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人对抗官方使用线人的权利
对于根据线人提供的证据而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而言,保护其正当权利的关键在于诉讼证据及诉讼程序。政府必须提交关于线人的某些信息,这一程序通常被称为“证据开示”,被告人可以反过来利用这些信息在陪审团或法官面前质疑线人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在布雷迪诉马里兰州一案(Brady v. Maryland)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证据对定罪或量刑都非常重要的情况下,作为最基本的正当程序,政府必须向被告人提供所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53]如果证据能够合理地影响案件的结果,则该证据就会被认定为重要证据。[54]在吉利奥诉合众国案(Giglio v. United States)中,法院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控方证人的可信度存疑,该证据也必须开示,这构成了布雷迪案判决所确立的证据规则形式。[55]在吉利奥案中存在争议的是:政府不愿意开示对证人不利的证据,因为政府曾向线人承诺过不起诉他,才换得了他的证词。[56]而较为典型的辩方指控材料还包括线人曾作过的不一致陈述、他的犯罪记录、政府为换取线报而给予线人的利益以及线人在其他案件中的作证和获取报酬的历史。
近年,法院对披露线人信息作出了限制。在合众国诉鲁伊斯案(United States v. Ruiz)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除非被告人决定继续接受开庭审判,否则政府在被告人认罪之前不需要遵循吉利奥案的判决规则向其开示关于线人的材料。[57]这意味着,被告人只有接受开庭审判才有权获得有关线人证人的信息,但如果他与大约90%—95%的被告人一样选择作出认罪答辩,那他就可能永远都看不到这些信息。[58]这种增强保密性的含义将在第四章中予以讨论。
在美国,州法院以及大约三分之一的联邦法院都出台了实施布雷迪证据开示义务的具体规则。许多州和地区只是简单地遵循宪法规定,但也有一些州和地区对最后期限和其他程序制定了更为详细的规则。在联邦司法辖区中,马萨诸塞州有一些范围极广的披露要求:除其他事项外,它要求检察官提供“一份声明,指出其主诉案件中出庭证人是否得到了不予起诉或减轻处罚的承诺、奖励或引诱,且要指明每个受益证人的名字和每一项承诺、奖励或引诱的名目,并提供上述承诺、奖励或引诱的复印件”。[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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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出于保护或调查的需要,政府会选择隐瞒线人的身份。在案件的侦查阶段,线人会获得诸多特权。例如,警方无须透露线人的身份,而线人会向警方提供线报以使警方进行逮捕或发出逮捕令。[60]但在审讯时,这项特权则较为有限。只有当法院认定政府隐藏线人身份的需要超过被告应获得的公平审判权时,政府才可以隐瞒线人的身份。“如果披露线人的身份或其通信内容与被告人的辩护有关并有所帮助,或者对公正审判确有必要,则必须让位于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61]在决定政府能否隐瞒这些信息时,法院必须“在保护信息流动的公共利益和个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之间取得平衡”。如果政府拒绝披露的信息为公正审判所必须,那么法院可能会驳回公诉。[62]此外,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的对质诘问权条款保障了被告诘问证人的权利,这就限制了政府在审判时使用秘密线人的证据而无需暴露线人的权力。[63]
国会已经限制了联邦政府披露与线人相关的另一种材料的义务:那就是刑事诉讼程序正式开始之前的证人陈述。根据《詹克斯法》(the Jencks Act),联邦检察官在证人通过作证审查之前,不需要出示证人的先前陈述。[64]这种先前陈述可能包括不一致的陈述、承认伪证或对重复陈述、承认其他陈述为虚假或关于被告人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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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线人可信度的忧虑与日俱增,一些州在政府想要利用线人作证时,对其规定了额外的披露义务。例如,伊利诺伊州通过了一项法律,要求在任何死刑案件中,当政府试图使用在押线人或“狱侦耳目”作为证人时,都需要提供额外的证据和举行“可靠性听证会”。[65]得克萨斯州的法律要求线人的证词必须得到证实。[66]2007年,加州公平司法委员会(California Commission on the Fair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提出了一项法案,要求官方对所有在押线人的证词都要提供佐证。州议会两次通过这项法案,但均遭州长阿诺德·施瓦辛格否决。[67]在过去的几年里,美国律师协会、许多公共利益组织和无罪计划项目都主张加强对线人证词的审查,越来越多的州考虑实施新的规则。[68]这些改革将在第八章集中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