,按《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十四款,第九条,请庭长依法严办。”
辩护律师侯贵卿答称:“本案对于被告起诉、犯罪事实,他的报告是根据平遥编村村长温绍宗亲眼目击的。这一案就是确定神田是不是神保。如不是神保,当然与神保无关。况据司法行政部代电,将被告列入战犯名册第24号,究竟他是根据哪里来的?关于菲律宾总统罗哈斯,虽被俘虏,依据国际公法不杀他的原因,而被告根据他的思想,竟在危难中将罗哈斯营救出来,不为无功。对于菲律宾总统罗哈斯,又是我们盟邦之一,请法庭从轻判断,免处其刑。”
审判长问被告:你还有什么话说么?
被告答:“我今天所说的这些话,都是实话,并无一句谎话。请庭长详细调查。还有很多的话,尽在申诉书上。”(82)
1946年12月30日,军事法庭做出判决:
被告
被告神保信彦 男,四十七岁,日本山形县人士,六十九师第八十二大队队长,四十三军中佐副官。
主文
神保信彦无罪。
理由
查本案被告神保信彦于中华民国三十一年一月来中国后,即任日军第六十九师第八十二大队中佐大队长,并曾赴山西作战等情,业经该被告始终供认无异。该第八十二大队内士兵姓名未详,曾于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在山西平遥县东泉镇抢劫平民王寿昌财物。经王寿昌阻止,被该士兵枪杀。并抢去骡子二头、牛一头、自行车一辆。复经当时在场目击之编村村长温绍宗结证属实。虽罪行调查表内将被告之名误为神田,但确系神保信彦。亦经前军令部查对明确。至被告辩称神田与神保系属两人一节微论,系徒托空言,显难采信。纵令神保系另一人,然被告为日军六十九师第八十二大队中佐大队长,而平民王寿昌系被该八十二大队内士兵枪杀,并抢劫财物。既以属实,则被告所带领之第八十二大队内士兵确有杀害中国平民王寿昌抢劫财物之事实,自堪认定。兹所应研究者,为被告对于该部队内士兵此种行为,应否负战犯罪责。是已查被告始终供称不知王寿昌被杀害抢劫的事情,“这个事不是我作的,我绝对不教士兵胡乱抢劫东西”等语,亦无何种证据足以证明具有指使或纵容情事。被告于来中国以前,曾在菲律宾服务。当日军攻占菲律宾时,将菲总统罗哈斯俘虏。日军事当局曾拟将菲总统罗哈斯杀害,经被告营救,始免于难。足证被告之素行尚非恶劣,且当时加害王寿昌者系第八十二大队内不知姓名之士兵,被告为该大队之中佐大队长,与该士兵地位高下悬殊,并非直接监督指挥该士兵之人。参以被告所称“绝对不教士兵抢劫东西”之语,是其对于所属士兵之纪律已不能谓无相当之注意。虽其所属士兵偶然有杀害王寿昌并抢劫其财物之行为,亦不能谓被告未尽防范制止之能事,令负战争罪犯之共犯罪责。应予谕知无罪,以免拖累。
基上论断,合依《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一条第一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特为判决如其主文。(83)
《判决书》表明:法庭对山西提供的杀害王寿昌的证据是采信的,认为证据确凿,神保的辩护是没有理由的。但是神保申明他不知情,也是有可能的。但是从他营救罗哈斯的过程来看,被告良心未泯,尚非品行恶劣。法庭认定他应负未尽防范部下犯罪之责,但没有将日军杀人罪责直接归咎于担任指挥官的神保信彦。加上罗哈斯总统的营救和陈诚总参谋长的指令,法庭作出了无罪判决。从审判过程来看,检方和辩护方都是尽责的,审讯过程也是重证据、重事实的,而不是妄下定论的。
1947年3月29日,济南军事法庭将神保信彦案终结,判决书正本呈送国防部备案,并将神保信彦送交上海江湾的国防部战犯管理处。此时,济南周边已成解放区,津浦铁路也已中断。济南第二绥靖区司令部只好用飞机将神保运往上海。据第二绥靖区司令部给国防部的公函《为函送神保信彦一名及判决正本一份请查收见覆》说:“查本庭受理神保信彦战犯一案,业经判决,电请覆核在案。在此除将判决正本分别送达并补呈外,相应检同判决正本乙份连同神保信彦,一并请贵处查收见覆。再该被告奉令尽先遣送返日,现以道路梗阻,拟将该被告空路移交国防部遣送。先电请核示等因,并请查照办理为荷。”(84)
邹任之接收神保信彦收条
1947年5月7日,神保信彦被转送到上海江湾国防部战犯管理处,邹任之处长办理了交接手续,给第二绥靖区开具了收条。(85)不久后,神保信彦被遣送回日本。
米仓宪一案
米仓宪一是日军山东兖州宪兵队长。本案的审理来自天津邓崇熙的举报。1946年初,前河北第二区行政督查专员邓崇熙致函北平第11战区司令长官孙连仲,诉说他儿子邓乃石在抗战期间被兖州日军宪兵队逮捕,下落不明事,检举日本战犯米仓。全文如下:
为检举日本战犯请予从严究办事
窃查“七七事变”后,崇熙长子乃石奉国民政府军委会令,派充华北区电台报务员。供职以来,维诚维谨,所以各电台之电报机器统由乃石秘密制造修理,供给无缺,如斯工作者五年有余。勤奋报命,幸无陨越。嗣于卅一年冬不避艰险,化装由华北回渝供职。迨至卅三年四月间后,奉派其来天津专任独立电台事务。小女乃荣任电台电务员,共襄要务。讵于卅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乃石实遇不幸,被日本宪兵队带同眼线由津寓捉去,解往兖州。转解济南日本军法会审处,会审数次后,迄今消息杳然。最近传闻乃石惨遭日军毒手之事,谨将其被难经过详情,就可知者缕陈于后。
