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密:美国司法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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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陪审团

虽然只有约5%的重罪案件最终会进入审判阶段,但陪审团仍然是美国司法系统中对线人可靠性进行检查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对于执法部门而言,线人必须在法庭上公开作证可能是一种必要的反向激励,这将促使执法部门确保线人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一旦受审,线人不仅会受到辩方的诘问,还必须让陪审团相信他说的是真话。陪审团通常会了解到线人因其证言而获得利益,并可能主动去了解线人通过作证以换取宽大处理的历史。在一些司法辖区,法院还会指示陪审团,应仔细审查线人的证言是否存在不可靠之处。

联邦最高法院之所以在1966年认为使用线人具有合宪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认为陪审团对线人具有足够的制衡作用,陪审团的存在足以防止有强大说谎动机的有偿线人说谎。联邦最高法院依靠它所谓的“英美法律制度所具有的既定保障,让证人的真实性通过交叉询问来检验,而线人证言的证明力则由一个得到适当指导的陪审团来决定”。[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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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有时确实可以有效地制衡撒谎的线人。特罗特法官认为:“有良知的人对那些‘出卖自己’并成为控方证人的罪犯线人嗤之以鼻。陪审员在案件中一听到他们的情况就怀疑他们的动机,他们经常对线人证言不屑一顾,认为他们非常不可靠,因此证言也不值得信任,陪审团公开表示,检方与这样的‘人渣’进行交易简直是恶心至极。”[30]

例如,在1981年“地狱天使”摩托车团伙的大规模敲诈勒索案中,陪审团对线人的不信任就让政府付出了代价。陪审员们认为该案作为控方关键证人的前“地狱天使”成员从控方获得3万美元报酬的行为是“卑鄙可耻”的。[31]同样的不信任也导致康涅狄格州斯坦福德的陪审团判定托德·鲁芬(Todd Ruffin)无罪,因为他被控向线人出售毒品。检察官说,他在庭审后与陪审员交谈,“陪审员就是不相信线人说的话”,“线人的档案很糟糕,所以他们觉得线人在本质上是不诚实的”。[32]

另外,陪审员以及陪审团制度还远远没有达到可以完全有效杜绝线人不可靠这一弊端的程度。第一个原因是结构性的:因为95%的重罪案件是通过认罪而不是开庭审理解决的,这些案件的线人永远不需要作证,辩方可能永远不会看到能够对抗线人的材料,陪审员也永远没有机会评估线人的可信度。

即使被告人出庭受审,无数的免责声明也揭示了陪审团相信不诚实的刑事线人出现的频率有多高,因为陪审团知道线人得到了补偿,并有撒谎的动机。西北大学法学院错案研究中心的一份报告向我们展示了51件错判的死刑案件,每一项都涉及陪审员将伪证认定为事实真相。例如,陪审员认为保拉·格雷(Paula Grey)是1985年臭名昭著的“福特四号高地”双重谋杀案的同谋。她的证言导致三名男子被错判,而真正的凶手在十年后才认罪。同样,1986年兰迪·斯泰德尔(Randy Steidl)谋杀案的陪审员相信线人黛布拉·莱因博尔特(Debra Reinboldt)提供的证据,尽管后来证据显示莱因博尔特不可能目击案发经过,因为她当时正在工作。[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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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案例表明,被我们寄予厚望的所谓“英美法系固有的保障措施”,如交叉询问、证据开示和陪审团指示,并不能成功地防止陪审团根据不诚实的线人证言判决无辜的被告人有罪。其中一个原因可能是心理上的,最近的研究表明,陪审员可能会简单地忽略这样一个事实,即线人得到了补偿,他们有很强的撒谎动机,从而导致陪审团更愿意接受并不具有实质价值的其他证据。在一项研究中,模拟陪审员被分成两组。试验组被告人知道证人被给予宽大处理,以换取他的证言,而另一组则没有被告人知道这一事实。试验组被判有罪的比例与对照组大致相同。换句话说,知道线人存在撒谎的动机其实并不会削弱陪审员对其证言的内心确信程度。[34]

我们司法制度中的错案审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息共享和证据开示。但虚假的线人证言比这个模型证明的更有说服力。无罪数据和心理学研究表明,即使是一个消息灵通、得到适当指导的陪审团也可能接受说谎线人的证言,并判决无辜的被告人有罪。此外,这个问题不仅限于陪审员,而是延伸到所有可能依赖线人信息的相关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甚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