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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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宋初的租佃制生产关系

一、招抚流亡 开荒与屯田

唐末五代战乱不断,尤其是华北地区,所受的破坏更为严重,直到后周时期,农业生产才有所恢复。宋朝建立后,继续实行招抚流亡、开垦荒地的政策,以恢复农业生产,发展经济。

建隆三年(962年)、乾德二年(964年),都曾下诏命各地长官“劝农”,主要是强调农业是衣食之源,民以食为天,希望“广务耕耘”,以达到“地无遗利,岁有余粮”的一般性的号召(1)。到乾德四年下诏时,才触及具体的开荒和地租问题。首先指出了造成田地荒芜的原因,是由于“五代以来,兵乱相继”,政府因“国用不足”,故而“庸调繁兴”,甚至采取“围桑柘以议蚕租,括田畴以足征赋”的办法,一旦发生逃亡,租赋就由邻里均摊负担,以免“致树艺之不得勤,汙莱之不敢辟”,任由田地荒芜。在阐明了宋朝政府七年来“未尝加赋”,以期小康的所作所为之后,提出开荒免租的政策,“自今百姓有能广植桑、枣,开荒田者,并令只纳旧租”,并且许下了“永不通检”的诺言(2),目的在于招抚逃亡农民,回归农业,开荒种地,以恢复生产。

对于新征服地区,也采取了类似的政策。淳化元年(990年)九月,下诏:“江、浙等路,(南唐)李煜、(吴越)钱俶日,民多流亡,弃其地,遂为旷土。宜令诸州籍其陇亩之数,均其租,每岁十分减其三,以为定制。”(3)还以五年内免租赋为条件,吸引流亡的农民恢复耕种。

除了五代战乱以外,宋辽战争也是导致农民逃亡、田地荒芜的重要原因。河北是直接遭受战祸的地区。“先是雍熙三年(986年),岐沟关(今河北涞水东)、君子馆(今河北河间)败衄之后,河朔之地农桑失业者众”(4)。太宗曾想以营田方式,即利用屯边兵士,进行农业生产来解决部分军需。但由于地处沿边,战事频繁,害怕将士因而生变,未能实行。但营田作为一种开垦荒地的方式,在不少地方已经开始实行。如襄州(今湖北襄樊市襄阳区)有无税荒地四百多顷,唐州(今河南唐河)有一百七十七顷。咸平二年(999年),襄州知州耿望在襄州设营田上、中、下三务,先“调夫五百,筑堤堰”,然后调“集邻州兵,每务二百人”,又从“荆、湖市牛七百,分给之”(5),当年就种稻三百多顷。同年又在唐州的赭阳陂(在今河南方城县境)设置营田务,“每岁于属县差借人户、牛具,至夏又差耨耘人夫六百人,秋又差刈获人夫千五百人,岁获利倍多”(6)。五年,于顺安军(今河北任丘西)、威虏军(今河北徐水西)开渠引河水设置营田。也有些营田务经营不善,例如襄州的下务(蛮河)营田务,即于咸平五年被废,改为“召民请佃,量出租调”(7)。但开垦荒地的目的已经达到,荒地成为熟田,才有更多的农户愿意佃种。

开荒的另一种形式为屯田。屯田是以军士开垦为主,而营田主要是政府经营、以民户耕种为主。实际上有些营田也动用军士;而有些屯田,主要是南方的屯田,主要耕种者是农户而非军士。屯田在北方,主要是以军士开荒为主,并取得相当好的成效。屯田取得显著成绩的,首推宋初河北的屯田。

早在端拱二年(989年),宋太宗以横海军(治沧州,今河北沧州东南)节度使米信文化素质不高,特命何承矩以知节度副使,专治州政事务。何承矩提出在河北沿边兴办屯田,主要是从军事角度考虑,认为:“若于顺安寨(指顺安军,今河北高阳东)西开易河蒲口,导水东注于海,东西三百余里,南北五七十里,资其陂泽,筑堤贮水为屯田,可以遏敌骑之奔轶。”还提出兴建屯田的具体办法,“俟期岁间,关南(河间,今河北河间。此处系指关南的三关地区)诸泊悉壅阗,即播为稻田。其缘边州军临塘水者,止留城守军士,不烦发兵广戍。收地利以实边,设险固以防塞,春夏课农,秋冬习武,休息民力,以助国经”(8)。但是没有实行。