一、被难详情
缘于三十四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时许,突有李展裴来津,将乃石唤出寓所(另有人预伏门外)。引行至外,见有殷师舜守候,即将乃石捉到日本宪兵队。事后调查,系李展裴新由界首领来款项数十万元,被李之妻弟张某(充兖州日军宪兵队爪牙)得知,向其索款未遂,即将李展裴捕到日本宪兵队去。李因受刑不过,供出同志多人,并将新由渝来津之殷师舜拉出,即由李引领前往兖州日军宪兵军曹小板义忠及其助手山田来津,先将殷师舜捕获,因受刑不过,后将乃石拉出捉去。
二、辗转监押情形
同年五月三十日,经日本宪兵将李展裴、殷师舜、邓乃石三人由津押解兖州,住泰安旅馆。六月十日复经日本宪兵将邓乃石、殷师舜二人押解来津,将密存天津之电器材料全数起出运走。于十一日仍将邓乃石、殷师舜送兖州后,即音信不通。事后调查,据兖州泰安旅馆刘经理云,邓、殷二人此次到兖州,仍住泰安旅馆。一二日后即被监禁在日本宪兵队狱内。但李展裴则投降日本,恢复自由,其任务为逮捕同志。此事李展裴曾数度来津引日敌,图谋逮捕崇熙及乃荣未遂,后袁维扬由济南回津,云在兖州与邓乃石、殷师舜被日本宪兵同禁一狱,经若干日后,一同解往济南,仍禁闭在一处。卅日间经驻济之某日军军法会审处以非法会审数次,至八月一、二日袁因判决移送济南监狱,邓、殷消息又杳矣。
三、最后情形
日寇降服后,邓乃石仍无信息。于三十四年十月十五日,据友人自滋阳来函,声称赴兖州日本宪兵队调查,抄得该宪兵队移送乃石于济南时之受领证件一纸。按该抄件证明为秀岭第17201部队军律会议,并函明赴济南交涉,详细地点为济南市鹤屋别馆日本交涉外部。再找军法会审处,惟此函于卅五年一月十五日接到,其间经过三个月之久,始行到达津寓。嗣经济南调查,该军法会审处早已解散,无从查询。据闻邓乃石、殷师舜二人已同时被日寇惨杀,以后情形无从探得矣。(86)
这是一起因叛徒出卖,国民党地下情报人员被捕的案件。邓崇熙经过调查,列出了嫌疑人兖州日本宪兵队长米仓、军曹小板义忠、军曹岩本等人的名字。此案转到济南军事法庭,从拘押的日军战犯中,查出了兖州宪兵队中尉队长米仓宪一、准尉副队长辻田岩登和军曹岩本荣。另外,兖州民众举报,1945年1月,米仓宪一逮捕枪杀了原邹县伪军李玄章等14人。这些都是重大罪行,济南军事法庭对米仓等三人提起公诉。但是米仓辩解,逮捕枪杀李玄章等14人的事情是日军兖州警备队长高桥传藏干的,与他无关。邓乃石和殷师舜二人是被叛徒李展斐出卖,米仓派宪兵小板义忠、副岛等到天津,将邓、殷捕获,押回兖州,关在一个旅馆里审讯,然后送往济南交军法会审处理的。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对他们用刑和虐待。法庭经过调查之后,感觉这两起案件证据不足。枪杀李玄章等14人,没有确凿证据是米仓的宪兵队办的。而逮捕邓、殷二人是宪兵队的职责,在战争时期逮捕情报人员,不能算是犯罪。1947年7月16日,济南法庭判决米米仓宪一、辻田岩登和岩本荣无罪。判决书全文如下:
被告
米仓宪一 男,年三十一岁,日本中川郡人,住美深村,兖州宪兵队中尉队长。
辻田岩登 男,年四十九岁,日本广岛人,住熊野町,兖州宪兵队准尉副队长。
岩本荣 男,年三十岁,日本长崎人,住西北杵郡,兖州宪兵队军曹。
主文
米仓宪一、辻田岩登、岩本荣均无罪。
理由
本案起诉意旨,认定被告犯罪事实,系谓被告米仓宪一在兖州(即滋阳县)充中尉队长,辻田岩登充准尉副队长,岩本荣充伍长及军曹。米仓宪一于民国三十四年(原起诉书误为三十三年)旧历正月间,曾以邹县伪军政人员有勾通八路军嫌疑,派遣警宪人员至邹,召集伪军政人员开会,将嫌疑重大之伪大队附李玄章,中队长张庆村、张庆林,自卫团长陈姓等十四人用汽车拉出枪决。嗣于同年五月十六日,有抗战人员李展裴(化名李济民)由界首到兖州,被其妻弟张士钦告发。由被告米仓宪一、辻田岩登派宪兵兵长小板义忠、特务班长副岛将李展裴捕获。由岩本荣、矢口恭刑讯逼供,被迫投降。供出同事殷师舜、邓乃石在津。复由小板义忠、副岛等于同月二十八日到津,将殷、邓二人逮捕,羁押十五日,转送济南敌军法会审杀害云云。质之被告等,对于前开将李展裴逮捕之后,李展裴旋即投降,供出同事殷师舜、邓乃石在津,复将殷、邓二人逮捕,羁押十数日转送济南敌军法会审讯办之事实,固已供认不讳。惟绝对否认有对李展裴、殷师舜、邓乃石等刑讯逼供情事。而被告米仓宪一对于邹县伪军政人员李玄章等十四名被逮捕枪杀一节,辩称李玄章等因有通匪嫌疑,经敌连络部部长根据邹县新民会敌顾问渡边等之情报,命令驻兖敌警备队队长高桥传藏逮捕杀害,并非伊之所为等语。查李展裴、殷师舜、邓乃石三人当日被捕之后,系被羁押于兖州(即滋阳县)东门外泰安旅馆内,经电嘱滋阳县县长就该旅馆经理刘洪俊讯问,结果据称:“民国三十四年五月,日本人将李展裴、殷师舜、邓乃石三人送我旅馆,共计住了两个多月。他们出入时有日本宪兵队特务跟着,在我旅馆内没见他们挨过打”云云。而李展裴、殷师舜、邓乃石三人均系我军统局派至沦陷区内之地下工作人员(见附卷第十一战区司令长官司令部三十五年二月六日代电),被告等将其逮捕之后转送敌军法会审讯办,尚不违反国际公法与战争法规。此外又无其他证据足证被告等将该李展裴等逮捕之后确有刑讯情事,殊难遽令负刑事责任。又李玄章等十四名既均系投伪附敌叛国之汉奸,果如起诉意旨,认定系被告米仓宪一派遣警宪人员逮捕枪杀,此在国际公法与我现行《战争罪犯审判条例》及刑事法规并无处罚明文。该被告此项行为,亦难遽认为犯罪,予以处罚。将被告等论知无罪。
