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比较视野下的线人活动
与其他许多国家相比,美国的线人制度允许执法部门更为自由地利用线人开展活动,而且受到的监管也较为宽松。这些差异凸显了美国执法部门和法院对一些基本政策的选择。其一是对不诚信线人的容忍度相当高,其二是辩诉交易的核心概念,即允许用刑事责任换取线报。其三是政府对持续犯罪活动的接受,甚至直接参与犯罪。这些措施都具有争议,其他许多国家都抵制甚至完全拒绝这类做法。[86]正如法学教授杰奎琳·罗斯(Jacqueline Ross)所言:“美国和欧洲国家对卧底侦查活动的概念界定、立法规定和控制方式完全不同。”[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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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国家来说,由于线人的证言可信度低,导致其成为一种非常不受欢迎的工具。例如,1997年,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组成了一个专门委员会来审查盖伊·保罗·莫林(Guy Paul Morin)的谋杀罪错案。在长达五个多月的听证并传唤了120名证人之后,考夫曼委员会认为莫林之所以会被错误定罪,很大程度上是两名狱侦耳目的证词导致的,他们伪造了莫林承认谋杀的证据。委员会还认为:“来自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和美国的系统性证据表明,与狱侦耳目相关的危险并非为莫林一案所独有。事实上,世界各地的一些冤假错案至少有一部分是狱侦耳目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供虚假证据所导致的。”该委员会发布了数十项改革建议,包括限制对线人的使用和奖励,增强官方的披露义务,改善警察和检察官的培训。[88]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加拿大司法部长制定了限制使用狱侦耳目的新政策。[89]
在其他国家,与线人相关的秘密取证手段在法律甚至道德上都存在争议。虽然在美国和英国,以“先构陷再施救”的方式诱捕犯罪者并将其招募为线人的做法已经习以为常,[90]但这一做法却在其他欧洲国家遭到了抵制,因为欧洲国家所坚持的原则是政府既不应实施犯罪,也不应容忍犯罪。直到20世纪70年代,“事实上,在欧洲大陆的大部分地区……即使对于警察而言,所有这些(卧底)技术都被认为是不必要且不可接受的,而且往往是非法的”。今天,虽然许多欧洲国家采取了某种形式的卧底技术,但程度也远低于美国的执法部门。[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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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荷兰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美国式的卧底策略。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毒品犯罪的一个丑闻被曝光后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了冲击。原来,警方和高薪线人居然主动积极地进行毒品交易,向该国进口了数吨毒品,其中一些毒品已经流入街头。随后,从1995年到1996年的议会调查导致执法机关在使用犯罪线人和实施美国式卧底行动方面受到了极大的限制。[92]
在荷兰关于利用线人的公开辩论中,核心议题在于与美国实践的比较。根据警察局长勒内·卡尔斯坦斯(René Karstens)的说法,荷兰和美国的执法部门在线人合法性和监管必要性的问题上采取了截然相反的做法:“(两者)关于线人卧底行为的理念相当不同。当我们荷兰人认为卧底作为一种手段需要一定的限制时,美国人倾向于以目的证明手段具有合理性,随之而来的就是一切都具有合法性。”[93]
在意大利,利用线人的行为也受到了广泛的限制,原因是“担心卧底行动可能会因为让警察参与‘犯罪’而侵蚀法治”。如果没有获得明确授权,当意大利的执法官员为追求侦破案件而参与或允许犯罪时,他们一样可能会遭到起诉。因此,为了允许部分卧底侦查,意大利法律规定了比例非常小的例外情形,免除警方对特定行为的刑事责任。这些例外情形包括控制下交付或出于调查目的推迟逮捕和扣押,否则卧底行为将被视作非法行为。[94]相比之下,根据美国法律,此类决定不会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危险,只会被视作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同样,德国的传统法律包括禁止官方容忍违法行为。1992年,在允许使用更多卧底战术的压力下,德国实施了有限制的卧底警察立法改革。这次立法改革只允许警方在与严重犯罪有关的情况下使用卧底线人,并且严格限定只有在警察通过其他手段极难获取证据的情况下才允许经常使用卧底线人。这些改革伴随着巨大的争议:正如一位德国官员评论的那样,“卧底调查应该仅被视作一项最后手段”。[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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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政府利用线人的活动在社会影响和法律层面都十分厌恶,以至于经常拿它与苏联相比。苏联时期的线人活动与其说是一种“必要的恶”,不如说是一种“追捕普通罪犯和对付可能危害政权安全者的基本手段”。在苏联,官方将国家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保障又极为不健全,导致招募和利用线人的行为十分普遍。[96]
世界各地线人政策的不断演变反映了国际社会在执法方面的广泛发展。例如,国际禁毒执法合作模式对欧洲国家的法律和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毒品政策专家伊桑·纳德尔曼(Ethan Nadelmann)将德国、荷兰、奥地利、比利时、法国、西班牙和意大利等国逐渐采用美国禁毒署式的毒品调查方法(DEA-style methods)称之为“欧洲禁毒执法的美国化”。[97]这种方法的引入造成了对犯罪线人的更多依赖,官方也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交易。与此同时,欧洲的刑事司法制度也必须比以前对犯罪更加容忍。
特别是在反恐领域,为了实现更多的国际合作,有人呼吁统一法律标准。罗斯教授指出了这种合作带来的重大挑战:
各国将需要重新协商使卧底线人行为合法化带来的激烈政治妥协(这在任何地方都有争议,但原因不同)。他们不仅需要修改秘密侦查的做法和程序,而且需要修改与之相关的国内警察制度,还包括乍一看似乎与此无关的领域。这种打击犯罪一体化的倡导者呼吁各国要克服各自为战的现状,才能共同打击国际犯罪和恐怖主义。但是,他们似乎没有意识到一国国内警察制度需要变革的广度和深度,也没有意识到当前卧底线人行为合法化改革带来的政治妥协的难度。[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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