淳化四年(993年)三月,宋太宗任命何承矩为河北缘边屯田使,黄懋任判官。黄懋此前任临津(今河北东光东)县令时,也提出在河北兴修水田的建议。于是征调河北诸州兵一万八千人,在雄州(今河北雄县)、莫州(今河北任丘)、霸州(今河北霸州)、平戎军(今河北霸州南)、破虏军(今河北霸州东)、顺安军等六州、军,兴修渠堰六百里,设置斗门,引淀水进行灌溉并种稻。第一年由于引种的是普通品种,成熟时已天冷降霜,没有收成。黄懋提出改种江东早稻,第二年终获丰收。史称:“由是自顺安以东濒海,广袤数百里,悉为稻田,而有莞蒲蜃蛤之饶,民赖其利。”(9)

另一个兴建屯田取得比较显著成效的,是陕西转运使刘综。咸平四年(1001年)十二月,刘综在西北的镇戎军(今宁夏固原)设置屯田,“开田五百顷,置下军(10)二千人,牛八百头耕种之”。又提出在附近设立堡寨,每寨居五百人,“无寇则耕,寇来则战”。推行之后,至少起到了保境安民的作用。史称:“既而原(今甘肃镇原)、渭州(今甘肃平凉)亦开方田,戎人内属者,皆依之得安其居。”

宋初兴建营田、屯田以开辟荒地,进行农业生产,对恢复与发展经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据载到北宋,“天禧(1017—1021)末,诸州屯田总四千二百余顷”(11)。而河北路的屯田每年收获粮食二万九千四百多石,可以解决部分军粮所需。

二、优良农作物品种的交流和新农具的使用

上述淳化四年在河北兴置屯田时,黄懋提出以江东早稻推广于河北,取得了明显效果,是宋初南稻北植的著名成功事例。

而几乎在同时,这年的二月,诏给岭南诸县令,“劝民种四种豆,及黍、粟、大麦、荞麦,以备水旱,官给种与之,仍免其税”(12)。此后不久,太宗还因为“言者谓江北之民杂植诸谷,江南专种粳稻,虽土风各有所宜,至于参植以防水旱,亦古之制”,决定进行一次大规模的农作物品种交流。于是诏令长江中下游以南的“江南、两浙、荆湖、岭南、福建诸州长吏,劝民益种诸谷,民乏粟、麦、黍、豆种者,于淮北州郡给之;江北诸州,亦令就水广种粳稻,并免其租”(13),以政府拨给种子及新作物免租税的优惠条件,鼓励南北广大农户种植新品种农作物。

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五月,真宗因“江(南)、淮(南)、两浙路稍旱即水田不登,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万斛,分给三路为种,择民田高仰者莳之,盖旱稻也。内出种法,命转运使揭榜示民”(14)。这种稻比普通稻的稻穗长而无芒,稻粒稍小,适应性强,随处都可种植。这种原产于占城(今越南中部)的稻种,现在又从福建移植到江淮流域。

宋初进行的这几次农作物品种的南北大交流,增强了各地农民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农业产量,从而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宋初,统治者还采取了无偿提供、推广新农具的办法,以促进农业的恢复和发展。淳化五年,宋(今河南商丘睢阳)、亳(今安徽亳州)等数州,发生牛疫,死亡过半。三月,“宋、亳、陈(今河南淮阳)、颍(今安徽阜阳)州民无牛畜者,自挽犁而耕”。政府一面借钱给缺牛户,“令自于江、浙(一作淮)市之”,同时因怕农民耕种失时,令搜访此前武允成曾献上的“踏犁”式样,依制铸造数千具,由陈尧叟先押送往宋州,还“委本处铸造,以赐人户”。据称,“踏犁之用,可代牛耕之功半,比耕之功则倍”(15)

这种新创制的农具,以后又多次在缺牛地区使用。景德元年(1004年)冬宋辽订立“澶渊之盟”后,次年正月,数以十万计的河北诸州民兵被遣散归农。二月,又以河朔地区经过长期的宋辽战争,不仅“耕具颇缺”,而且“牛多瘠死”,一方面命官府购买耕牛送往河北,并且依据“淮、楚间民用踏犁”的经验,“凡四五人可以比牛一具”,因而取式样给河北转运司,“令询于民间,如可用则造给之”(16),将“踏犁”推广到河北地区。

天禧四年(1020年),又刻印古农书《四时纂要》、《齐民要术》,利用宋代新兴的印刷术,传播农业生产知识。

三、宋初的租佃制生产关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唐末五代以来,租佃制生产关系在中原地区得到迅速发展(17)。地主和佃户之间通过订立契约,规定以分成租或定额租的形式交纳租粮。订立契约实行分成租的租佃关系,在宋初政府的诏令中也得到反映。