据上论结:应依《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一条第一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判决如主文。(87)
不起诉案
酒井正常案
1946年4月1日,济南军事法庭受理了一份来自在济南居住的肥城县同乡举报战犯酒井正常在肥城所犯罪行的举报材料,全文如下:
为呈报战犯酒井正常前在肥城犯罪行为请鉴核由。奉读公报登载钧部贰受字第一一号通告略开:
查山东沦陷八年,我同胞倍受敌伪蹂躏,各界人士对已逮捕日籍战犯之罪行,应尽量列举事实,呈报本部,以作审讯资料,如下:
1.公查战犯酒井正常在日寇未降服前,带队驻扎泰安,管辖数县,不时派队分赴各县搜查枪杀无辜。突于民国三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即夏历二月二十六日)派其部队下滨野(忘其名字)带队赶至肥城,即将县城包围,城门闭锁,大事逮捕。当时共逮捕无辜绅商良民石斌甫、朱仲五、尹霭祚、冉鼎庆、王冠五、吴寅东、张作栋、张振三等三十余名,不问情由,均加以私通中央、勾结共党等罪名,立即绑缚东关。掘坑三十余个,一律予以砍杀。当时虽经地方人士不避凶险,竭力援救,仍将石斌甫、朱仲五、尹霭祚、冉鼎庆等四人先后杀害。其余王冠五、吴寅东二人令其部下滨野押至泰安,刑死狱中。张作栋等二十余名,交由伪肥城县长史家祺严押讯办。史伪县长本系汉奸之尤,凭借敌寇势力,在任无恶不作,其贪赃枉法之事,不胜枚举。对于前项在押逮捕良民,利用种种刑讯,均令倾家赎罪,始获释放。当时被难家属,曾在前伪泰安道公署呈控有案。此酒井令其部下滨野前在肥城杀害无辜良民之罪行一也。
2.战犯酒井正常又不时派其部下钉宫茂雄赴肥城,会同敌寇宪兵队搜捕良民,任意屠杀,为数更多。最可恨者,系将被杀良民绑捆跪倒,令其士兵轮流刺击,以作该士兵等练习刺枪之用,狠毒行为,至斯已极。此酒井令其部下钉宫前在肥城惨害无辜良民之罪行二也。
以上两项,系举其荦荦大者,其他犯罪行为,指不胜屈。若不将该战犯处以极刑,实不足以快人心,而慰惨死地下无辜良民之忠魂。民等或系被害家属,或系桑梓关切,见闻较确,是以列举该战犯酒井犯罪行为,贡献左右,以作审讯资料。除伪肥城县长汉奸史家祺另案检举法办外,理合呈请钧部鉴核,准将该战犯酒井处以极刑,以快人心。并恳讯追酒井将其部下滨野、钉宫二犯详细住址供出,一并捕获法办,实为公德两便。谨呈
第二绥靖区司令王
具呈人 朱大同 肥城县人现住新东门外市立中学
张振汉 肥城县人现住新东门外市立中学
王清璋 肥城县人现住山东省立济南师院
张作栋 肥城县人
冉岩庆 肥城县人(88)
从内容看,这是相当严重的罪行。1946年5月17日,检察官别遇昌第一次讯问酒井正常。酒井供述他是1944年12月才到泰安宪兵队当兵长,对于提到的滨野、钉宫茂雄及史县长全都不认识,检察官问:“知道为什么告你吗?”他表示完全不知情。
5月21日,别遇昌检察官召起草诉状的朱大同、张振汉等五人到法庭进行调查。朱大同等陈述:1943年,肥城县伪史县长征收粮食过于苛刻,朱大同的叔叔朱仲五是商会会长,代表民众要求减免。史县长到泰安报告日军酒井部队,酒井派滨野队长带着日军到肥城抓了30余人,当场枪杀石斌甫等四人。检察官问王清璋:你叔叔可是酒井正常抓的?答:是酒井抓的,是不是正常我不明白。检察官问:“你知道酒井是何官职,什么阶级呢?”答:“均不知道。”
几个人都说不清楚,于是检察官直接问酒井正常:
问:泰安还有个酒井部队吗?
答:有的。
问:队长叫什么名字?
答:我知道是酒井少校大队长,不知道他的名。
问:你说的酒井部队现在何处?
答:自去年七月开到朝鲜去了。
问:你说的酒井是不是宪兵队长?
答:宪兵队长是广田米藏,酒井是一般部队的队长。
检察官问冉岩庆:刚才问酒井正常的话,都听明白了吗?
答:都听明白了,我们的理想酒井队长是很大的一个官,至少也得是个校官。
问:你们最好找一二个人认识酒井队长的,或曾见过酒井队长的,来证明一下才好。
答:遵谕。(89)
别检察官致函泰安旅济同乡会,询问有没有认识酒井正常的人,同乡会答复说有个泰安第七区区长张海亭认识此人。1946年7月29日,别检察官前往济南泰安同乡会调查,张海亭叙述了酒井部队在泰安的罪行。检察官问:“见了酒井正常你认识吗?”张海亭有把握地说:“怎么不认识!”8月6日,张海亭到庭作证。
检察官问张:你见过酒井正常吗?
答:见过两次,都是在娄德。
检察官命酒井正常与张海亭当面站立,问:张海亭你看看是他吗?
