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禄善诉李少津
在今天吐鲁番市东45公里处,有一座广为人知的遗址,叫作高昌古城。
在1300年前,这里是一个规模宏大的贸易中心,是丝绸之路的重要门户。站在高昌古城的废墟上,那些络绎不绝的商队、琳琅满目的货物,仿佛就在眼前。
公元640年8月,唐太宗派遣侯君集率军远征,只用一天时间就攻下了高昌。当侯君集踏进高昌,他发现,这里跟当时的大县城没什么两样。建筑、风俗、生活习惯,都是唐朝式的。最大差别是,这里的外国人口超过1/3。
唐朝征服高昌后,把高昌改名为西州,作为帝国300多个辖区中的一个,完全使用唐朝律法。在此之前,高昌的通行货币是萨珊银币。后来,丝绸作为交换手段,其地位越来越重要。戍边守疆的中国官兵以丝绸为俸,对他们来说,丝绸可以轻松换得任何生活必需品。8世纪以后,银币从吐鲁番的经济中消失。
665年左右,有个名叫李少津的中国商人向他的好朋友——索格代亚纳(今塔吉克斯坦)商人阎延——借了一笔钱,数额为275匹丝绸。这笔借款约值7匹骆驼。签订契约时,有两个见证人在场,他们分别是索格代亚纳商人曹国毅和曹碧梭。这份契约一式三份,分别由阎延、李少津和见证人持有。
随后,阎延离开高昌去往库克。但是,他没有到达目的地。一个见证人猜测,他可能死于强盗之手。
中国商人李少津听闻这个消息后,他精明地否认了所有借款。李少津声称,我从未在索格代亚纳人手里得到丝绸。
阎延的弟弟曹禄善把李少津告上了中国的衙门。虽然李少津一再否认。但两名外国见证人向中国法官出示了契约副本,并声称目睹了这笔275匹丝绸的贷款。根据唐朝法律,他们的证词和契约副本是有效的。
最后,衙门采纳了他们的证词,判决曹禄善胜诉,要求李少津还本付息。
这些判决的法律依据,正是《唐律》。
637年,唐太宗编制了《贞观律》,后来统称《唐律》。《唐律》有专门的“化外人”条款,并且明确规定:凡同一个国家的外国人发生纠纷,按该国法律处理。凡不是同一国家的外国人或外国人与唐朝人发生纠纷,则按唐律处理。
唐朝时期,跨国间的借贷已经时有发生。而以上这个“曹禄善诉李少津案”表明,唐朝司法机构已经能够公正地裁决这些跨国纠纷。
《唐律》不仅指导着唐朝的日常生活,也深刻影响了后世宋元明清以及当时日本、朝鲜、越南等的立法工作。至少有1000年的时间,《唐律》比《法学总论》(成书于533年)影响更大、传播更广,也更加有效。
正是在《唐律》等制度的规范下,人们相信能够获得帝国的保护。中世纪初期,在血腥的蛮族入侵后,欧洲人觉得,只有上帝才能解决战争、饥荒和死亡。《圣经》之外的知识再无用处。欧洲向文盲时代大步迈进。愿意读书的人越来越少,不仅普通大众不识字,不少贵族、国王也成为文盲。
中世纪最初的500年时间里,整个欧洲漆黑一团,文字记录匮乏。
相比之下,7世纪初,唐太宗在隋朝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科举制度。“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部分中下层读书人从此有机会进入社会上层。科举制度确立了以儒家价值为社会上升流动的标准,极大地促进了文化教育的发展。
与欧洲的腐败、混乱、分裂形象相比,初唐温文儒雅、威名远播,充满希望和活力,人们对未来有更多的激情和信心。
曹禄善在打赢官司后,有学者猜测,李少津很快履行了合约。按照唐律,如果欠债达到1匹布以上价值,违20天处以笞刑20下,40天处以笞刑60下。欠债达到100匹以上价值的,罪加三等,违20天处以笞刑90下。如果超过100天还没有还账,那就不再是笞刑的事了,而是“合徒一年”。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处1年有期徒刑。
一旦李少津偿还了所有欠款,官府的判决就得到了实施。几年后,这纸判决和许多废纸一起,被官府职员当作垃圾卖掉。这些纸张流落到了寿衣店老板手中,被缝在一起,制成了一件纸质寿衣。
673年,寿衣随一位死去的老人,被深深地埋进了高昌城的戈壁沙丘中。
1955年,考古学家发掘一座庞大的古墓群——阿斯塔纳古墓。他们在一座墓葬中发现了这些纸片。虽然尸身已腐,但文字清晰可见。字里行间,丝绸古道上南来北往的商贾贩客、高昌街道挨挨挤挤的商铺货摊纷至沓来。