太平兴国七年(982年)“闰十二月诏:诸路州民户,或有能勤稼穑而乏子种与土田者,或有土田而少丁男与牛力者,许众户推一人谙会种植者,州县给贴,补为农师。……令农师与本乡里正、村耆相度,具述土地所宜,及其(应作某)家见有种子,某户见有缺丁(缺丁,一作丁男),某人见有剩牛,然后分给旷土,召集余夫,明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18)。这是政府要求农师与乡村的基层官员,依照民间的租佃关系,组织各类农户订立契约进行生产,收成依契约进行分成。上述提供土地的农户相当于地主或小土地出租者,耕种他人土地者相当于佃农,而且牛和种子也参加分成,这在后来的租佃关系中也有明确的记载。这里要“明立要契”,“收成”要“依契约分”,是典型的分成制的租佃关系,直接反映在宋初的官方文件中。

但是,在中原地区以外,还存在农奴制或半农奴制的比较落后的生产关系,尤其是川蜀地区的山区州县。“川峡豪民多‘旁户’,以小民役属者为佃客,使之如奴隶,家或数十户,凡租调庸敛,悉佃客承之”(19)。最多的达数千户之多,而且豪民之役属旁户为世代相承。由于有人认为川蜀地区经常动乱,是“豪民啸聚旁户之由也”。宋太宗遂于至道二年(996年)八月,“诏制置剑南、峡路诸州”,“令州县责任乡豪,更相统制,三年能肃静寇盗,民庶安堵者,并以其豪补州县职以劝之”。并派时载和刘师道前往传谕诏旨,而他们的复奏称:“旁户素役属豪民,皆相承数世,一旦更以他帅领之,恐人心遂扰,因生他变。”(20)说明豪民对旁户不但是地主与佃户的生产关系,而且有着人身的隶属关系。这道诏令随后被废止,也说明生产关系的改变不能依靠行政命令,只能有待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然而,这种生产关系从全国范围来看,只占很小的比重,绝大多数地区是普通的租佃制,租佃制通常实行对分制,或六四、四六分成制,田主提供牛、种子的得六成,反之则佃户得六成。


(1) 《宋大诏令集》卷182《赐郡国长吏劝农诏》、《劝农诏》。

(2) 《宋大诏令集》卷182《劝栽植开垦诏》。

(3) 《宋会要辑稿》食货1之16。

(4) 《宋会要辑稿》食货2之1。

(5) 《宋史》卷176《食货志上四》。

(6) 《宋会要辑稿》食货2之2。

(7) 《宋会要辑稿》食货2之2。

(8) 《宋史》卷273《何承矩传》。

(9) 《宋史》卷273《何承矩传》;《长编》卷34,淳化四年三月壬子。然《长编》既称“初年,稻值霜不成”,又称“是年八月,稻熟”,“是年”应作次年。

(10) 宋代军制,禁军分为上军、中军、下军三等,下军多为役兵。

(11) 《宋史》卷176《食货志上四》。屯田总数中可能包括营田面积。

(12) 《宋会要辑稿》食货1之16。

(13) 《宋史》卷173《食货志上一》。

(14) 《宋史》卷173《食货志上一》。参见《长编》卷77、《宋会要辑稿》食货1之18。

(15) 《宋会要辑稿》食货63之162、163;《长编》卷35。

(16) 《宋会要辑稿》食货63之164;《长编》卷59。

(17) 1954年尚钺主编的《中国历史纲要》(人民出版社1980年修订再版),提出唐宋盛行庄园制说,在史学界流行多年。1963年邓广铭《唐宋庄园制度质疑》(《历史研究》1963年第6期),否定上说,认为宋代盛行租佃制;1964年郑昌淦《论唐宋封建庄园的特征》(《历史研究》1964年第2期),为庄园制说辩护。陈振《关于唐宋庄园的几个问题》(《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针对郑文提出质疑,再次肯定租佃制。此后,“唐宋庄园制”已不见于论著。

(18) 此诏的原始记载见于《宋会要辑稿》食货1之16。《宋大诏令集》卷182《置农师诏》、《宋史》卷173《食货志上一》、《长编》卷23,所载内容相似,但文字已经修饰,看不出其间明确的生产关系。

(19) 《宋史》卷304《刘师道传》。传称:“时有言李顺之乱,皆旁户鸠集,请择旁户为三耆长迭主之。”则直以“旁户”为豪民之尤者,可能是北宋《国史·刘师道传》的修撰者不了解川蜀特殊的社会经济结构,致生歧义。

(20) 《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