答:酒井在娄德我见他时,有胡子,年纪大。此人年轻,不像那一个酒井。(90)
原来是张冠李戴,搞错了。状告的酒井是部队长,这个年轻的酒井正常只是泰安的一个宪兵。于是1946年12月10日,别遇昌检察官起草了对酒井正常的不起诉处分书,全文如下:
被告
酒井正常 男,年二十四岁,日本长野县人,充泰安宪兵分队军事警察兵长。
在被告酒井正常因战犯嫌疑一案,业经侦查完毕,认为应予以不起诉处分。特为叙述理由于后:
本件被告于民国三十三年二月来华,入北平宪兵教导队充兵长。三十四年五月一日到泰安充宪兵分队军士、警察、兵长,在职三个月又十五日。因有日敌酒井部队长带队驻扎泰安,曾派其部下滨野到肥城逮捕杀害商民石斌甫、朱仲五、尹霭祚、冉鼎庆等四人,复将王冠五、吴寅东拘死于泰安狱中。在泰安曾逮捕王家庄人民六名,捕去后不知下落。娄德乡商民孔姓、邓姓等三人捕去后生死不明,在茅茨庄枪杀陈姓男女二人。因被告酒井正常与上开罪行重大之酒井部队长姓字相同,故肥城及泰安被告人家属及人民分别控诉到庭。惟经本庭于本年五月侦讯被告酒井正常,供称:“上开犯行系酒井部队长派其部下滨野及钉宫茂雄所为,因与被告同姓,故尔牵连。且酒井部队长于三十四年七月间已带队开去朝鲜”等语,复向告诉人冉庆岩问:“方才问的酒井正常的话,你们都听明白了吗?”答:“都听明白了。在我们的理想酒井部队长是很大的一个官长,至少也得是校官”等语,是该被告之职位低下,与酒井部队长之职位不侔。复于本年八月六日,当庭使泰安被害人张海亭辨认该被告后,述称:“见过酒井部队长两次,都在娄德乡见的。酒井在娄德我见他时有胡子,年纪大。此人年轻,不像那一个酒井”等语。是该被告之相貌、年龄,复与酒井部队长相异。既经侦查,该被告与酒井部队长确系两人,自难使该被告代负罪责。除酒井部队长、滨野、钉宫茂雄另予获案法办外,合依《刑事诉讼法》第二三一条第十款处分不起诉。(91)
渡边静男案
渡边静男,原日军泰安宪兵队辅助宪兵,1946年初在济南被捕,当时候审的战犯嫌疑人共44名。除冈平菊夫等7人提起公诉,有37人证据不足。1946年7月26日,济南第二绥靖区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向社会各界征求广田米藏等37名战犯嫌疑人的证据,渡边静男名列其中。两个月过去,法庭还没收到有关渡边静男的举报材料,于10月初致电泰安旅济同乡会,调查渡边静男的情况。代电称:
本部受理战犯渡边静男一案,讯据供称曾在泰安充敌宪兵队辅助宪兵(即勤务兵)不认有何罪行。所供是否属实,殊有调查之必要。究竟该犯在泰时有无犯罪行为,希即查明速复。
10月7日,泰安旅济同乡会理事长朱永宝回复:
查该战犯渡边静男惟好嗜酒,醉后放荡失常,殴打民众,行为不检。所具事实,特此电复查照为荷。(92)
法庭认为这不是具体罪行,1946年12月再次派检察官到泰安同乡会调查。代电称:
查本部军事法庭受理日战犯渡边静男一案。关于该犯罪行,有调查之必要。兹派检察官李鸿希、书记官李镇前往接洽,特电协助为要。
1947年1月5日,泰安旅济同乡会回复:
本会除相机协助贵检察官及书记官调查外,特又派专人负责调查该战犯渡边静男之罪行如下:民国三十四年四月间,逮捕本县第一区后省庄区立小学教员张庆隆及陈氏私立小学教员陈子祥,带至泰安,吊打非刑。并敲诈张庆隆伪钞洋三万元、陈子祥二万二千元,羁押两月余,由乡区长保释。特此电复彻查。泰安旅济同乡会理事长朱永宝子支印(93)
据此,1947年1月16日,检察官李鸿希对渡边静男进行第一次询问。渡边静男对于酗酒行凶和跟随泰安日军川端部队逮捕中国百姓的指控感到莫名其妙,在庭审之后第二天写了一份申诉书呈上。
本月十六日于钧庭审问时,为敝人愚笨,答复不周,恐有欠清不明之事项。以兹作成申诉书,重新奉达列于左:
一、敝人未曾喝醉暴行
敝人来到贵国不久,被命辅助宪兵而来于泰安宪兵分队服务。因为宪兵队应该垂范指导他部队,所以上司平常吩咐队员不准队外饮酒。于此敝人不但队外(不)饮酒,而且虽在队内饮酒,无喝酩酊之多量。敝人被军队召集前后,未曾饮酒暴行,并无与人争辩。
二、敝人不知道川端队之事
关于钧庭承讯川端队及贵国人王某之事,敝人曾闻知道川端队之队名,但不知驻在何处,并不知王某之人。敝人当一个辅助宪兵,亦其任务与他部队无关系,勿论不知其内情。
以上事实毫无错误,恳祈贤查为荷。(94)
随后,法庭又传证人陈子祥到案。陈子祥称:1945年4月间,是日军川端部队逮捕的他,审讯的叫渡边,但不是宪兵队。检察官传唤渡边静男出庭让陈子祥辨认,陈子祥并不认识,说明对渡边静男的指控属于误会。于是,1947年1月李鸿希检察官起草了《不起诉处分书》,全文如下:
被告
渡边静男 男,年三十五岁,日本山梨县人,泰安日本宪兵队辅助宪兵。
右开被告因战犯嫌疑一案,业经侦查完毕,认为犯罪嫌疑不足,应行予以不起诉处分。特叙述理由于后:
理由
本案被告渡边静男,经山东省日本官兵管理处认有战犯嫌疑,加以逮捕,移送核办到庭。当经依法侦查,讯据该被告辩称:我于民国三十二年十月间被征来华,在泰安衣部队四十五大队充二等补充兵受训。三十三年三月受训完毕,因身体太弱,不能随军,暂派泰安宪兵分遣队服务,充辅助宪兵,即勤务兵。嗣后因部队调走,将我改隶森川部队,仍在宪兵分遣队继续服务。我始终在泰安充辅助宪兵,担任收发(即移送公文)、传令、打扫等事,并无逮捕杀害华人及不利于中国等语。该被告所为之辩述是否属实,固难予置信。但迭经登报晓谕商民,俾知有该被告之罪行者,尽可举发,迄今数月亦未有告诉或告发者,自可认定该被告之恶性不深。为慎重处理起见,复经电行泰安旅济同乡会,并派员前往调查。据该会先后报称:渡边静男酒后放荡失常,杀打民众,行为不检。又于民国三十四年四月间,渡边静男曾逮捕本县第一区后省庄区立小学教员张庆隆及陈氏私立小学教员陈子祥,吊打非刑,并敲诈伪钞数万元,羁押两月余,保释云云。关于殴打民众一节,经查并无确切被害之人。纵或不无其事,情节亦属轻微。依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对日战犯处理政策会议记录讨论事项子案(一)项(甲)款之决议,既无重大之罪证,应予以不起诉处分。再关于逮捕张庆隆、陈子祥部分,经票传被害人陈子祥到案,讯据供称:我与张庆隆于三十四年四月间同时被泰安川端部队捕押属实,但非被日本宪兵队逮捕,审问我们的是渡边。经今当庭辨认,则称并非此人(指本案被告),审讯我们的那人鼻小脸宽等语,是该项事件不能证明为该被告所为,显难径使负责。总上论结,既无佐证以证明该被告确有犯罪行为,自未便率予论处。应认其犯罪嫌疑不足,依《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一条第一项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十款,予以不起诉处分。(95)
此案上报南京国防部,予以核准。1947年3月6日,李鸿希检察官向渡边静男当庭宣布了法庭裁定,并予以释放,准备遣送回国。法庭记录如下:
检察官命引渡边静男入庭
问:你是渡边静男么?
答:是。
检察官谕:你的案子因为嫌疑不足,已经不起诉处分,并呈奉国防部核准。这不起诉处分书已送达,你已经收到了么?
答:已经接到了。我不懂中文,还没有看,可是已经知道不起诉处分啦,但不知道内容。
问:内容就是你的犯罪嫌疑不足,认为不成立犯罪。
答:清楚啦。
检察官谕:我们中国是一个守法的国家,有罪就办罪,无罪就不办罪,完全依据法律的,并不歧视日本人的。你明白么?
答:明白。
问:你出去以后,可对你的日本国人说:要叫他们知道中国是一个爱好和平的法治国家,不是一个强暴的国家。
答:知道了。
检察官谕:你的案子已经完了,应该开释。依法应遣送你回国,现因交通的关系,先把你送本部第二处去安插你或遣送你回国。纵令不能马上送你回去,也不再拘留你啦。
答:清楚啦,谢谢。(96)
两起特殊判决
济南军事法庭审判中,有两起特殊案件。一为日本驻济南总领事有野学的审判,一为日本特务新荣幸雄的审判。
日本驻济南总领事有野学案
在日本侵害过程中,外交机构和特务机构是配合日军的重要机关。抗战结束后逮捕日本战犯时,日本驻各大城市的外交官和特务机关成员,都在逮捕之列。并加以审讯。
日军侵占济南时期济南领事馆领事有野学,是长期在中国任职的日本老外交官。1936年8月任驻济南领事馆总领事。“七七事变”后中日关系断绝,曾一度撤离。1938年4月日军占领济南后,有野学又回来继续担任驻济南总领事,直到日本投降为止。有野学长期在济南担任外交机构负责人,法庭指控他“协助侵华工作。组织侵略机构,设有总务司、政经济、司法、检察、警察各科室署。所有该领事馆内各部分一切事务,悉由被告监督指挥”。他参与的侵犯中国主权和残害中国民众的事情应该很多,但是由于抗战结束后日军各机构在投降前,已经把档案全部销毁,法庭难以获得政治方面的罪证,不得已将对有野学的审讯改为刑事方面,以领事馆中日本人迫害中国人的事件,使有野学承担责任:一为领事馆警察永野强买中国人房产,一为拘禁拷打中国平民。1947年3月26日判处有野学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书如下:
被告
有野学 男,年六十二岁,日本福冈县人,敌人侵占济南时期济南领事馆领事。
主文
有野学于对中华民国作战期间,共同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强迫平民售卖房产,处有期徒刑三年;对非军人施以酷刑,处有期徒刑十年;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事实
被告有野学,于满清末年毕业上海同文书院后,为其本国服务。曾充旅顺口日本民政署庶务,青岛日本铁路部庶务科长,北平日本公使馆庶务翻译,上海日本大使馆庶务翻译、书记官兼领事等职。民国二十五年八月间,被告由上海调任日本驻济南领事馆总领事,任职将近一载。日本违背国际公法及条约,发动“七七”侵华战争,敌我两国邦交破裂。所有日敌在济领事馆人员及侨民,均于二十六年八月一律撤退返国。至日军侵占济南后,被告复于二十七年四月间随同日军来济,协助侵华工作。组织侵略机构,设有总务司、政经济、司法、检察、警察各科室署,仍称日本济南领事馆总领事。所有该领事馆内各部分一切事务,悉由被告监督指挥。惟被告此次随军返济,对于战争法规及惯例不予遵守,该馆所属巡警永野竟于二十九年七月间,因日商前田三次郎之妻之请求,将平民郭连武带至馆内,强迫其将自己所有济南市经六路瑞生里旧门牌八十六号住房,以最低价格伪钞六百四十元卖于前田三次郎之妻。又于三十二年一月间,日本济南医院因药品被盗,诬该院勤务孔庆宜有窃盗嫌疑,由该领事馆派员将其拘押,施以灌辣椒水及毒打等酷刑,羁押二十余日始行释放。而该被告身为该管首长,对此侵害交战国人民权利之暴行不加防范制止。于日本投降后,经日本官兵管理处于三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将被告捕获移送本庭检察官侦查起诉。
理由
据本案被告有野学供称:于七七事变前,充任日本驻济南领事馆总领事。民国二十六年七月七日中日战事发生后,同年八月由济南撤退返国。及至日军占领济南,复于二十七年四月随同日军来济,充任占领区日本驻济南领事馆总领事,并监督指挥该馆各科室署一切业务等语。查被告领事身份,早因日本对中国实施侵略战争,国交断绝,条约效力消灭而丧失。其于对中国作战期间日军侵占济南后,随日军来济南组织领事馆任该馆总领事,并监督该馆各科室署一切事务。就被告所组织之领事馆言,为协助侵略中国之一种机构。就被告之职务言,为协助侵略中国一种机构之首长。其性质及意义甚明,勿庸详述。兹就被告犯罪事实,分别说明其理由如下:
(一)共同强迫平民售卖房产部分 据被害人郭连武供称:“六大马路瑞生里旧门牌八十六号的房子(地上权),是我二十六年买的。二十九年七月间,日人前田三次郎之妻要买,我不卖。领事馆警察署的巡警叫永野的,叫我到领事馆的西旁小屋里。他身边还有一个高丽人,强迫我将房子出卖。我不卖,永野就用竹刀向我头上猛打,打的我头都肿了。打后又押到小屋里约一小时,又问我,仍逼迫我卖房子与前田三次郎之妻。结果卖给他了十三间房,硬按十二间给钱,一共给了六百四十余元”等语。是对于该被告所属巡警永野如何强迫郭连武贱价售卖房产之事实,供述甚明。虽被告对于此事不肯直供,然参以被告于本年三月二十日所供:“因郭连武之卖房子在报上登过,前田三次郎的女人愿意买房子,以价目之关系,由前田三次郎之女人到领事馆叫我们替他说过这事。”“前田三次郎的女人因价钱不宜,上领事馆报告,领事馆可予决定。”“是前田三次郎的女人要求的领事馆。”“因价钱没说好,才经过领事馆的”等语,不特足证前田三次郎之妻确有报告领事馆,由该领事馆巡警永野强迫郭连武贱价售卖房产之事实,更足证明被告明知其属下永野实施此种强迫行为,且以其行为不违反被告之意思而未加防范制止,昭然若揭。依《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被告应负共犯罪责。被告空言狡辩,毫无采信之价值,惟核其犯罪行为实构成《陆海空军刑法》第八十五条后段之罪,起诉书谓系犯《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三条第三十六款强占房屋罪,显有未当,应予变更起诉法条。
(二)对非军人施以酷刑部分 被告对其领事馆于三十二年一月间派员将孔庆宜拘押,施以灌辣椒水及毒打等酷刑等情,虽不肯直供,然据被害人孔庆宜之妻孔孟氏到庭供称:“我丈夫在日本济南医院当勤务,因该院账房丢东西,里面有个小鬼子(不知姓名日人)诬赖我丈夫偷去的,先把我丈夫送到伪警察局,因为没有事就放了。以后由领事馆里开着汽车到济南医院抓去的,我丈夫其被捕至现在有四个整年头。他到领事馆后,灌了一次辣椒水,打二次臀部,都青了。押了二十多天,他出来时雇洋车拉回家的,这经过是他回来对我说的”等语,指证甚属明确。并经传证人前日本济南医院院长外田麟造,据称:“该院在三十二年一月间因失没了药品、大衣,由本院管理勤务的事务长新野和吉报告领事馆。由领事馆派人去查后,把孔庆宜带到领事馆去问的,打也是用手打”等语,即被告亦供称:“领事馆派人逮捕过孔庆宜,讯问时打也是用手打”等语,彼此参观互证,是被告所属职员确有将孔庆宜拘捕施以酷刑之犯罪行为。而被告明知所属职员有此犯罪行为,并未防范制止,甚属明显。查被告对于所属职员系处于指挥监督地位,而就所属职员之犯罪,竟不防范制止,依《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九条,自应负共犯责任。虽据辩称:按《日华通商航海条约》附属议定书之规定及领事裁判权,该馆有权讯问日人所雇佣之中国人云云。然查在七七事变以前,日本在中国虽有领事裁判权,而对中国人则绝对无拘捕刑讯之权。且查被告此次随军返济,并无领事身份,纯系协助侵略中国一种机构首长,已如前述。乃仍以领事身份援引因该国对中国实施侵略战争而完全失效之条约,狡词辩解,冀卸罪责,实毫无采取之价值。至孔庆宜死亡一节,被害人之妻孔孟氏始终未能举出系因受酷刑所致之确证,仅供称:“他(指孔庆宜)一月间被领事馆捕去押了二十多天,回家养了一个多月,因生活所迫就到伪商会去当勤务,当年旧历十一月初五日(即国历十二月一日)死去的”云云。而证人外田麟造亦供称:“孔庆宜释放后又作事了”等语,则该被害人既于释放后尚能再当伪商会勤务,且于受酷刑后十一月之久始行死亡,既无何种证据足以证明其死亡与受刑有因果关系,自不能令负伤害致死罪责。综核上开事实,关于被告共同强迫郭连武出卖房屋部分,依《陆海空军刑法》第八十五条后段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关于共同拘捕孔庆宜并施以酷刑部分,系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及《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款第十一条之罪,查有方法结果关系,应从一重处断处,以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应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基上论结:合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前段,第二百九十二条;《陆海空军刑法》第八十五条后段;《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十六款,第九条,第十一条;《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五款;《海牙陆战法规及惯例条规》第四十六条,特为判决如主文。(97)
判决书虽然详细,但事实比较牵强。首先,“查被告领事身份,早因日本对中国实施侵略战争,国交断绝,条约效力消灭而丧失”,宣布不承认被告的外交官身份,丧失了外交豁免权。另外“在七七事变以前,日本在中国虽有领事裁判权,而对中国人则绝对无拘捕刑讯之权”,说明不承认日本在华的领事裁判权,领事馆如果拘禁刑讯中国人,都是非法行为。但是列举的罪行,都是其下属所为。特别是孔庆宜在医院被领事馆拘捕,究竟是何人所为,都不清楚。所以都由有野学来承担责任。这是在无法追究被告的政治罪行时,采取的以刑事犯方式的抵罪。
日本特务新荣幸雄案
济南军事法庭还审判了日本特务机关“兰机关长”新荣幸雄。新荣幸雄是日本浪人、高级间谍,1938年被派遣到青岛执行谍报任务。后又被派遣到上海,任兰机关成员。1938年在华北担任特务工作,曾煽惑山东省保安第二师师长吴化文部等叛变。以后在伪军吴化文部充当顾问。日本投降后被第二绥靖区司令部逮捕,在审判时竟于1947年3月21日被法庭宣判无罪。判决书如下:
被告
新荣幸雄 男,年三十九岁,日本北海道函馆市人,兰机关长,日本第十二军嘱托。
主文
新荣幸雄无罪。
理由
本庭起诉意旨认定被告犯罪事实:(一)被告于民国二十七年间以兰机关长及日本第十二军嘱托名义,在我华北担任特务工作。曾煽惑我陆军新四师兼山东省保安第二师师长吴化文部及第五十七军第一一二师所属之荣子恒部、鲁苏战区游击队第二纵队第十二支队李永平部于民国三十二年间先后逃叛。(二)被告于民国三十一年八月曾去张店,教唆将我鲁苏战区总部及一一三师在山东沂水北唐王山战败被俘拘押张店收容所之俘虏惨杀及活埋多人。(三)被告在吴化文部充当顾问,于民国三十二年五月吴化文部在鲁南临朐县小崮东将山东省政府参议秦启棠俘虏,被告曾阻止释放,主张解至济南宪兵队审讯。解到后刑讯多次,押至日本投降始行释放。
查第一项煽惑交战国军队逃叛,揆诸国际公法及战争法规尚无禁止规定。纵令被告确有煽惑我陆军新四师兼山东省保安第二师吴化文部及第五十七军第一一二师所属荣子恒部、鲁苏战区第二纵队第十二支队李永平部逃叛情事,依法亦不负战犯罪责。第二项据被告辩称:于民国三十一年八月曾承我被俘在济南收容所拘押之军官要求,赴张店收容所将该军官之随从四人救出,坚不认有教唆杀害该所俘虏情事。检阅附卷第二十集团军转呈之第一一一师电报,系以我鲁苏战区总部通信队报务员张振华被俘逃回所述:三十一年八月间,新荣幸雄到张店收容所后,虽释放数人,次日则惨杀二十余人。总计该员所见闻,惨杀活埋者不下百余人云云为据。究竟此项被惨杀活埋之俘虏是否处于被告之教唆,未据述明。现该张振华所见在不明,无从传质,此外亦无其他证据,足证被告确有教唆行为,殊难遂予论罪。第三项据被告辩称:我山东政府参议秦启棠被吴文华部俘虏之,后因被济南城内宪兵队特务侦知,报由该宪兵队提去,并非被告主张解送。经提讯,另案被押之敌宪兵队曹长武山英一,不惟与被告之辩述无异,足证被告无此行为。且查将俘虏之敌国官兵解送后方审讯,并不违反国际公法及战争法规,纵令被告当日确曾主张将我山东省政府参议秦启棠解送济南宪兵队审讯,依法亦无何罪责之可言。应将被告谕知无罪,以示勿枉。
据上论结:应依《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一条第一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判决如主文。(98)
新荣幸雄于1947年2月15日被无罪释放。从判决书内容看,新荣幸雄的罪行相当严重。但是判决书却说:“煽惑交战国军队逃叛,揆诸国际公法及战争法规,尚无禁止规定。纵令被告却有煽惑军队逃叛情事,依法亦不负战犯罪责。”如果这样类推,日军情报机构策划溥仪外逃,建立伪满傀儡政权岂不是可以免责了?还有:“将俘虏之敌国官兵解送到后方审讯,并不违反国际公法及战争法规”。这与济南法庭审讯的其他宪兵罪行就不一致。这样牵强的无罪判决,必定有隐情。据原济南宪兵队长广田米藏回国后给调查人员写的济南审判材料中说:新荣幸雄的无罪判决原因,“一是中国人的救助,二是归顺部队(即吴化文部)为其提供了有利证据”(99)。吴化文在抗战后摇身一变,又归附到王耀武部下充任军长,他为新荣幸雄求情起了作用。另外参考上海、北平等法庭对日本特务都给予轻判或无罪判决,也使人怀疑国民党情报机构与日本情报机构人员有交易,许多日本特务继续为国民党情报机构工作。后来国民党在台湾聘请一批日本战犯充当顾问,新荣幸雄也在其中,就说明了问题。
(1) 引自高文秀的博客:《侵华日军设在济南的“泺源公馆”与“新华院”》。见新浪网。
(2)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青井真光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19B5018230601=0035=013.81=5022=virtual001=virtual001=0010。
(3)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青井真光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19B5018230601=0035=013.81=5022=virtual001=virtual001=0010。
(4)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青井真光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19B5018230601=0035=013.81=5022=virtual001=virtual002=0007。
(5) 《芳信雅之供词》,《中央档案馆藏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编》第二辑第100册,中华书局2017年版,第457页。
(6)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青井真光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19B5018230601=0035=013.81=5022=virtual001=virtual002=0014。
(7)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青井真光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19B5018230601=0035=013.81=5022=virtual001=virtual003=0012。
(8)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青井真光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19B5018230601=0035=013.81=5022=virtual001=virtual013=0006。
(9)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青井真光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19B5018230601=0035=013.81=5022=virtual001=virtual001=0010。
(10)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青井真光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19B5018230601=0035=013.81=5022=virtual001=virtual011=0002。
(11)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青井真光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19B5018230601=0035=013.81=5022=virtual001=virtual012=0004。
(12)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青井真光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19B5018230601=0035=013.81=5022=virtual001=virtual012=0011。
(13)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青井真光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19B5018230601=0035=013.81=5022=virtual001=virtual015=0011。
(14)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青井真光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19B5018230601=0035=013.81=5022=virtual001=virtual016=0014。
(15)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青井真光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19B5018230601=0035=013.81=5022=virtual001=virtual019=0006。
(16) 济南史志:《见证日本侵略济南的老建筑——凤凰公馆》,引自新浪网。
(17)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田中政雄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6040=virtual001=virtual002=0001。
(18) 同上,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6040=virtual001=virtual002=0013。
(19)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田中政雄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6040=virtual001=virtual003=0010。
(20)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田中政雄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6040=virtual001=virtual004=0003。
(21)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田中政雄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6040=virtual001=virtual004=0015。
(22)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田中政雄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6040=virtual001=virtual005=0013。
(23) 同上,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6040=virtual001=virtual006=0006。
(24) 同上,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6040=virtual001=virtual008=0009。
(25)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田中政雄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6040=virtual001=virtual009=0003。
(26) 同上,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6040=virtual001=virtual012=00093。
(27)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田中政雄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6040=virtual001=virtual012=00094。
(28)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田中政雄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6040=virtual001=virtual012=00001。
(29)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田中政雄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6040=virtual001=virtual016=0010。
(30)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田中政雄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6040=virtual001=virtual018=00010。
(31)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田中政雄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6040=virtual001=virtual019=0014。
(32)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田中政雄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6040=virtual001=virtual021=0004。
(33) 同上,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6040=virtual001=virtual021=0008。
(34)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田中政雄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6040=virtual001=virtual022=0004。
(35) 同上,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6040=virtual001=virtual022=0009。
(36)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田中政雄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6040=virtual001=virtual023=0002。
(37) 新浪网:《济南文史——八大公馆》。
(38) 《山东新报》1947年10月31日。
(39) 济南《大华日报》1946年7月18日。
(40) 济南《大华日报》1946年8月20、21日。
(41) 济南《大华日报》1946年8月26日。
(42)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福田永助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126=virtual001=virtual001=001。
(43) 同上,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126=virtual001=virtual002=0003。
(44) 同上,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126=virtual001=virtual002=0009。
(45)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福田永助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126=virtual001=virtual002=0013。
(46) 同上,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126=virtual001=virtual003=0002。
(47)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福田永助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126=virtual001=virtual005=0004。
(48)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福田永助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126=virtual001=virtual006=0006。
(49)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福田永助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126=virtual001=virtual009=0006。
(50)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福田永助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126=virtual001=virtual010=0013。
(51)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福田永助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126=virtual001=virtual015=0006。
(52)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福田永助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126=virtual001=virtual015=0009。
(53) 济南《中报》1947年6月14日。
(54)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河村伍郎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112=virtual001=virtual002=0003。
(55) 同上,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112=virtual001=virtual002=0004。
(56)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河村伍郎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112=virtual001=virtual002=0010。
(57)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河村伍郎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112=virtual001=virtual003=0003。
(58) 同上,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112=virtual001=virtual003=0014。
(59)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河村伍郎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112=virtual001=virtual004=0006。
(60)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河村伍郎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112=virtual001=virtual005=0004。
(61)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河村伍郎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112=virtual001=virtual009=0009。
(62)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河村伍郎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112=virtual001=virtual011=0005。
(63)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河村伍郎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112=virtual001=virtual014=0009。
(64)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河村伍郎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112=virtual001=virtual017=0013。
(65)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河村伍郎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112=virtual001=virtual018=0010。
(66) 同上,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112=virtual001=virtual016=0001。
(67) 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典藏号:020-010117-0041-0209。
(68)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河村伍郎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112=virtual001=virtual019=0011。
(69)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广田米藏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0028=virtual001=virtual002=0005。
(70) 同上,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0028=virtual001=virtual003=0013。
(71) 同上,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0028=virtual001=virtual004=0004。
(72)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广田米藏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0028=virtual001=virtual002=0005。
(73)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广田米藏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0028=virtual001=virtual006=0009。
(74)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广田米藏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0028=virtual001=virtual010=0003。
(75)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广田米藏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0028=virtual001=virtual012=0013。
(76)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广田米藏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0028=virtual001=virtual014=0001。
(77)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神保信彦等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6040=1=034=0000608200005。
(78) 北平《世界日报》1946年9月24日。
(79)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神保信彦等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 30601=0035=013.81=6040=1=034=000060824001。
(80)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神保信彦等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 30601=0035=013.81=6040=1=034=0000608240013。
(81)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神保信彦等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 30601=0035=013.81=6040=1=034=0000608240022。
(82)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神保信彦等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 30601=0035=013.81=6040=1=034=0000608240046。
(83)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神保信彦等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 30601=0035=013.81=6040=1=034=0000608270007。
(84)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神保信彦等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 30601=0035=013.81=6040=1=034=0000608280001。
(85) 同上,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6040=1=034=0000608290005。
(86)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广田米藏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0028=virtual001=virtual013=0006。
(87)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米仓宪一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116=virtual001=virtual019=0014。
(88)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酒井正常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116=virtual001=virtual001=0010。
(89) 同上,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116=virtual001=virtual003=0005。
(90)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酒井正常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116=virtual001=virtual004=0010。
(91)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酒井正常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116=virtual001=virtual005=0009。
(92)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渡边静男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203=virtual001=virtual004=0008。
(93) 同上,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203=virtual001=virtual004=0013。
(94)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渡边静男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203=virtual001=virtual005=0014。
(95) 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全宗名:“国防部”史政编译局。渡边静男战犯审理案。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203=virtual001=virtual006=0003。
(96) 同上,档案号:B5018230601=0035=013.81=3203=virtual001=virtual006=0010。
(97) 日本东京国立公文书馆档案:BC级—中华民国裁判关系—济南裁判—第11号,典藏号:平11—法务—4B—23—5634。
(98) 日本东京国立公文书馆档案:BC级—中华民国裁判关系—济南裁判—第10号,典藏号:平11—法务—4B—23—5633。
(99) 日本东京国立公文书馆档案:BC级—中华民国裁判关系—济南裁判—第18号,典藏号:平11—法务—4B—23—5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